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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考核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十九条上级检查中,配合不到位影响检查工作的,出现B级隐患、重复隐患、挂牌督办隐患、隐患不接收、隐患到期未整改也未办理延期申请、隐患到期未整改闭合的;

隐患、短板未通过验收,被上级通报批评、考核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考核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二次重复发生,考核责任单位2000元,考核单位负责人1000元。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学习贯彻落实不到位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二十一条无正当理由阻碍、影响安全工作正常开展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性质恶劣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四章风险隐患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未按要求开展或参加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要求制定、更新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考核责任单位200元,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二十三条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力,未及时识别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条,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条。

第二十四条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日常检查、落实不到位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情节严重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条,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条。

第二十五条查报隐患质量差、事实描述不清楚,影响隐患整改闭合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条,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条。

第二十六条拖延签收隐患或责任落实表,影响隐患整改闭合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条,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条。

第二十七条隐患整改期间落实安全管控措施不到位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条,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条。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隐患到期未闭合无延期手续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条,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条;

上级隐患到期未闭合无延期手续的,或者公司内部隐患第二次到期未闭合无延期手续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条,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条。

第二十九条隐患管理弄虚作假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条,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条。

第三十条同类型隐患多次出现,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条,考核单位负责人200元/条。

第三十一条短板管理参照隐患管理考核。

第五章安全活动考核

第三十二条未按要求开展或参加各类安全活动的,包括各类安全检查、安全会议、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标准化、双机制创建、班组安全活动、“事故反思日”等,安全会议精神、决定传达、落实不到位,配合安全工作不到位或推诿扯皮,考核责任单位200元,考核单位负责人100元;

情节严重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考核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三条应知应会等安全知识考核不合格,考核责任单位200元,考核单位负责人100元;

有作弊行为或复查不合格的人员,考核责任单位500元,考核单位负责人200元,并对不合格人员进行脱岗培训至合格为止。

第六章安全设施管理考核

第三十四条安全设施未按规定投运、不完好或未按规定检测检验、维护保养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考核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三十五条关键性安全设施不按规定投运、不完好的,故意遮挡、损坏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考核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七章专项管理考核

第三十六条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责任人200元/次。

第三十七条公司内部安全评价排名末位的一线生产单位考核6000元,辅助厂考核4000元。

第三十八条在上级单位部门的综合考评结果中:

专业排名位于本专业组倒数第一、倒数第二、倒数第三名的,分别作如下处罚:

1.本专业排名倒数第一:

处罚本专业的分管领导、责任部室负责人,责任厂负责人共计1万元。

2.本专业排名倒数第二:

处罚本专业的分管领导、责任部室负责人,责任厂负责人共计0.5万元。

3.本专业排名倒数第三:

处罚本专业的分管领导、责任部室负责人,责任厂负责人共计0.3万元。

第三十九条不按规定采购、销售、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处置安全实施、安全器材、危险物品或化学品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情节严重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条风险识别、检查确认及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较大事故风险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情节严重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四十一条各业务部门、厂安全工作履职不到位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四十二条对临时建构筑物、库房、固定动火点等区域日常管理不到位、未定期开展检查巡查的部门和单位,考核单位负责人200元,考核单位负责人100元;

对违规设置临时建构筑物、库房、固定动火点等,不配合拆除、存在重大隐患、问题整改不及时的部门和单位,考核单位负责人500元,考核单位负责人200元;

情节严重的,考核单位负责人1000元,考核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四十三条未按要求汇报变化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考核单位负责人100元;

性质恶劣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考核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四条受上级安排、公司派遣、委托到指定地点或单位外出执行抢险救援、提供安全服务、后勤保障等任务,带队负责人应及时向安全调度汇报任务执行情况和安全情况,不及时汇报、不听指挥、违章操作、违反纪律等,考核单位200元,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考核。

第四十五条外出执行任务,影响公司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考核单位2000元,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考核。

第四十六条外出执行任务,由于个人原因造成装备损坏、人员受伤等情况,严格按照《事故管理规定》进行调查问责,触犯红线的纳入红线管理。

第四十七条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视情况考核责任单位200元,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八章违章管理考核

第四十八条违章分类

违章就是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章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要求所从事的活动。

对违章按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违章、一般违章,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考核标准

1.严重违章

发生1起严重违章,考核责任单位5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

一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含2起)以上同类型的严重违章,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单位负责人500元。

2.一般违章

发生1起一般违章,考核责任单位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一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含2起)以上同类型的一般违章,考核责任单位5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五十条违章情节严重的或上级部门查处的违章加倍考核。

对违章行为业务部门有监管责任的,视情况考核业务部门负责人200元。

第五十一条严重违章范围

1.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违反动火、登高、受限空间、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吊装、断路、动土、射线等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非常规作业、夜间作业、装卸车作业、四位一体开工、涉及重大危险源等安全风险较大的作业管理规定进行作业的;

3.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进行作业的。

第五十二条一般违章范围

除严重违章以外的其他违章行为。

第九章承包商管理考核

第五十三条承包商包括总承包商、外协单位、服务单位、维保单位(队伍)等。

分包出现的违章,考核总承包商。

第五十四条不具备资质、未按规定办理准入手续的承包商进入公司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考核10000元。

第五十五条承包商未按要求参加安全会议、安全活动并落实会议安排,每次考核500元,性质恶劣的考核1000元。

第五十六条承包商管理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每日巡检,对临时建构筑物日常管理不到位、未定期开展检查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五十七条承包商出现一般违章的,考核2000元;

出现重复违章、严重违章的,考核5000元;

不服从、不配合管理或情节严重的,考核责任单位1万元。

第五十八条承包商出现违章,监理单位管理不到位的连带考核,出现一般违章的,考核500元;

出现重复违章、严重违章的,考核1000元;

不服从、不配合管理或情节严重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万元。

第十章合资合作单位考核

第五十九条合资合作单位应按要求参加安全会议、安全活动,并落实相关安排,迟到者每次考核500元;

相关安排工作落实不到位者,每次考核1万元。

第六十条合资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种安全检查,不配合者,每次考核1万元。

第六十一条因工作需要需合资公司提供数据及资料的,合资公司应配合提供,无故不提供或不按时提供者,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每次考核1万元。

第六十二条严格执行《合作单位事故处理协议》,发生事故时,需当天出具事故报告,如事故原因当天未查明,需向调度、安监提交说明,申请延期,不按要求组织事故处理、通报、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按每天1万元考核。

对事故调查推诿扯皮、不沟通、不配合的每次考核1万元。

第六十三条凡由合资合作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对我公司造成影响的,合资合作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微小事故考核10000元,一般事故考核20000元,较大事故50000元,重大事故100000元,特别重大事故200000元。

第六十四条合资合作单位事故防范措施未按要求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考核5000元/项;

情节严重的,考核1万元/项。

第六十五条合资合作单位须服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无故不遵守者,每次考核5000元;

情节严重的,每次考核1万元。

第十一章事故管理考核

第六十六条伤亡事故

1.发生一次轻伤事故,

①对直接责任者,考核1000-2000元;

②对事故主要责任者,考核1000-2000元;

③对次要责任者考核500-1000元;

④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考核1000-2000元;

⑤对责任单位重要领导责任者,考核500-1000元;

⑦对责任单位考核2000-3000元;

⑧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考核500-1000元;

⑨对安监部负责人考核200-500元;

⑩对公司包保、分管、带班领导各考核500-1000元;

⑪对公司值班领导及成员各考核500-1000元。

视情节轻重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单位重要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诫勉谈话或警告或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对发生一次重伤事故,

①对直接责任者考核2000-5000元;

②对事故主要责任者考核2000-5000元;

③对次要责任者考核1000-2000元;

④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考核2000-5000元;

⑤对责任单位重要领导责任者考核1000-2000元;

⑥对责任单位考核5000-10000元;

⑦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考核1000-2000元;

⑧对安监部负责人考核500-1000元;

⑨对公司包保、分管、带班领导各考核1000-2000元;

⑩对公司值班领导及成员考核1000-2000元。

视情节轻重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单位重要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警告或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或降级处分。

3.发生死亡一人事故,除执行政府的处理决定外,

①对直接责任者考核5000-10000元;

②对事故主要责任者考核5000-10000元;

②对直接责任者考核5000-10000元;

③对次要责任者考核2000-5000元;

④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考核5000-10000元;

⑤对责任单位重要领导责任者考核2000-5000元;

⑥对责任单位考核10000-20000元;

⑦对业务主管部分负责人考核2000-5000元;

⑧对安监部负责人考核1000-2000元;

⑨对公司包保、分管、带班领导各考核2000-5000元;

⑩对公司值班领导及成员考核2000-5000元。

视情节轻重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单位重要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降级处分或免职或撤职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设备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环保事故及其他事故

1.微小事故

①对直接责任者考核200-500元;

②对主要责任者考核200-500元;

③对次要责任者考核100-200元;

④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考核200-500元;

⑤对责任单位重要领导责任者考核100-200元;

⑥对责任单位考核500-1000元;

⑦对主管部室负责人考核200-500元。

2.一般事故

①对直接责任者考核500-1000元;

②对主要责任者考核500-1000元;

③对次要责任者考核200-500元;

④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考核500-1000元;

⑤对责任单位重要领导责任者考核200-500元;

⑥对责任单位考核1000-2000元;

⑦对主管部室负责人考核500-1000元。

3.较大事故

①对直接责任者考核1000-2000元;

②对主要责任者考核1000-2000元;

③次要责任者考核500-1000元;

⑤对责任单位重要领导责任者考核500-1000元;

⑥对责任单位考核2000-5000元;

⑦对主管部室负责人考核1000-2000元;

⑧对公司包保、分管、带班领导各考核1000-2000元;

⑨对公司值班领导及成员考核1000-2000元。

4.重大事故

⑦对主管部室负责人各考核2000-5000元;

⑨对公司值班领导及成员各考核1000-2000元;

5.特别重大事故,除执行政府的处理决定外

①对事故直接责任者考核5000-10000元;

②对主要责任者考核5000-10000元;

⑦对主管部室领导考核5000-10000元;

⑧对公司包保、分管、带班领导各考核2000-5000元;

⑨对公司值班领导及成员各考核2000-5000元;

第六十八条厂内交通事故、破坏事故、被盗事故等其他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应制度进行考核,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事故的主管部室在事故处理之后,要跟踪监督“四不放过”的落实情况,将各项措施的完成时间和效果记入事故管理台帐。

第七十条事故发生部门、厂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及时参加事故分析会,并接受事故调查部门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否则考核事故部门、厂负责人200元/次。

第七十一条发生事故后,业务主管部室未及时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未按规定安排相应的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或未通知相关部室参加事故分析会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

第七十二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不按时上报事故或事故专业管理部室不及时处理的每超过一天按200元/天,累计考核。

第七十三条未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执行,导致事故重复发生,定性为“重复”的事故。

第一次发生重复事故按照事故实际等级升级并双倍考核,第二次出现重复事故提交公司决策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进行处分。

第七十四条调度室、安监部等事故认定部门认定的事故,事故归口部室及责任单位得知认定为事故后应及时向调度室、安监部报告事故,便于跟踪处理事故。

因归口部室报告事故不及时导致事故跟踪不到位,考核相应归口部门200元/次。

第七十五条对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伪造情节或阻碍、有意拖延不报告,干扰调查组人员执行公务,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并考核2000元;

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加倍考核。

第七十六条根据事故分类,事故相应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与事故责任部门、厂签订责任落实表督促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督促相关部门、厂开展事故学习反思,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考核,否则考核相应的事故主管部门负责人200元/次。

第七十七条合资合作单位、承包商、公司各部门、各厂均应比对已发生的事故,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合资合作单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承包商管理单位应督促承包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七十八条合资合作单位事故防范措施未落实或未落实到位,考核业务主管部门200元/项;

承包商事故防范措施未落实或未落实到位,考核承包商管理单位200元/项。

第七十九条未遂事故视事故情节参照本规定相应的事故等级进行考核。

第八十条合资合作单位内部发生的事故及未遂事故,应做到事故信息共享。

第十二章奖励

第八十一条年度安全表彰奖励

评先选优方案由公司安监部负责制定,公司通过后实施。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相关单位200元,奖励相关个人100元。

1.发现高质量隐患及时上报和处理的;

2.及时制止一般“三违”及时上报的;

3.积极配合和完成各类安全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相关单位500元,奖励相关个人200元。

1.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和处理的;

2.及时制止严重“三违”及时上报的;

3.提供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4.积极配合安全工作的;

5.安全活动、安全工作表现突出;

6.安全检查中积极陪检、受到表扬的;

7.采用新工艺、新安全设施、管理方法,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

第八十四条隐患收购标准:

一类隐患奖励1000元/条,二类隐患奖励200元/条,特别突出的加倍奖励。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相关单位1000元,奖励相关个人500元,表现突出的加倍奖励。

1.对于公司重点作业项目,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并安全完成,未发生事故及重大违章的;

2.安全工作受到上级通报表扬的;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相关单位2000元,奖励相关个人1000元,表现突出的加倍奖励。

1.应急处置得当,避免公司造成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2.事故抢险成绩突出,防止事故发生及扩大的;

3.能够顺利完成“高、难、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的。

第八十七条外出执行抢险救援、提供安全服务、后勤保障等任务,安全顺利完成任务的,奖励单位5000元,奖励单位负责人2000元,奖励参加人员180元/人/天,表现突出的加倍奖励。

第八十八条公司安全月度评价排名第一的一线生产单位奖励6000元,辅助厂奖励4000元。

第八十九条在上级单位部门的综合考评结果中,公司获得上级安全检查综合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名的,作如下奖励:

1.综合排名第一名:

各专业排名位于本专业组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名的,分别奖励分管领导、责任部室、责任厂共计2万、1万、0.5万元;

2.综合排名第二名:

各专业排名位于本专业组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名的,分别奖励分管领导、责任部室、责任厂共计1万、0.5万、0.3万元;

3.综合排名第三名:

各专业排名位于本专业组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名的,分别奖励分管领导、责任部室、责任厂共计0.5万、0.3万、0.2万元。

4.本专业安全工作亮点或好的做法受到集团公司肯定的,奖励责任单位1000元。

第九十条参与“优秀监护人”等评比,当选优秀个人的,奖励每人500元。

第九十一条提供安全管理优秀稿件,并被公司采纳予以宣传报道的,奖励作者50元/篇;

安全稿件或作品被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采纳的,奖励作者200元/次。

第九十二条当选“优秀班组”,班组奖励2000元,班长奖励1000元;

推进班组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奖励1000元,个人奖励500元。

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后,举报奖励月底兑现。

对于本单位受理的第一个举报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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