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空管系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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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八条担任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能为民航空管事业努力工作。

(三)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和技能,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和工作规律,具有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较好。

(四)工作实绩明显。

(五)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九条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由处级领导职务提任司局级领导职务的,或者初次担任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空管站)领导班子成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二)提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原则上应当在副职岗位或相当职务工作两年以上;

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原则上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或相当职务工作三年以上。

(三)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有关党龄要求。

提任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空管站)及其他司局级单位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提任其他处级单位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担任副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本人确实表现出色的其他干部,经本级党委研究同意,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以破格提拔。

第一十条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其年龄应当能够任满一届。

第一十一条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提拔。

越级提拔的,须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一十二条受到行政、党纪处分的,按照处分规定在相应期间内不得提拔任职。

第四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一十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民主推荐、考察、酝酿、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任命等程序进行。

各级党委在开展工作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第一十四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应当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等。

民主推荐单位领导成员人选,一般由本单位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人选,一般由本部门人员、相关部门人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规定范围参加推荐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一十五条党委常委会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的结果应当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一十六条个别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的领导职务,可以由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一十七条考察组受同级党委委派开展考察工作,要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为中共正式党员,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强,综合素质较高。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考察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

考察对象的上级领导、同事、下级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并应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应当积极促进干部考察方式的改进,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考察对象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必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审计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考察工作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其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等内容。

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一十八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经过充分酝酿,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

具体程序如下: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考察组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上会材料一般应包括干部任免事项呈批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等。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时,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一十九条需要报上级单位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情况统计和党委会议纪要。

上级单位认为必要时,可调阅拟提拔干部本人的档案。

需要向上级单位备案的干部,应在任免后一周内将任免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提拔领导干部,任职前应当公示。

需要报上级单位批准或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应在获得批准或征求完意见后再进行公示。

领导干部的公示范围由各级党委确定,其中民航局空管局机关领导干部、副司局级直属单位及地区空管局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在空管系统范围内公示;

空管分局(空管站)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在本地区空管局所辖范围内公示;

民航局空管局其他直属单位领导,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空管站)其他领导干部,在相应范围内公示。

交流提拔的领导干部,应在其原单位和新单位同时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拟任职人选自然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学位、现任职务等)、工作简历及拟任职务等内容。

公示期为十天。

公示中无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核查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公示中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经查实属于在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工作能力、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不予任用。

第二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宣布任命之前应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宣布任命之后应进行任职廉政谈话。

第五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二条公开选拔是指面向社会或空管系统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领导干部。

竞争上岗是指在单位内部公布职位,自愿报名,通过考试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第二十三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主要适用于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技术性较强的岗位,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实施,经过职位公布、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组织考察并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讨论决定等程序进行。

有关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办法或方案,应报上级党委批准施行。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人员应符合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基本资格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经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实行一年试用期。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继续任职;

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用前职务安排工作。

第六章任期

第二十六条地区空管局的领导班子成员每届任期为四年。

空管分局(空管站)的领导班子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

其他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七条领导职务可以连任,但在同一职位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三届。

领导干部届内调整职务,任职两年以上的,计算为一届;

任职不满两年的,只计算任职时间,不计算届数。

第二十八条领导干部的任期,从任免机关颁发任职通知起计算,任职通知中应注明任期。

任职期满,不再连任的由任免机关下发免职通知;

连任的,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届: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

第三十条领导干部任期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任期届满时应进行任期考核。

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在其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均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考核、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民航局空管局直属单位、地区空管局及其运行单位(下设机构)、空管分局(站)的领导班子成员退出现任职务后,可改任同级调研员。

第七章交流轮岗和回避

第三十二条建立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交流、轮岗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

(二)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符合《民航空管系统领导干部交流轮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需要通过交流轮岗丰富阅历、提高领导能力的;

(四)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交流的重点是民航局空管局直属单位、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领导班子成员;

轮岗的重点是民航局空管局内设机构、地区空管局内设(下设)机构主要领导。

第三十三条领导干部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三十四条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任职回避制度。

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基建工作。

第三十五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考察组成员在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六条领导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七条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复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不称职率连续两次超过三分之一,但未被认定为不称职的,应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职。

第三十八条因工作失职、失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予以免职或降职处理。

第三十九条领导干部被免职、降职的,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第四十一条领导干部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自愿辞职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予以答复。

审批期内,不得擅离职守;

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后备干部

第四十二条后备干部主要包括以下单位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

(一)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空管站)的领导班子;

(二)第

(一)项所列单位下属企事业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

(三)第

(一)项所列单位其它下属单位的领导班子。

第四十三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同级副职。

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

(二)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下一级正职。

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副职,也可列为上一级副职的后备干部;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第四十四条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按照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

2和副职1:

1的比例确定。

其中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的年龄结构。

司局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40岁至45岁的干部为主体,35岁左右的干部应有一定的数量;

处级后备干部应以35岁至40岁的干部为主体,30岁左右的干部应有一定的数量。

第四十六条选拔后备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考察、党委研究确定等程序:

(一)地区空管局及副司局级空管分局(空管站)、区域管制中心正职的后备干部,由民航局空管局党委考察确定。

(二)处级空管分局(空管站)正职的后备干部,由地区空管局党委考察确定。

(三)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空管站)副职的后备干部,由其本级党委在民主推荐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上级党委考察确定。

(四)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空管站)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后备干部,分别由本级党委组织考察确定。

第四十七条对后备干部要实行动态管理,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充实。

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发现问题,不宜提拔使用;

(二)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三)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

(五)作风不实,威信不高,群众意见较大;

(六)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任繁重工作任务;

(七)年龄偏大;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

第四十八条对后备干部应当进行较为系统的政治理论培训以及经济、科学、法律、管理、历史和民航相关专业知识等内容的培训。

应当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后备干部的特点和干部本人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

培训方式包括:

选送到党校、高校学习深造;

选送参加民航或空管系统组织的干部研修班、进修班等学习;

组织到其他单位或国外、境外考察和培训;

其他有效方式。

应当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有计划地安排交流、轮岗和挂职,鼓励后备干部承担重要或紧迫的工作任务,以积累经验,增长才干。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应当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对后备干部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章纪律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能以其他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由个人改变党委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领导干部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下级工作人员;

(五)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六)不准在干部选拔过程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七)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对违规任免干部的事项,不予批准;

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由上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二条党委及其干部管理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下级机关和党员、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制止、纠正违反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

凡本地区、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经组织认定,应当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各级党委每年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将年度自查情况报上级党委。

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对下级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集中检查或抽查。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民航局空管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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