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管理办法00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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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管理办法001Word格式.docx

第九条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必须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特征、建设条件、使用要求等编制招标书。

同时,招标书应明确投标单位资质条件、项目建设工期、工程(或工作)量清单明细、工程造价方式等主要合同条件。

第十条开标会议必须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参加。

评标应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定标后,按规定上报书面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廉政责任书,并上报能源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应遵循现行相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进度三个月内出现三次质量事故时,承包单位必须自动退场,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等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全程监理,同时实行施工质量抽(检)查制度,能源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监察中心、总工办负责对建设项目定期(每季度一次)进行施工质量抽(检)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管理:

各项目公司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

施工项目应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报能源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十五条建筑材料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现行法规执行,所有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保证其性能、规格、品种、色泽等符合设计及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且必须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材料、设备时,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

对质量不稳定或技术、工艺不配套的材料,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中间验收、一般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由各项目公司负责,工程验收不合格或未按设计施工,工程量不得签证。

第十七条竣工工程验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自建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项工程由各项目公司组织,根据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组织竣工验收。

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工程进度管理

第十八条能源公司工程管理部应加强矿井建设建设项目的进度和工期管理;

项目公司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进度连续三个月达不到合同规定时,承包单位必须自动退场,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等要求。

第十九条各项目公司项目部必须建立工程进度管理办法,报能源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各项目公司项目部须按《工程进度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进度计划管理,并在每月五日前向能源公司工程管理部上报上月工程统计报表及未完成月度计划原因分析。

统计报表见附表。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公司须对未完成月度计划原因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制定针对性地较强的整改措施。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和施工设备的队伍。

严禁委托无资质的单位承包施工。

第二十四条在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甲、乙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义务。

工程开工时,检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时,严禁开工。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对项目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项目监理公司对外委、自建项目施工安全负监理责任;

各项目公司对外委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对自建项目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

能源公司对外委、自建项目施工安全负监察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项目公司应经常检查工程承包单位及自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督促检查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不安全的隐患必须限期整改,危及人身安全或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第二十七条能源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监察中心、应不定期的对各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各项目公司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能源公司现场安全检查人员有权对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直接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制度,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一旦发生事故,施工单位及各项目公司应当迅速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同时在四十八小时内上报事故书面报告。

安全事故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处理。

并事故发生后五天内书面报告能源公司工程管理部、安监部。

能源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监察中心负责参与自建项目安全事故、外委项目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建设工程技术管理

第三十条各项目公司应在“安全、科学、经济、实用”的原则下,作好矿井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优化工作。

矿井开发利用方案、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节能减排方案、矿井设计方案、施工技术方案、技术优化方案由项目公司牵头组织审核工作,且须经能源公司总工办审核同意。

设计联络工作由各项目公司负责,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设计联络工作。

于当年十二月三十日前编制次年度供图计划,并报能源公司总工办、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遇到重大技术难点(题)时,由能源公司工程管理部牵头,能源公司总工办、项目公司参与,并邀请专家共同研究制定方案。

第三十二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一)单项在施工之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大中型的工程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部位、分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外委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并须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报项目公司、监理公司审批盖章后生效,经项目公司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应上报能源公司备案。

自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项目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报能源公司工程管理部、总工办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时,应有变更审批手续。

(三)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工程规模、工程特点、工期要求、参建单位等。

2、施工平面布置图。

3、施工管理体系:

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料、机、运计划表和组织机构设置。

组织机构中应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责任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及其它各部门主要责任人等。

4、质量目标设计:

质量总目标、分项质量目标,实现质量目标的主要措施、办法。

5、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包括冬、雨季施工措施及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

6、安全措施。

7、文明施工措施。

8、环保措施。

9、节能、降耗措施。

10、模板及支架、地下沟槽基坑支护、降水、施工便桥便线、构筑物顶推进、沉井、软基处理、预应力筋张拉工艺、大型构件吊运、混凝土浇注、设备安装、管道吹洗等专项技术要求。

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要求。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

工程开工前,应由各项目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并按单位工程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

(二)施工图技术交底:

工程开工前,应由各项目公司组织施工技术交底,但矿建井巷工程中的一、二期工程中的井筒、水平大巷、硐室的技术交底以及工业建筑的主体由能源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总工办、安监部、项目公司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施工图技术交底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及工序施工交底,设计交底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点、补充说明、注意事项等,并形成设计交底纪要。

(三)各种交底的文字记录,应各方签认;

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施工图技术交底纪要应报能源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一)、凡被下道工序、部位所隐蔽的,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并填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隐蔽检查的内容应具体,结论应明确。

验收手续应在隐蔽工程完工后三天内办理,不得后补。

需复验的要办理复验手续。

(二)、外委项目隐蔽验收记录必须经施工单位(队)、各项目公司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生效。

(三)、自建项目须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生效。

(四)、施工图设计之外、隐蔽工程量在20m3以上必须通报能源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三十五条井下涌水量、岩石硬度系数调整确定

(一)、井下涌水量的调整:

由施工单位申请并组织,各项目公司项目部、监理公司参加,三方现场共同测量并签字认可,且必须通报能源公司工程管理部。

(二)、岩石硬度系数的调整:

由施工单位申请,各项目公司项目部、监理公司参加,三方现场取样封存,试样由施工单位负责送检。

试样检测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岩石硬度系数的调整须以签字盖章的测试报告为依据;

试样检测报告须报能源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一)工序施工完毕后,应按照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与评定,及时填写工序质量评定表。

表中内容应填写齐全,签字手续完备规范。

(二)分部工程完成后应汇总该部位所有工序质量评定结果。

进行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签字手续完备、规范。

(三)单位工程完成后,外委项目由施工单位申请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经项目公司、监理公司审核技术资料合格后,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现场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自建项目由项目公司技术负责人主持,监理公司参加,进行现场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四)分部、分项、单位工程工程质量评定表必须经施工单位(队)、各项目公司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生效;

同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七条施工记录要求

(一)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

1、地基与基槽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记录

(1)核实其位置、基底标高、平面尺寸等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2)核实基底的土质和地下水情况,是否与勘察报告相一致。

(3)对于深基础,还应检查基坑对附近建筑物、道路、管线等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2、地基需处理时,应由设计、勘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绘制处理的部位、尺寸、标高等示意图。

处理后,应按有关规范和设计的要求,重新组织验收。

(二)桩基施工记录

1、桩基施工记录应附有桩位平面示意图。

分包桩基施工的单位,应将施工记录全部移交给总包单位。

2、打桩记录

(1)有试桩要求的应有试桩或试验记录。

(2)打桩记录应记入桩的锤击数、贯入度、打桩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

3、钻孔(挖孔)灌注桩记录

(1)钻孔桩(挖孔桩)钻进记录。

(2)成孔质量检查记录。

(3)桩混凝土灌注记录。

(三)构件、设备安装与调试记录

1、钢筋混凝土大型预制构件、钢结构等吊装记录。

内容包括:

构件类别、编号、型号、位置、连接方法、实际安装偏差等,并附简图。

2、厂(场)、站工程大型设备安装调试记录。

(1)设备安装设计文件。

(2)设备安装记录:

设备名称、编号、型号、安装位置、简图、连接方法、允许安装偏差和实际偏差等。

特种设备的安装记录还应符合有关部门及行业规范的规定。

(3)设备调试记录。

(四)施加预应力记录

1、预应力张拉设计数据和理论张拉伸长值计算资料。

2、预应力张拉原始记录。

3、预应力张拉设备——油泵、千斤顶、压力表等应有由法定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校验的报告和张拉设备配套标定的报告并绘有相应的P—T曲线。

4、预应力孔道灌浆记录。

5、预留孔道实际摩阻值的测定报告书。

6、孔位示意图,其孔(束)号、构件编号与张拉原始记录一致。

(五)混凝土浇注记录

凡现场浇注C20(含)强度等级以上的结构混凝土,均应填写混凝土浇注记录。

(六)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设计有要求的要做沉降观测记录)。

(七)施工测温记录

(八)预检记录

1、主要结构的模板预检记录,包括几何尺寸、轴线、标高、预埋件和预留孔位置、模板牢固性和模内清理、清理口留置、脱模剂涂刷等检查情况。

2、大型构件和设备安装前的预检记录应有预埋件、预留孔位置、高程、规格等检查情况。

3、设备安装的位置检查情况。

4、非隐蔽管道工程的安装检查情况。

5、补偿器预拉情况、补偿器的安装情况。

6、支(吊)架的位置、各部位的连接方式等检查情况。

7、油漆工程。

(九)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一)测量复核记录

1、施工前,项目公司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施工单位应根据交桩记录进行测量复核并留有记录。

2、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轴线桩及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高程桩的测量复核记录。

3、部位、工序的测量复核记录。

4、应在复核记录中绘制施工测量示意图,标注测量与复核的数据及结论。

5、井巷工程中的一、二期工程中的井筒、水平大巷、硐室的开口点以及工业建筑的主体定位坐标须定期复测,并在月度及单位竣工质量验收时一同移送给项目公司相关部门。

(二)预检记录

第三十八条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

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是施工图的补充和修改的重要内容,应在施工前办理。

内容应明确具体,必要时附图。

(一)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由原设计人和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方为有效。

(二)洽商记录必须有各方共同签认可,方为有效。

(三)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应原件存档。

如用复印件存档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四)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洽商,由工程总包单位统一办理。

(五)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必须经施工队、项目公司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生效。

重要变更设计和洽商记录须报能源公司总工办、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竣工总结与竣工图

(一)竣工总结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概况;

竣工的主要工程数量和质量情况;

使用了何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工程中发生的主要变更和洽商;

遗留的问题及建议等。

(二)竣工图

1、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图的整理。

绘制竣工图须遵照以下原则:

(1)凡在施工中,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在新的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的标志后,可作为竣工图。

(2)无大变更的,应将修改内容按实际发生的描绘在原施工图上,并注明变更或洽商编号,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其它重大改变;

或虽非重大变更,但难以在原施工图上表示清楚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2、绘制竣工图,必须使用不褪色的黑色绘图墨水。

第四十条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后,各项目公司应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联合试运转(含试生产)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

各专项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由各项目公司组织,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察局(站)等相关单位参加,在竣工验收后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是由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而提出的工程告竣文书。

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且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文件由承包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经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各项目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监理公司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保存。

各项目公司扩能科及矿井建设筹备处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公司档案馆。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所有施工技术文件中,应由各岗位责任人签认的,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盖图章或由他人代签)。

工程竣工文件组卷成册后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十四条各项目公司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五条各项目公司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施工技术文件报能源公司预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能源公司在收到施工技术文件七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意见。

第八章合同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项目公司的自建工程必须与能源公司签订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能源公司将严格按照项目承包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外委工程由各项目公司与施工单位签定项目施工承包合同。

第四十七条外委、自建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更改。

能源公司工程管理部需掌握工程合同的日常执行情况,协助项目公司适时提出合同考核、完善方案。

施工过程中遇特殊情况,由承包人申请,报各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报能源公司备案,以“补充条款”进行修改。

第九章工程成本管理

第四十八条在“安全、科学、经济、实用”的原则下,力求节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

第四十九条各项目公司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成都地奥能源有限公司业主手册》的相应要求,进行各类签证、井下涌水量及工程量实测、隐蔽工程的检查、设计变更工作,严禁出现假报、多报现象。

第五十条各项目公司须严格按照《成都地奥能源有限公司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各类费用管理工作。

工程结算时需持:

隐蔽工程图及签证、质量评定等级原始资料、工程量签证、结算申请资料。

第五十一条严格设备购置、金属构件和非标设备制作的招标及建材的认质认价工作。

第五十二条切实作好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确保单位工程造价不突破工程概算。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成都地奥能源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工程进度月度报表

煤矿二○○八年月基本建设工程完成形象进度情况月报表

序号

单位(项)工程(设备)名称

单位(项)工程(设备)简要内容、技术特征(规格型号)

计划(设计)工程量

工程概算(计划)投资(万元)

工程完成形象进度

项目负责人

备注

本月完成进度

本月止累计完成进度

单位

数量

完成形象进度

完成工程量

预计完成投资(万元)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制表人:

填报日期:

主题词:

矿井建设管理办法

抄送:

印发单位2006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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