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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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模板

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升级发展,依据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根据朝阳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工作的意见》、《朝阳区关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朝阳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朝阳区“十二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设立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于引导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国际化、高端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及统计登记的,且无违法经营记录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和相关机构。

 

第二章  支持方向、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文化传媒、广告会展、旅游休闲、设计创意、信息服务、艺术品交易、文艺演出等重点产业发展。

重点支持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市、区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重点支持综合效益好、原创水平高、竞争力强、市场前景好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引导资金在高端人才培养和引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大品牌活动和市场拓展等领域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版权投资交易、国际文化展示交流以及其它功能性、平台性、综合性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类别项目:

(一)文化创意产业高端人才聚集项目;

(二)北京CBD—定福庄国际传媒产业走廊建设项目;

(三)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

(四)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五)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平台建设项目;

(六)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建设项目;

(七)新引进龙头企业及功能性项目;

(八)文化创意产业专业楼宇及基地建设项目;

(九)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宣传推介活动项目;

(十)国家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支持资金配套项目。

第六条 引导资金适用范围如下:

(一)申报引导资金支持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属于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主导方向和重点产业领域及环节;

(二)申报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如属于建设类项目,在土地、规划、立项、建设等方面应取得合法行政审批手续;

(三)申请文化创意产业人才支持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单位和个人应符合北京市、朝阳区人才引进及培养的相关政策规定;

(四)符合每年度项目公开征集工作方案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支持:

(一)项目申报单位不是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和统计登记;

(二)项目申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项目已获得本年度朝阳区其它产业引导资金资助;

(四)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五)不符合北京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建设项目;

(六)申报材料中存在不符合事实的项目;

(七)应由政府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八)未通过项目评审的项目。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贷款担保、奖励、项目补贴、购阻房补贴、其它成本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  支持重点和标准

第九条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坚持扶优、扶强、扶原创的原则,优先支持具有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潜力好、成长性强的项目;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支持重点及范围如下:

(一)重点产业行业:

重点支持文化传媒、广告会展、旅游休闲、设计创意、信息服务等行业的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积极支持古玩及艺术品交易、文艺演出、时尚消费等领域的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重点产业环节:

重点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领域的内容原创、研发和原创成果产业化、产品推广和市场营销、品牌培育、投资交易等产业环节的项目;重点支持版权服务、版权投资及数字版权等重点功能性项目;大力支持数字新媒体研发核心环节项目;大力支持在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培育文化品牌、扩大市场规模、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

(三)重点产业区域:

重点支持北京CBD—定福庄国际传媒产业走廊、奥林匹克公园会展旅游文化产业区、大山子艺术和设计产业区、潘家园古玩及艺术品交易产业区等重点区域的项目;重点支持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市、区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及重点产业基地的综合性项目;

(四)重点产业平台:

重点支持自主创新型平台、核心技术研发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孵化平台、人才培养平台以及文化创意产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领域的项目。

第十条 积极引进龙头企业。

对新注册、新迁入朝阳区的大型文化产业集团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和购租房经费补贴支持。

(一)一次性资金奖励:

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亿元人民币),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

(二)购租房经费补贴:

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亿元人民币),给予企业购租房经费补贴支持。

企业自购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自用办公用房面积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3个年度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200元人民币。

以上给予同一个法人企业的购租房经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购房补贴一次性拨付,租房补贴按年度拨付。

第十一条 加快重点产业园区建设。

每年对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市、区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以及重点产业基地进行考核测评,对其中的具有明确园区发展规划、主导产业特色鲜明、积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具有显著产业集聚效应和经济效益的精品产业园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产业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支持,奖励资金用于产业园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技术平台、宣传推介平台、环境美化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

第十二条 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功能区建设。

重点支持北京CBD一定福庄国际传媒产业走廊等文化创意产业功能区建设和发展,对功能区的综合性、平台性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对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专业产业楼字及园区,且引进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和统计登记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数量占全部入驻企业数量75%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产业楼宇及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提升产业发展功能。

重点支持版权投资交易、信息配置传播、文化展示交流、古玩及艺术品交易等投资、展示、交易、交流等高端功能的项目发展。

(一)版权投资交易,通过购租房经费补贴方式,积极引进国家级版权资源管理机构、相关版权投资交易所等机构入驻我区。

对于通过在朝阳区登记注册、纳税的版权交易平台进行版权登记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对于版权单笔交易标的额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按一定比例给予版权权利人或机构奖励支持;

(二)信息配置传播,支持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信息集散中心、信息发布中心等大型项目在朝阳区建设,鼓励信息服务业等新兴传播技术和新兴媒体发展。

对于重大建设类型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及预期效应,可按照最高不超过总投资额度3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对于项目建成后承办的各类国际、国内重要信息集散、整合、发布活动等给予持续政策支持;

(三)文化展示交流,积极引进国际知名展览、大型演出剧目和高端会议在我区驻区举办,根据活动的规模、层次及品牌影响力等因素,给予活动举办单位一定额度的场租经费补贴;

(四)古玩及艺术品交易,大力提高艺术品交易产业化水平,推进艺术品交易市场建设。

以购租房经费补贴等方式,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艺术品交易所、交易拍卖公司及相关机构落户我区。

对于艺术品交易平台、拍卖中心及其他艺术品公共服务平台及相关设施建设,可按照最高不超过总投资额度3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孵化平台建设。

对于在朝阳区建设的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平台,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并产生一定效益的,对孵化平台投资运营主体给予资金支持。

对于其建设的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可按照最高不超过总投资额度3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获得国家级孵化平台相关认证及资金支持的, 区引导资金给予一定额度的区级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经过认定,符合朝阳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使用公共服务平台,平台投资运营主体按核定价格的70%收取使用费,由区引导资金给予平台投资运营主体30%的使用费补贴,同一法人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补贴资金额度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高等院校及社会单位为朝阳区培养和引进文化创意产业高端人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支持。

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企业等建立相关人才实践、实训基地,根据基地实际建设情况及效益,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支持。

积极引进文化创意产业高端人才和专业技能型人才,在其投资创业、户籍、医疗、子女入学、出入境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具体情况按照市、区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完善融资服务。

搭建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平台,逐步建立起面向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不同资金需求的融资服务体系。

鼓励和支持社会专业投资机构成立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鼓励和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孵化器等为入驻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和支持文化创意企业通过集合信托、发行集合债券等方式解决融资问题,引导资金给予贴息补贴;鼓励和支持开展文化创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工作;鼓励和支持文化创意企业上市融资,给予在境内外新上市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资金奖励支持,相关政策按照《朝阳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加强宣传推介。

对文化创意产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举办的10家(含10家)以上企业参加的,以帮助企业提升品牌、宣传推介、融资交易、开拓市场为目的团体展览展示活动,引导资金对活动所需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区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辖区内10家(含10家)以上企业参与北京文博会等大型展览展示活动,所需经费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从年度引导资金中列支。

鼓励文化创意产业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区注册,服务区域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对其租赁办公用房和活动经费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九条 配套资金支持。

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各部委、北京市等相关资金支持,对于争取到国家、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引导资金原则上可按照最高不超过所获支持资金总额度10%的比例,给予企业配套资金奖励支持。

大力支持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获得国家或北京市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贴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引导资金原则上可按照最高不超过所获支持资金总额度10%的比例,给予企业配套资金奖励支持。

以上引导资金给予同一个项目配套资金支持的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人民币。

 

第四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采取每年一次公开征集、一次申报、一次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报引导资金支持的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引导资金支持时,需提交相关申报表、申报报告,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同时提交与申请内容相关的审批手续、原始票据及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等;

(二)凡获得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资金支持的项目,申请配套资金支持的,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财政拨款凭证及复印件;

(三)以上书面材料均一式两份,企业同时出具材料真实性声明,角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四)其它要求和条件,以每年定期公开发布的《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征集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申报、办理程序:

(一)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创办)于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征集公告》,公开征集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区文创办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分别组织专家评审和区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联审,综合专家评审和部门联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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