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流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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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单证:
电子订单:
由电商企业或其代理申报,是判断电商交易真实性的核心单证。
支付凭证:
由支付机构申报,或是境外支付机构随附在电子订单中的支付电子签章,均是海关判定
完税价格的依据之一,但不作为通关必要的单证。
电子运单:
由物流企业申报,通关的必要单证之一,直购理货进口模式应申报总运单和分运单,总
运单对应入区的大包裹信息,分运单对应出区的小包裹信息。
缴税凭证:
已缴税的提供海关缴税凭证,“先放后征”的提供银行保函。
物品清单:
由代理报关企业申报,是电商个人物品核放的依据。
签收信息:
由物流企业申报,应包含收件人个人身份证号等信息。
集中监管:
海关在集中监管区办理清关手续,操作查验与放行。
专项统计:
物品清单海关放行后,电商物品进口纳入海关统计。
检验检疫:
一线入区实施检疫;
二线出区时,根据电子订单确认
B2C
电商物品性质,属于个人自用合理范围的,
免于商品检验。
跨境支付:
①境内消费者直接网购境外电商产品的,按照《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
知》的要求,由支付企业代办支付业务;
②
按照前海先行先试的特殊金融政策办理,如跨境人民币支付等。
进口缴税:
①统一按行邮税标准征收进口税,商品备案时确定商品税率。
②按照“分类核定”原则确定完税价格:
企业提供真实有效支付凭证的,以实际支付价格作为海关
完税价格;
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支付凭证的,需在交易订单中申报交易截图或相关网址,由海关
核实后确定完税价格。
为提高通关效率,海关对申报价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中具体列明参考价格
2
倍或
1/2
限制范围以内的,以电脑审核为主,人工审核为辅;
在此范围外或
无具体列明参考价格的,重点进行人工审核。
③电商物品实际签收后
15
天内,海关实扣税款。
模式流程:
直购包裹进口
电商物品形成订单后,在境外打包成小包裹,通过邮政、快件渠道进口。
邮政快件监管中心、邮政国际邮件处理中心、机场快件监管中心。
小包进境,小包派送。
网购保税进口
针对电商海外仓库移至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在区内开展热销产品备货、电商物品展示等业务,设
立电商交易进口零售基地设计。
前海湾保税港区
批量入区,包裹出区
①进境入区:
企业通过特殊监管区的“电商暂存仓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电商暂存仓信息系统”
将电商物品入库信息交换至“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作为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的基础信息。
暂存入库单:
电商仓库管理的基础数据。
载货单:
车货绑定信息,是特殊监管区抬闸的依据。
②进口出区:
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跨境电商服务平台”
根据网购保税进口入区的基础信息,将区域电子订单发送至“电商暂存仓信息系统”,方便区域企
业进行分拣、打包等操作。
由物流企业申报,通关的必要单证之一。
“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将区域物品
清单发送至“电商暂存仓信息系统”,作为“电商暂存仓信息系统”核销入区电商物品的依据。
香港转运出口
货车整车运送至香港,再通过香港邮政与快件配送。
试点区域为海关指定的电商仓库或物流仓库等。
1.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支付企业或其代理、物流企业(邮政或快件企业)等通过“跨境电
商服务平台”向海关申请企业备案。
2.
产品备案信息由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向海关发送,企业申报时对产品进
行预归类,海关审批确定商品编码
海关在指定的电商仓库或物流仓库进行集中监管。
清单核放: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完成后,电商、支付、物流企业分别将订单、支付信息、运单等“三单”
电子数据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向海关发送。
具有报关资质的电商或委托具有报关资
质的物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向海关申报报关清单,以电子清单随附“三单”
数据作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核放的依据。
汇总申报:
货物离境后规定时间内,电商企业或物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进行数据处理、
数据交换,实现向海关集中申报;
报关单根据
HS
编码进行归并;
海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报关放行后,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特殊区域出口
国内电商企业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的特殊监管区,产生订单后,在特殊监管区打包配送。
通过香
港转运、邮政发运、商业快件发运、海运出口。
试点区域为前海湾保税港区。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支付企业或其代理、物流企业(邮政或快件企业)等通过“跨境电商服
务平台”向海关申请企业备案。
产品备案信息由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向海关发送,企业申报时对产品进行预
归类,海关审批确定商品编码
电商货物运送至特殊监管区入区暂存,集中监管。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完成后,电商、支付、物流企业分别将订单、支付信息、运单等“三单”电
子数据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向海关发送。
具有报关资质的电商或委托具有报关资质的物
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向海关申报报关清单,以电子清单随附“三单”数据作为跨
境电子商务货物核放的依据。
货物离境后规定时间内,电商企业或物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进行数据处理、数据
交换,实现向海关集中申报;
电商包裹出口
电商货物以邮政或快件渠道从空运或陆运口岸出境。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支付企业或其代理、物流企业(邮政或快件企业)等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
台”向海关申请企业备案。
产品备案信息由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向海关发送,企业申报时对产品进行预归类,
海关审批确定商品编码
电商货物运送至邮政快件监管中心、邮政国际邮件处理中心、机场快件监管中心集中监管。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完成后,电商、支付、物流企业分别将订单、支付信息、运单等“三单”电子数
据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向海关发送。
具有报关资质的电商或委托具有报关资质的物流企业通
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向海关申报报关清单,以电子清单随附“三单”数据作为跨境电子商务货
物核放的依据。
货物离境后规定时间内,电商企业或物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进行数据处理、数据交换,
实现向海关集中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