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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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第六条我市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大中型群众活动应急预案、重大建设项目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等六类组成。

  第七条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编制部门(单位):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编制。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按类别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编制,必要时可由市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确定牵头部门(单位),参与编制的部门(单位)由牵头部门(单位)确定。

  (三)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四)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类应急预案分别由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五)村(社区)各类应急预案由村(居)委会组织编制;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组织编制。

  (六)大中型群众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编制,活动审批和安全许可机关加强指导;

重大建设项目应急预案由施工单位编制,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由经营单位或责任单位编制,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第八条应急预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由有关行政负责人负责,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参加。

  

(二)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开展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

  (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起草应急预案。

  (四)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组织征求涉及部门(单位)及专家意见,涉及部门(单位)及专家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应急预案,应当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公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属地为主、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调,专业处置、科学应对,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分工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七)简洁规范,具有科学性、实效性、可操作性。

  (八)有涉密内容的应当标注密级,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应急预案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

主要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主要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机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

主要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应急联动、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恢复重建。

主要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

主要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和场所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法制保障、地质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等。

  (七)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培训、监督与检查、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

主要包括名词术语和应急预案解释,应急预案管理与修订、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九)附件。

主要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通讯录、有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急资源和危险源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本地、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电子数据库。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审议、批准、公布与备案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单位)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应急预案的审议、批准、公布和备案等事项: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在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省政府应急办备案。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制定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应急办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部门文件的形式公布,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四)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各类应急预案的审议、批准、公布和备案参照本条

(一)、

(二)、(三)款执行。

其中,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报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件的形式公布,报县(市、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六)村(社区)应急预案经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以村(居)务公开形式张榜公布,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七)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报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机构);

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报企业登记注册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八)大中型群众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制定后,报活动安全许可机关批准,以主办或承办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九)重大建设项目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分别以施工单位和经营单位(责任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审定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说明材料:

  

(一)应急预案编制背景;

  

(二)应急预案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三)应急预案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

  (四)对存在的分歧意见处理依据和结果;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通过党政网、互联网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布。

涉密的应急预案,应当删除涉密内容后编制应急预案简本予以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实施

第十六条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按照以下规定启动和组织实施:

  

(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科学实施先期处置,并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二)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研判和上报信息,按实际需要,及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属于上一级应急预案适用范围的,应及时提出应急救援请求。

(三)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并发出响应指令,发布相关信息。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

市政府应急办接到突发事件报告,确认属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立即报告市政府领导和省政府。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或实际需要,或者应事发县(市、区)政府的请求以及市有关部门的建议,市政府应急办提出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开展先期处置;

根据市以上政府的指令,作出相应响应。

市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市级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和相关县(市、区)、乡镇(街道)相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四)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

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

涉及多位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情况,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市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级相关部门、相关县(市、区)、乡镇(街道)相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视情况发展趋势适时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

  (五)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参照本条

(一)、

(二)、(三)、(四)款执行。

县(市、区)启动Ⅳ级响应,以县(市、区)政府为主开展应对工作。

必要时,由县(市、区)政府报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指令,启动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参与救援行动。

  (六)部门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并组织实施。

(七)各类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按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统一指挥救援处置工作。

应急预案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及时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督促应急预案实施和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情况,适时终止实施相关的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

第五章应急预案修订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一次。

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三)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需要修订完善的;

  (四)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对实施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修订。

  第二十一条修订应急预案按编制应急预案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对有关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按要求定期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六章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及相关部门要制定应急预案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承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规划,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应占总数的30%以上,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演练一次。

专项、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应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大中型群众活动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在活动举办之前应当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有关资料报活动审批机关和安全许可机关备案。

  重点建设项目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演练,有关资料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并适时提出应急预案修订计划。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应报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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