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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类型分类文档
5、篇章5: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文档
6、篇章6:
合同的由来文档
合同,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是有很多的事项需要人们注意的。
下面是小泰整理的合同的形式种类,分享给大家!
篇章1: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我国《合同法》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合同的形式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表现方法。
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
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洁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
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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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无效事由,故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7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
篇章3:
第一,约定解除。
即当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一方或双方在某种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二,法定解除。
即当事人依法律的规定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第三,协议解除。
即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为,实际上是以一个新合同解除旧合同。
相关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篇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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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第六,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篇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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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
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合同有效成立的5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互为有偿。
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篇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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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
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
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
于是商品交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
古罗马时期合同就受到人们的重视。
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仪式的术语和动作被遗漏任何一个细节,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繁琐的形式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换的发展。
在理论和实践上,罗马法逐渐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
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合同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合同制在中国古代也有悠久的历史。
《周礼》对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判书、质剂、傅别、书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书面形式。
经过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对合同的规定也越来越系统。
还有一种说法,现代的合同都写有一式两份,因为以前民间订制合同时就是一张纸,写好后从中间撕开,一人拿一半,有争执的时候在合起来,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两份的说法。
最早的时候,合同被称作“书契”。
《周易》记述:
“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对人易之以书契。
”“书”是文字,“契”是将文字刻在木板上。
这种木板一分为二,称为左契和右契,以此作为凭证。
“书契”就是契约。
周代的合同还有种种称谓:
“质剂”,长的书契称“质”,购买牛马时所用,短的书契称“剂”,购买兵器以及珍异之物时所用;
“傅别”,“傅”指用文字来形成约束力,“别”是分为两半,每人各持一半;
“分支”,将书契分为二支。
“判”就是将分为两半的书契合二为一,只有这样才能够看清楚契约的本来面目。
代词汇中的判案、审判、判断、批判等等都是由此而来。
“合同”即合为同一件书契,这是“合同”一词的本义。
今天签订的各种合同都是在纸张上,在古代却是实物。
由此看来,古今意义上的合同已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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