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期末复习指导小册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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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期末复习指导小册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期末复习指导小册子

第一部分期末考试说明

一、期末考试要求

课程考核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的检验和评价。

考核主要监测学生对本学科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原理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程度,其次,也适当评估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在理解消费理念、实际运用我国的消法来分析和解决具体的消费活动中的法律问题方面达到的水平。

本课程考核的基本要求是检测学生对教材各章的基本内容和相关原理、制度的掌握和理解程度。

要求全面、准确地了解各重要概念、理论和相关消费者保护法的涵义、内容,做到融会贯通,付诸应用。

、组卷原则

以本课程所使用的教学大纲、实施细则和文字教材即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系列中的《消费者保护法》(李昌麒、许明月主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

)作为本次考试组卷的基本命题依据,同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的平时作业和期末复习中的模拟试卷的知识作为命题的重要参考。

三、试题类型本课程的期末考试采取闭卷方式。

试题分为较难、适中、较易三个等级,分别占卷面总成绩的25%、35%和40%。

题型可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问答题和案例分析题,分别占卷面的20%、20%20%、20%和20%左右。

四、考核形式

本课程考核主要分为两种方式:

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

形成性考核占总成绩的40%,由四次测验构成,随平时学习过程中完成;终结性考核占总成绩的60%,在学期末进行。

(一)形成性考核通过形成性考核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基层电大教师教学过程的引导、指导和管理,优质的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学生平时自主学习过程的指导和监督,重在对学生自主学习过程进行的指导和检测,引导学生按照教学要求和学习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达到掌握知识、提高能力的目标,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设计四次单元测验题,占课程综合成绩的40%。

形式全部为客观题。

(二)终结性考核

主要目的:

终结性考试主要考核学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中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本法律制度的识记、理解和运用。

比重:

占课程综合成绩的60%,按百分制计算。

五、答题时限

本课程期末考试时间为90分钟。

六、其它说明本次考试的方式为闭卷考试。

考核对象是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学生。

根据本课程的特点和教学要求,特别对本课程期末复习考试的内容作以下不同层次的划分。

其中,“识记”是指对有关课程内容有概括的认识;“领会”是指能够正确理解有关概念的含义,懂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要义。

“掌握”是指不仅能够正确理解有关概念、原理和制度的含义与内容;“应用”是指能够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并解决具体的消费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部分各章节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保护立法

1、现代消费者保护法的特点

第二章消费者保护法基本理论

1、消费者保护法的概念、基本特征

2、消费者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第三章消费者及其权利

1、消费者的概念

2、我国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的概念、内容

第四章经营者的义务

1、经营者的概念

2、经营者一般义务、内容

第五章消费者利益的国家保护国家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般形式

第六章消费者组织

1、我国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2、法律对我国消费者协会有哪些限制

第七章商品与服务质量法律制度

1、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质量义务

2、品质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第八章消费者安全保障法律制度1、产品责任中的当事人2、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3、产品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和诉讼时效

第九章消费者公平交易保障法律制度

1、消费合同概念和法律特征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第十章商品服务表示管理法律制度

1、商品服务表示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

2、对广告内容的一般要求

3、违反广告管理法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章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民事责任的特点、类型及责任形式

2、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

第十二章消费者争议

1、消费者争议的行政处理、仲裁和诉讼

2、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第三部分重点法条

需要掌握的法条有: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

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四部分主观题知识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哪些?

2、经营者的品质担保义务。

3、如何理解消费者的安全权?

第五部分案例题知识

1、案例:

某日,一男子到某市场一猪肉档购买1公斤的生猪血。

全部煮熟后吃了其中一部分,之后出现口干、发烧等现象。

当时,他只服用几颗自备药丸,感觉情况好转就没有去就医。

晚上还将余下的熟猪血放进冰箱。

第二天,他感觉依旧有头晕现象,怀疑猪血有假,于是向工商部门进行申诉,请求对猪血进行真假检验,并提出商家赔偿的要求。

受理时,一是申诉人不能提供购货(猪血)凭证;二是因没有就医,申诉人也就无法提供任何有效的医生诊断或病历证明;三是猪血已经全部煮熟,改变了其本身的物理和化学属性,即使将余下的熟猪血放置冰箱,已无法对已煮熟的猪血进行检验;四是商家当日销售的猪血已无保留,也无法对该一批次的猪血进行抽样检查。

尽管如此,通过工商部门做工作,商家还是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并予以适当补偿。

但申诉人在得知商家态度后,立即向商家提出赔偿一万元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商家以无法记起申诉人是否在铺内购买猪血为由提出终止调解。

试从消费凭证、医治证明、质量鉴定、索赔标准分析终止调解的原因。

参考解答

(1)消费凭证,是证明消费者在经营场所进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最有效的书面证明和依据。

在消费纠纷的调解、申诉、仲栽、诉讼等行为中,消费凭证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案例中,申诉方没有消费凭证,让商家以无法记起申诉人是否在铺内购买猪血为由终止调解。

(2)第三方或治疗机构出具的医治证明是证明吃猪血是否导致出现不适症状原因的有效证据。

本案中,无法提供第三方或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情况下,就断言商家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进而提出索赔的要求,这显然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出的公平原则。

(3)通过抽检和送检产生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既是商品质量鉴定主要方法,也是工商部门查办产品质量案件最有力的证据。

本案中,煮熟后的猪血其物理和化学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已失去了送检的必要。

同时,也因无法抽取当天销售的同一批次的猪血,要对其进行抽检就更不现实。

因此,检验机构已无法对此作出质量鉴定。

(4)关于维权索赔标准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维权索赔的法律依据和赔偿标准,因此,申诉人提出的索赔金额既要合法也要合理。

在本案中,在商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并予以适当补偿时,申诉人超出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赔偿标准,提出过高的索赔金额,是商家提出终止调解的主要原因。

2、某快餐店为促销,在大众媒介上宣传称:

凡在2006年3月1日--3月15日期间来

本店就餐的顾客,都能获得惊喜--精美礼品一份;若想知道是什么惊喜,请在上述期限来本店就餐。

3月12日,顾客王某一家来该店就餐,询问可获得什么礼品,被告知必须先消费满50元,然后在吃完离店时凭收银条领取奖品一份。

于是王某一家购买了价值55元的食品。

等他们吃完去领礼品时,又被告知最后一份礼品刚刚发完,没有了。

双方遂发生争执,王某一家认为快餐店欺诈消费者,实际做法与广告不符;而快餐店店员认为是王某运气不好,吃得太慢,广告只是为了招揽顾客,本身就不全是真的。

请分析案例后回答下列问题:

(1)该快餐店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哪些规定?

(2)快餐店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解答

(1)快餐店违反了广告应当真实的原则。

尽管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虚假广告。

此外,我国广告法还规定: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2)快餐店对消费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它发布虚假广告,欺骗了消费者,使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补一份礼品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快餐店的行为还应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可采用责令停止广告发布、公开更正、罚款等形式。

3、2009年10月,消费者周某到马某的个体皮鞋专卖店买鞋。

试穿几双,均感不合适就没有购买,马某对此不满,辱骂周某并打了一耳光。

经派出所处理,马某被罚款100元,并赔偿周某50元,后周某又到工商局投诉。

工商局对马某责令停业整顿3天,并罚款1000元。

请问工商局的处理有没有法律依据?

参考解答有。

根据《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害的权利。

《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部分客观选择题的相关知识(以练习题形式展示)

单项选择题篇:

1.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产生了消费者问题,而除了交换中各方当事人追求的利益形态的差异外,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另一个基本前提是()。

A.商品交换

B•物物交换

C.经营者

D.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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