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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项目部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31、项目部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32、项目部相关方管理办法

 

项目部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周星期一。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办公会宜结合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如因工外出等情况)由项目部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或分管生产的副经理主持召开。

第五条参加会议人员:

项目班子成员、技术、安监、质检、材料、设备、劳资、资料员、工长、班组长等。

第六条会议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事故通报等,落实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总结上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本周安全生产工作,研究确定安全生产工作具体事项,明确各自分工及职责。

(三)研究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定方案和措施,按“五定”原则抓好落实。

(四)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对议定事项由安全副经理(安监员)督促落实。

落实结果提交下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项目部全体职工周一大会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总结安排项目部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管理等方面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职工大会于每周一上午班前召开,参加人为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及全体作业人员。

第三条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或由分管生产、安全、技术工作的副经理主持。

第四条会议内容:

总结上周安全生产工作,结合上级要求和项目实际,安排部署本周安全生产、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有关方面的工作,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五条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项目部安全生产碰头会议制度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为认真落实各岗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部安全生产碰头会议原则上每天召开一次。

召开时间:

每天的17:

00(根据季节变化可提前或延后)。

本会议可与项目部生产协调会合并召开。

第三条项目部安全生产碰头会议原则上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如因工外出等情况)可由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技术经理主持召开。

第四条参加会议人员:

项目班子成员、各业务组长、技术、安监、质检、资料、材料、工长、外协队伍负责人、班组长等(如需要,可要求作业班组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会议内容:

(一)总结项目部当天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指出存在问题,并分析原因,拟定防范处理措施,安排布置第二天安全生产工作。

(二)商定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

第六条由资料员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项目部作业班组班前会议制度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要求,为更好地确保实现班组安全生产,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班组班前会议每天召开一次。

召开时间为每天早上上班前。

第三条班组班前会议由班组长主持召开。

班组长、作业班组全体人员,必要时项目部安监员、施工员、技术员等列席。

(一)布置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及项目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

(二)坚持班前会“六必讲”制度。

即:

一是必讲上一班安全情况和遗留问题;

二是必讲遗留问题的处理措施;

三是必讲当班安全技术措施;

四是必讲跟班干部的主要责任;

五是必讲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要求;

六是必讲可能发生问题的处理意见。

使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实到作业层。

(三)安排布置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六条由班组长(或指定专门记录人员)做好记录,安监员收集整理并存档。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素质,实施安全工作的有效控制,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促进安全生产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目标的分解、目标的实施、目标成果的考核评价、目标的检查方法,将安全工作任务量化为明确的安全工作目标。

全体员工应严格自觉地按照所定目标进行工作。

第二节 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和分解

第四条 项目部年初根据工程处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目标。

安全指标分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用数量指标表示。

第五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具体体现在与工程处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书》或“承诺书”中。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处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或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目标。

项目部安全生产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项目经理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项目经理将安全生产目标进一步分解到班组和员工,具体体现形式为项目经理部与班组和员工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安全承诺书”、“安全自保书”。

第三节 安全目标的实施

第八条 为了实现安全生产目标,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并在实际中加强控制。

目标管理体系至少包括:

1、组织体系

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是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领导者。

项目经理部成立目标管理领导小组;

班组设立安全检查员,形成自上而下的安全目标管理网络。

2、制度体系

在抓好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贯彻执行的同时,抓好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与落实,安全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上至项目经理,下到每位员工,人人都有明确的安全任务、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按照签定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或承诺书,对每位员工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及时解决偏离目标的问题,并进行阶段性考核、评定,以保证目标管理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网,加强各层次间的安全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反馈。

第四节 安全生产目标的考核、评定、奖惩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部每月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比。

第十二条 考核的重点是各岗位人员业务保安和履行工作标准及安全生产指标实际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部根据考核评定结果对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未完成目标的,进行通报批评和罚款。

对发生较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内容

(一)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二)杜绝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标准。

(四)创建文明工地和环境保护目标,按年度管理目标考核。

第三条 管理目标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目标分解到人,措施落实到位,实现目标管理。

(三)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持证上岗。

(四)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条 考核办法

(一)项目部接受工程处考核;

项目部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二)考核成绩与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

(三)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评先和奖罚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项目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着的。

(二)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六条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未遂)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限期整改,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

组织紧急避险不得力;

不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八条 经济处罚规定

项目部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受到上级奖励后,项目部依照目标考核结果,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对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防护中存在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一)违章操作,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三)隐瞒或谎报工伤事故,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四)不认真吸取伤亡事故教训,防范措施不落实,重复发生类似事故者。

第十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免予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广大职工安全意识,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筑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三条 项目部在工程处进行培训的基础上,对新入厂职工进行项目部、班组两级教育培训,建立教育记录卡,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项目部教育:

由项目部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教育。

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危险作业场所、特种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设备特点、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结果及预防事故的方法、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规定;

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防护用具使用基本知识等。

每年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班组教育:

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

本班组作业特点、工作性质及施工范围、事故多发场所及危险场所;

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的性能、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

事故案例剖析;

班组安全生产活动及纪律;

爱护及正确使用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

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等。

每年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四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包括架子工、电工、焊工、司炉工、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五条 工人调换工种时,必须对换岗工人进行换岗教育,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六条 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时,必须按照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生产技术规定和操作规程等,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项目部每年年初或项目开工前制定项目安全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经项目经理审批后上报工程处主管部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同时要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专职安监人员每年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九条 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方式可以采取集中学习,或者由到项目检查工作的上级有关人员进行辅导、培训等形式。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条 项目部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培训的主要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指令等;

2、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有关标准。

3、事故预防与处理计划;

事故防范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

4、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等。

(二)培训方法:

采用脱产培训和业余培训,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做到急用先学、重点优先、深入浅出、理论联系实际。

(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开工前,必须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和安监人员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并向职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要时应进行安全考核、考试。

(四)对特殊工种,要结合施工的具体情况进行重点培训,全体岗位工做到持证上岗。

(五)开工前依据施工条件,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组织职工学习。

(六)培训工作要达到使全体职工从思想上重视安全工作,增强安全意识,熟悉有关的事故发生征兆,熟练掌握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及自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牢固树立“安全为天,生命至尊”的安全理念。

(七)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

项目部要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八)根据季节变化,对职工进行夏季防雨、防雷电、防洪;

冬季防冻、防滑、防煤气中毒、防火等季节性安全生产教育。

(九)节假日前后,根据具体情况对职工进行节前法纪教育,节后开收心会,教育职工集中精力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项目部在安全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检查中,要把安全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安全生产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根据国家有关加强防护用品保管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各工种的相关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第三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第五条 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及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准用证》,“三证”不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得用于施工过程中。

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同时,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抽查,存在隐患或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七条 项目部应对从业人员人员进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

施工现场的专职安监员必须监督现场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严禁随意使用。

第八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 安全防护用品应登记建帐入库、专人保管、发放,建立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台帐,确保施工生产的需要。

任何人不得无故拖延、减免职工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做到工种明确,标准合理,发放及时。

第十条 工会对本项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做好防护用品资金管理,实行比价采购,保质、保量、按期组织货源,确保施工生产的需要。

第十二条 防护用品库布局合理,储运方便,符合防火和安全的要求;

分类存放,上盖下垫,防止腐烂、锈蚀;

做到“四定位”(即“定库位、定架位、定层位、定号位”),码放整齐,标识明显,帐、卡、物相符。

第十三条 仓库管理要做到:

科学管理、规格摆放、整洁卫生。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有关规定、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有:

油漆、稀料、油品、氧气、乙炔气、乙醇、乙醚、丙酮、乙二胺、强酸、雷管、炸药等。

第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能够用到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项目部应编制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控制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由项目技术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部根据工程所需提出易燃、易爆危险品采购计划,组织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采购。

第五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在运输、装卸时应轻拿轻放,包装容器不得倒置、重压、防止撞击,摔扔和地上滚动,以保持容器的密封完好。

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品,在运输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并设置危险品识别标志。

第六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按不同材料性能存放,如有条件应设置专用库房、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对库房定期检查。

对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材料,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存放。

第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在阴凉、干燥、通风条件良好的库房存放,不得在露天潮湿、低洼积水的地点存放,对光照敏感的化学及有毒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防止烈日暴晒。

桶、罐装材料存放必须是硬地面或有防渗措施,包装容器要严密封闭,不能倒置,做到经常检查包装容器是否严密,有无锈蚀,防止渗漏和挥发。

如发现渗漏应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清理,确保不污染土地和水质。

第八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在保管中要注意防火,存放地点应远离火种,并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存放地点应设有消防器材。

第九条 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到“四懂四会”,即:

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懂自救;

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逃生。

第十条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应远离生活区和办公区,严禁烟火。

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存放在办公室及宿舍。

第十一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标明名称和性质,分类、分堆存放。

严格出入库检查、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发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应由专人负责,不允许使用人员随意动用。

发放时应建立台帐,对领用物品数量、领用人及领用日期进行登记。

对使用不完,又无保存条件的退回仓库代管,不允许把没使用完的乱堆乱放,造成环境污染和不安全因素。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应执行现场用火管理制度。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应按有关操作规程、管理办法或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适宜的工具用具,以保证人员的安全健康。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内外设置防火标识,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结合储存物品性质,配置相应消防器材。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经理负责安全防火工作,将防火工作列入施工(生产)计划。

第三条 施工现场在开工前必须落实防火措施,对施工人员(包括分包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不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第四条 消防器材、设备由项目部统一购置管理,保证生活区、食堂、木加工(料)棚、库房、氧气乙炔库、油漆等装饰材料库、配电室等,重点部位和生产重要环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五条 消防器材由专(兼)职消防员负责检查保养,更换药品,保证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性能。

对不合格、过有效期的灭火器随时进行更换。

第六条 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搬动或损坏,违者按消防安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明火作业使用消防器材的班组,使用前要经过专(兼)职消防员同意,方能使用。

第八条 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教育。

施工现场作业场所禁止吸烟,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经济处罚。

第九条 30米以上高层建筑施工,应随层辅设消防水源管道,用2〞立管,每层留消防水源接口,加压泵必须单独敷设电源。

第十条 电气焊割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清理现场可燃物品。

高处割焊时,派专人进行现场防火监护。

第十一条 工地电动机械设备必须设专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第十二条 不准在高压线下面搭设临建或堆放可燃物品。

第十三条 进入冬季施工,应加强各种火源管理。

动用或增减各种生产生活的设施,必须经项目经理或消防人员的批准,不得在建筑物内随意点火取暖。

第十四条 凡明火作业,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使用电炉,必须经当地电业管理部门批准,否则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六条 工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工作检查;

班组防火负责人坚持每日班前、班后进行自查;

专(兼)职消防人员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消防工作,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 项目部专兼职消防员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消防器材性能良好。

第十八条 项目部消防专兼职人员应建立项目消防器材台帐,注明规格型号数量有效期存放地点,并绘制平面布置图。

第十九条 项目部消防专兼职人员应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问题,并留有记录。

第二十条 专兼职消防员对义务消防小组成员每半年进行一次业务培训;

经常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中的消防知识教育。

第二十一条 凡公安消防部门和上级部门检查提出的火险隐患,必须按“三定”原则整改。

逾期不改者,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把安全防火列入安全生产会议内容,分析防火工作形势,通报防火工作情况,针对不同季节、生产情况确定防火重点。

第二十三条 凡对安全防火工作有特殊贡献者,经领导批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凡在火警、火灾事故中报警早、救火有功者,核实后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和失职造成火警、火灾的主要责任者,依据情节后果,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项目的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 确定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目标,进行目标分解,实行目标管理,确保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开工时列入计划,及时向当地安监站申报,接受安监站的监督考核。

第五条 项目部根据现场实际,结合上级规定和工程处有关制度,制定本项目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组织落实。

主要内容包括:

(一)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治安防范措施或治安保卫制度。

(三)消防工作安全措施。

(四)保健急救措施。

(五)防粉尘、防噪声及防扰民措施。

(六)宿舍保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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