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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对“黄牛”进行处罚的依据吗?

实事求是地讲,外界并不清楚茅台集团对茅台酒的供应是采用什么样的配置方式,有多少是真正通过市场销售的,又有多少是通过非市场渠道销售的,通过市场销售的茅台酒占全部茅台酒销量量的比重有多高,市场销售的茅台酒多还是非市场流出的茅台酒多。

因为,茅台酒价格出现这样的上涨,决非“黄牛”的力量所能达到的。

更多情况下,可能与有形之手的干预有关,与非市场渠道流掉的茅台酒数量太多有关。

如果绝大部分是依靠市场化手段流向市场的,茅台酒的价格应当不会有这么高。

这也意味着,所谓“茅台酒是拿来喝的,不是拿来炒的”,更多的是用于宣传和作秀,是想通过这样的方式表达些什么,而非真正的销售定位、供应定位、消费定位。

如果茅台集团能够对市场策略做适当调整,一方面,适度提高茅台酒的生产量,增加市场供应,缓解市场供需矛盾;

另一方面,堵塞销售漏洞,减少非市场流出的比重,补充市场供应数量。

那么,茅台酒的市场供求关系就能得一定改善,茅台酒的价格就不会无序上涨。

可以理解的是,茅台集团所以不愿意扩大酒的生产量,除了保品质需要之外,与近年来茅台集团推行的资本运作思路也是分不开的。

也就是说,只有保持茅台酒的饥饿销售状态,茅台的市场供求关系才会紧张,茅台酒的价格才能居高不下,茅台的股价才能持续上涨,支撑茅台股价上涨的利润才能节节攀升,企业效益才能有保证,不仅员工收入会越来越高,茅台股票的吸引力也会越来越强。

只是忘记了一条最重要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一定损伤了。

原本可以以较低价格购买到的茅台酒,或者一般消费者也能品尝到的茅台酒,都需要付出更多代价或难以满足了。

白酒作为纯市场化的商品,原本应当按照市场规则运行。

但是,就茅台酒来看,已经演变成奢侈品、利益集团多占品和半市场化商品了。

因此,把茅台酒当作商品房一样对待,提出“茅台是用来喝的,不是用来炒的”口号,完全是为了转移公众视线,掩盖茅台酒生产和供应过程中的问题,以让“黄牛”背锅的方式摔锅,实在有点不太地道。

特别是“非法倒卖”茅台酒的说法,更是高估了茅台酒的地位,扭曲了“法”的概念。

如果要说“非法”的话,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茅台集团有权审批茅台酒供应的人,可能发生违法问题,发生不按市场规则供应茅台酒的问题,其他的,即便把茅台酒价格炒到10万元一瓶,也难以与非法联系在一起。

所以,要想茅台“酒喝不炒”,主动权还在茅台集团,而非市场,更非“黄牛”。

扩大生产量、增加有效供应量、减少非市场渠道流失,才是稳定茅台酒价格的基本思路。

其他的,都只能看作是转移视线。

“集团开发酒”到底是个什么酒?

近日,记者在山西太原、汾阳等地调查发现,汾酒集团出品的产品存在价格、产品信息混乱,“集团开发酒”暗藏私自灌装等现象。

此后,汾酒集团发布声明称,“将大力进行整治、整改,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山西省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对杏花村镇的白酒销售商进行检查。

(4月23日《新京报》)

都挂着“汾酒”的牌子,却卖着良莠参差的货。

要不是好事媒体的科普,大概很多人对下面这个事实是傻傻分不清的:

股份酒才是指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生产的汾酒,这是汾酒老厂;

而集团酒则是由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子公司生产的酒水,它们由各个开发商自行设计包装品名销售,所以也称为“开发酒”。

一言蔽之,股份酒是原厂的,开发酒是贴牌的。

“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

白酒这件事,各有流派,各有偏好。

杏花镇酒厂林立,大概就跟茅台镇差不多,理论上说也不是稀奇的事。

开发酒当然有开发酒的好处,比如1998年山西朔州假酒案后,汾酒受到波及,省外市场快速流失。

受益于合作开发模式,汾酒在2004年之后迅速崛起。

业内的说法是,汾酒的品牌最多的时候在1000多个左右。

后来战线收缩,数百品牌依然叫人眼花缭乱。

萝卜快了不洗泥,林子大了鸟就多。

开发酒的问题集中在两个层面:

一是弄虚作假。

比如汾酒集团规定,所有开发商的酒水必须来自汾酒集团公司,不能私自灌装。

但事实上,用三无散酒冒充汾酒的恶例恐怕并不是一两起。

酒企集团再大,显然也管不了下面成百上千的贴牌商。

对于酒企集团来说,开发商既是客户又是合作商;

对于消费者而言,开发商显然既可代表汾酒集团,抑或是“灰色地带”的造假者。

二是价格混乱。

股份酒的价格体系基本是顺畅而有序的,但是开发酒的舞台就妖娆诡谲多了。

比如一款汾酒“集团开发酒”扫码显示零售价为588元/瓶,但其在开发商处进价仅30元。

真假莫辨、标识不清,生产厂址和批号栏甚至都是可以“留白”的——如此操作,乱象纷呈。

《产品质量法》利剑高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醍醐灌顶,但仍是管不好这个混乱的贴牌酒市场。

这当然不是一个白酒品牌面临的尴尬,而理解了股份酒和开发酒之间的“微妙差别”,自然就理解了媒体广告里、骚扰电话里低价轰炸的“名牌酒”真相了。

此前有消息称,有名酒企业停止贴牌定制,一年清理163个品牌。

走过粗放竞争的白酒,恐怕也要主动洗牌,在铺摊子的历史问题上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这既是珍惜自己的“羽毛”,亦是在品控上尊重市场规律。

当然,既然授权了、收钱了,开发酒出事,股份酒怕也难以独善其身。

酒盒印失踪儿童信息,就算是商业炒作也无妨

近日,重庆一家酒厂定制11万瓶酒,在包装上印上失踪儿童信息的消息引发关注。

酒厂负责人1月16日对北京青年报记者称,因身边有朋友家孩子走失,所以他想到利用企业的产品来传播失踪儿童信息。

负责人称,销售款均直接捐赠给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保证款项透明,并不是利用这一方式来炒作。

(1月16日《北京青年报》)

  此事之所以在网上引起争论,主要是因为当公益慈善与商业营销“捆绑”在一起时,往往会被大众认为是企业的一种商业炒作,是利用慈善的噱头做宣传广告。

但私以为,在酒盒上印失踪儿童信息,只要能为慈善贡献力量,就算是商业炒作也无妨。

  在当今眼球经济时代下,的确有不少商家举着公益、慈善的幌子牟利,在实际的销售中并没有对公益事业起到一丁半点儿的作用,“公益销售”最终变成唯利是图的“炒作销售”。

所以,当公益慈善与商业销售挂钩时,公众敏感的神经难免下意识地怀疑企业的用心。

  不能说公众这样的怀疑和担心是错误的,但在笔者看来,这样的认识和对待至少是片面的,是一种典型的认知误差。

公众理所当然地认为企业不能在公益事业中穿插商业行为,甚至不能从中获取半点利益,这对于那些为公益慈善真正做出贡献的企业是不公平的,这种片面的认识和对待只会使企业止步于公益,减少对社会的贡献。

  再者,所谓公益,即对公众有益,但有谁规定在公益活动中不能同时对自己有益么?

相较于圈外站着抨击的键盘侠,酒厂在酒盒上印失踪儿童信息至少对公益付出了行动。

俗话说,善意的谎言还是谎言,带着商业性质的善举就不是善举了么?

只要是能为公益做出贡献的,不论多少,都属于公益,都理应得到公众的理解、包容和支持。

  真正的问题在于,一些企业在做公益销售时缺乏公开度和透明度,难免会引起怀疑和猜忌。

这次事件中,酒厂的做法就很值得点赞,做出承诺将卖出所得销售额按照协议100%捐赠给《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基金会的涉入既表明本次销售的公益性,也增加了公益销售的透明度。

  类似的公益销售其实有很多,国外很多企业的公益营销也取得很大的成功,有的将失踪儿童信息印在矿泉水上,有的则印在餐桌上等等。

无论是哪一种,只要是能为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做出真正贡献的,都值得大家的支持。

“替父卖酒”虚假宣传不能只罚厂家

12月22日,贵州省仁怀市委宣传部通报称:

经相关调查确认,网上“陈静替父代言卖酒”广告,系虚假宣传,主角“陈静”及“父亲”毫无关系,也不从事酒行业。

国内多个别知名网络平台为其发布虚假广告,有的收费甚至不足千元。

据了解,涉事厂家醉臣酒业目前已履行处罚决定。

(12月23日《贵阳晚报》)

  “美女大学生替父代言卖酒”宣传广告中的主角“陈静”及“父亲”两人之间并非真实的父女关系,两人之间其实毫无关系,却在广告中打着“替父代言卖酒”的旗号卖酒。

这其实是利用乃至滥用人们的同情心,以“大学生美女替父代言卖酒”为噱头,吸引广大网友的关注,欺骗消费者,进而推销所谓的自家酿制的美酒。

从法律角度说,很显然,“美女大学生替父代言卖酒”宣传是名副其实的套路营销,属于违法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告法》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而且规定,广告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为虚假广告。

  酒厂发布虚假广告,涉嫌违法,理所应当受到处罚。

但是,“替父代言卖酒”虚假广告在网络上广泛传播,误导、欺骗消费者,涉嫌违法的不是只有酒厂,还包括“替父代言卖酒”虚假广告中的主角“陈静”及“父亲”,以及发布“替父代言卖酒”虚假广告的互联网平台。

他们都是虚假广告、套路营销的“帮凶”,也都是套路营销利益链上的一环。

对“替父代言卖酒”虚假广告案,市场监管部门还必须依法惩罚广告中的“主角”扮演者以及发布、传播虚假广告的互联网平台,让他们为制作、发布、传播虚假广告付出应有的代价。

  因为《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代言人有“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虚假广告在网络上层出不穷,不少互联网平台两次三番发布、传播虚假广告。

究其根源,还是违法犯罪成本太低,现有的处罚比较轻,对发布、传播虚假广告的互联网平台不痛不痒,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要净化互联网空间的虚假广告,必须提高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对互联网平台收钱发布很明显的虚假广告行为,不能总是给予经济处罚,有必要给予顶格处罚,暂停互联网平台广告发布业务,甚至吊销互联网平台的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彻底断了互联网平台的发布广告利润来源,逼其倒闭、破产。

删除“禁售自制泡酒”的看点在哪儿?

  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审。

记者发现,一审时,《条例草案》拟“禁止在食品经营场所经营自制泡酒”的规定,在二审稿中已被删掉,目前不再对销售自制泡酒作禁止性规定。

(11月27日《南国早报》)

  面对食品经营场所是否能够经营自制泡酒的问题,广西人总是感到又爱又恨——爱的是自制泡酒在广西广泛存在,制作和饮用自制泡酒已成为群众尤其是少数民族的习俗和日常生活习惯;

恨的是自制泡酒质量安全难以保证,对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具有一定威胁,甚至每年都会发生因饮用自制泡酒致人死伤的事件。

正因如此,广西“禁售自制泡酒”的《条例草案》才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不难看出,《条例草案》一审稿之所以规定“禁售自制泡酒”,根源在于自制泡酒种类繁多,原料、配方情况十分复杂,对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比如,此前媒体报道,在广东韶关市翁源县,发生一起“断肠草”自制药酒中毒事件,造成3人死亡、4人中毒急救;

在广东河源市紫金县,曾有15名工人因喝“断肠草”所泡药酒,导致3人死亡、12人中毒……自制泡酒的危害不言而喻,“禁售自制泡酒”也并非空穴来风。

  不过,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自制泡酒在食品经营场所的销售同样如此。

尽管自制泡酒对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但对于广西这样的少数民族地区而言,制作和饮用自制泡酒却是一种民族习俗,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日常生活习惯。

正因如此,《条例草案》二审稿才删除了“禁售自制泡酒”的规定。

可以说,删除“禁售自制泡酒”规定背后体现的,是对当地民众利益诉求情感需求的尊重与回应,饱含沉甸甸的民生情怀。

  民之所望,施政所向。

“禁售自制泡酒”不仅仅只是要考虑隐伏的食品安全隐患,关键还是要融入“异质思维”,充分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生产生活的需要,多听一听当地群众怎么想、怎么说。

这就需要当地市政部门,在起草类似的地方立法过程中,多一点民生视角、多一些民生关怀,把地方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和群众需求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统筹兼顾、利民便民,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当然,尊重地方的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并不意味着食品安全可以掉以轻心。

尽管《条例草案》二审稿删除了“禁售自制泡酒”的规定,但在今后在立法中,立法部门还是要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视角出发,就如何加强对自制泡酒的食品安全监管作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切实加强自制泡酒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避免自制泡酒沦为不良商家的“生财之道”,切实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说到底,删除“禁售自制泡酒”的立法规定,既是对民众呼声的积极回应,也是对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的尊重与敬畏。

只有在民众呼声与地方立法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尊重与回应当地民众的利益诉求与情感需要,才能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才能以良法推动善治,确保老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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