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知识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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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1、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

2、两者独立性不同;

3、两者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4、两者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

5、两者审计的时间不同;

联系: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13.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14.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5.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16.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的适用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取得

考试制度;

中专以上相关会计学(会计学、会计电算法、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专业,自毕业起两年内免试;

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单位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同一管辖范围的,持证人员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调入单位证明办理调转手续。

不同管辖范围的:

持证人员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于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单位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变更登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要求:

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17.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教授级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18.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19.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0.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如生病)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21.移交清册逐项交接: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金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

3.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22.工作交接的3意义:

①可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②可防账目不清、财务混乱③是明责的有效措施

23.交接后:

⑴移交清册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⑵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擅自另立帐簿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移交后的责任——移交前由原移交人员承担;

24.法律责任:

我国《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

责任

行政处罚

对一般人员而言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六种形式;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两者共同之处:

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两者不同之处:

制裁原因不同、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权来源和根据不同、行为属性及效力不同

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刑事

犯罪

危害社会大,情节严重的

刑罚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可独立可附加适用

25.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偷税数额占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6.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10行为:

1)不设账2)私设账3)取原始凭证不合法行为

4)登账不合法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行为

6)向不同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或提供不实的资料等

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为

《会计法》第42条: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

3千—5万,直接人员:

2千—2万)

3)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

5)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会计法》第43条:

1)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千—10万,直接责任人:

3千—5万)

3)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所在或上级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查看直至开除)

4)吊销从业资格证(直接)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类同伪造、变造,《会计法》第44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

《会计法》第45条:

1、对违法人员处5千—5万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

2、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及补救措施

1、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包括总会计师)实行打击报复罪的单位负责人,情节恶劣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尚不构成范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补救措施:

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与行政处分;

2、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将检举人姓名、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及人个人的

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行为的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概述:

单位和个人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结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原则

1.恪守信用、履行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支付工具

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付款等。

法律依据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等

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如: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2.开户单位使用现金范围:

(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P77

3.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存款帐户)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

要点

按照用途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以单位名称开立的或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的法定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资料变更,5日内通知,2日内报告】

1、基本存款帐户:

①概念:

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②其存款人: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军队武警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等,不包括自然人

③使用范围: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④另外:

1)证明文件须正本2)无条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2、一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②使用范围:

借款转存、归还和的资金收付。

可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可支现

3、专用存款帐户:

①粮、棉、油收购资金;

住房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等

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资金结算帐户也纳入专用存款帐户管理

4、临时存款帐户:

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②可申请的情况:

1)设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③另外:

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2)临时存款帐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B、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以个人名称开立的或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

1、缴纳水电费,归还银行房贷、车贷,信用卡透支消费,证券投资等均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

2、另外:

①可在已开立的储蓄帐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②储蓄帐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结算。

共同点:

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7.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违反者

处罚

存款人

①开立、撤消:

1)非经营性的→警告+1000罚款2)经营性的→警告+10000-30000罚款

3)构罪追罪

②使用:

1)非经营性的及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警告+1000罚款

2)经营性的→警告+5000-30000罚款

③伪造、变造、私印开户登记证的:

(类同开立、撤消,但无“警告”)

开户银行

①开立:

1)警告+5-30万罚款2)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严重的,中行停其基本存款帐户的核准4)构罪追罪

类同开立,只是罚款为5千-3万

8.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⑴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⑵自愿选择原则;

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

⑷信息保密原则。

9.支付结算的种类

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

票据

结算

(狭义的)

A、汇票

本票

(银行本票)

支票

银行汇票(远期汇票,未记付款日期的商业汇票也视同即期汇票)

2、商业汇票(远期汇票)

①银行承兑汇票

②商业承兑汇票

由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①见票即付②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③异地④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有效期限为出票日起2年

①约期付款(定日、出票后定期、见票后定期)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与其他组织间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同城或异地④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①见票即付②异地③提示付款期限为最长不得超过个月④两个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⑤自付证券

①见票即付②同城③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日内④三个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⑤委付证券

①三个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②委付证券

转让/支现

①银行汇票可转帐,填明“现金”的可支现。

但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可支现。

②商业汇票可转让,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贴现

①分定额(1000,5000,10000,50000)和不定额

②银行本票可转让,注明“现金”的只能支现且可作成“委托收款”背书

①现金支票(仅支现,不可转让)

②转帐支票(仅转帐)

③普通支票(可支现可转帐,但左上角划两条并行线的划线支票仅转帐)

记载

事项

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出票或确定的金额(银行汇票为出票,商业汇票为确定)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类同银行汇票,少“付款人名称”

类同商业汇票,少“收款人名称”

另外:

可授权补记

1)支票金额

2)收款人名3)称

※签发支票可用碳素墨水笔或墨汁笔填写

承兑

①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定日、出票后定期(提示承兑为汇票到期日前)、见票后定期(提示承兑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②银行汇票为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保证

①保证的概念:

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做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②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

背书

①背书的概念:

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②背书的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2)被背书人的名称—绝对记载事项,但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日期的,并不无效,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③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

1)附有条件的背书,记住【案例】2)部分背书

④禁止背书:

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

分为:

1)出票人的禁止背书(正面)2)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面)记住【案例】

追索的当事人

①追索权人——最后的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

②偿还义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追索

原因

①被拒绝付款②被拒绝承兑

③人死亡或逃匿④人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程序

①取证明②发出追索通知(取证明之日起3日内)

追索对象的确定和责任承担

①《票据法》规定: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见【案例】

②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即回头背书或还原背书或逆背书),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对其前手有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见【案例】

票据的当事人

①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②非基本当事人:

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行为

成立的条件:

①行为人(法人和自然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③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权利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请求权2、追索权——第二顺序请求权

超过付款期限

①汇票/支票:

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可不予受理,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据的责任。

②本票:

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另外

禁止签发的支票:

①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

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②禁止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

※※后果:

除退票外1)银行罚款:

票面金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2)出票人赔偿金:

票面金额的2%

非票据结算:

汇兑

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均可)

②分类及特点:

1)分为信汇和电汇,由汇款人选用

2)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其转账汇兑款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3)用于异地。

托收承付

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②要点:

1)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办理托收须提供的证件:

运单、运单副本、邮局包裹回执和其他有效证件

3)每笔托收承付结算的起点金额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

4)承付时分为验单3天和验货10天5)用于异地

委托收款

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1)分为邮寄和电报,由收款人选用2)用于同城或异地

信用卡

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卡片

1)按信誉等级分:

金卡和普通卡

2)按使用对象分为:

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其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不得用于>

10万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个人卡

3)信用卡透支额和透支期限:

金卡≤10000元,普通卡≤5000元,透支期限≤60天

信用证

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的书面承诺。

我国的信用证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②特点:

保证金不低于开征金额的20%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1.关于税收:

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1.强制性、无偿性(体现财政分配的本质,税收“三性”的核心)、固定性。

分类

按征税对象分类

1.流转税;

2.所得税;

3.财产税;

4.行为税;

5.资源税;

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

1.工商税类;

2.关税类;

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分配权限分类

1.中央税;

2.地方税;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按计税标准的不同分类

1.从价税;

2.从量税;

3.复合税;

2.税类特点:

1、流转税类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

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

特点:

可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3、财产税类

房产地产税和车船税、契税

4、行为税类

土地增值税、车辆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城建税、印花税等等

特殊目的性;

较强政策性;

临时性和偶然性;

税源的分散性

5、资源税类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1.只对特定资源征税2.级差收入税3.从量定额征收

3.关于税法:

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和税法关系

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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