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种类品目及规格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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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氮素之初期溶出率(SubstrateDissolutionRate)應在50%以下。

(三)甲醛縮合尿素肥料(品目編號1-03)

本品目適用於由尿素與甲醛縮合而製成之甲醛縮合尿素肥料。

3.1.1本品全氮(N)含量應在35.0%以上。

3.1.2本品如含有水溶性硼(B),其含量達0.02%以上者應登記之。

4.1本品全氮量中水溶性氮含量在50.0%以上者,尿素態氮含量應在20.0%以下。

4.2本品全氮量中水溶性氮含量未滿50.0%者,其氮之活性係數應在40.0%以上。

(活性係數係指冷水不溶性氮與熱緩衝液不溶性氮之差除以冷水不溶性氮所得之係數。

4.3本品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四)丁烯醛縮合尿素肥料(品目編號1-04)

本品目適用於丁烯醛縮合尿素肥料。

本品全氮(N)含量應在28.0%以上。

本品尿素態氮含量應在3.0%以下。

(五)異丁醛縮合尿素肥料(品目編號1-05)

本品目適用於異丁醛縮合尿素肥料。

(六)硫酸胍基尿素肥料(品目編號1-06)

本品目適用於由氰氮化鈣或雙氰胺(Dicyandiamide)合成之胍基尿素(Guanylurea),再經硫酸處理而得之硫酸胍基尿素肥料。

本品全氮(N)含量應在32.0%以上。

本品以每含1.0%全氮量計,砷含量(以As表示)不得超過0.004%。

本品雙氰胺態氮含量應在全氮量之10.0%以下,胍(Guanidine)態氮含量應在全氮量之5.0%以下。

(七)硫酸銨肥料(品目編號1-07)

本品目適用於肥料級硫酸銨。

本品銨態氮(NH4-N)含量應在20.5%以上。

本品以每含1.0%銨態氮量計,硫氰酸含量(以HSCN表示)不得超過0.01%,砷含量(以As表示)不得超過0.004%,氨基磺酸含量(以NH2SO3H表示)不得超過0.01%,游離硫酸(H2SO4)含量不得超過0.1%。

4.限制事項:

4.1本品水分含量應在0.5%以下。

4.2本品經CNS386試驗篩0.355mm及0.6mm網目篩析後,留在0.355mm網上者應佔90%以上,留在0.6mm網上者應佔50%以上。

(八)腐植酸銨肥料(品目編號1-08)

本品目適用於以褐炭、泥炭等煤炭為原料,經硝酸或硫酸分解後,加氨中和而製成之腐植酸銨肥料。

本品銨態氮(NH4-N)含量應在4.0%以上。

本品以每含1.0%銨態氮量計,砷含量(以As表示)不得超過0.004%,亞硝酸含量(以HNO2表示)不得超過0.04%。

4.1本品硫酸鹽類含量[以(NH4)2SO4表示]應在10.0%以下。

4.2本品不溶於3.5%鹽酸,但可溶於1.0%氫氧化鈉溶液者,須佔該肥料總量之50%以上。

(九)乙二醯二胺肥料(品目編號1-09)

本品目適用於乙二醯二胺肥料。

本品全氮(N)含量應在30.0%以上。

(十)氯化銨肥料(品目編號1-10)

本品目適用於肥料級氯化銨。

本品銨態氮(NH4-N)含量應在25.0%以上。

(十一)硝酸銨肥料(品目編號1-11)

本品目適用於肥料級硝酸銨。

3.成分:

本品銨態氮(NH4-N)含量應在16.0%以上,硝酸態氮(NO3-N)含量應在16.0%以上。

本品水分含量應在0.7%以下。

(十二)硝酸銨鈣肥料(品目編號1-12)

本品目適用於硝酸銨與碳酸鈣混合製成之硝酸銨鈣肥料。

3.1.1本品銨態氮(NH4-N)含量應在10.0%以上,硝酸態氮(NO3-N)含量應在10.0%以上。

3.1.2本品如含有鹼度(以CaO計)達10.0%以上者,應登記其鹼度;

如含有檸檬酸溶性氧化鎂(MgO),其含量達0.50%以上者應登記之。

(十三)液態尿素硝酸銨肥料(品目編號1-13)

本品目適用於液態尿素硝酸銨肥料。

本品為液態。

本品全氮(N)含量應在27.0%以上,並應檢驗銨態氮(NH4-N)及硝酸態氮(NO3-N),其含量達1.0%以上者,應登記為全氮之內含成分。

本品以每含1.0%全氮量計,二縮態氮(Biuret-N)含量不得超過0.02%,亞硝酸含量(以HNO2表示)不得超過0.04%。

(十四)硝酸鈣肥料(品目編號1-14)

本品目適用於肥料級硝酸鈣。

本品為固態或液態。

本品硝酸態氮(NO3-N)之含量,固態者應在10.0%以上;

液態者應在6.0%以上。

本品以每含1.0%硝酸態氮量計,亞硝酸態氮含量(以NO2-N表示)不得超過0.01%。

(十五)硝酸鈉肥料(品目編號1-15)

本品目適用於肥料級硝酸鈉。

本品硝酸態氮(NO3-N)含量應在15.5%以上。

(十六)氰氮化鈣肥料(品目編號1-16)

本品目適用於肥料級氰氮化鈣。

本品全氮(N)含量應在18.0%以上,純氰氮化鈣含量應在50.0%以上,鹼度(以CaO表示)應在50.0%以上。

本品碳化鈣(CaC2)含量應在1.5%以下,雙氰胺[(CNNH2)2]態氮含量應佔全氮量之20.0%以下。

(十七)固態副產氮質肥料(品目編號1-17)

1.適用範圍:

本品目適用於食品工業或化學工業副產物製成之副產氮質肥料。

2.性狀:

3.1主成分

3.1.1本品以全氮(N)含量、銨態氮(NH4-N)含量、硝酸態氮(NO3-N)含量計,其中任一種應在7.0%以上;

或本品銨態氮、硝酸態氮含量應在1.0%以上,且銨態氮及硝酸態氮之合計含量應在7.0%以上。

3.1.2本品含有銨態氮及硝酸態氮以外之形態氮(如尿素態氮)達1.0%以上者應登記全氮含量,其銨態氮、硝酸態氮含量在1.0%以上時,應登記為全氮之內含成分。

3.1.3本品如含有水溶性氧化鎂,其含量達5.0%以上者應登記之;

如含有水溶性錳,其含量達0.75%以上者應登記之。

本品以每含1.0%全氮、銨態氮、硝酸態氮、或銨態氮及硝酸態氮合計含量計,硫氰酸含量(以HSCN表示)不得超過0.01%,砷含量(以As表示)不得超過0.004%,亞硝酸含量(以HNO2表示)不得超過0.04%,二縮態氮(Biuret-N)含量不得超過0.02%,氨基磺酸含量(以NH2SO3H表示)不得超過0.01%。

本品必須經過作物毒害試驗證明無害者。

(十八)液態副產氮質肥料(品目編號1-18)

3.1.1本品以全氮(N)量、銨態氮(NH4-N)量、硝酸態氮(NO3-N)量計,其中任一種應在5.0%以上;

或本品銨態氮、硝酸態氮含量應在1.0%以上,且銨態氮及硝酸態氮之合計含量應在5.0%以上。

3.1.2本品含有銨態氮及硝酸態氮以外之形態氮(如尿素態氮)達1.0%以上者應登記全氮含量,其銨態氮、硝酸態氮含量在1.0%以上,應登記為全氮之內含成分。

3.1.3本品如含有水溶性氧化鎂,其含量達1.0%以上者應登記之;

如含有水溶性錳,其含量達0.1%以上者應登記之。

(十九)固態混合氮質肥料(品目編號1-19)

本品目適用於兩種以上氮質肥料混合或氮質肥料與次微量要素(鎂、錳、硼、鋅)肥料混合而成之混合氮質肥料。

3.1主成分

3.1.1本品以全氮(N)量、銨態氮(NH4-N)量、硝酸態氮(NO3-N)含量計,其中任一種應在15.0%以上;

或本品銨態氮、硝酸態氮含量應在1.0%以上,且銨態氮及硝酸態氮之合計含量應在15.0%以上。

3.1.2本品含有銨態氮及硝酸態氮以外之形態氮(如尿素態氮)達1.0%以上者應登記全氮含量,其銨態氮、硝酸態氮含量在1.0%以上,應登記為全氮內含成分。

如含有水溶性硼,其含量達0.02%以上者應登記之;

如含有水溶性錳、全鋅或水溶性鋅,其含量達0.05%以上者應登記之。

4.1本品如使用副產氮質肥料為原料者,尚須經過作物毒害試驗證明無害。

4.2本品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二十)液態混合氮質肥料(品目編號1-20)

本品目適用於兩種氮質肥料混合或氮質肥料與次微量要素(鎂、鈣、錳、硼、鋅)肥料混合而成之混合氮質肥料。

但不得加入動物、植物質之有機態氮。

本品為液態(含懸濁狀、乳狀或糊狀)。

3.1.1本品以全氮(N)量、銨態氮(NH4-N)量、硝酸態氮(NO3-N)含量計,其中任何一種應在8.0%以上;

或本品銨態氮、硝酸態氮含量應在1.0%以上,且銨態氮及硝酸態氮之合計含量應在8.0%以上。

如含有水溶性氧化鈣,其含量達1.0%以上者應登記之;

如含有水溶性錳或水溶性鋅,其含量達0.05%以上者應登記之。

本品以每含1.0%全氮、銨態氮、硝酸態氮、或銨態氮及硝酸態氮合計含量計,硫氰酸含量(以HSCN表示)不得超過0.01%,砷含量(以As表示)不得超過0.004%、亞硝酸含量(以HNO2表示)不得超過0.04%,二縮態氮含量(Biuret-N,以N表示)不得超過0.02%,氨基磺酸含量(以NH2SO3H表示)不得超過0.01%。

磷肥類

(一)過磷酸鈣肥料(品目編號2-01)

本品目適用於肥料級過磷酸鈣。

本品檸檬酸銨溶性磷(P2O5)含量應在18.0%以上,水溶性磷含量應在16.0%以上。

本品每含1.0%檸檬酸銨溶性磷量計,硫氰酸含量(以HSCN表示)不得超過0.01%,砷含量(以As表示)不得超過0.004%,氨基磺酸含量(以NH2SO3H表示)不得超過0.01%,鎘含量(以Cd表示)不得超過0.00015%。

(二)重過磷酸鈣肥料(品目編號2-02)

本品目適用於肥料級重過磷酸鈣。

本品檸檬酸銨溶性磷(P2O5)含量應在30.0%以上,水溶性磷量應在28.0%以上。

本品以每含1.0%檸檬酸銨溶性磷量計,砷含量(以As表示)不得超過0.004%,鎘含量(以Cd表示)不得超過0.00015%。

(三)燒製磷肥料(品目編號2-03)

本品目適用於以磷礦石粉添加蘇打灰(Sodaash)、芒硝等混合燒製而成之磷質肥料。

本品檸檬酸溶性磷(P2O5)含量應在34.0%以上。

本品以每含1.0%檸檬酸溶性磷量計,鎘含量(以Cd表示)不得超過0.00015%。

本品須90%以上通過CNS386試驗篩0.21mm網目。

(四)熔製磷肥料(品目編號2-04)

本品目適用於以磷礦石與蛇紋石等含鎂物質混合熔製而成之磷質肥料。

3.1.1本品檸檬酸溶性磷(P2O5)含量應在17.0%以上,鹼度(以CaO表示)應在40.0%以上,檸檬酸溶性氧化鎂(MgO)含量應在12.0%以上。

3.1.2本品如含有鹽酸溶性氧化矽,其含量達20.0%以上者應登記之;

如含有檸檬酸溶性錳,其含量達0.75%以上者應登記之;

如含有檸檬酸溶性硼,其含量達0.02%以上者應登記之。

4.1本品須全部通過CNS386試驗篩2.0mm網目。

(五)腐植酸磷肥料(品目編號2-05)

本品目適用於以褐炭、泥炭等煤炭為原料經硝酸分解後,再加入熔製磷肥及磷酸,用磷酸或硫酸分解過之礦石製成之腐植酸磷肥料。

3.1.1本品檸檬酸溶性磷(P2O5)含量應在15.0%以上,水溶性磷含量應在1.0%以上,檸檬酸溶性氧化鎂(MgO)含量應在7.0%以上。

3.1.2本品如含有檸檬酸溶性錳,其含量達0.05%以上者應登記之;

本品以每含1.0%檸檬酸溶性磷量計,砷含量(以As表示)不得超過0.002%,鎘含量(以Cd表示)不得超過0.00015%,亞硝酸含量(以HNO2表示)不得超過0.01%。

4.1褐炭、泥炭等煤炭的硝酸分解物使用量,以乾物質量計應在15%至30%。

4.2褐炭、泥炭等煤炭的硝酸分解物不溶於3.5%鹽酸但可溶於1.0%氫氧化鈉溶液之部分,應佔乾物質量70%以上。

(六)加工磷質肥料(品目編號2-06)

本品目適用於以磷質肥料添加熔結微量要素、含磷酸物、鹽基性鈣鎂、含錳物、礦渣、或硼酸鹽,再加硫酸、磷酸、或鹽酸加工製成之磷質肥料。

3.1主成分:

3.1.1本品檸檬酸溶性磷(P2O5)含量應在15.0%以上,水溶性磷量應在1.0%以上。

3.1.2本品如含有檸檬酸溶性氧化鎂(MgO),其含量達2.0%以上者應登記之;

如含有水溶性氧化鎂,其含量達0.5%以上者應登記之;

如含有檸檬酸溶性硼或水溶性硼,其含量達0.02%以上者應登記之。

本品以每含1.0%檸檬酸溶性磷量計,砷含量(以As表示)不得超過0.004%,鎘含量(以Cd表示)不得超過0.00015%,鎳含量(以Ni表示)不得超過0.01%,鉻含量(以Cr表示)不得超過0.1%,鈦含量(以Ti表示)不得超過0.04%。

本品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七)副產磷質肥料(品目編號2-07)

本品目適用於食品工業或化學工業副產物製成之磷質肥料。

3.1.1本品如僅含有檸檬酸溶性磷(P2O5)者,檸檬酸溶性磷含量應在30.0%以上。

3.1.2本品除含有檸檬酸溶性磷外,如另含有水溶性磷或檸檬酸溶性氧化鎂(MgO)者,除檸檬酸溶性磷含量應在20.0%以上外,水溶性磷含量應在2.0%以上,檸檬酸溶性氧化鎂含量應在3.0%以上。

本品以每含1.0%檸檬酸溶性磷量計,砷含量(以As表示)不得超過0.004%,鎘含量(以Cd表示)不得超過0.00015%。

本品必須經過作物毒害試驗證明無害。

(八)混合磷質肥料(品目編號2-08)

本品目適用於兩種以上磷質肥料混合或磷質肥料與次微量要素(鈣、矽、鎂、錳、硼、鋅)肥料混合而製成之磷質肥料。

3.1.1本品如同時登記含有檸檬酸溶性磷(P2O5)及水溶性磷者,檸檬酸溶性磷含量應在16.0%以上,水溶性磷含量應在1.0%以上。

3.1.2本品如登記同時含有檸檬酸溶性磷、水溶性磷及鹼度(以CaO表示)者,檸檬酸溶性磷含量應在3.0%以上,水溶性磷含量應在1.0%以上,鹼度應在15.0%以上。

3.1.3本品除應符合3.1.1或3.1.2規定之成分外,如含有鹽酸溶性氧化矽,其含量達10.0%以上者應登記之;

如含有檸檬酸溶性氧化鎂或水溶性氧化鎂,其含量達1.0%以上者應登記之;

如含有檸檬酸溶性錳或水溶性錳,其含量達0.05%以上者應登記之;

如含有檸檬酸溶性硼或水溶性硼,其含量達0.02%以上者應登記之;

如含有全鋅或水溶性鋅,其含量達0.05%以上者應登記之。

本品以每含1.0%檸檬酸溶性磷量計,砷含量(以As表示)不得超過0.004%,亞硝酸含量(以HNO2表示)不得超過0.04%,鎘含量(以Cd表示)不得超過0.00015%,鎳含量(以Ni表示)不得超過0.01%,鉻含量(以Cr表示)不得超過0.1%,鈦含量(以Ti表示)不得超過0.04%。

4.1本品如使用副產磷質肥料為原料者,尚須經過作物毒害試驗證明無害。

(九)磷礦粉肥料(品目編號2-09)

本品目適用於天然之含磷酸鹽礦石、已礦化之海鳥糞磷肥及其他含磷礦物,經過磨粉而製成之磷質肥料。

3.1主成分:

本品全磷酐含量應在25.0%以上,檸檬酸溶性磷酐含量應佔全磷酐之40.0%以上。

3.2有害成分:

本品以每含1.0%檸檬酸溶性磷酐量計,鎘含量(以Cd表示)不得超過0.00015%,砷含量(以As表示)不得超過0.004%,鈦含量(以Ti表示)不得超過0.04%,鎳含量(以Ni表示)不得超過0.01%,鉻含量(以Cr表示)不得超過0.1%。

4.1本品應全部通過CNS386試驗篩2.0mm網目,並有90%以上通過0.2mm網目。

經過磨粉造粒者,不在此限。

4.2檸檬酸溶性磷酐含量,以原狀肥料四次淋洗合計量計算。

4.3本品包裝上應標示「適用於酸性土壤」字樣。

鉀肥類

(一)氯化鉀肥料(品目編號3-01)

本品目適用於肥料級氯化鉀。

本品水溶性氧化鉀(K2O)含量應在60.0%以上。

4.限制事項:

4.1本品碳酸鈉(Na2CO3)含量應在0.5%以下。

4.2本品無水硼酸鈉(Na2B4O7)含量應在0.5%以下。

(二)硫酸鉀肥料(品目編號3-02)1.適用範圍:

本品目適用於肥料級硫酸鉀。

2.性狀:

本品水溶性氧化鉀(K2O)含量應在50.0%以上。

本品以每含1.0%水溶性氧化鉀量計,砷含量(以As表示)不得超過0.004%。

4.1本品氯(以Cl表示)含量應在3.0%以下。

4.2本品游離硫酸(H2SO4)含量應在0.5%以下。

(三)碳酸氫鉀肥料(品目編號3-03)

本品目適用於肥料級碳酸氫鉀。

本品水溶性氧化鉀(K2O)含量應在46.0%以上。

本品氯(以Cl表示)含量應在3.0%以下。

(四)粗製鉀鹽肥料(品目編號3-04)

本品目適用於肥料級粗製鉀鹽。

3.1.1本品水溶性氧化鉀(K2O)含量應在30.0%以上。

3.1.2本品如含有水溶性氧化鎂(MgO),其含量達5.0%以上者應登記之。

(五)硫酸鉀鎂肥料(品目編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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