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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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由一审法院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
(五)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
(六)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理的不良行为,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自发现该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函告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记录。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对本部门采集和提交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职能分别核实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转交需要查证的有关信息内容:
(一)房地产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开发企业资质情况、人员情况、开发经营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情况、住宅性能认定情况等信息;
(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位置、用地分类、建筑性质、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信息;
(三)建设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及配套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信息以及开竣工情况、建筑节能等信息;
(四)人民法院负责审核开发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生效判决、裁定及其执行情况;
(五)发改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情况,以及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情况,查处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
(六)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开发企业公益捐助信息;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劳动仲裁和由于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八)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实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核实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情况、按期开竣工情况、闲置土地利用情况和实际开发规模情况;
(九)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是否存在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行为;
(十)税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交纳税收情况;
(十一)统计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投资和销售额等情况;
(十二)工商部门负责公示开发企业注册、违法广告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三)信访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原因引起的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等信访情况;
(十四)人民银行负责依法核实企业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信用状况。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以及相关利害人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或者信用信息采集的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
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或者信用信息采集的上一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和信用信息记录部门。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发布
第十四条省房地产信用办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
//)、省房地产信息网()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核实确认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管理平台上报省房地产信用办。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发布:
(一)房地产企业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发布;
(二)良好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2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2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自记录之日起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信用信息发布期限可以调整:
(一)缩短发布期限。
房地产企业已经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纠正了违法行为,且发布期间未发生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省房地产信用办提出申请,缩短不良信用信息公开发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二)延长发布期限。
房地产企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以及在发布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省房地产信用办可以延长不良信用信息发布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向省房地产信用办提出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由省房地产信用办重新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对外发布。
第四章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九条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等级通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已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评定自动生成,并按得分高低排名。
第二十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时段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省房地产信用办于次年1月份将上一评定年度内生成的企业信用等级提交省级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青海省房地产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企业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省房地产信用办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
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在有关媒体正式发布信用等级,供社会群众和企业公开查询。
第二十一条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
信用分值=初始信用分值-不良行为分值+良好信用分值。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其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
若无经营活动的,将不进行评价。
首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基本信息采用历史数据,良好信用信息加分采用2013年以后数据,一票否决和不良信用信息减分采用2015年数据。
再次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时,应在上一年评定的基础上,利用当年的计分情况进行等级评定。
第二十二条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4A、3A、2A、A和B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
4A级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信用分值在160分及以上。
3A级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信用分值在120分至159分。
2A级企业为信用较好企业,信用分值在80分至119分。
A级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信用分值在60分至79分。
B级企业为信用差企业,信用分值在59分及以下。
第二十三条对企业的信用等级采取动态评定和定期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企业有下列情形并查实的,采取动态评定,省房地产信用办重新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发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因企业原因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六)企业及负责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B级:
(一)因企业原因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处理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三)非法占用土地实施房地产开发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在预售期间拒不接受预售资金监管,挪用、抽逃预售资金的;
(六)一房多卖、假按揭、串通缴存人套取公积金,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将企业信用评定结果抄送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作为各部门日常监管、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
在省外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抄送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
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
(一)对4A级企业大力支持。
由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对其进行授牌,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商品房项目资本金、项目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帐户;
免交物业保修金;
金融机构增加对其贷款授信,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优先取得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资格;
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级评比表彰;
推荐参加中国房地产协会组织的信用等级评价;
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优先办理,实行重点跟踪服务,扶持其做大做强,在企业资质等级升级上予以支持。
(二)对3A级企业积极鼓励。
列入重点扶持的骨干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项目资本金、项目预售资金可按规定的50%进行监管,物业保修金可按规定(建安造价的2%)的50%交纳;
金融机构可增加对其贷款授信,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优先推荐省级优秀企业等评选,推荐参加中国房地产协会组织的信用等级评价。
(三)对2A级企业积极引导。
项目资本金、项目预售资金可按规定的70%进行监管,物业保修金可按规定(建安造价的2%)的70%交纳;
金融机构可增加对其贷款授信;
具有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资格;
可推荐参与省级优秀企业等评选。
(四)对A级企业加强监管。
项目资本金、项目预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实行全额监管;
注册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整改期间暂不予办理企业资质升级;
在申请办理资质续期时作重点查验,不再办理出省和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手续;
在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时严格审查;
不推荐参与优秀企业等评选。
(五)对B级企业重点监管。
纳入开发主管部门的重点监控对象,项目资本金、项目预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实行全额监管;
注册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必须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列入专项检查的重要监管对象;
向国土、规划、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社会公众发出警示;
该企业及关联责任方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和取得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发放新的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要严格监控,并逐步减少直到全部收回;
对其资质按规定作降级或注销处理。
第二十七条被评为B级信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三年。
存留期内不得在本省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任同类职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存在严重不良行为被吊销资质证书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直接主管责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五年。
以上限制人员担任开发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层管理人员,则该企业信用等级向下调整一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基本情况自成立之日起填报,企业开发项目及良好信息情况自2013年1月起填报,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自2015年1月起填报。
新成立的企业项目情况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填报。
第二十九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评定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企业的不良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计入不良行为并限期整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有效期届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项目
信用信息
计分标准
(分)
备注
基
本
信
息
基础分
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100
经历分
经营时间
0.5/年
最高加分不超过30分
业绩分
商品房竣工面积
1/20万㎡
保障性住房竣工面积
1/5万㎡
商品房销售面积
开发投资额
1/1000万元
良
好
用
加
分
社会公益行为
慈善救助捐赠
1/30万元
累次积分
社会公益捐赠
其他公益行为
评为纳税
信用等级
A级
5
同一项目同一奖项按最高值计分
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第三方信用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
AAA
3
AA
2
A
1
国家住宅
性能认定
通过终审
10
8
6
通过预审
4
企业或负
责人获得
荣誉称号
国家级表彰项目
企业+10,负责人+6
省部级行政部门表彰
企业+6,负责人+4
市、州、厅级行政部门表彰
企业+4,负责人+3
县处级行政部门表彰
企业+2,负责人+2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获得
荣誉
称号
国家级表彰或获“昆仑杯”奖项的
市、州级行政部门表彰
县级行政部门表彰
开发
建设
全装
修住
房
全装修住宅面积在20%以下的
全装修住宅面积在20%以上40%以下的
全装修住宅面积在40%以上的70%以下的
9
全装修住宅面积在70%以上的
12
一票
否决
信访
投诉
因企业原因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处理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计分
评定为B级(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提出意见)
违法
违规
行为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非法占用土地实施房地产开发的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在预售期间拒不接受预售资金监管,挪用、抽逃预售金的
一房多卖、假按揭、串通缴存人套取公积金,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不良
减分
确因企业原因造成10人以上集体上访
-3/件。
到省委、省政府集体上访的,-5/件;
同一事件不重复计分
多人有效投诉
-1/件
不及时处理投诉
-1/5天
破坏耕地
-5/件
累次积分(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提出意见)
土地闲置、囤积土地
-15/件
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
-20/件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
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5/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10/件
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
拖欠工程款,经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后拒不支付的
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违法违规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
-15/次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始预售商品房
-10/次
擅自提高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标准
擅自销售保障性住房
-5/户
擅自销售拆迁安置用房
擅自提高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
擅自提高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商业用房配建比例
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未按规定申报国家住宅性能认定
-10
发布违法违规、虚假广告信息
-2/次
未按相关规定与购房者签订规范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0.5/户
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
-2/件
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未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委托未经备案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项目
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
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未按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
偷、骗、欠、抗税行为
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金融失信行为
不按国家规定履行项目保修义务
擅自改变物业用房用途
未按规定将购房人代交的维修资金存入专户
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不配合成立业主大会
拒不执行、拖延执行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或裁定的
拒不执行的,-10/件;
拖延执行的,-2/件•月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竣工的
非不可抗拒因素,违反合同约定延期交房的
-5/件•月
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
未达到政府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和合同约定条件强行交房
-2/户
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
-10/栋
因开发商原因,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超过合同约定期限1年以下的,-5/项目;
1年以上的,-6/项目•年
企业
监管
统计报表未按时报送
-0.5/天(≤5)
统计报表未报送
不按规定参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活动
不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调查
不及时办理企业资质延续手续
企业变更不及时申报
-0.5/件
人员变更不及时申报
虚报、瞒报、错报、漏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