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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区域有以下情况:

站上行线或站下行线(车站站台线路);

站(或分段标志)站或分段标志上行线或站或分段标志站或分段标志下行线(区间线路)。

(2)车厂:

道、道岔。

(3)辅助线:

渡线、折返线、存车线、出入车厂线、联络线。

(4)头端墙:

按列车运行方向,列车停在车站时头部对应的车站端墙;

尾端墙:

按列车运行方向,列车停在车站时尾部对应的车站端墙。

(5)A31(部分不在轨行区的B2类作业)的作业区域根据实际作业地点填写。

1.1.3出入车厂线、联络线的管理。

(1)一号线转换轨属行调管理。

(2)大洲、嘉禾二号线出/入车厂线、转换轨属行调管理。

(3)一、二号线的联络线属一号线管理。

(4)二、八号线的联络线属于八号线管理。

(5)三、八号线联络线属三号线行调管理。

(6)夏滘、嘉禾三号线转换轨、出入车厂线,属行调管辖。

(7)四、五号线联络线属五号线管理。

(8)四、五号线出/入车厂线、转换轨属行调管理。

(9)八号线出入车厂线属行调管理,转换轨属车厂管理。

(10)广佛线出入车厂、转换轨属行调管理。

1.2作业时间

1.2.1施工开始时间安排,每条线根据不同区域的运营客车出清时间,并结合以下情况确定开始时间:

(1)需要接触网(轨)停电,考虑停电时间;

(2)需要接触网(轨)挂地线,考虑挂地线时间;

(3)作业区域是否有作业工程列车经过,考虑工程列车经过时间;

(4)车站、行调办理请点花费时间;

(5)如需要设置红闪灯,考虑设置红闪灯时间。

1.2.2施工结束时间安排,每条线根据运营时刻表中早班车出车时间,并结合以下情况确定结束时间:

(1)工程列车回厂时间或有工程列车经过时间;

(2)接触网(轨)拆地线时间;

(3)接触网(轨)送电时间;

(4)运营前检查时间(30分钟);

(5)作业区域所在位置,及早班车到达时间。

1.3供电要求

1.3.1变电设备

(1)主变:

将110降压为33后,通过33环网电缆向各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和降压变电所供电。

(2)牵引所:

33交流电降压整流为1500V直流电供给接触轨/网。

其中将10交流电降压成交流600V。

(3)降压所:

33或10交流电降压380/220V交流电供动力、照明用电系统使用。

1.3.2接触网供电分区

(1)一~三、八号线及广佛线正线车厂均采用的是接触网供电;

四、五号线、线正线及停车场均采用接触轨供电,车站内接触轨设于站台对面,隧道内接触轨设于列车运行正方向的左侧;

地面、高架线接触轨设于列车运行正方向右侧,出入车厂线或联络线接触轨设于曲线的外侧;

四号线转换轨和车厂内试车线,五号线车厂14、15、16、17道及试车线采用接触轨、接触网两种供电方式;

四、五号线车厂其余区域采用接触网供电。

(2)其中A代表下行线供电分区,B代表上行线供电分区,C代表存车线和折返线供电分区,D代表车厂的供电分区(线除外)。

1.4车辆设备

1.4.1按照是否带动力和大小,有工程车、轨道车、平板车。

1.4.2轨道车按照不同功能:

普通轨道车、带接触网平台轨道车、网轨检测车、磨轨车等。

1.4.3平板车按照不同功能:

普通平板车、带吊臂平板车、带检修平台平板车、放线车等。

2施工计划分类

2.1按时间分为:

月计划、周计划、日补充计划、临时补修计划。

2.2按施工作业地点和性质分为:

a)影响正线、辅助线行车的施工为A类,其中开行工程列车、电客车的施工为A1类,不开行工程列车的施工为A2类,车站、主所、控制中心范围内影响行车设备设施的作业为A3类;

b)在车厂的施工为B类,其中开行电客车、工程列车的施工(不含车辆部电客车、工程车的检修作业)为B1类,不开行电客车、工程列车但在车厂线路限界、影响接触网停电、在车厂线路限界外3米内种植乔木、搭建相关设施及影响车厂行车的施工为B2类,车厂内除B12以外的施工作业为B3类(办公室、食堂等生活办公设备设施维修除外);

c)在车站、主所、控制中心范围内不影响行车的为C类,其中大面积影响客运、消防设备正常使用及需动火的作业(含外单位进入变电所、通讯设备房、信号设备房、环控电控室、照明配电室、蓄电池室、水泵房、其它气体灭火保护房内作业)为C1类,其他局部影响客运,但经采取措施影响不大且动用简单设备设施(如动用220V及以下的电力、钻孔等,不违反安全规定)的施工为C2类。

3.填写要求

3.1作业区域填写时,必须连续,如停电或停电挂地线时,作业区域必须与供电安排一一对应。

3.2设备检修施工时,必须注明影响情况,如设备停用,或对其他设备影响,或对其他施工的影响等。

3.3使用工程车作业时,必须结合车辆的扣修情况,注明具体使用的工程车。

3.4涉及需要配合时,必须注明需要配合的部门以及配合要求。

3.5属于A类的作业,申报计划时必须注明请点车站。

3.6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作业需求和施工资源情况,合理申报作业区域和作业时间,避免施工资源的浪费。

4施工计划申报审批

4.1运营时间对设备进行临时抢修后,须在停运后继续设备维修的A1、A2、A3、B1、B2、C1类作业的计划为临时补修计划。

4.2属于B32类的作业,不需提报计划,施工作业负责人直接与车厂/车站联系,经车厂/车站同意后开始施工。

外单位在实施属于B32类的作业的施工时,必须按相关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凭生产调控部签发的《外单位施工作业许可单》,须在主办部门或主配合部门的协助下,方可到车厂/车站办理相关施工申请。

4.3施工单位、部门提报月计划时,应于工作开始前一个月12日前(含12日)将开车计划提交生产调控部,生产调控部收到各单位开车计划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协调确定并下达。

各中心根据开车计划情况填写非开车作业计划,将填写好的《月/周施工计划申报单》于工作开始的前一个月18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含18日),向生产调控部提交。

《月/周施工计划申报单》中应包括作业日期、作业部门、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作业内容、供电安排、申报人、防护措施、备注(列车编组、配合部门及详细配合要求、联系电话等)。

4.4施工单位、部门需提报周计划时,应于工作开始的前一周星期二16:

00以前,向生产调控部提交《月/周施工计划申报单》,《月/周施工计划申报单》包括日期、作业部门、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区域、供电安排、申报人、防护措施、备注(列车编组、配合部门及内容、联系电话、如属调整月计划的应注明)。

4.5日补充计划应于工作开始前一天的13:

00以前(特殊情况除外),由维修中心、通号中心、车务中心、车辆中心生产管理室以及其他总部施工管理部门收集、调整、汇总后向生产调控部申报(按照当日计划的10%控制)。

4.6临时补修计划由各中心生产管理室或部门调度根据当日设备故障处理情况于作业开始前4小时向生产调控部或车务中心调度部提出申请(其中工作日工作时间向生产调控部申请,其它时间直接向车务中心调度部值班主任助理申请),其他非故障处理的作业不得申请临时补修计划(公司安排的临时任务除外)。

4.7涉及运营事业总部内实施委外维修及施工,外单位将相关施工计划提交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必须审核施工安全措施、影响情况、提供配合情况,并负责申报施工作业计划。

4.8涉及配合总公司公司其他部门、院、子公司的的施工及其委外项目施工,外单位将相关施工计划提交主配合部门,主配合部门必须审核施工安全措施、影响情况、本部门提供配合情况,并负责申报施工作业计划。

4.9凡在运营事业总部所辖设备或所辖范围内进行的施工作业,原则上必须持《施工进场作业令》或《外单位施工作业许可单》方可进场作业。

其中编入运营事业总部施工月计划、周计划、日补充计划及临时补修计划的施工,都必须领取施工进场作业令。

4.10《施工进场作业令》一经签发,如无特殊情况(指抢修、调试等)不得随意更改,相关作业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施工进场作业令》规定的时间、地点安排作业。

4.11在作业请点站(主站)请点,总部各部门可使用《施工进场作业令》原件、复印件(含传真件),外单位必须使用《施工进场作业令》原件;

辅站登记可用作业令复印件(传真件)。

4.12施工单位和配合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取消施工计划,如因特殊原因确须取消相关作业的,必须在《施工进场作业令》规定作业时间开始前2小时(如作业时间为当日18:

00以后开始的,则应在16:

00前)向《施工进场作业令》签发部门(下班时间向值班主任助理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取消,并由签发部门(或值班主任助理)将调整情况报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或车厂控制中心(以下简称)。

4.13如因特殊情况,如抢修、作业调整而须对已签发的《施工进场作业令》进行调整、取消的,由于作业开始前及时向施工作业单位(部门)通报调整(取消)情况,并通报相关《施工进场作业令》的签发部门。

4.14作业部门的作业涉及需要动(或需配合动)其他中心、总部的设备时的相关要求

(1)作业部门必须将相关配合要求(方案)发配合中心、总部征求意见。

(2)只有配合中心、总部同意后,作业部门才能申报施工计划。

如协调不成功,由生产调控部组织相关中心、总部、职能部门协调确定。

第三部分:

施工组织安全要求

1安全要求

1.1定义

1.1.1施工负责人

负责在主站办理进场作业登记和该项作业的组织、安全和管理的人员。

1.1.2施工责任人

同一施工项目多个作业点进行,该施工项目除配备施工负责人外,各点(辅站)的施工需配备施工责任人,施工责任人在辅站办理进场作业登记和负责该作业点施工的组织、安全和管理。

1.1.3影响行车的施工

指进行该项施工作业时,如果当天或次日线路上有客车、工程车运行,安全会受其影响的施工。

1.1.4主站

施工负责人持作业令到某个车站登记请点施工的车站称为主站。

(如果同一施工项目多站进行,其作业区含联锁站时,主站原则上在联锁站)

1.1.5辅站

同一线路同一施工项目多站进行时,施工责任人到其作业区域包含的各站(除主站外),登记请点的车站称为辅站;

同一施工项目安排主站和辅站原则上不超过6个。

1.1.6进场作业令

是允许在运营事业总部所辖范围内进行施工的一种凭证。

1.1.7施工区域出清:

指在施工区域范围内施工结束后,施工负责人或施工责任人确认所有作业有关人员已撤离、有关设备、设施已恢复正常、工器具、物料已撤走等。

1.1.8外单位

指除广州地铁运营事业总部以外的单位。

1.1.9影响客运的施工

指进行该项施工作业时,车站的客运服务设备设施功能降低、影响客流组织、服务质量受影响的施工。

1.1.10主办部门

运营事业总部内实施委外维修及施工的部门。

1.1.11主配合部门

配合总公司其他部门、院、子公司的的施工及其委外项目施工的部门。

1.1.12擅自取消作业是指在作业前未向生产调控部、调度部或主办部门、主配合部门提出取消,又未按安排时间进行作业的情况。

1.2手信号

1.2.1紧急停车徒手信号:

两手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摇动

1.2.2发车(指示)信号(好了信号):

单臂向列车运行方向上弧圈做圆形转动。

1.3在客车运行时间内,原则上不准进行影响行车的有关设备检修作业。

对处于进路锁闭状态的的信号、联锁设备,严禁进行检修作业。

1.4每项属于A类、B类、C类(B3、C2类除外)作业需设立1名施工负责人,辅站另设施工责任人,两者须经过培训后取得安全合格证(含施工负责人项目),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属于B3、C2类的作业,不需设立施工负责人,但必须指定1名人员负责施工及施工安全管理。

1.5施工作业过程中如要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办理动火令及作业,严禁在无动火令的情况下进行动火作业。

1.6外单位施工由主办部门或主配合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安全监督。

1.7各施工单位、部门在申报施工计划时应严格按照03《运营事故(事件)调查处理规则》、《作业通用安全守则》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提出安全防护要求和配合要求。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部门应严格遵守以上安全规定和施工进场作业令中的要求。

1.8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的要求

(1)作业前,施工负责人必须做好安全预想,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2)作业中,必须严格按照《作业通用安全守则》等安全规定执行,需动用其他专业设备,必须有该专业人员配合才能作业;

(3)作业后,必须严格出清线路:

人员、工器具及材料撤离,有关设备、设施设备恢复正常。

1.9调试作业,严格按照《设备安装、硬软件更换及调试、试验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1.10节假日期间施工管理要求

(1)在法定节假日前2周内,停止进行主要行车设备(硬件和软件)、设备软件进行升级、改造;

(2)对行车、客运影响较大的施工项目必须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停止施工,如不能停止施工的,不得在节日开始前安排;

(3)在法定节日前一天至节日结束,停止外单位的施工作业(抢险、抢修除外)。

2人员要求

2.11施工负责人\施工责任人(含B3、C2类作业的指定人员)职责:

a)负责作业人员\设备的管理;

b)办理请\销点手续;

c)作业过程的组织指挥;

d)及时与车站、车厂联系作业有关事项;

e)组织设置\撤消作业安全防护设施(接触网停电及挂地线由电调负责);

f)出清作业区域\设备状态恢复正常。

2.1.2施工负责人\施工责任人任职条件:

a)熟知《行车组织规则》有关规定;

b)熟悉该项作业的性质、内容、方法、步骤、要求等;

c)具备该项作业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d)经过培训中心培训并考试合格,发证。

2.1.3配合外单位作业时配合人员的职责

a)协助外单位办理施工请销点,检查外单位人员施工防护、劳动保护情况;

b)负责清点进出作业区域的施工作业人员;

c)负责监督外单位的施工作业安全;

d)负责检查外单位人员、物品(工器具、材料、施工垃圾等)出清线路,并向车站反馈;

e)检查、确认施工所动用的运营设备恢复到正常使用状态且已加固不会侵入行车限界,并向车站反馈;

f)检查监督所配合作业的外单位人员的保卫综治问题(盗窃、抽烟等)。

3施工防护

3.1接触网/轨停电检修或需接触网/轨停电配合挂地线时,由维修中心供电部专业人员或车辆中心人员(车厂)负责在该作业地段两端挂接地线(线实施的是谁施工谁挂地线的模式)。

3.2工程车及调试列车作业时,车站原则上须在作业区域两端及防护区域对应的轨道中央放置红闪灯(其中作业区域两端各放置两盏,防护区域各放置一盏)。

施工前,由请点车站设置红闪灯,并通知作业区另一端车站及防护区域端车站值班员设置红闪灯防护。

施工结束后,车站撤除红闪灯,并通知作业区另一端车站及防护区域端车站值班员撤除红闪灯。

下列情况除外:

a)行调组织出/回厂列车、列车转线组织时,运行线路两端可不需要设置红闪灯;

b)工程车及调试列车作业的区域,如一端属于尽头线或区间分界点时,车站不需在尽头线端或区间分界点处设置红闪灯。

c)全线开行工程车(含调试列车)作业时,车站不需在作业区域两端设置红闪灯防护。

d)运人工程车的A1类作业,车站不需在作业区域两端设置红闪灯防护。

3.3非开车作业时,车站和施工作业人员不需在作业区域两端设置红闪灯防护。

开车区域的一端是区间分界点时,相邻区域不能安排任何作业(含巡道作业)。

3.4人、工程车在同一区域作业时,由施工负责人与车长根据现场情况协调。

a)按施工前进方向,列车在前,人员在后,原则上不得颠倒或列车运行前后皆有作业;

b)非随车施工人员与列车应有50米以上的安全间隔距离,原则上列车不得随便后退,如有需要动车时须施工负责人和车长协商后才能动车确保人身安全;

c)作业人员应在自己现场作业区来车方向设置红闪灯防护。

8.开行工程车、调试列车的有关防护

a)组织工程车运行时,在工程车运行的到达站前方必须保证至少有一个站间区间空闲。

b)在开行工程车进行作业的封锁作业区前后方必须保证至少有一个站台区或站间区间空闲。

c)在开行高速调试列车的封锁作业区前后方必须保证至少有一个站间区间空闲。

3.5凡进入线路施工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荧光衣,并根据作业性质及作业要求使用其他安全防护用品。

3.6四五号线接触轨区域的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地铁接触轨区域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规定。

3.7其他

3.7.1屏蔽门检修作业时,如需动作屏蔽门,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提前与屏蔽门清洗作业负责人做好沟通协调。

3.7.2隧道风机检修作业时,如需要开启隧道风机,作业部门必须在施工计划上注明,与隧道风机同侧的站台不安排动作屏蔽门作业。

3.7.3办公室、生活用房设施维修、装修施工等,凡涉及到接水、接电、影响消防设施、影响墙体结构时,需按《行车设备维修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相应的进场施工手续;

不涉及到接水、接电、不影响消防设施、不影响墙体结构时,由设备管理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直接落实设备维修和装修施工的组织。

 

第四部分:

施工作业请销点管理

1.施工请销点

1.1A类作业,须经行调批准,方可进行。

B类施工作业经车厂调度员同意方可进行;

如影响正线行车须报行调批准。

C类作业总部内部的施工项目经车站批准方可施工,外单位施工作业按《外单位工程施工作业管理流程》进行,经车站批准方可施工。

1.2在正线及辅助线施工开始前,施工负责人应进行施工登记,经行调批准,车站签认(属于开行工程车或调试列车作业的,还需设置好红闪灯防护),通知施工负责人开始施工,施工负责人在车站借屏蔽门钥匙自行打开端门进入作业区,必须确保屏蔽门端门处于关闭状态。

属于外单位作业时,由配合人员在车站借屏蔽门钥匙。

1.3施工结束后,施工负责人负责线路出清、人员撤离现场,施工负责人经检查确认撤除防护后,办理注销施工登记手续,并向车站归还屏蔽门钥匙。

1.4由主办部门或主配合部门申报的外单位作业,由外单位人员担任施工负责人,主办部门或主配合部门协助办理请销点。

1.5施工负责人持作业令在作业令规定施工开始时间前30分钟到达主站;

施工责任人及维修人员在作业令规定施工开始时间前15分钟到达辅站和相关车站;

按规定程序办理施工作业手续。

1.6属于A类的作业,施工负责人在作业令规定施工开始时间前30分钟到车站填写请点,由车站报行调预请点,当施工条件达到后行调通知车站,车站值班员传达允许施工的命令,请点生效,可以施工。

1.7属于A类作业,但需由多个车站进入施工的作业项目,施工负责人除到主站按向行调请点办理外,还需核实辅站情况。

辅站施工责任人在作业令规定施工开始时间前15分钟到达辅站办理登记手续,辅站值班员向主站值班员核实施工事项并请点。

主站接到行调允许施工的命令后,传达给施工负责人及辅站,辅站值班员允许施工责任人开始该作业点的施工。

1.8属于B类的作业,施工负责人到车厂调度员处请点,具体操作程序按《车厂运作手册》的规定办理,经车厂调度员同意,便可施工(车厂内进行影响正线行车的作业应经行调批准)。

注:

车辆段内不影响工程车、客车运行,不影响其他设备,不影响其他施工的B2类作业,作业部门按月(每月28日前)或周(每周五前)将下月或下周该类作业计划提交车厂调度备案,作业时,作业部门根据备案的计划到车厂调度处请点,车厂调度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安排。

1.9属于C类的作业,经批准,施工负责人到车站登记请点。

1.10如遇作业区域同时包含正线和车厂线路时,施工部门到车厂调度员处请点,车厂调度员在审核批准该项施工作业后,还须向行调请点,征得同意后,方可允许施工部门开始施工。

1.11A类作业,施工作业地点仅一个站的,施工负责人在施工区域出清完毕后,报车站,由车站向行调销点。

当多站销点时,辅站施工责任人负责本段线路出清并报施工负责人后,在辅站销点;

辅站值班员向主站值班员销点;

施工负责人负责该项作业区域全部出清后,方可报主站值班员销点,主站值班员向行调销点。

B、C类作业施工完毕后,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区域的出清后到车站或车厂销点。

1.12需异地销点的施工作业,施工负责人(责任人)应登记时注明异地销点的地点、人数。

登记进入施工的车站要及时通知异地销点的车站值班员。

1.13当作业区域涉及联络线或另一线路部分线路时的请销点要求:

施工作业部门向施工计划所在线路的车站请点,车站向施工计划所在线路的行调请点,施工计划所在线路的行调在批准该项施工作业时,须向施工计划涉及的另一线路的行调请点,以上请点得到批准后,车站方可允许施工作业部门开始施工。

销点要求同上。

1.14接触网/轨检修作业时,按以下程序执行

a)线路出清后,行调通知电调停电;

b)行调接到电调已停电的通知,向车站发布停电通知;

c)接触网检修人员到相关车站登记请点,车站向行调请点;

d)行调批准车站请点;

e)车站接到行调的通知,即可批准接触网检修人员开始施工;

f)施工结束,接触网检修施工负责人向车站销点,车站报告行调销点;

g)行调确认可以送电,通知电调送电;

h)电调根据行调的要求送电。

1.15正线需接触网停电挂地线配合作业时,按下列程序执行

b)行调接到电调已停电的通知,向车站发布停电通知,并确认可以挂地线后,通知电调可以挂地线;

c)电调接到行调可以挂地线的通知,通知现场挂地线,完成后由电调通知行调;

d)行调接到挂好地线的通知后,通知车站准许施工;

e)车站接到行调的通知,即可批准施工负责人开始施工;

f)施工结束,施工负责人向车站销点,车站报告行调销点;

g)行调接到车站销点并确认后,通知电调施工结束;

h)电调获知施工结束后,通知现场拆除接地线;

I)电调获知现场已拆除接地线后,通知行调;

j)行调接到电调地线已拆的通知,并确认可以送电,通知电调送电;

k)电调根据行调的要求送电;

l)送电后,电调通知行调,行调发布送电通知。

1.16正线需要接触网/轨配合停电挂地线且需要开行工程车配合的作业时,开行工程车挂地线按以下程序执行:

b)行调接到电调已停电的通知,向车站发布停电通知,并确认工程车已到对应车站待令及可以挂地线后,通知电调可以挂地线;

c)电调接到行调可以挂地线的通知,通知现场挂地线,挂地线人员接收电调操作令后,在对应车站挂地线;

d)行调向工程车发布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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