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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进行质量评价,参于审查单项工程施工措施。

7、负责土建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项目部领导批准。

8、代表项目部监督和检查各二级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设置,质量体系和质检人员配置情况,对施工组织、资源配置、施工方法、工艺、过程等可能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进行检查、落实,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项目,责令其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

1、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单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

2、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工程项目的《质量计划》及检验和试验计划。

3、负责开展工程项目有关工程技术科研攻关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

4、负责组织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负责完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管理,竣工文件的编制和保修期回访。

5、负责质量体系在本部门的有效运行。

第七条:

施工管理部

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质量”的原则,合理安排施工现场人员、设备,负责现场质量保证措施的组织实施,协调联系,正确处理好进度与质量的关系。

2、负责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技术规范、技术方案等要求组织施工,加强施工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并督促执行质量“三检制”。

3、负责质量体系在本部门的有效运行。

4、参与有关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商务部

1、负责组织合同评审,负责对分包方、外协施工队的资质审查,并在使用前与其签订具有明确质量要求及质量保证条款的合同。

2、负责建立质量成本账和质量奖励专项资金。

3、负责项目部采购物资的验收和送检,负责物质材料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的收集和保存。

4、负责项目部物资采购合格供应方的调查、评价,建立合格供应方名册。

5、负责项目部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负责员工技能培训。

负责项目部劳务的采购与管理。

6、负责质量体系在本部门的有效运行。

第九条:

机电部

1、负责组织编制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和机电安装项目的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检验与试验计划和施工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在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和机电安装项目推广使用经业主(监理)批准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

3、负责起草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和机电安装项目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及施工质量检查验收。

4、负责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和机电安装项目竣工验收及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负责项目部采购机电设备的质量检验,负责编制项目部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并督促执行,为机械设备具有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性能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条:

中心试验室

1、负责土建工程的试验、原材料检验及内观工程质量控制,并按有关规定对试验设备定期送检和校定。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试验规程、规范等进行试验检测,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负责检验项目的质量控制和取样试验,取样频率应满足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要求。

3、负责质量检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定期并按时报送质量安全部、工程技术部及施工单位,在检测中发现不合格品时,负责将资料信息及时反馈到上述部门和二级单位。

第十一条:

测量队

1、负责土建工程的体形测量、放样、外观工程的质量控制。

为保证测量精度及其正确性,测量仪器必须按国家规定定期校验标定。

2、负责测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时反馈到工程管理部、质量安全部及施工单位。

3、测量人员按照项目部或施工单位的通知,及时对已完成的施工部位进行测量,及时提交测量成果,并对测量成果负责。

第十二条:

各土建施工单位应健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满足工程需要的各项资源,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主要质量职责是:

1、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完善责权相称的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2、组织职工(包括临时工),进行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提高人员质量意识、素质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保证所承建的项目有足够数量和相应资质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

3、施工前应认真审核施工图纸资料,确保施工所使用的图纸资料准确无误。

4、编制本单位承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负责本单位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的编制,制订具体的质量保证措施及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须经项目部工程管理部批准后实施。

5、负责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图纸、技术质量通知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施工质量严格管理。

6、负责土建工程各施工项目的质量检验(初验、复检),保证所提交的施工质量检验记录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可靠性、并对其负责。

7、按照合同工程竣工要求,做好本单位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编工作,及时、齐备地向项目部提供竣工资料。

8、负责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竣工前和质保期间的维护、保护及维修工作。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坚持“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项目部到各施工单位、队(厂)依次签订质量责任书,将质量目标、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个班组直至个人,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十四条:

坚持“三检制”,即:

施工班组、队(厂)初检,质安科复检,项目部质安部终检。

坚持“三检制”是贯彻“质量管理,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质量安全部严格监督、控制。

三级检查验收全部合格后,提请监理工程师验收。

第十五条:

施工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检验和试验,施工单位质安科需派有专职(或兼职)质检员在现场进行质量管理,检测相关数据,并作好质检原始记录,项目部质量安全部派人巡回抽检,试验室负责生产和现场取样的质量控制。

用于工程的材料必须有材质证明书、检验合格报告单。

有特殊要求的材料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样送检,经中心实验室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及有关规程、规范、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单位签发的设计图纸、文件和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

加强施工工艺操作过程的控制,保证工序质量。

施工方案改变应经项目部审核,报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防汛、工程抢险的紧急处理等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应严格工序管理,制定并认真实行工序交接检查签证制度,做到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作业。

第十八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全过程的检查、监督、控制关键工序、关键质量控制点,做好质量检查记录。

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并及时反馈给项目部质量安全部和工程管理部,不得隐瞒和虚报。

第十九条:

项目部质量安全部应加强施工过程的检查和监督,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关键质量控制点必须严格控制。

在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技术措施不能保证质量时,有权令其暂缓施工,同时报告项目部领导;

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当要求改正问题未得到施工单位及其人员的响应时,质量安全部有权下发“施工违规警告”。

对同一单项工程连续三次受到“施工违规警告”者,下发“黄牌警告”,并责令其停工整顿。

累计得到两次黄牌警告(即红牌)者,宣布该单位质量负责人,今后在本单位项目部不得从事质量工作。

第二十条:

专职质检人员应有职有权。

质检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任何人不得干预或阻挠,严禁打击报复。

如发现类似情况,项目部质量安全部有权进行干预,有权对施工单位领导进行通报并罚款。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质量安全部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行使“质量一票否决权”:

施工单位在年度内受到三次“黄牌警告”,对该单位予以清退;

对受到“黄牌警告”的单位,否决其各种评先表彰资格;

对已完成的不合格单元工程,下发“返工通知”,施工单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在单元工程未处理合格前,商务部不予结算工程量,处理合格并经质量安全部签证认可后方可结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质量安全部每月组织主体工程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对有外观质量要求的重要部位应把外观质量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并椐此进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二级单位质安科应做好资料准备工作及相关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并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按要求向项目部质量安全部报送质量月报。

第四章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十三条:

质量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中,由于过失或失当造成工程报废、工程质量低劣、降低了工程使用价值、工程严重缺陷,有一定经济损失的各类质量事故。

第二十四条:

若发现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一),施工单位必须2小时内口头报告项目部质安部,质安部应立即到事发现场初步核实,4小时内上报项目部领导。

同时施工单位应在8小时内向项目部质安部递送“瀑布沟质量事故报告表”(见附录二)。

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事故报告单位、施工项目、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由项目部指定的质量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事故责任及性质由质量调查小组负责判定,事故处理由肇事单位或项目部指定的单位负责落实。

事故调查的职责:

1、组织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损失情况;

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及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应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责任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的7天内,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项目部质量安全部,由质量安全部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项目部或监理部门。

第五章质量奖惩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施工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建更多优良工程。

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贯彻与经济挂钩的原则,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贯彻奖优惩劣的原则,促进施工生产质量良性循环,提高保证度。

调动职工自觉搞好在建工程质量创优良工程质量的积极性。

第三十条:

质量奖惩实行单项部位工程质量与单元工程质量评优相结合,由质量管理委员会根据工程质量状况、优劣情况讨论确定奖惩额度,并及时兑现。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设立瀑布沟水电站工程建设质量奖励专项基金,用于对工程质量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同时质量罚款收入进入专项基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质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录一

质量事故分类表

有以下情

况之一者

为特大质

量事故

为重大质

为较大质

为一般质

1、事故处理

所需的物资

器材和设备、

人工等直接费用损失金额(万元)

对大体积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工程

>

5000

500

≤5000

100

≤500

20

≤100

对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

1000

≤1000

30

10

≤30

2、事故处理所需时间(个月)

6

3

≤6

1

≤3

3、处理后的结果

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运行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

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

注: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附录二

瀑布沟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填报单位:

报出时间:

年月日

签收单位及签收人:

送达及签收人:

年月日

合同工程项目名称

合同号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名称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现时间

事故发生部位及地点

初步判断事故类别

事故情况简述(附图)及初步原因分析

应急措施及处理意见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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