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距离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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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距离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Word下载.docx

0号台0-----

信标台MO-----

备用呼号(当2米波段某频点遇到严重干扰时,可采用其他频点的备用电台):

MA台--·

-

MU台--·

MV台--·

M4台--·

M5台--·

电台的拍发速度均为每分钟25—80字符。

(八)隐蔽电台应标明该台台号或呼号,并设有运动员过台记录设备。

(九)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在终点设置信标台。

三、关于“假台”

竞赛时可设若干个“假台”(不发射信号或非规定本人所找的电台称假台),运动员发现“假台”不得作印。

误找假台又未更正的,或不计该台成绩,或不仅不计该台成绩,而且还要扣除与所找假台数相应的已找台数。

四、关于点标设置和取得凭证

点标的设置和取得凭证有两种方法:

1、在电台(含假台)附近设置标有该台台号或工作频段的点标和取证设备(电子记时器、打卡器或印章),运动员确认找到该台时取证。

2、在电台(含假台)附近及周围设置不标明电台呼号的点标。

运动员找到电台或确定电台位置后,使用距电台最近的取证设备取证或在竞赛卡片上抄写该点标上的字符,作为找到电台的凭证。

点标悬挂高度为0.3-1.5米,运动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移动点标位置。

五、竞赛形式

  

(一)个人计时赛

  运动员按规定或自选的顺序找台。

找台数多,测向时间(含附加时间)少者为优。

此竞赛可根据参赛人数和比赛形式,采用一场决赛、两场或数场成绩累计方式进行;

也可采用分组预赛—复赛—决赛的方式进行。

(二)个人淘汰赛

  每批出发一对,一人正顺序找台,一人反顺序找台,找完指定电台先到达终点的为胜(出线),并进入下一轮。

  (三)团体赛

  每队由4—6名队员组成,性别结构和每场出场人数由规程规定。

团体赛可视参赛队多少和赛期长短采用不同的方法:

1、采用计时赛方法。

团体成绩按全队总找台数、总实用时间(不含附加时间)的顺序评定。

总找台数多、总实用时间少者为胜。

不得在上述个人计时赛的基础上重复累计团体成绩。

2、采用接力赛方法。

竞赛时,各队按单人找单台或单人找多台进行接力,团体成绩按全队总找台数、总实用时间(不含附加时间)的顺序评定。

总找台数多、总测向时间少者为胜。

3、采用淘汰赛(对抗赛)方法。

竞赛时,每批出发一对(来自两个队,每队1人,各队运动员出发顺序按要求由本队自行安排),一人正顺序找台,一人反顺序找台。

先到达终点者得一分,后到者为零分。

积分达到规定值的队为优胜。

六、竞赛方法

  

(一)赛前,以抽签方式确定运动员的出发批次或赛位。

  

(二)起点需设一集中待出发运动员的预备区和出发线。

(三)运动员自备测向机。

测向机在竞赛频率范围内向外辐射的信号,不得被10米外具有3-5微伏灵敏度的接收机听到。

(四)运动员需按要求佩戴组织者发给的号码布和携带竞赛卡片。

  (五)每场竞赛的规定时间、出发间隔时间、各组别找台数及台号、找台顺序、终点是否设信标台等,赛前向运动员宣布。

(六)运动员必须以徒步方式独立完成竞赛,不得协助他人或获取他人的协助。

  (七)运动员每批出发间隔时间为1—3分钟。

  (八)竞赛时,规定各组别运动员应找台的台号或呼号或电码符号,可标注在竞赛卡片上,为其准确找台提供方便。

(九)运动员找到隐蔽电台时,应在计时指卡或竞赛卡片上按规定自行记时、打卡或作印(信标台无需寻找或作印),以作为找到该台的凭证。

  (十)运动员通过终点线后,应立即主动交验记时指卡或竞赛卡片。

指卡或卡片丢失无成绩。

未按要求记时、打卡、作印或印记无法辩认的,该台成绩无效。

(十一)成绩评定:

从运动员获得出发令时起,到按要求的顺序找台并通过终点线时止,所用时间为该运动员的实用时间。

超过规定时间成绩无效。

七、举办群众性无线电测向竞赛,还可包括与之相关的无线电知识考核和工程制作评比等,其具体评分方法,主办单位可视竞赛级别、规模等情况自行确定。

八、凡此规则中未涉及到的测向竞赛共性问题,请参照标准(长)距离《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执行。

 

无线电测向竞赛裁判法

(2002修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各类裁判人员工作职责

第三章 

裁判工作规范

第四章 

犯规与处罚

第五章 

裁判工作用品、表格及图例

附录一 

部分竞赛器材规格图例

附录二 

竞赛表格式样

附录三 

竞赛场地示意图

总 

第一条《无线电测向竞赛裁判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制定。

 

第二条 

制定《无线电测向竞赛裁判法》的目的,是为保证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和规程的正确执行,使竞赛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利于公平竞争和竞技水平的发挥。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修改《无线电测向竞赛裁判法》。

应届竞赛的组织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裁判委员会负责执行裁判法,并在不抵触竞赛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关事宜,保证竞赛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裁判员应严格履行《裁判员守则》,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裁判法。

第一节 

总裁判长

第五条 

总裁判长应遵循竞赛规则、规程与裁判法,全面领导应届竞赛的裁判工作。

第六条 

负责组织裁判队伍,明确分工,对不公正和不称职的裁判人员进行调整、撤换。

第七条 

召开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会议,酌情制定裁委会通知和补充规定。

召开裁判员和教练员联席会,说明和解答与竞赛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 

接受组委会领导,向组委会汇报工作,执行组委会的有关决定。

将裁委会不能解决的问题提请组委会讨论。

协调裁委会和组委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 

同隐蔽电台裁判长选择竞赛场地,确定布台方案,制定实施计划。

第十条 

竞赛前组织各裁判组预习及运动员试机;

竞赛时协同起点裁判长负责起点指挥台的工作。

第十一条 

汇总、裁决竞赛中出现的问题,受理代表队提出的有关对裁判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第十二条 

审核、签署竞赛成绩及运动员技术等级成绩证明单。

第十三条 

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完成裁委会分配的任务,必要时可兼任裁判长职务。

第二节 

裁判秘书组

第十四条 

裁判秘书长按照裁委会和总裁判长的要求,负责裁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沟通各裁判组及对外联络。

第十五条 

负责裁委会文书工作,如起草文件、通知和会议记录等。

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为各裁判组提供裁判工作用品。

第十六条 

掌握竞赛有关资料,配合有关部门,负责代表队报到及运动员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确定获得技术等级的运动员名单,并协助填写运动员技术等级的成绩证明单及协调印发成绩册。

第三节 

起点裁判组

第十八条 

起点裁判长

一、领导起点裁判组的工作,负责本组裁判员的分工、学习、训练和预习。

二、申请并检查落实本组所需竞赛器材用品。

三、赛前组织各队教练员进行人工抽签;

或在仲裁委员的监督下,由成统裁判组协助进行电脑抽签,编排出运动员出发顺序表,交总裁判长审核后印发。

四、赛前备齐运动员使用的竞赛卡片或电子计时卡、地图等用品,提出竞赛注意事项及有关规定,报经总裁判长审批。

五、负责起点地区的场地布置(区域划分、竞赛会标、起点标志等),并设置起点出发线到跑道终端线两侧的标志(三角旗彩带等)。

六、代表队到达起点预备区后,负责点名、宣布注意事项(尚需以通知牌的形式公布)及组织交收测向机或耳机。

七、保证通讯联络,负责指挥台的工作。

八、组织运动员出发;

妥善安排参观人员。

九、与工作人员合作,分批组织好领队、教练及随队人员从起点到终点的转移。

十、监督、检查代表队及有关人员在起点地区对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收集、汇报每场竞赛本组裁判工作情况及运动员犯规情况。

第十九条 

起点副裁判长:

协助起点裁判长工作。

第二十条 

监听裁判员:

负责对隐蔽电台的监听工作,并准确地

记录其开始和结束时间(精度到秒)、工作及故障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指挥台或隐蔽电台裁判长报告。

第二十一条 

预备区裁判员:

一、协助维护预备区秩序,监督代表队的犯规行为。

二、负责测向机或耳机的集中管理及发放竞赛地图。

三、适时传呼运动员做出发准备;

填写竞赛卡片或分发计时指卡并进行检录。

第二十二条 

发令裁判员:

一、负责绘制起点出发线和跑道终端线,并在终端线两侧设置旗标。

二、按要求准备好发令器和发令旗,负责发令和监督出发区运动员的犯规行为。

第四节 

隐蔽电台裁判组

第二十三条 

隐蔽电台裁判长:

一、按竞赛规则要求,与总裁判长一起选择起点、终点和场地。

二、选择起点时,应具备能设置裁判工作区、预备区、出发区、百米跑道及必要时能设置参观区的条件。

预备区应具封闭性,便于运动员做准备活动和休息,有集中放置测向机或耳机的场所。

三、选择终点时,应具备能设置信标台、终点跑道、裁判工作区、运动员休息区及参观区等条件。

四、制定两套以上的布台方案,提出各场竞赛的规定时间,并与总裁判长商定,写出实施计划。

五、领导本组全面工作,负责本组裁判员的分工、学习、训练和预习。

六、申请并检查落实本组所需各类竞赛器材用品。

七、负责各隐蔽电台的到位和难度设计。

保持与各台的联络,随时掌握各台的工作情况。

八、经总裁判长同意,适时向起点裁判长提供足够的,标有起、终点(信标台)位置和出版时间、比例尺、等高距等说明的竞赛地图以及必要时向终点裁判长提供本场竞赛各隐蔽电台打卡器的卡孔标准式样或印记。

使用电子记时设备时,负责全部记时器的统一对表(或启动)

九、酌情组织巡回裁判员,监督运动员在竞赛中的犯规行为。

十、及时处理和解决各隐蔽电台出现的问题;

收集、汇报各电台工作情况和运动员犯规情况。

第二十四条 

隐蔽电台副裁判长:

协助隐蔽电台裁判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隐蔽电台裁判员:

一、赛前认真检查和熟练操作所分管的信号源等器材。

提出每场竞赛应携带的物品清单,出发前和撤收时认真对照清单。

二、按要求到位和架设电台。

架台时应顾及运动员和电台的安全,电台位置与点标及场地记时器、打卡器或作印器具之间的距离应不远于4米,点标上应明显标注电台的台号、呼号或工作频段。

三、按要求发出电台信号,并注意监听,若发现故障,应迅速排除或更换备用台,以保证竞赛的正常进行。

四、记录通过本台的运动员号码和到达时间(精确到分),监督和记载运动员的犯规行为,收留超时和退赛的运动员并及时报告终点。

五、注意守听和执行指挥台及隐蔽电台裁判长的指令,按要求汇报电台工作、运动员过台和犯规情况及按指示撤收电台。

第五节 

终点裁判组

第二十六条 

终点裁判长:

一、领导终点裁判组的全面工作。

二、申请并检查落实终点所需各类竞赛器材用品。

三、竞赛中,审核竞赛卡片或读出、打印计时指卡的有关信息,并及时交成绩统计裁判组。

四、通过联络台及时了解竞赛中的有关情况,并随时掌握运动员的到达情况。

五、按要求架设好信标台(竞赛地图中终点符号◎的中心,应是信标台的位置),并保证其正常工作。

六、与工作人员配合,组织、安排好到达终点的运动员和代表队其他人员休息、参观或乘车返回住地。

七、负责收集和汇报每场竞赛本组的工作及运动员犯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终点副裁判长:

协助终点裁判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终点联络裁判员(可由终点裁判长或副裁判长兼):

保持与起点指挥台联络畅通,接收和向有关人员转达指挥台的指令和信息,按要求及时向指挥台汇报到达终点的运动员人数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终点记录和验收裁判员:

准确记录到达终点的运动员号码和通过时间,回收竞赛卡片或计时指卡,检验有效找台数,并将到达时间和有效找台数登记在竞赛卡片上或输入读出器打印出来。

第六节 

成绩统计裁判组

第三十条 

成绩统计裁判长:

一、申请并检查、落实本组所需的各类竞赛器材用品。

二、协助起点裁判长进行电脑抽签和运动员出发顺序编排。

三、根据竞赛规则和规程要求,负责竞赛成绩的统计和公布。

四、负责提供竞赛成绩册样本,并及时交秘书长安排印发。

第三十一条 

成绩统计裁判员:

按要求编制各种统计表格,录入各种数据,并准确地进行统计工作。

第七节 

技术裁判组

第三十二条 

技术裁判长

一、申请并检查、落实本组所需各类竞赛器材用品。

二、根据竞赛规则和规程要求,检验测向机的辐射度和发信设备的技术指标。

三、负责理论试卷的命题、考核和判卷等组织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技术裁判员:

按要求检验测向机和发信设备并进行登记。

对合格者做出标记;

不合格者限期修理并复验;

有争议的交技术裁判长裁决。

竞赛出发顺序的编排

第三十四条 

竞赛前在仲裁的监督下,由成统裁判组进行电脑抽签或由起点裁判长组织代表队进行人工抽签,各获得一个签号。

然后根据“等间隔编排法”和签号,确定同队所有运动员的出发批次。

等间隔编排的基本方法:

一、根据竞赛规程,确定参赛队总数T、每队同组别最多允许选手人数G、同场竞赛的不同组别数I。

二、总出发批次P=T*G,同队同组别选手的间隔批次A=T,同队不同组别的间隔批次B=T/I(当有余数时,B取整数再加一)。

三、根据A、B、P计算出抽签单上的出发批次。

计算举例:

某抽签单签号为N,同场竞赛有三个组别,每一组别有3名选手,该抽签单上各组别的出发批次是:

男子组:

选手1第N批,选手2第(N+T)批,选手3第(N+2T)批。

女子组:

选手1第(N+B)批,选手2第(N+B+T)批,选手3第(N+2B+2T)批。

当出发批次的计算结果大于P时,应取其与P的差值。

计算举例:

某场竞赛队总数T=6,同组人数=3,不同组别I=3,签号N=6,P=T*G=18。

此时青年选手3的出发批次应为N+2B+2T=22,大于P,故该选手的正确出发批次是22-18=4(批)。

第三十五条 

为控制竞赛总时间,可由总裁判长确定增加每一批同组别(不同队)运动员的出发人数,以减少总出发批次。

测向机辐射度的检验

第三十六条 

检验场地应为室外场地。

在测试方向上长20米、宽5米以内应无障碍物、

电力线或其他电磁干扰源。

第三十七条 

检验测向机辐射信号用的80米波段或2米波段接收机分别架设高度为2米的垂直天线或水平半波振子天线(振子长度0.9-0.95米,振子位于最大场强的接收方向)。

第三十八条 

将被检验的测向机置于最高灵敏度状态,工作频率分别调定在竞赛频段的低端和高端,并将最大辐射方向对准相应波段的接收机天线。

当接收机收听不到辐射信号或收声距离不大于10米时为合格。

在竞赛频段内任一频率的辐射信号均不得超过10米。

竞赛场地的确定

第三十九条 

根据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在赛前选定足够的竞赛场地,并由隐蔽电台裁判长负责在竞赛地图上标明起点和终点的位置。

第四十条 

在竞赛开始前12小时内,由隐蔽电台裁判长和总裁判长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布台方案。

第四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总裁判长有权临时改变竞赛方案。

犯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十二条 

对处以增加测向时间5分钟以内的任何犯规行为,由裁判员认定;

对处以增加测向时间5分钟或5分钟以上的任何犯规行为,由裁判长认定。

第四十三条 

对非经裁判员直接认定的犯规,需经裁判委员会审核后按第四章犯规与处罚规定处理。

成绩统计

第四十四条 

个人单项成绩:

为运动员参加该项目的所有测向成绩相加。

第四十五条 

个人全能成绩:

在80米和2米两波段测向成绩均有效的运动员中评定,将其各场竞赛的测向时间和附加项目成绩(即理论考试和犯规处罚等折合的成绩)相加。

第四十六条 

团体成绩:

队团体成绩以竞赛中各队运动员的成绩相加评定;

组别单项团体成绩以其中2名最好运动员的成绩相加评定。

第四十七条 

按有效场次、找台数、测向时间的顺序评定名次。

成绩均相同时,名次并列,空出下一名次。

裁判器材故障和裁判技术失误

第四十八条 

隐蔽电台或其它竞赛器材发生故障,称裁判器材故障。

因技术原因造成竞赛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的,称裁判技术失误。

第四十九条 

出现裁判器材故障,应即予排除并及时向指挥台报告处理情况。

发生裁判技术失误应由总裁判长提出纠正方案。

第五十条 

隐蔽电台发信时间误差或起点监听台无法辩认其呼号的情况超过40秒,按一轮故障处理。

若发生隐蔽电台发信时间正确但电码点划有连、缺现象;

或隐蔽电台信号减弱但起点监听台可以辨认其呼号的情况,则不按故障处理。

警告处罚

第五十一条 

下列情况给予警告处罚:

一、代表队成员擅自出入起点预备区但未造成后果者;

二、将无线电通讯设备带入竞赛场地;

三、运动员未按规定跑道跑出起点终端线的。

增加测向时间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运动员在起点出发时抢跑,增加测向时间1分钟。

第五十三条 

运动员出发后又重返起点出发区或参观区,但未与本队成员接触者,增加测向时间3分钟。

第五十四条 

运动员出发后又重返起点预备区,但未与本队成员接触者,增加测向时间5分钟。

第五十五条 

竞赛中运动员有询问或讲话的一般行为,增加测向时间5分钟。

第五十六条 

竞赛中运动员有涉及电台方向的言论,当事者增加测向时间10分钟。

少找一台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下列情况判该队未出发、成绩最好的运动员少找一台:

一、领队、教练及随队人员偷测电台信号;

二、已出发的运动员重返预备区并与本队有接触的;

三、代表队其他成员在竞赛场地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的。

第五十八条 

下列情况判当事者少找一台:

一、运动员在前往赛区途中或在起点地区偷测电台信号;

二、运动员在搜索中造成隐蔽电台故障者;

三、运动员在竞赛场地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的;

四、竞赛中损坏运动员过台记录设备;

五、运动员在竞赛中互相提供器材、地图或技术性援助的。

第五十九条 

在竞赛途中,运动员之间有明显涉及电台方向的言行,视情节和后果判少找一部或数部电台。

第六十条 

超时30分钟,无正当理由不向就近裁判员报到者,判其后批出发的本队成绩最好的运动员少找一台。

第六十一条 

竞赛卡片上的印记或卡孔无法辨认时,不计该台成绩。

非运动员本人取得过台记录所寻找的电台,均为无效台。

取消本场成绩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况判该运动员本场成绩无效:

一、丢失号码布、竞赛卡片或记时指卡者;

二、竞赛中使用交通工具者;

三、不带测向机或使用与竞赛项目不符的测向机者。

第六十三条 

超过规定时间到达终点线者,本场成绩无效。

因犯规增加测向时间而超过规定时间者,不以超时论。

第六十四条 

以带人等不正当手段搞投机取巧或冒名顶替参加竞赛,取消参与者本人成绩。

取消竞赛资格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取消该运动员本场竞赛资格:

没有佩带大会颁发的号码布。

第六十六条 

下列情况判取消其竞赛资格:

一、在分年龄组的竞赛中,不符合年龄标准或慌报年龄,弄虚作假者;

二、破坏、伪造竞赛器材用品者。

第六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能参加竞赛:

一、在青少年竞赛报到时,无竞赛规程规定的出生证明者;

二、经检验,测向机不符合竞赛规则规定者。

第六十八条 

竞赛前,代表队不遵守规定进入封闭场地,取消代表队竞赛资格。

其他处理

第六十九条 

运动员未按要求到达竞赛起点地区或在下一批运动员已进入出发线而仍未到达者,以退赛论。

第七十条 

出发前,运动员因故退赛,领队或教练员应向起点裁判长递交书面报告,并约束退赛队员随领队、教练员活动,否则给予适当处罚。

第七十一条 

竞赛途中,运动员因伤病或机器发生故障而不能继续竞赛者,以退赛论。

退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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