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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班组长以上的干部或机关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一次,按对职工罚款额的2倍执行,中层干部按3倍执行,经营层领导按5倍执行。

二、采掘管理

第15条 工人已进行作业,顶板不得有浮石,每发现一块浮石,罚责任人员100—500元。

第16条 每个采场必须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出入口要有安全标志,缺出口或出口不通罚500元,缺一块标志罚100元。

第17条 单人不得到危险地点支护、排险,发现一人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18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老空区,每发现一人次罚责任人500元(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有安全措施者除外)。

第19条 扒装前必须洒水,打钻时必须采取除尘装置,未喷毛和未采取除尘装置的每次罚款200—500元。

第20条 井下工作面必须有长(不低于2.5米),短(不低于1.5米)两根排险钎具,达不到每缺一根罚100元。

第21条 破碎采场及巷道,不按设计要求支护,或支护跟进不及时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500元(特殊情况可现场临时决定)。

第22条 采场照明按不大于20平方米工作空间1个灯泡,大巷每10米设置一个灯泡、人行井按不大于6米1个灯泡,每缺一个灯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23条 采场人行井,未按要求架设板台罚200元,板台架设不牢固或板台杂物清理不及时罚100--200元。

第24条 破坏信号、安全设施、封闭标志,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25条 不准从不明情况的高处向下部扔掷东西,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造成后果的按事故处理。

第26条 掘进出现破碎带(指有冒顶现象出现)三日内没主动采取支护措施,拖后一天罚责任单位500元(特殊情况需立即支护的按检查意见办)。

第27条井下所有废旧川,必须清理干净,有坠落危险和无照明的,必须封闭加标志,每有一处未封闭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28条采场出矿穿严禁出现悬拱,严禁双层作业,采场内控顶高度不得超过2.3米,每发现一处罚款500--2000元。

第29条采场作业前必须进行立柱支护,较稳固的采场支护立柱密度不大于2m,破碎采场支护密度不大于1.5m,每发现一次不合格,罚款200—500元。

三、爆破管理

第30条炸药库、及临时炸药存放点不得超量存放爆破物品,爆破物品库必

须执行双人、双锁制度,每有一次不合格,罚款2000—5000元。

第31条必须严格执行支领清退手续,领还手续必须记录清楚不得涂改,未执行支领清退手续的罚责任人及保管员2000—5000元,记录不清或涂改每次罚保管员50—200元。

第32条炸药和雷管(导爆管)必须分两次拉运,不得同车运输,否则,罚驾驶员和当事人各500元。

第33条爆破物品不得放在驾驶室内;

在拉运过程中不得捎拉其他人员或材料,违者罚款500元。

第34条爆破员领取的爆破物品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得擅自销毁和挪做它用,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须当班退库,每违反一次罚款2000—5000元。

第35条 打残眼一次罚责任人100元,带盲炮作业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36条 放炮不设警戒一次罚责任人及责任单位500一2000元,并给予通报处分。

第37条 点炮后看回头炮一次罚责任人及责任单位1000一2000元。

第38条 单人打钻,单人放炮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39条 炮棍不准用金属材料代替,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40条 钻工工作结束后,风水管必须放整齐,每发现一次不按要求摆放,罚责任人200元,风水管漏风、漏水一处罚款100元。

第41条 放炮员待炮响后15分钟方可离开警戒地段,爆破警戒人员必须可靠(警戒人员没撤离前任何不准进入危险区),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500元。

第42条炸药与导爆管不得存放在一起,炸药与导爆管乱堆乱放,不放入专用木箱、专用木箱未上锁,每次罚款2000--5000元。

四、提升运输管理

第43条 乘罐笼上下人员必须放下罐笼防护链,发现一次不放安全链每人罚款200元,信号工罚款200元。

第44条 乘罐不关井口、中段安全门一次罚乘罐人200元,罚中段信号工或发送信号人员200元。

第45条 乘罐不准吸烟,发现一次罚吸烟者100元。

第46条 乘罐两端人员必须手把扶手面朝外,违规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第47条 超员乘罐罚信号工200元,乘罐人员每人罚款100元。

第48条 罐内人货混装罚乘罐人员及中段信号工每人200元。

第49条 卷扬机工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50条 双人顶岗的岗位发现单人顶岗每人罚200元。

第51条 在井下、井上工作岗位睡岗、串岗、脱岗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52条 操作原因造成竖井罐笼过卷、过放或罐笼运行不稳,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罚款1000~5000元,并给予通报处理,发生伤亡事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53条在无信号工指挥情况下私自开动卷扬机,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第54条 钢丝出现断丝数目超过规定或没出现断丝但已到了寿命期,车间应提前做好进货计划,未按隐患通知单要求更换每拖一天罚500元。

第55条 开闭锁门截罐,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0元,造成事故按事故处罚办法处理。

第56条 发现闭锁失灵、罐笼安全保护盖失灵或过卷装置等安全防护失灵继续工作,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57条 闭锁处于正常,信号工、运输工为图省事不利用或将闭锁连起来,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人)500元。

第58条 斜井、竖井的中段阻车器、安全门、挡车网、罐笼内挡车杠失灵后必须立即修复后方可继续生产,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59条 斜井攀车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平巷坐矿车一人次罚款500元。

第60条过卷装置、深度指示器失灵后继续生产,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人)200-500元。

第61条 信号声光不齐缺一项罚责任单位100元,损坏后当日没修罚款200元,以手势代替信号罚款100元。

第62条 信号按钮不灵敏,发现一次罚所在单位100元。

第63条电机车线吊挂高度,必须符合GB16423规定(井下车场不低于2m,主要运输巷道不低于1.8m)每有一处不合格罚款200元,电机车线与金属支架交叉处应用绝缘物隔开,没有一处不合格罚款200元。

第64条人力推车每人只允许推一辆车,同方向行驶的车辆,车辆间距空车不小于10m,重车不小于15m,每违反一人次罚款100元。

五、机电管理

第65条 电气设备、电缆上部周围不准放衣服、物品或烘烤、晒鞋袜等,违者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66条 无证不准操作电气焊、卷扬机、水泵和其它设备、设施,违者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67条 井下变压器必须放在支架上,不准直接放在地上,一处达不到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68条电缆不得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第69条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净距不小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架设不合格一处罚款100—200元。

第70条 所有启动开关必须有安全可靠的保护盖,发现一处不合格罚100元(指有裸露现象的)。

第71条 所有转动设备的外露部分必须有牢固的护罩,每缺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架设不牢一处罚100元。

第72条 检修电器、线路时必须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牌,并有专人看管,一项达不到要求罚责任单位(人)500元。

第73条 不准带电作业,设备运转时不准检修,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人500元,36V明线头一处罚款100元,大于36V明线头一处罚款200元。

第74条 电焊机两端必须有防护罩,接线合乎要求,一处达不到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75条 所有电器设备、变压器必须有可靠的接地线,每缺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76条使用手持电具、电钻等手持工具必须接有漏电保护,每有一项达不到罚责任单位200元。

六、通风防尘

第77条 井下工人带炮烟作业,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局扇不运转使工作面有害气体超标或缺氧每有一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第78条独头掘进作业面压入式风筒离工作面超过10米,抽出式超过5米,每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第79条井下风门、风墙有一处被破坏影响通风效果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第80条井下风带必须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不得漏风,每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第81条井下干式作业面无除尘装置,每有一次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82条独头作业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否则,每次罚款200—500元。

第83条严禁乱动消防水管,消防水管不得挪作他用,每有一次罚款100--200元.

七、安全文明生产

第84条 安全文明生产基本标准是:

井下:

(1)巷道无杂物、无积水、无粪便、无大石。

(2)管路安装要一平、二直、三不漏。

(3)动力电缆必须架设在风水管上方,架设平直,高低压电缆相距100mm,低压电缆相距50mm,电缆不得于与其它金属构件接触。

(3)有安全标志、有照明、井下中段、采场有两个安全出口。

(4)水沟、道路畅通。

地面:

(1)设备、工具、工作场地清洁。

(2)无油污、无灰尘、无跑漏。

(3)物料摆放整齐。

每有一处不合标准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第85条 工作房内不得存放杂物,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86条 生产岗位安全标志丢失一块罚责任人(单位、班组)100元。

故意损坏,涂改安全标志一次罚款200元。

第87条 各种安全设备、设施损坏后采取措施修复,每有一项不合格罚责任单位200-2000元。

第88条 电缆、灯线、电机车线架设必须平直吊挂必须符合要求并与其它金属物保持安全距离,每有一处达不到罚200元。

八、车辆管理

第89条 翻斗车内不准拉人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人)2000元。

第90条 不准开带病车上路,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91条 驾驶员随便交予无证人员驾驶,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第92条 不遵守冬季四防规定,发生事故,冻坏机器一次罚款1000元。

第93条 酒后驾车,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0~2000元,直至下岗。

九、安全教育培训、基础工作管理

第94条 新工人上岗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有一级教育不合格不得安排作业,否则,发现一次违犯规定罚有关单位200元。

第95条 车间(科室)必须与班长、班长与工人必须签定本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每缺一份罚款100元。

第96条 各生产班组必须召开班前会议并留有记录,缺一项罚本班100元,弄虚作假一次罚本班200元。

第97条 车间必须建立安全例会记录、安全活动日记录、检查记录、支护检查记录、隐患整改原始记录,每缺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98条 所有岗位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并张贴上墙,每缺一项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99条 新工人上岗作业必须执行以师代徒制度,有一人次没执行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第100条 调换工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再培训,有一人次没培训上岗罚责任单位100元。

十、选冶厂

第101条新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每发现一人次无证上岗,给予罚款100元。

第102条上岗前,根据岗位存在的风险,必须佩戴齐必要的劳保护品,没发现缺少一样护品,给予50-100元罚款。

第103条每一位职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档案,没缺少一本给予100元罚款。

第104条上岗、下岗前,必须召开班前、班后会议,要认真听讲,本岗位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在会议上交代清楚,作好记录,记录上要有亲自签名,否则给予50-100罚款。

第105条必须现场做好交接班记录,发现不在现场交接班或编造交接班记录,发现一次给予50元罚款。

第106条在处理故障、更换部件、局部调整设备部件、调整皮带松紧、清扫设备时,必须停车进行,否则,没发现一次给予扣款100元。

第107条人员进入停止运转的设备内部或上部,事前应用操作牌换电源牌,切断电源,锁上电源开关,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标志牌,不按规程操作,每发现一次给予200元罚款。

第108条上班时必须穿戴好劳保护品,严禁赤脚,披着衣服,或者穿着拖鞋上班。

女工上班时要把发辫束扎在工作帽内。

每违章一项罚款100元。

第109条凡来选冶厂参观人员必须经车间同意由专人带领,否则不准进入厂房。

每发现一次给予扣款100元。

第110条岗位操作中不准弄虚作假造成流程数据偏差,各种记录要齐全,并填写及时、完整、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或随意更改,不得缺页,记录完后及时上交车间保存留底,每违反规定一次给予200元扣款。

第111条不准跨越皮带或其他高速运转设备,没发现一次给予扣款100元。

第112条在设备检修时,必须将所有开关置于停止位置,并挂好标志牌,不履行操作规程,没发现一次给予扣款200元。

第113条凡是登高作业超过基准面2米以上者,必须佩戴安全带,不带安全带没发现一次给予扣款100元。

第114条特种设备及主要设备检修完毕后,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各自签字后,方可开车,否则,没发现一次给予扣款200元。

第115条对机械转动裸露部分均应设立安全防护罩,防护装置不得随意拆除,随意拆除者没发现一次给予扣款200元。

第116条对于吊装重型设备,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审批,并通知安全人员进行监护,否则,给予扣款500元。

第117条所有的电气设备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每发现一处接地不合格,给予扣款100元。

第118条电工检查、检修电器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在开关处挂上安全牌,除检修电工外,任何人不得移动安全牌。

否则,给予500元扣款。

第119条设备操作工人每小时必须检查一次电动机运转情况(温度、声音、振动等),如发现故障应立即找值班电工处理,否则,出现问题给予2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者给予5倍罚款。

第120条禁止在电器设备上悬挂衣服或其它物品,禁止用湿手触摸电器,禁止将水、酸或其它药剂等洒在电器上。

否则,每发现一次,给予扣款200元。

第121条在潮湿或金属设备内进行检修工作时,必须采用低压(36伏以下的)安全灯照明。

否则,给予200元扣款。

第122条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清扫栏杆、平台和走梯,发现一次不合格给予扣款50元。

第123条道口和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点,均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否则,给予扣款100元。

第124条在光线不足的场所或夜间进行检修,应有足够的照明,否则,给予扣款100元。

第125条多层作业或危险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并采取防护措施,否则,给予200元扣款。

第126条遇到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进行露天高出作业,否则,给予100元扣款。

第127条原矿、精矿及尾矿的取样点设置在不安全位置的,每处给予扣款200元。

第128条停车处理固定格筛卡矿、粗破碎机棚矿,以及进入机体检查处理故障时,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长度只限到作业点,并设专人监护,否则,给予扣款200元。

第129条干式筛分作业应有除尘设施,并在密封状态下工作,否则,给予100元扣款

第130条球磨机“涨肚”时,应立即停止给料,然后按“前水闭,后水加”

的原则进行,否则,给予扣款200元。

第131条浸出车间应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剂,防毒面具,并应妥善保管和定期检查其效能。

每个职工都应学会解毒药剂、防毒用具的使用方法于急救措施,每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给予扣款200元。

第132条浸出车间应设通风排毒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正常,否则,给予扣款200元。

第133条进入浸出槽等有毒容器检修时,应首先排毒达到规定安全值后,穿戴好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在专人监护下进行操作,否则,给予500元扣款。

第134条化学用品应按其性质(剧毒、易爆、易燃、易潮、怕光等)进行分类储存、液体与固体应分开储存,否则,每有一处不合格给予200元扣款。

第135条易燃、易爆药品应远离火源,分别储存于低温、干燥地点,否则,给予200元扣款;

第136条对于易燃及易发生泡沫的药品,不应在密闭的情况下剧烈摇晃,以免发生爆炸,否则,给予扣款200元。

第137条储存药品,应有明显的标签,对有毒、易爆药品还应该有特殊标识,不应随便弄掉标签,以免错用药品发生危险。

每有一处不合格给予扣款200元。

第138条剧毒药品应严加管理,应有关部门批准签字限量领用,用后剩余部分,领取人应亲自办理归库手续,或交指定的专人处理,否则,给予扣款200元。

第139条对剧毒、刺激性和麻醉性以及挥发性的药品,应在通风条件良好的通风厨内操作,每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给予扣款200元。

第140条取用有毒或剧毒药品时,应使用移液管,不应用口直接吸取,否则,给予200元扣款。

第141条搬运桶装或坛装的强酸、强碱,应两人进行,否则,给予200元扣款。

第142条配置酸碱溶液时,应将在浓酸、浓碱缓慢倒入量好的水中,而不应将水倒入浓酸浓碱里,否则,每发现一次给予扣款200元。

第143条尾矿输送为固定专人分班巡视检查维护管理的扣款200元,发生淤泥、堵塞、爆管、喷浆、渗漏、坍塌等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扣款200-500元。

第144条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根据对人的危害程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护网和安全遮拦,未按规定设置的给予扣款200元。

第145条冶炼厂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阀门,泄压和排空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监控、报警系统设施运行必须安全可靠、完整,唯有一项达不到或不符合,给予扣款200-500元。

第146条企业应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其他危险性作业等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有一项没做到,给予扣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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