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年度检查验收方案最终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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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69号)
(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十三)《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林退发[2008]146
号)
第八条造林密度标准
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
(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第九条造林地区类别
造林地区类别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包括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
以《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的附录D和《京
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附件一为准,名单详见附3。
干旱半干旱地区:
包括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全省范围。
干热(干旱)河谷地区:
以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局正式批
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已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人工造林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
造林成活率是指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
造林总株数按以下方法确定:
实际造林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区间内时,实际造林
株数计为造林总株数;
实际造林株数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时,最低合理初植密度计
为造林总株数;
实际造林株数高于最高合理初植密度时,最高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
总株数。
人工造林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表
造林地区类别
成活率等级
合格
待补植
失败
一般地区
成活率≥85%
41%≤成活率≤
84%
成活率≥70%
成活率≤40%
特殊地区
69%
第十一条人工造林保存标准和成林标准
(一)人工造林保存标准
造林保存标准根据植被配置类型分别以郁闭度、覆盖度或株数保存率确定。
郁闭
度是指单位面积乔木树冠投影覆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
覆盖度是指单位面积灌木对地
表遮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
株数保存率是指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
具
体保存标准如下:
人工造林保存标准表
植被配置
保存标准
类型
乔木林
郁闭度≥0.20或一般地区株数保存率≥
80%(特殊地区株数保存率≥
65%)
灌木林
覆盖度≥30%或一般地区株数保存率≥
乔灌混交林
(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或一般地区株数保存率≥
80%(特殊地区
株数保存率≥65%)
(二)人工造林保存面积成林标准
乔木林:
郁闭度≥0.2。
灌木林:
覆盖度≥30%。
乔灌混交林:
(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
第十二条封山育林对象、类型和方式
3
封育对象:
封育前地类为符合封育条件的无林地或疏林地。
封育类型:
指通过封育措施,封育区预期能形成的森林植被类型,按照培养目的和目的树种比例分为乔木型、乔灌型、灌木型、灌草型和竹林型五个封育类型。
封育方式:
分为全封、半封和轮封。
全封是在封育期间,禁止除实施育林措施以外的一切人为活动的封育方式;
半封是在封育期间,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施全封,其他季节按作业设计进行椎采、割草等生产活动的方式;
轮封是在封育期间,根据封育区具体情况,将封育区划片分段,轮流实行全封或半封的封育方式。
第十三条封山育林实绩小班合格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上年度封山育林小班为合格小班:
1、符合下列封育条件之一
(1)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均匀的针叶母树每亩2株以上或阔叶母树每亩4株以
上;
如小班同时有针叶母树和阔叶母树时,(每亩针叶母树/2+每亩阔叶母树/4)≥1则
符合条件;
(2)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每亩6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苗每亩40株以上;
如
小班同时有针阔叶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每亩针叶幼苗/60+每亩阔叶幼苗/40)≥1则
(3)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树每亩4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树每亩30株以上;
小班同时有针阔叶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每亩针叶幼树/40+每亩阔叶幼树/30)≥1则
(4)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每亩40个以上或灌木丛每亩50(沙
区10)个以上;
(5)有分布较均匀的毛竹每亩6.7株以上、大型丛生竹每亩6.7丛以上或杂竹覆盖度在10%以上;
(6)除上述条款外,不适于人工造林的高山、陡坡、水土流失严重地段及沙丘、
沙地、海岛、沿海泥质滩涂等经封育可望成林(灌)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
(7)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I、II级树种或省级重点保护树种的地块;
(8)封育小班中同时存在针阔母树、针阔幼苗、针阔幼树、灌木时,根据封育类
型,采用综合参数值确定,综合参数值≥1时,符合条件。
乔木型综合参数值=每亩针叶母树株数/2+每亩阔叶母树株数/4+每亩针叶幼树株
数/40+每亩阔叶幼树株数/30+每亩针叶幼苗株数/60+每亩阔叶幼苗株数/40
乔灌型综合参数值=每亩针叶母树株数/2+每亩阔叶母树株数/4+每亩针叶幼树株数/40+每亩阔叶幼树株数/30+每亩针叶幼苗株数/60+每亩阔叶幼苗株数/40+每亩灌木丛数/50(或沙区每亩灌木丛数/10)
2、设置了明晰的固定标志。
3、落实了职责明确的管护机构和人员。
4、制定了技术合理的封育制度和封育措施。
5、已实施或准备实施封育措施。
6、建立了封山育林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封山育林成效小班合格标准
按封育类型分别确定封山育林成效调查小班是否达到成效合格标准。
(一)乔木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郁闭度≥0.20;
或者平均有乔木树种70株/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二)乔灌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乔木郁闭度≥0.20;
或者灌木覆盖度≥30%;
或者有乔灌木90株(丛)/亩以上(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70株(丛)/亩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
(三)灌木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灌木覆盖度≥30%;
或者有灌木70株(丛)/亩以上(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60株(丛)/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四)灌草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20%(年均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区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15%);
或者有灌木60株(丛)/亩以上(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50株(丛)/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五)竹林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有毛竹30株/亩以上或杂竹覆盖度≥40%,且分布均匀。
第十五条林带确认标准
林带行数在两行及两行以上,且乔木林带行距≤4m、灌木林带行距≤2m。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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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片林调查;
乔木林带带距>
8米、灌
木林带带距>
4米的,按林带调查。
第十六条面积误差允许范围
小班面积允许误差为5%。
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检查结果为准,但核实的小班面
积不能大于上报面积,计算结果中的面积核实率、合格率、保存率最高为100%。
第十七条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造林成活率
和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其它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八条管理类指标标准
作业设计:
人工造林作业设计程序和内容须符合《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
退发[2003]90号)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的规定,封山育林作业设计
须符合《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15163-2004)的规定。
基本要求须有设计
说明书、设计图和表。
检查验收:
须有检查验收成果材料,并能反映作业时间、作业地点、面积、树种
及作业质量等基本内容。
档案:
须有文字及图、表等基本资料,并符合《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
退字[2003]33号)的规定。
管护:
采取了封禁等管护措施,小班内无明显人畜破坏迹象,经济林采取了水保
措施等。
封山育林的管护还应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按设计要求建设封护设
施。
抚育:
人工造林小班按作业设计要求连续进行3~5年抚育作业,每年1~3次。
育林:
封山育林小班中进行过人工补植(补播)、平茬、断根复壮、除草、破土
整地、沙障固沙、抗旱浇灌等人工辅助育林活动。
林权证发放:
以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依据。
第三章检查验收方法
第十九条资料收集
(一)省级资料收集
1、相关年度国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退耕还林计划及完成情况。
2、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总结材料、省级复查材料。
3、相关规定和管理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县级资料收集
1、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分解及完成情况。
2、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文件(包括作业设计变更文件)。
3、县级自查材料。
包括各年度退耕还林小班绘制到同一张地形图(比例尺原则上
要求大于或等于1∶25000)上的验收图、小班登记表、自查报告等。
包括确权发证、档案管理、政策兑现、管护措施、承包合同等。
5、其他相关材料。
被检查验收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上资料。
第二十条检查验收面积和单位的抽取
(一)县级自查
各工程县年度检查验收范围内的退耕还林面积逐小班100%检查验收。
(二)省级复查
实绩和成效检查验收均在县级自查上报合格(保存、成效合格)面积基础上,随
机抽取20%~30%的县(各项面积复查县可重复)进行复查,各项复查面积为全省县级
自查上报合格(保存、成效合格)总面积的5%~10%,其中各林种复查面积比例与总面
积核查比例相应一致。
复查县某项应查面积=[全省该项上报合格(保存、成效合格)总面积×
复查面积
比例]×
(复查县该项面积/∑复查县该项面积)
(三)国家核查
实绩和成效检查验收均在省级复查后确认上报的县级自查上报合格(保存、成效
合格)面积基础上,随机抽取10%的县(各项面积核查县可重复)进行核查,各项面积
核查省级复查后确认上报的全省县级自查上报合格(保存、成效合格)总面积的2%~
5%,其中各林种核查面积比例与总面积核查比例相应一致。
核查县某项应查面积=[全省该项上报合格(保存、成效合格)总面积×
核查面积
(核查县该项面积/∑核查县该项面积)
(四)省级复查、国家核查单位抽取
省级复查县、国家核查县分别由其核查组织单位抽取;
核查乡由核查工组抽取,
抽取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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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复(核)查县各乡各项上报合格(保存、成效合格)面积填入抽乡表(见附2),
并按上年度人工造林合格总面积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序,构成抽乡闭合环。
2、按规定的起始号,加上间隔数,机械抽取乡,如闭合环中循环抽取乡重复时,
按顺序加1继续抽取。
起始号、间隔数由各核查组织单位确定。
3、按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累计抽中乡各分项上报面积,当其达到相应应查面积要求(±
10%范围内)时,抽中乡即为核查乡,核查乡上报的该项面积全查;
当累计面积还不满足相应的应查面积时,继续向下累计下一个抽中乡,直至达到要求,下
一个抽中乡只查该项上报面积;
当抽中乡累计面积超过应查面积±
10%范围时,最后一个抽取乡按面积最接近的原则变通确定,若变通仍无法满足要求时,在最后一个乡中
随机抽取核查村,直至满足要求;
当封山育林面积均集中分布在某个乡或村时,可直接随机抽取小班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面积核查
(一)面积测量
在原有区划小班基础上,以小班为单位测量面积,可视情况分别采用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25000的验收图、丈量或GPS定位等技术进行面积测量。
(二)面积认定
1、所有检查验收面积必须在国家下达到省的计划和省分解到县的计划范围内,退
耕地还林面积还须具有退耕还林合同、作业设计等基础资料,否则为不核实面积。
2、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位置及形状基本一致时,对小班面积进行现地求算,
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与小班上报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的,承认其小班上报面积;
求算
出的小班面积与小班上报面积误差超过允许范围的,当求算面积小于上报面积时以求
算面积为准,否则仍以上报面积为准。
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形状、边界不一致,但位置基本正确时,现地重新测
量,测量求算小班面积与小班上报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的,承认其小班上报面积;
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与小班上报面积误差超过允许范围的,当求算面积小于上报面积时
以求算面积为准,否则仍以上报面积为准。
当现地核对的人工造林小班与验收图位置及形状有明显出入时,如合同、作业设
计等基础资料齐全,且退耕农户享受政策补助的地块一直是该地块,则按正常情况进
行验收,否则按不核实处理;
当人工造林小班内退耕地还林地块与非退耕地还林地块
交错时,逐块落实退耕地还林地块面积后,累计确定小班面积。
当现地核对的封山育林小班与验收图位置及形状有明显出入时,其面积按不核实
面积处理。
3、退耕地还林前地类必须是耕地,否则为不核实面积。
4、封山育林对象符合要求、且有经审批的作业设计面积才予核实,否则为不核实
面积。
5、同一小班不同年度重复上报时,认定为计划年度在先的造林面积。
6、由于林地征用占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异地重造的退耕地还林小班,以变更的
退耕还林合同和作业设计为依据认定面积。
7、重新造林小班达到保存(成活)标准的,认定保存面积。
8、林草复合型小班内林木达到保存标准时,认定为退耕地还林保存面积。
(三)林带面积调查
林带面积=[(林带行数-1)×
行距+4(灌木2米)]×
林带长第二十二条生态林、经济林认定
执行《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的规定,其中涉及的造林密度标准,执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郁闭度(覆盖度)调查
(一)郁闭度调查
郁闭度采用样点、样线等方法调查。
采用样点调查的,在小班内均匀设置30-50个样点抬头观察,统计在林冠遮盖下的样点数计算郁闭度;
采用样线调查的,在小班
内设置50-100米长、5m宽的测线,或按小班对角线设置5m宽的测线,量测树冠投影计算郁闭度。
(二)覆盖度调查
采用样方、样带等方法调查。
采用样方调查的,在小班内均匀设置30-50个2m×
2m的样方,调查灌木树冠投影计算覆盖率;
采用样带调查的,在小班内设置50-100米长、5m宽的测线,或按小班对角线设置5m宽的测线,量测灌木树冠投影计算覆盖度。
第二十四条成活率(保存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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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三年的人工造林调查成活率,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调查保存率。
成活率和保存率均采用样行、样地等方法进行调查。
样行或样地调查的面积比例:
当小班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样行或样地面积应不少于小班面积的5%;
100-450亩应不少于3%;
450亩以上应不少于2%;
防护林带调查面积比例为10%。
样行或样地根据小班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性的地段,样行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行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行。
样地设置为带状样地,带宽5米,机械布设,样地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个。
对林带设置样段进行调查,样段长20米,样段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个样段。
在样行或样地内计数总的人工造林株数(包括死苗、缺苗)以及保存株数。
按穴造林如每穴造林株数或保存株数多于一株,均按一株计算。
第二十五条
封山育林小班株数调查
株数调查采用样圆调查法,在小班内机械布设面积
2
10m(半径1.79m)样圆进行调
查。
样圆数量按下列标准布设:
小班面积1-75亩,不少于6个。
小班面积76-150亩,不少于8个。
小班面积151-300
亩,不少于10个。
小班面积在300亩以上,不少于
15个。
小班平均每亩株数计算公式如下:
1
n
X
xi1000
15
i1
X:
小班平均每亩株数
xi
:
样圆内母树、幼树、幼
苗、毛竹等株数和灌木
丛数
样圆数
第二十六条
植被配置类型调查
植被配置类型分乔木林、灌木林、乔灌混交林三个类型。
乔灌混交时,乔木树种达到郁闭度或株数保存率要求的,为乔木林;
乔木树种没有达到郁闭度或株数保存率要求,而灌木树种达到了覆盖度或株数保存率要求的,为灌木林;
乔木树种和灌木树种均未达到相应保存标准的,为乔灌混交林。
第二十七条小班调查表填写
对外业小班调查表及时进行检查、整理,确保外业小班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规范、准确。
小班调查表及填写说明详见附1。
第四章汇总与指标计算
第二十八条各级检查验收结果汇总与计算
(一)县级自查汇总
县级自查根据小班调查表直接汇总各类面积。
(二)省级复查结果计算与确认
省级复查根据各项检查验收内容的抽查面积分别计算面积核实率、面积合格率、
面积保存率、面积成效合格率等主要指标,复查县某项主要指标<
90%(针对上报面积
计算的指标)的,需要求该县对该项内容重新组织县级自查,并重新上报自查结果;
对于主要指标≥90%(针对上报面积计算的指标)的,也应扣除相应不核实(合格、保存、成效合格)面积,对县级自查上报结果进行修正并落实到小班,经修正后的县级自查结果作为省级复查结果,上报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
(三)国家核查结果计算
国家核查根据抽查面积分别计算各类核查指标。
第二十九条核查指标计算
(一)上年度人工造林实绩核查指标计算
1、面积核实率=∑小班核实面积/∑小班上报面积
2、上报面积合格率=∑小班合格面积/∑小班上报面积
3、核实面积合格率=∑小班合格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4、计划合格率=(上报面积×
上报面积合格率)/计划面积
5、作业设计率=∑有作业设计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6、验收率=∑经过验收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7、建档率=∑已建档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8、管护率=∑有管护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11
9、抚育率=∑经过抚育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10、林权证发放率=∑已发放林权证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二)上年度封山育林实绩核查指标计算
5、验收率=∑经过验收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6、建档率=∑已建档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7、育林率=∑经过抚育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三)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保存情况核查指标计算
1、面积保存率=∑达到保存标准小班保存面积/∑小班上报面积
2、计划保存率=(上报面积×
面积保存率)/计划面积
3、成林率=∑达到成林标准小班保存面积/∑小班保存面积
4、验收率=∑经过验收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5、建档率=∑已建档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6、管护率=∑有管护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7、林权证发放率=∑已发放林权证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四)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成效核查指标计算
2、上报面积成效合格率=∑成效合格小班面积/∑小班上报面积
3、核实面积成效合格率=∑成效合格小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