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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领导班子和区管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八条综合运用民主测评、考核组检查、实绩分析等方式,将平时考核情况与年终考核情况相结合,注重综合分析研判,辩证地看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前任基础与现任业绩、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既看发展成果,又看发展成本与代价,既注重考核显绩,更注重考核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既考核尽力而为,又考核量力而行,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领导班子和区管干部的政绩,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章实绩考核

第九条实绩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完成区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区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及为民办实事,市委、市政府考核指标及各部门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情况进行定量考核。

第十条对乡(镇)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重点考核推动花溪实体经济发展、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和保障民生、社会治理、城市文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和加强党的建设,提高教育文化、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和人民健康状况水平的能力和成效,不能简单地以国内生产总值及增长率衡量工作实绩。

对区直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区管干部,重点考核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上级对口部门的沟通协调,完成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任务、重要工程和重点项目,各项工作助推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情况。

第十一条实行工作任务书制度,把本单位目标任务量化分解到主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区管干部承担的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每年初,各单位要对照本单位与区委、区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经集体研究后将各项工作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形成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任务书,上报区委组织部和区督办督查局,作为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年中有分工调整的及时报区委组织部和区督办督查局备案。

第十二条区督办督查局对各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按区委、区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向区委组织部和被考核单位提供被考核单位的综合目标考核得分。

领导班子考核得分由区委组织部计算,区管干部实绩考核得分由各单位计算后报区委组织部审定。

第四章德的考核

第十三条采取反向测评方式,对区管干部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进行考核,并转化为定量分值,作为年度考核扣分项;

考核中反映较大的,考核组要进行调查核实,并作为评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重点考核坚定理想信念的情况,主要看在重大政治考验面前保持政治定力,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坚定花溪发展信心,对工作极端负责,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抵制权钱色诱惑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五条重点考核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深入了解自觉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团结,保证政令畅通,坚持民主集中制,守纪律、懂规矩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六条重点考核行为操守和廉洁自律的情况,深入了解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章作风考核

第十七条采取反向测评方式,对区管干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改进作风要求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转化为定量分值,作为年度考核扣分项;

第十八条重点考核区管干部是否存在顾头不顾尾、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老大”心态重、自私自利、责任心不强、安于享乐等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第十九条重点考核区管干部是否敢担当责任、敢担当困难、敢担当风险、敢担当失误,面对大是大非敢于坚持原则,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第二十条以为民务实清廉为重点,深入考核区管干部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第六章落实力执行力考核

第二十一条对区管干部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将理念转化为行动、将行动转化为实绩,推动科学发展、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转化为定量分值。

第二十二条重点考核是否主动抓落实、抓执行,加强沟通协作,充分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确保各项工作快速、有效推进。

第二十三条重点考核是否吃透上情、外情、内情,积极应对复杂局面,出实招,办实事,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真正把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重点考核是否坚持全区发展“一盘棋”,对内统筹、对外协调,从整体层面谋划推进工作,打开工作新局面。

第二十五条重点考核是否严格要求、严格监督,坚决整治“庸懒慢浮贪”、“吃拿卡要报”等现象,把落实和执行的实际行动、实际效果作为衡量工作的标杆,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把工作干出水平、干出质量、干出成效。

第七章“辛苦指数”测评

第二十六条开展“辛苦指数”测评,对区管干部完成工作的“过程”情况进行考核,并转化为定量分值。

第二十七条“辛苦指数”测评的内容是领导干部完成工作的“量”和“质”以及付出的努力,测评分值作为年度考核综合得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关联度,采取“上评下”、“主官评成员”、“下评上”的方式,进行“多维度”

测评。

“上评下”,是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联系领导,根据平时工作了解情况,对分管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评价。

“主官评成员”,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平时工作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区管干部进行评价。

“下评上”,是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范围内,对领导干部进行评价。

第八章平时考核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半年和年终要对照工作任务书对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并将书面工作总结报区委组织部,由区委组织部送分管区领导进行评价,在年度考核时转化为定量分值。

第三十条加强对领导班子和区管干部的日常了解和综合研判,通过谈心谈话、实地调研、专项检查、重要工作督查、座谈交流、参加民主生活会等方式了解干部,强化对领导班子和区管干部的经常性考核,全面掌握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工作表现。

第三十一条综合各类考核情况以及纪检、巡视、审计、信访等方面意见,及时掌握领导班子的整体结构、运行情况、工作实绩、优化方向,分析区管干部的履职成效、学习能力、作风表现、廉洁从政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对区管干部在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工作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突发事件等关键时刻的工作表现进行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干部的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章考核程序

第三十三条述德述职述廉。

领导班子和区管干部按照职能职责和有关要求,对本年度思想政治建设、工作完成情况、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以书面或会议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德述职述廉。

第三十四条民主测评。

在领导班子述职和区管干部个人述德述职述廉的基础上,召开民主测评会议,对领导班子和区管干部进行全方位评价。

第三十五条区直部门参加测评大会的人员范围一般为:

1.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对口部门主要负责人;

2.近三年退下来的本单位科级干部;

3.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包括本单位(本系统)内的区党代表、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党外人士代表、离(退)休老同志代表、一般干部职工代表等。

本单位人数少于50人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本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的,应参加人数不低于50人。

除本款1、2项参加人员范围外,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由考核组在本款第3项人员范围内随机确定。

实际参加人数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

第三十六条乡(镇)参加测评大会的人员范围一般为:

1.全体干部职工;

2.村(居、社区)主要负责人;

3.上级驻本地部门主要负责人;

4.离退休老同志代表;

5.乡(镇)本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党外人士代表等。

参加测评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比例,一般分别不得低于除上述1——4类参会人员中“两代表”以外的总数的25%,一般要确保“两代表”在本届领导班子任期内参加1次以上民主测评大会;

6.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在大会测评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资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听取意见。

第十章考核结果形成

第三十八条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领导班子,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

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下60分(含60分)以上的领导班子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领导班子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2.民主测评总体评价意见“好”得票率达到90%以上。

(二)确定为“良好”等次的领导班子,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

2.民主测评总体评价意见“好”和“较好”得票率达到70%以上。

(三)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不低于80分(含80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确定为“合格”等次:

1.民主测评总体评价意见“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70%,且“差”得票率不高于30%;

2.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其他应评为“合格”等次的情形。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一般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下60分(含60分)以上的;

2.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其他应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情形。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一般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2.民主测评总体评价意见“差”得票率高于30%;

3.因主观原因导致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差距较大的;

4.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应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区管干部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区管干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应在90分以上(含90分);

2.民主测评总体评价意见“优秀”得票率不低于70%,且“优秀”和“称职”得票率不低于90%。

(二)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区管干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下80分(含80分)以

2.民主测评总体评价意见“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且“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低于三分之一。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管干部,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下60分(含60分)以上;

2.民主测评总体评价意见“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且“不称职”得票率不超过三分之一;

3.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但工作实绩不突出,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失误,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4.其他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情形。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管干部,一般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2.民主测评总体评价意见“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

3.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4.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的;

5.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责任心不强、反应迟缓、措施不实、工作不力等表现较差的;

6.其他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的情形。

第四十条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班子正职和分管副职当年一般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违背科学发展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被追究责任的;

(二)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职责范围内因工作不当或失误,或不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在职科级干部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处分或干部职工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本单位受到中央、国务院,中央有关部门(单位),省委、省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委、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或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

(六)违反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选人用人,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生态文明建设主要指标或同步小康核心指标未完成的;

(八)社会管理和群众工作年度考核排名最后三名的;

(九)乡(镇)未完成招商引资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

(十)有其他不得确定为“优秀”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区管干部被立案调查、受党政纪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按照《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

行)》(黔组通〔2019〕135号)、《关于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共产党员受党政纪处分后年度考核和职务、级别、工资处理办法》(黔纪发〔2019〕1号)等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稳定、节能减排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当年只能评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区管干部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十三条《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群众安全感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委厅字〔2019〕43号)规定的考核对象,在“群众安全感”考核中,被“通报批评”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被“警示并限期整改”的,评为“称职”及以下等次,被“黄牌警告”的,评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或当年群众安全感指数低于75%(含)被“一票否决”而予以问责的,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四十四条区领导对分管区直部门领导班子评价意见为“一般”及以下的,该领导班子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区管干部年终评价意见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该区管干部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十五条领导班子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单位,区管干部优秀名额以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区管干部总人数的20%、15%、10%确定,按比例计算名额时采取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的方式,不足1名的按1名计算;

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单位,优秀名额以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区管干部总人数的5%确定,按比例计算名额时采取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的方式;

评为“不合格”单位的区管干部当年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十六条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合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民主生活会、个别谈话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领导班子和区管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建议,报区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

领导班子考核等次、领导班子正职(含设常务副职单位的常务副职)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报区委审定。

区管干部拟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由区委组织部进行考察,报区委审定。

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和区管干部,由区委组织部在相关场所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有影响年度考核结果情况反映的,由区委组织部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确定等次。

第四十七条考核年度内开展专项学习教育活动或换届(任期)考察的,可不再派出考核组进行考核,根据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运用专项活动督导以及换届(任期)考察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第十一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四十八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增强班子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前瞻性、计划性、主动性。

第四十九条领导班子和区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意见,一般由区委组织部视情况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告知、集体点评、情况通报等方法反馈考核结果。

区委组织部反馈考核结果后,领导班子和干部本人应根据反馈意见,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区委组织部要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根据情况及时提醒督促、约谈、诫勉或进行组织处理。

第五十条领导班子推动科学发展不力,干部群众反映不好,认可度不高,经组织考核认定为确实存在问题的,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必要时报请区委进行组织调整;

主要领导确有责任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报请区委进行组织调整。

违背科学发展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区委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对涉及的区管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第五十一条领导班子和区管干部年度考核情况,由区委组织部存入干部考核工作档案,做好资料积累,加强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区管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五十二条建立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机制,根据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给予表扬。

年度考核等次评为“基本合格”的领导班子,对主要领导进行提醒谈话,领导班子成员一年内一般不得提拔使用,区管干部减半发给年度考核奖金。

年度考核等次评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应当向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领导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级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区管干部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报请区委对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组织调整。

第五十三条区管干部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在提拔任用时予以优先考虑。

拟提拔任用的区管干部,近三年年度考核应当为“称职”以上等次。

领导班子换届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时,要充分运用历年考核结果。

第五十四条考核中发现的干部思想、能力、作风等方面的不足,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适时采取谈话提醒、培训学习、轮岗锻炼等措施,全面提高干部素质。

第五十五条对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告诫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防微杜渐。

第五十六条区管干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区管干部,属公务员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予以嘉奖。

连续三年年度

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区管干部,属公务员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记三等功;

属事业单位的,可由所在单位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区管干部,属公务员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符合晋升工资条件的,按照《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晋升工资。

属事业单位的,其奖金发放和工资晋升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区管干部,视具体情况建议区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

减半发给年度考核奖金;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五十八条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区管干部,视具体情况建议区委对其作出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五十九条被降职的,其工资待遇按新任职务确定。

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如考核年度内已受降级、撤职处分,不再降职降级。

第六十条区管干部按年度考核等次享受有关待遇和奖励后,若发现其在考核年度内有应确定为更低考核等次情形的,应视为考核不实,考核等次应重新确定,同时取消其按之前考核等次已享受的有关待遇和奖励,并按重新确定的考核等次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章考核工作纪律

第六十一条考核对象应正确对待考核工作,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评价失真失实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十二条参加民主测评人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供情况,表达意见。

对协助或参与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十三条考核人员要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不准更改、伪造民主测评结果或相关数据,不准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准泄露考核情况,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不准借考核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考核对象应当正确对待考核评价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搞非组织活动。

负责提供考核数据的单位应当对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真实、准确。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地提供情况和进行评价。

不得徇私情、汇私愤,不得夸大、缩小或隐瞒歪曲事实。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十五条考核对象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年度考核结果后30日内向区委组织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区委组织部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反馈复核结果。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花溪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花溪区区直单位领导班子和区管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花党办发〔2019〕1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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