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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浅谈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3篇

  煤炭行业是我国重要的资源型基础产业,税收制度对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煤炭增值税由以前的13%恢复到17%,对煤炭产业产生巨大影响。

文章通过介绍增值税的内涵、类别及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针对增值税转型后我国煤炭行业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现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建议。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

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

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

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

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为17%;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

2010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

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0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

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由此产生了两种争议,即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为改扩建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

煤矿在改扩建过程中也会产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销售记销项税额的同时,煤矿在改扩建中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能不能抵扣却困扰着基层税收管理员。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

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2000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

因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不索取发票、不入账等情况。

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部分煤矿钻时间差的空子,将2009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补开发票以求抵扣税款。

  四是煤炭行业税收管理转型滞后。

增值税转型前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业购进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区分,严控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违规进行抵扣。

对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别是大额现金流动则监督不强,一部分煤炭企业聘请了兼职会计为其做账,即每月将收入、费用、成本等单据收集交给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单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出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一些煤矿的现金日记账一个月做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只有税款的缴纳,其它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或购进大额设备或材料的资金都是现金支付,在银行网络业务发达的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税法对大额现金的流入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煤炭企业资金会计核算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

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

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

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

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2009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补开发票。

首先对于新增固定资产要求煤矿从银行账上划款给购货方,以证实真实的资金流向;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要完备,相关的保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认可,以证实其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间、数量、金额要与资金、货物实物对照比对,以证实其票、货、款的一致。

其次对煤矿企业从生产中更换的设备、工具、器具要作相应的减少。

一方面是废弃物品的变卖要计收入,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及时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期末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促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有依有据,真实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

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在货物的购进、销售方面要有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相关责任人员认可的出库单、入库单,真实体现货物的流向;在购进或销售方面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否则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

在数据分析发布、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

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五是强化信息采集,开展数据分析,搭建评估模型,遵守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过程和评估文书的运用,每月开展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补偿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六个方面的纳税评估,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

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中探寻征管规律,完善煤炭生产企业按“掘进图”计算产量、销量等征管手段,坚持每月对煤炭行业业户开展一次巡查,每月建立健全《煤炭开采产量表》、《煤炭销售情况表》、《电煤销售情况表》三个电子档案,每月开展煤炭销售价格、煤炭企业工资与产量、煤炭企业电耗与产量、煤炭企业炸药与产量四个方面的统计分析,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搭建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发布税负和进行税负预警,构建“四位一体”的行业管理体系。

  2009年,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改革从部分省、市地区的试点推向全国,这标志着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文章从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意义入手,针对煤炭企业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受到的影响,提出了正确认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建议和财务对策。

  2009年1月1日在全国推出的增值税转型,是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启动了中国经济新一轮增长,在全社会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的形势下,这是一项拉动宏观经济增长的重大政策。

  一、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按对外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简单地说,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收入型增值税则是对固定资产当期实现的增值额征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行一次性抵扣。

  我国从1994年至2008年一直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方式,2009年1月1日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同时,作为转型改的配套措施,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消除了我国过去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直接降低了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国家财政预计每年将减少税收超过1200亿元,从整体上说,这无疑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

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尤其是对于克服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虽然增值税转型改革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但并非每个行业都能够受惠,煤炭行业受增值税政策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新购进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

虽然新购进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可以使煤炭企业有所受惠,但是煤炭增值税率恢复到17%却大大抵消了上述有利影响,煤炭企业增值税负进一步提高,具体分析如下:

  

(一)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进一步提高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尽管国家对煤炭产品实行了13%的低档税率,但对于作为初级产品的煤炭来说,税率仍然很高,高于全国工业平均水平。

据统计,2007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际增值税率仅为3.41%,而煤炭采选业实际增值税率为7.32%,高于全国工业平均水平1倍多。

此次矿产品税率恢复到17%,又使得煤炭企业增值税率提高了4个百分点。

  煤炭企业是典型的资源开采型行业,其固定资产投资具有集中投入的特点,新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使煤炭企业受惠并不明显。

煤矿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期间绝大部分生产用固定资产、技术装备集中投入,转入煤矿进入正常生产阶段后,大型设备等的生产用固定资产投入逐渐减少,因而新增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抵扣额较少。

特别是对煤炭矿区开采时间长,矿井已进入稳产或产量下降周期的煤炭企业而言,其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入已基本结束,新增生产用设备少,可供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额更少。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耿加怀所调研的10家煤炭企业所显示的数据显示:

以10家煤炭企业2007年和2008年两年的数据为依据进行测算,2007年将增加增值税税额13.19亿元,增值税税负将净增加3.06个百分点;2008年将增加增值税税额21.30亿元,增值税税负将净增加3个百分点。

  

(二)煤炭企业现金流出量有所增加

  消费型增值税对煤炭企业新增设备投资现金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是设备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从而使企业当期缴纳的增值税额减少,这相当于等量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入;二是由于增值税的减少引起以它作为税基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少,这会节省企业的现金流出;三是由于设备资产原值以不含税金额入账,导致每年提取的折旧减少,在销售额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利润总额增加,相应地就要多交企业所得税,这会增加企业各期的现金流出。

  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对煤炭企业现金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是增值税率的增加导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额增加,这会增加企业现金流出量;二是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加,导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加,这也会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三是在煤炭价格(含税价)不变的情况下,增值税率增加,则销售收入减少,附加税费增加,企业利润总额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少,所得税减少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

  将以上6种影响综合起来,煤炭企业因增值税转型改革所影响的现金流=当年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税额+由此减少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固定资产折旧的减少而增加的所得税-因税率增加而增加的增值税额-由此增加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收入减少和税费增加而减少的所得税。

由于因税率增加而增加的增值税额大大超过当年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税额,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最终是加大了煤炭企业的现金流出量。

  (三)煤炭企业利润有所减少

  2008年,我国煤炭经济经历了大起大落的过程,2008年1—8月煤炭市场全面紧张,煤炭价格飞速上升,而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煤炭下游行业火电、冶金、建材和化工等产量增幅持续下降,甚至出现负增长,煤炭需求总量也环比持续下降,煤炭市场价格也一降再降。

目前国际金融危机还在不断加深和蔓延,国际煤炭贸易急剧萎缩,由于国际市场煤炭价格偏低,刺激我国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放弃采购国内煤炭,转向采购国际市场煤炭,减少对国内煤炭的需求。

而且国际煤炭市场下滑的幅度较大,速度较快,势必倒逼国内煤炭市场,加大国内煤炭市场供过于求的压力。

国内方面,全国发电量,特别是火力发电量增速减缓,煤炭需求动力不足,因此煤价可能进一步下跌。

尽管增值税是价外税,表面看来并不影响利润表各项目,但在煤炭实际交易中,煤炭价格市场化程度较高,在行业景气下滑的态势下,煤炭企业不能将增值税率的增长通过提高价格进行转嫁,只能挤压企业的利润空间。

即使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增值税率的增长也将使实际价格下降1/1.13-1/1.17=3.02%。

此外,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因税基的增加也要多缴,导致企业利润减少。

  三、正确认识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一)低税率的负面影响

  1994年至2008年,国家对煤炭企业适用低税率,这一政策对企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是不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二是减少了资源开采地的税收收入,削弱资源开采地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三煤炭企业少交的增值税因下个环节减少进项税额而补征回来,政策效果并不明显;四是导致征纳双方要对这类适用低税率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划分,增大征收和纳税成本。

  

(二)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的需要

  转型改革后,煤炭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也需要将原低税率13%恢复到17%。

  (三)国家财政总量上没有变化

  从宏观角度上看,提高煤炭增值税税率以后,因下个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只是税负在上下环节之间会发生一定转移,在总量上国家财政并不因此增加或减少收入。

  四、煤炭企业对增值税转型应采取的对策

  虽然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至17%,从而将税负向煤炭企业有所转移,但允许抵扣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也是煤炭企业的减税政策,企业应抓住这次历史性机遇,充分享受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税收优惠。

笔者认为,在这次增值税转型过程中,煤炭企业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筹划固定资产及设备投资、技术改造与更新

  新购进设备进项税可以抵扣,直接增加企业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少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少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抵扣后减少固定资产原值,减少折旧,增加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的利润。

因此,企业必须对固定资产及设备投资进行筹划,如在煤炭企业筹建期间,正确区分与核算不动产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在筹建与投入生产过渡期间,正确处理不动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和企业投入生产时间上的界定。

  

(二)采购设备应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购进设备,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

如果购进时不能分清固定资产用途的,也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明确购进固定资产的用途后,再最终决定是否能够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三)采购设备必须选择供货商的纳税人身份

  企业在采购设备时,必须在不同纳税人身份的供货商之间做出抉择。

供货商有两种纳税人身份,即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转型后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因此企业应从一般纳税人供货商处采购设备,能获得更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采购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时机的选择

  当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必须考虑固定资产的购进时机。

一般来说,企业应在出现大量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期购入,这样在固定资产购进过程中就可以实现进项税额的全额抵扣。

否则,若在一定时期,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大于该时期的销项税额,则购进固定资产就会出现一部分进项税额不能实现抵扣的现象,从而降低固定资产抵扣的幅度。

因此,增值税转型后,企业必须对固定资产投资做出财务预算,合理规划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期分批进行固定资产更新,以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与企业财税目标的相互配合。

  一、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是就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此次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从1994年到2008年,我国增值税一直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所购固定资产、及其设备等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次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变化是实现了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购入的机器设备等用于生产经营的,所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购入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目的的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按照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而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调整增值税的适用比率

  不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和商业分类,原来使用的6%和4%的增值税率统一调整为3%。

同时,规定,矿产品类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恢复为17%。

  (三)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四)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为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新增值税条例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五)对混合销售行为问题进行了个别调整

  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进项计税。

  二、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煤炭企业增值税负的影响

  增值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允许新购置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是矿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从13%恢复到17%。

这两种影响综合作用下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进一步提高。

  

(一)增值税进项允许抵扣范围太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等。

按照规定,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主要集中在矿井建设初始阶段,后续期间投入的固定资产和设备逐步减少,新增固定资产及设备进项税额的抵扣额也比较低,特别是那些建设时间长,开采作业稳定或者逐步下降的煤炭企业而言,进行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的可能性很小,主要是易损部件的更新和维护。

煤炭企业主要的固定资产投资是固定资产和有关设备的更新改造,在这些支出费用中允许抵扣的项目非常少,例如煤炭企业的巷道建设在这个矿井使用过程中所占用的资金数量非常大,但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矿井和巷道作为构筑物所发生的进行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同样,矿井和巷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通风管道、抽风设备、排水设备、井下通讯设施等)发生的进行税额也不能抵扣煤炭企业的销项税额。

煤炭企业可以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并不显著。

因此,对于处于正常运营过程中的煤炭企业而言,增值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税收抵扣额的影响并不大,在税率提高4个百分点的情况下使得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大大提高。

  

(二)税率提高影响过大

  煤炭企业的行业特点对煤炭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影响很大,煤炭作为初始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很少会产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这一问题在资源开采性行业普遍存在,正是因为这一因素的影响,1994年的税制改革充分考虑了煤炭行业的行业特征,考虑到煤炭是一种初级产品,将其增值税率调整为13%,但煤炭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率仍然很高。

根据煤炭行业的统计,2010年度我国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率为4.31%,而煤炭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率高达7.84%,远远高于我国企业的平均水平,在提高税率到17%之后必然使煤炭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率明显提高。

近年来煤炭市场价格上升趋势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煤炭企业要通过提高价格来实现增值税的转移受到政府调控政策、经销商和消费者多方面的制约,要实现税负转嫁难度很大。

煤炭企业采掘作业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其成本构成与其他行业企业之间存在显著不同。

煤炭企业主要作业是煤炭采掘,各种原材料、易耗品的费用在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较小,而主要的成本项目例如矿区塌陷补偿、青苗补偿、搬迁安置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环境治理等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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