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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保卫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2011-4-20/2011-5-1

全国人大常委会

11国家主席令第47号

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三、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单位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劳资、组织部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1日

第六十九号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环保科党办、治安保卫中心,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

第二十二号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3.14/1997.10.1

97年国家主席令83号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各部门及单位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6.29

06国家主席令第51号

一、刑法第134条修改。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刑法

第135条修改。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2.25/2011.5.1

11国家主席令第41号

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2011-5-1

法释〔2011〕10号

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危险驾驶罪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8.28/2005.12.1

全国人大常委会

05国家主席令第40号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22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23条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4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条26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

条六章人身权利

工会

二、国家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6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四项)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安全环保科、劳资、工会、各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安全环保科、设备科,各单位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2011.3.2/2011.12.1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安全环保科、各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

2010.12.20/2011.1.1

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

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六条、第七条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9月1日

国务院令第9号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第十三条

工会、劳资、组织部门,各单位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5月12日

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第二章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三章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五章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7月1日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二十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妥善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各车辆单位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日

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六条

安全环保科、治安保卫中心、物资配送中心、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7 

年 

月 

劳动部

劳部发[1996]

423 

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4年1月1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第二条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项)

第四条、第五条

财务资产中心、劳资部门、工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15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2003年5月1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4月10日

公安部

公安部令第6号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六项)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治安保卫中心

物资配送中心及各单位仓库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07号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十项)

治安保卫中心,各单位

16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08号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17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10月1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监局令第13号

第三节使用和管理

安全环保科、设备科、各单位

18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003年4月24日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

第四章气瓶充装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19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监总局令第92号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

2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11.5.3/2011.7.1

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40号

全文

劳资部门、各单位

21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0年1月1日

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

质技监局锅发

(1999)154号

第2条、第116条~第123条、第125条、第127条

第130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

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应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第131条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

第139条

22

《劳动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局令第1号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

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环保科、工会、物资配送中心、各单位

2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年3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第九条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劳资、组织部门;

安全环保科;

2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九项)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财务资产管理中心、各单位

25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8年2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各部门及各单位

2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八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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