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考试试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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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考试试题文档格式.docx

5.我国的()是我国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7.在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为住所。

8.识别适用的法律,学者们有多种主张。

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进行识别时,多适用()。

9.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加以规定的是()。

10.大陆法系国家把当事人的()作为属人法。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我国承认领事婚姻制度,不承认领事离婚制度。

()

2.我国对适用外国法错误允许上诉。

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与该涉外民事案件关系相关连的国家法律规定完全相同,这

种情况下不会产生法律冲突。

4.冲突规范可以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5.我国不承认国内判例和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

6.凯弗斯创立了本地法说。

7.对冲突规范连接点的“软化处理”的唯一方法是增加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8.联邦制国家存在多法域,因而存在区际法律冲突。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因而不存在区际法律冲突,()

9.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可以不对案件进行识别。

10.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法律制度。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2.对特派员取证,我国()

允许

不允许

原则上不允许

立法中未作规定

3.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

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以当事人选择的住所为住所

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依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住所

4.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

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

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

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

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

美国法

法国法

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

中国法

5.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的法律。

行为地法

法院地法

船旗国法

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6.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

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

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入学资格。

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

美国法律

中国法律

当事人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

法院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

7.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

合同缔结地法

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合同履行地法

合同自体法

8.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

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

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应适用()法律。

日本

韩国

德国

中国

9.中国公民女甲与英国公民男乙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到希腊定居。

婚后发生纠纷,女甲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定该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是()。

英国

希腊

10.艾力1930生于泰国,在马来西亚有住所。

1987年,艾力到美国定居,1998年获得美国国籍。

1999年艾力来华投资。

2001年3月,艾力因病在华死亡。

艾力没有子女,其父母已先于艾力死亡。

艾力死亡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

艾力在华遗产应适用()法律处理。

美国

泰国

D、马来西亚

五、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适用于()。

合同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继承关系

管辖权确定

2.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适用于()。

涉外侵权关系

国际民事诉讼关系

3.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有()。

领域标准

非内国标准

同时采用领域标准和非内国标准

国际标准

4.涉外案件仲裁过程中,我国仲裁机构要进行调解。

仲裁案件调解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调解必须是自愿的

调解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

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公平合理、事实求是的基础上进行

调解程序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仲裁程序相结合同时进行

5.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要审查()

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仲裁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

诉讼时效是否已超过

6、一国法院解决涉外失踪宣告和涉外死亡宣告案件时必须解决的问题有()。

当事人国籍问题

当事人住所问题

案件管辖权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

7.构成国际私法上住所的要件有()。

有久居的意愿

在居住地有一定的财产

有居住的事实

居住的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

8.一个人在国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有()。

以居所为住所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住所

由当事人选择一个住所为住所

9.各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都作了规定,各国承认的准正方式有()。

父母事后婚姻

父母对子女的认领

法院判决

非婚生子女申请

10.有关国际惯例的正确说法是()。

在实践中反复适用,有确定的内容

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

具有强制性

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

六、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简述本地法说

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七、论述题(每题18分,共18分)

1.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八、案例题(每题12分,共12分)

[案例](每题16分,共计16分)

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

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

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

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将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

1.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作准据法?

2.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还是应由其母抚养?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2-2003学年度第三学期期末考试

国际私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03年1月

1.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2.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互惠原则

隶属

瑞士

司法部

住所地

居住地

《法国民法典》

本国法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错2对3对4错5错6错7错8错9错10对

四、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C2C3A4D5D6D7B8D9B10A

五、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A、B、C、D2A、B、C3A、B、C4A、B、C、D

5A、B、C、D6C、D7A、C8A、C

9A、B、C10A、B、D

六、简述题(每题8分,共24分):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

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

(1)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

(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3)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2。

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

(1)成立地。

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

(2)管理中心所在地。

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

(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

(4)资本实际控制。

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

(5)复合标准。

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3.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

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1959年6月7日生效。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1)所有缔约国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和被申请执行地的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2)公约将“外国仲裁裁决”定义为:

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以外国家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

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所在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但该国不认为是本国的仲裁裁决。

(3)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拒绝承认和执行。

缺乏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被诉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以致未能对案件有申辩的机会;

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

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家撤销;

裁决的争议依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

裁决的内容违反了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

(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依被申请执行地国家的程序规则,在承认和执行本公约缔约国所作出的裁决时,不得提出比承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过苛刻之附加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八、案例题(每小题12分,共12分)

本案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

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

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

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

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

“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我国对涉外监护、抚养亦无明确的实体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中国公民和前苏联公民之间的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作过批复。

批复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其子女由中国公民监护、抚养为宜。

我国法院可参照这一批复,判赵小虎由赵耿虎监护、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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