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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行政处罚应当适当。

  其次,公开是指行政处罚应当公开。

要求:

1、设定行政处罚的规X性法律文件要公布;

2、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表明自己的身份;

3、在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必须举行听证,而听证原则上必须公开举行;

5、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公开送达等等。

  3、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的同一XX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就是说同一个XX行为,依法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如果一个行政机关给予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得再次实施罚款。

  4、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说服教育,及时纠正XX行为,实现制裁与教育双重功能。

  5、保障权利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还赋予当事人九种程序性权利:

1、知情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听证申请权;

5、申请回避权;

6、申请行政复议权;

7、提起行政诉讼权;

8、行政赔偿请求权;

9、拒绝交纳权等。

  6、行政处罚与XX行为相适应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XX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7、行政处罚不得以罚代刑原则

XX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XX受到行政处罚,其XX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9、行政处罚权分离原则

  

(1)行政处罚设定权与行政处罚实施权分离。

  

(2)行政XX调查权与行政处罚决定权分离。

  (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10、行政处罚监督原则

  行政执法监督来自于以下几方面监督:

一是来自于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是来自于专门机关的监督。

如审计、物价、监察;

三是来自于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四是来自于人大、政协的监督;

五是来自于新闻媒体的监督;

六是来自于检查院、法院的司法监督。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XX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裁量情节

 

1、不予处罚情节

  不予处罚情节,是指据以对行政相对人的XX行为免于行政处罚的特定情形,它是一种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裁量情节。

《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

①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

即14周岁。

②精神失常。

③超过追诉时效。

(2年)

④同时具备XX行为轻微,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

2、从轻处罚情节

  从轻处罚情节,是指据以对XX行为人从轻处罚的具体情节,它是一种有利于XX行为人的裁量情节。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XX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XX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实施XX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行政XX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依法应于从轻行政处罚的。

3、减轻处罚情节

减轻处罚情节,是指据以对XX行为人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

它也是一种有利于XX行为人的行政处罚裁量情节。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给予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减轻处罚也不是无限制的,应当在法定最低限与免除处罚之间选择处罚。

《行政处罚法》对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与从轻处罚的几乎相同。

4、从重处罚情节

  从重处罚情节,是指据以对XX行为人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XX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1)危害社会管理秩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

  

(2)一年内因同一XX行为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XX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等。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行政XX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所采用的程序。

l、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对行政XX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案情简单、XX事实确凿。

2、简易(当场)处罚程序步骤

  第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XX件。

  第二,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第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六,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七,对当场处罚程序的法律救济。

  

(二)—般程序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所遵循的最基本的程序。

  1、一般程序的适用X围

除以上规定的简易程序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应适用一般程序。

2、步骤:

1、:

登记立案润查取证:

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

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3、做出处罚决定:

(l)办案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罚意见,填写处罚审批表;

(2)按有关审批机构批准的处罚意见填写处罚决定书。

4、送达:

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督促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旅行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采取下列措施:

(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将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案卷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存入档案。

 (三)听证程序

  1、听证的概念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以特定方式听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与执法人员进行质证的程序。

  2、听证的条件

⑴行政机关拟作出三类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

即:

①责令停产停业:

②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③较大数额的罚款。

根据《XX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XX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

(二)对无XX所得的经营性XX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

(三)对有XX所得的经营性XX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⑵当事人提出要求。

3、步骤:

⑴确定主持人、记录人,以上人员为非办案调查人员。

⑵确定听证举行的日期和地点,并在举行听证的七天前将举行听证的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公开举行听证。

五、机关调查取证的程序。

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制作笔录。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实际工作中,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和运行这一工作,可以说是大量的、具体的,是贯穿于整个行政处罚过程的工作。

可是当前在一些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中,普遍在这方面的能力比较弱。

其主要原因,首先是在思想上不够重视。

如有的认为只要处罚案件办好了,处罚文书制作运行差一点影响不了大局;

有的认为,先把处罚案件办好,然后再统一整理案卷。

其实,这种认识是不符合实际的。

虽然最后对处罚卷宗要进行进一步整理,这也是必要的,但是,不可能把所有的处罚文书都拿到处罚的后期集中制作和运行。

比如从立案、调查、取证,到作出处罚决定,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文书,都必须实施跟踪制作和运行。

其次是在制作和运行上不规X。

据我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卷宗的抽查情况来看,目前行政处罚的文书格式各种各样,有的向相对人告知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有误或不全面,有的甚至未告知,有的文书归档乱,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用圆珠笔填写,有的在处罚文书上乱涂改,有的一个处罚决定书同时对多个被处罚对象实施行政处罚,也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在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下,既没有让在场的人证明,也没有写有谁在场,就把决定书拿回来了,只是自己在决定书上写了当事人拒绝签字,结果使该处罚决定不能生效。

更有甚者,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着:

“逾期不起诉,处罚生效。

”。

本来处罚决定书一经作出,送达就应生效的,可是多写了这么两句话,就成了不起诉就生效,起诉就不生效,这实在有点荒唐可笑。

这些问题看起来好象是在配合实施行政处罚的保障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但从这方面暴露出的问题来看,集中反映了一些行政执法人中执法能力还比较低。

因此,作为一级行政机关,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思想素质培养的同时,必须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和运行的能力上下功夫。

1、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求

(1)、格式规X

(2)、主旨鲜明

(3)、选材精当

(4)、事实清楚

(5)、证据确凿

(6)、理由充分

2、依据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一,当事人情况。

  第二,XX情况。

  第三,行政处罚情况及法律依据。

  第四,履行要求。

  第五,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六,行政处罚机关及日期。

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送达是指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给当事人的行为。

法律文书非经送达不能生效。

行政处罚法对经过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举达方式规定了两类,即当场交付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六种送达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转交送达:

(6)公告送达。

再次我还有强调一点,作为一名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我们经常和老百姓打交道,是否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这对能否开展好行政执法工作显得非常重要。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XX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从这一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是对行政XX行为的制裁和惩罚,具有惩罚、威慑作用。

但行政处罚不是单纯的强制性制裁,还有教育功能。

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应有的教育功能,收到“罚一儆百”的效果。

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上来看,行政处罚所追求的不仅是“惩”已然XX行为,还要“戒”未然XX行为。

这种警戒不能只靠管理相对人通过行政处罚伤其利益的切肤之痛,还要靠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行政处罚是维护包括他们自己在内的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手段,使其认识到XX行为的危害,从而培养起自觉守法的意识。

那么,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就必须要靠在一线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去具体贯彻执行。

所以,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来说,在具备一定的对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理解能力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对法制宣传教育的语言表达能力。

可是在当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中,部分同志就缺少法制宣传教育的语言表达能力。

有的虽然自己对法律条文很熟悉,可是对别人讲不清楚;

有的在执法中,一遇到具体的行政XX行为,只知道处罚,不知道讲为何要处罚,当行政XX者问其为什么要处罚时,他只知道说:

“这是法律的规定。

怎么,你有什么不服的吗?

如果不服,处罚以后你可以去告我们……。

”凡此种种,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因语言表达能力弱,甚至当被处罚者态度生硬时,也来个“寸土不让”、“争锋相对”,说了一些粗话,结果产生了很多不良影响。

常言道:

“好话一句三冬暖,恶言一句三日寒。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也是如此。

当然,不是说让行政执法人员只是说好听的,不去严格执法,而是要提高说理的能力,讲究语言表达的艺术。

也就是说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对处罚对象有针对性地进行正确说服教育,通过结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摆事实,讲道理,达到以理服人的目的。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时,首先要晓之以理,动之于情,让教育对象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应该遵守什么,应该维护什么。

所以,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在基层一线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中的语言表达能力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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