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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雨水、污水、给水、暖气、道路、路灯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第二条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

发包人提供的有关施工图纸和相关变更资料的全部工程项目。

二、承包方式:

承包人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进度、包文明施工。

第三条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

2013年9月25日

二、竣工日期:

2014年02月5日

三、本合同总工期:

96日历天,即保证在2014年02月5日前完成本工程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且移交发包人,其中1#、3#楼给排水工程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道路工程于2013年11月25日前完成,满足发包人交房条件。

四、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应满足总体施工进度要求,不得影响项目的竣工交房,否则视为逾期完工。

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人签证确认后,工期按实际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人原因发生在关键线路及关键工序上的,且将实际影响原排定工期进度计划的;

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并送达发包人,未提出的或逾期提出的,视为不涉及工期顺延,在工程结算时,不给予工期顺延。

第四条工程质量与检查

一、本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承包人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系统,严格接受质量监督。

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已完工程的适用性、稳定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二、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性通过验收。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未一次性通过验收并导致工期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影响售楼的交付(交房),承包人按第十二条有关工期及质量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三、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同意由新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裁定。

四、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必须按照验收规范要求的程序组织验收,所有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按照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程序向监理工程师进行报验,由监理工程师通知并会同发包人项目负责人一道进行验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才能施工下道工序。

不合格工程必须无条件、立即返工。

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项目负责人三次书面通知整改仍无进展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无条件立即退场,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清场退出,并赔偿一切损失及所有费用。

五、按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规范及及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

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验收合格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隐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当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为有必要重新检验时(重新剥离或破坏性实验),承办人应予以积极配合,检验合格的,工期顺延,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检验不合格的,工期不顺延,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第五条合同工程量、合同价款及计价结算方式

一、本合同暂定总价为:

人民币壹佰万元整(¥2000000.00元)。

二、合同总造价的确定:

1、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为暂定,最终结算工程量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为准。

2、单价: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及取费标准;

2013年8月份《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人工费标准按豫建标定【2012】34号文执行。

3、计价软件:

采用广联达计价软件GBQ4.0。

4、经发包人审核后的总造价优惠百分之柒(7%),优惠后的总造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承包范围所需的全部费用(含税金)。

5、室外雨水、污水工程:

详见附件《分部分项工程量及综合报价表》。

三、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了解、研究并考虑到对承包人的施工会造成的各种影响因素和与本工程的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均已在《分部分项工程量及综合报价表》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费。

四、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税务发票。

发票未提供或金额不足,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

五、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工程款达不到20万元不予支付。

2、监理工程师接到当月进度款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发包人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经报批后30日内(节假日顺延)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3、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次实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已核定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

4、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85%时,停止支付进度款。

5、发包人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后,且承包人向发包人办妥一切移交手续以及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与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后的28天内按审核结果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6、预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待本工程保修期满并经发包人确定已完成质保任务后十日内支付完毕,质保金预留期间不计息。

第六条双方职责

一、发包人

1、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伍套(含编制四套竣工图纸使用的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施工图套数,与发包人联系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指派马永为发包人的现场负责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的权限和工作,负责本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工程项目管理。

3、提供施工场地、临时材料堆放场地及施工用的临时水、电接驳点,具体施工用的水电管线及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并办理交接手续。

承包人应自行调查工程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料场、水源、电源、通讯、交通条件等情况并对调查结果负责。

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施工合同签订后5日内(进场施工前三天)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并至现场交验,双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收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复核并报监理审核。

承包人对水准点与坐标点承担保护责任。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施工合同签订后,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后5日内由发包人监理单位组织进行。

7、发包人应将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名称和要求书面告知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其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如因承包人保护不力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8、协助解决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协调工作。

9、及时通报发包人关于本项目管理人员分工及人员变动情况。

10、协调并配合与主体承包人及其它专业承包人的进度计划。

11、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12、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二、承包人

1、指派李英为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按施工有关图纸、技术安全交底、及有关规范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2、工程开工前7日内,承包人必须对本项目履行合同的管理班子主要成员进行书面授权,并将授权书、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承包人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送发包人备案。

3、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年、月、季、月度工程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并同时提供有关电子文本,如不按时报送,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⑴、工程开工前7日内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本工程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横道图和网络图)和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及季度计划)各壹式肆份;

⑵、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当月已完成施工工程量统计报表和下月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工料机计划表及资金使用计划表各壹式肆份;

⑶、每周五上午9:

00时前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报送下周施工周报壹式肆份。

4、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其他费用,若有发生,由承包人承担。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保护,承包人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出资修复;

因发包人提前使用而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的项目,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工作,不得损坏其他单位的成品,若有损坏须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保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器材堆放整齐,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无事故,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9、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擅自使用或擅自许可或透露给第三人使用。

10、负责施工所需的水、电接引,以及库房搭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1、对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提前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代表签字认可后方可隐蔽。

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及时提供施工记录表、竣工图。

12、做好质量自检工作,保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13、协调解决施工中与当地居民发生的矛盾,服从发包人、工程监理单位及总包单位关于现场施工的管理。

14、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可以启用时止,承担并完成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全部相关审批手续,包括根据发包人的使用环境要求和设计变更而需要办理的报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15、配合发包人的室外工程验收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

16、承包人应及时、足额支付从事本工程和施工及管理人员的工资,如因承包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导致停工或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拨出应付工资,向施工及管理人员支付;

同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条安全施工

一、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二、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

一、本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保管、检测由承包人负责。

二、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及产品说明等相关资料,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清点。

三、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四、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五、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六、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设备材料时,必须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按本合同规定进行调整。

七、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必须是发包人确定的《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中的品牌。

八、无论工程材料、设备是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

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用于工程。

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工程变更与签证

一、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标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书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二、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三、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四、承包人提出变更设计,必须经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

五、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执行。

六、发生增加工程时,发包人需作书面通知,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必须在所工程量完工后7天内如实、严谨地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签证,否则发包人有权拒收并视此增加工程不涉及到合同价款的增加。

七、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竣工结算时支付。

八、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本工程如有发生签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承包人应在7日内书面提出;

2、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盖章;

3、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

4、经发包人现场负责人、成控部经理、工程副总、董事长助理签字且公司盖章备案。

第十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一、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验收报告后3天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签发验收合格证明并确定承包人签发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验收未通过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整改完成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整改报告,由发包人组织重新验收,验收通过的,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确定验收通过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7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修单》作为保修凭证,逾期提供的,发包人有权顺延结算期限。

三、工程验收通过后7日内免费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肆套以及应由承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天内清退所有人员、机械及剩余材料,拆除临时设施,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令发包人满意,未按时完成清退的,发包人有权强行予以清退,承包人留置现场的所有机械、材料视为废弃物由发包人自行处置,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承包人逾期未办理移交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

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八、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一条工程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时限

1、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如出现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隐患,承包人必须履行保修义务,特别是出现以下情形时:

(1)、室外上下水管道及其他管道渗漏水、堵塞;

(2)、钢筋砼、砖石砌体结构及其他承重结构出现变形裂缝;

(3)、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出现质量缺陷;

(4)、施工产生的其他质量缺陷。

2、保修时限(自接到保修通知起):

雨、污水道及其它管道渗、漏水或堵塞的一天以内必须完成,其余的土建修复工作三天内完成。

3、本工程保修负责人:

赵德伟。

二、质量保修期

1、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贰年。

2、质量保修期自如下规定日期起计算:

(1)、质量保修期限在工程取得竣工验收证明、承包人将竣工档案、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的次日起算(以双方的交接记录为依据);

(2)、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还存在质量问题且承包人选择自行进行整改时,则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全部质量问题整改合格的次日起算(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有关方签署的验收合格书面文件为依据);

若承包人书面委托发包人整改、维修并同意所需费用按市场行情进行结算、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支付时,则以发包人同意接受承包人委托并代为整改、维修后,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验收合格书面文件次日起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通知5小时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从保修款中支付。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

1、本工程双方约定:

发包人预留本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本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满二年后,发包人应将预留保修金余额无息返还承包人。

第十二条违约

一、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二、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退还发包人已付款项。

三、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自费修补缺陷,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修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交工,拆除后重建,达到合格标准,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直至最高赔偿额,其违约的最高赔偿额为合同价的5%。

四、因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致使工程竣工验收无法正常进行的,每延迟一天,应按10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五、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按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的,每拖延一天,应按10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六、工程移交发包人之前,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而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使用或动用方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

一、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其他

一、工程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若确需分包,必需满足《建筑法》分包条件,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

⑴、七级以上(含七级)地震(以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

⑵、九级以上(含九级)大风(以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

⑶、24小时内降雨量达到100mm以上(含100mm)大雨(以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

⑷、战争、动乱、罢工、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发包人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⑴、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⑵、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⑶、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⑷、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⑸、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⑹、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三、保险

1、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保险事件发生时,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四、合同解除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⑴、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⑵、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一方依据上述第2、第3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五、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份数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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