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总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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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总览.docx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总览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操作说明

第一阶段:

立项规划选址阶段

第二阶段:

建设用地审批阶段

第三阶段:

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招标)阶段

第四阶段:

监理、施工招标阶段

第五阶段:

报建、施工阶段

工程审批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项目建议书的批准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

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

项目开工报告的批准

核准项目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备案项目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核准项目转报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操作说明

 

立项规划选址阶段

 

一:

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1、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资质证书复印件;

  (3)现状地形图(标明选址位置示意);

  (4)相关的土地权属协议复印件;

  (5)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须经发改委立项的);

  (6)相关部门意见(环保、消防、交警等部门);

  (7)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需提供土地招投标中标通知书;

  (8)其他必要材料及图文等。

3、工作流程

  

(1)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有关材料及相关部门意见等申报材料,具体工作人员接收。

材料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

  

(2)现场调研。

  具体工作人员查勘初选地点现场,核查用地及四邻现状。

  (3)初审。

  全面审查建设单位送审文件、图纸,核查建设项目选址及相邻地区的详细规划情况。

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具体工作人员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

  (4)业务会审批。

  申请人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由职能科室核查并报局业务会审定。

  (5)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归档。

  具体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将相应资料归档

 

申报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

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二:

发改委项目立项审批

(一)发改委政府项目审批申请材料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1.申请报告

2.项目用地权属文件

3.项目所在地地形图

4.投资筹措方案

5.批准后的规划图

6.可研报告

7.初步设计

8.评审意见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1)承办部门:

所在市发改委投资处

  

(2)申报资料:

①书面申请(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

②提供资金落实证明(银行出示的资金证明)。

③土地使用权证明。

④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有以下附件:

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选址的初审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有关部门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以及地震的审查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

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资质证明).⑥项目地形图。

⑦项目建设投资概算。

  (3)申办程序:

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由主管行政部门转报项目立项申报资料;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可直接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由该办转报市发改委。

纳入土地收购出让的项目,开发商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后,凭《中标确认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与其它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市发改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市发改委予以批复。

对属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转报。

  (4)办结时限:

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予以批复可研报告。

(二)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1.申请书面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等

3.验收申请报告

4.验收监测报告

(三)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用地单位要求预审的申请表

4.根据建设项目情况,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

 

附:

安监局项目安全预评价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安全预评价导则》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

 

安全预评价工作程序

根据AQ8002-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所作的明确规定,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大致分为以下阶段:

  1.1准备阶段:

明确评价对象和围,收集国外相关法律和标准,了解同类工程的事故情况,现场查勘评价对象的地理、气象条件及社会环境状况,收集工程有关资料;

  1.2安全评价

  

(1)辨识危险有害因素:

根据所评价的设备、设施或场所的地理、气象条件、工程建设方案、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事故发生的原因。

  

(2)划分评价单元:

在上述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并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特点,划分评价单元。

  (3)确定评价方法:

根据评价目的和评价对象的复杂程度选择具体的评价方法。

  (4)定性、定量评价:

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进行危险性分析,以确定管理的重点。

  (5)分析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

对建设项目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进行评价。

  (6)提出降低或控制危险的安全对策措施

  根据定性或定量评价结果,提出应采取的工程技术对策措施和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包括应急救援预案。

  (7)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论

  综合各单元的评价结果,整合后给出建设项目从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结论。

  1.3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1.4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的要求编写评价报告,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预评价报告。

 

建设用地审批阶段

 

一:

规划局办理用地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37,38条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建设项目所在位置地形图,经批准的用地规划图

4.建设工程对周围环境、消防、安全等有影响的应附有关部门的意见

5.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附土地使用权证书;限额以上项目附可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申办程序及材料

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2、立项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4、项目合同(复印件)。

  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

500或1:

1000勘测定界图3(蓝晒图,现状地形,市统一坐标、统一高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6、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7、经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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