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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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加盖公章。
2、监理单位:
总监(或总监代表),加盖公章。
3、工程部:
专业主管工程师,工程部经理。
4、预算部:
主管工程师,预算部经理。
5、高管:
总工、分管副总审批。
非以上人员签字均为无效签证。
签证流程经办人为工程部专业主管工程师。
在签证过程中实行量价分离原则,工程部确认发生的工程量,预算部负责工程量的计算和套价。
四、签证时效:
工程签证严禁事后补办,施工单位必须在隐蔽工程隐蔽之前提交签证附件,非隐蔽工程完成3日内提交签证附件,监理单位和工程部接到签证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预算部接到签证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公司高管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若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的时间提交签证单视为放弃签证,逾期不予办理。
五、设计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有问题,必须上报公司分管副总,并会同设计院研究,由设计院出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施工前经四级审核:
监理、工程部、预算部、公司高管。
最后由公司副总在设计变更上签署意见,下发实施。
若由施工单位或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均由提出方出方案,按以上流程审核。
六、特急零星项目: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单位进场前清障场地清理,为加快进度要求配合用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设计盲地处理,工程必须的零星项目,为配合销售、检查、宣传等零星用工,公司高管口头示意小项目等,均列为特急零星项目。
对非突发事件应急工程,由工程部向总工及分管副总报告,提出实施方案及说明,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突发事件和应急工程,工程部可先行组织施工后补办审批手续。
为配合工程所必须的零星点工,工程部每次审批不得超过10个工日,完成后办理签证手续。
工程签证会签单
工程名称
经办人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签证事由:
附件情况说明:
审核签字拦
部门
签署意见
姓名
日期
专业主管工程师
工程部经理
预算主管工程师
预算部经理
总工
分管副总
设计变更确认单
变更事由:
工程经济签证与工程付款实施办法
为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责分工:
公司授权派驻现场代表(简称甲方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第二条、签证工作内容:
基础开挖到满足设计要求时,必须进行签证确认。
合同以外的土方工程。
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工程内容。
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以确认的内容。
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认的。
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第三条、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以确认的内容包括:
①、如因工程实际需要,一些与工程紧密相关的附加工作及额外工作,公司有权指令承包方去完成,并作为本工程的变更工作。
承包方要首先付诸实施,费用按签证程序执行。
②技术核定单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承包方按技术核定单要求完成了工作,公司再办理经济签证。
办理签证的条件是:
该项工作必须按公司的指令保质保量完成并符合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工程签证办理原则
①、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列明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
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
停工、窝工、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等,由现场代表认真核实后签证,签证内容叙述清晰,工程计量方式与工程计价方式相统一;
必须注明签证原因、背景、时间、部位、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
②、应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能以签证形式出现。
例如:
人工浮动工资、议价项目、材料价格,合同中未约定的,不能以工程签证的形式取代。
应由有关管理人员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
③、工程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技术核定、技术方案及其它技术文件(含往来函件、会议纪要、会审纪录等)的认可或确认,例如:
临设的布局、挖土方式、钢筋搭接方式等,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严格审查,不能做签证处理。
不能作为施工单位竣工结算的依据。
施工单位认为需要或产生经济签证的,应当在该项工作完成后的三天内,另外单独以现场签证单的形式申报。
逾期未单独申报的,视为放弃。
④、施工单位申报的签证单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并盖章,否则监理和甲方不予接收。
需经甲方相关人员签字的签证单,一式五份,在签证工作内容完成后三天内,正式报送工程部、监理。
逾期报送的或签字日期不齐全的,视为无效。
⑤、办理签证时必须将甲方书面工作指令(工程联系单)、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单(证明)、隐蔽工程验收单,双方对完
成该项工作后工程量的计量确认书面材料等作为附件;
否则不办理签证。
凡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签证,在工程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⑥、材料价格的确认要注明采购价还是预算价以避免采购保管费重复计取。
⑦、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
现场签证单一式五份,工程部、预算部、监理单位、乙方各留一份,现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四方签字盖章完毕。
工程签证由现场甲方代表、造价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共同办理。
⑧、及时办理。
事件发生后三天内,现场项目部完成审核,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确认。
⑨、违背以上原则办理的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补偿的签证为无效签证,造价部在竣工结算时将不予认可。
第五条、现场签证结算方式:
由施工单位申报签证单及签证费用,经双方确认价款并入工程结算中一并计算造价。
由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业主额外指定工作等等而发生的现场一切签证费用,中途不另外增加支付金额,竣工结算完成后一并按合同条款支付。
第六条、工程签证的办理权限
①、单项工程签证总金额在五万元以内的,且手续齐全,由现场项目部经理批准办理。
单项工程签证总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采作补充合同,按合同审批程序办理。
②、因事件发生突然,须紧急处理,且单项工程签证总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工程签证办理人可口头请示项目经理同意,事后由项目经理补办手续。
但必须有现场甲方代表及造价人员签字。
第七条、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补偿的工程签证办理程序
建设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职责分工
1、公司授权派驻工地代表(简称现场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2、工程施工方(简称乙方)负责对甲方下达的指令或需由乙方签证的文件的签证。
第二条、签证工作内容
1、基础开挖到满足设计要求时,必须进行签证确认。
2、合同以外的土方工程。
3、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工程内容。
4、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以确认的。
5、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认的。
6、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第三条、现场签证参加人员
现场项目经理、甲方预算员、乙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
第四条、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
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
现场签证单一式五份,甲方工程技术部、甲方现
场项目部、造价部、监理单位、乙方各留一份,现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四方签字盖章完毕,否则签证单视同无效。
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列明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
第五条、现场签证程序
1、乙方提出签证申请
甲方、监理单位同意进行签
证
现场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量测量、签字确认。
2、乙方填写现场签证单(现场签证单必须使用国家统一标准规范表格)
各单位必须签字盖章并留存
乙方对签证单做一份完整预算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现场签证结算方式
单体施工单位分三个阶段分别办理签证结算。
即基础部分、主体结构部分和安装及装修部分。
每个阶段在正式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结算资料提交到甲方造价部,否则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七条、签证的效力
1、乙方应予提报签证的文件,但未经甲方签证的,均属无效。
已实施未经签证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甲方的指令确有异议(拒签),在甲方坚持要求执行时,乙方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拒不执行指令而造
成的损失则由乙方承担。
2、凡签证责任人未按法律、法规、现行有效标准及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对方提出的文件予以签证或签复的,应视为要求已被确认,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本办法为甲乙双方在合作中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界定的依据,包括返工、返修、停工损失、延误的工期及其他经济损失。
第八条、例外处置
1、必要时,甲方可发出口头指令,施工方对甲方的口头指令应予以执行。
但乙方应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文件,甲方必须签证确认。
2、在特殊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下达指令的要求,并将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48小时内不予下达或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及顺延的工期,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
九、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由工程部负责统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