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大学语文17秋在线作业3满分答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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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致橡树》

B.《再别康桥》

C.《白玉苦瓜》

D.《天狗》

A

3.《上邪》是一首()。

A.弃妇诗

B.怀人诗

C.爱情诗

D.送别诗

C

4.《项羽本纪》记述项羽夜饮不眠,慷慨悲歌是在()。

A.钜鹿之战中

B.乌江自刎时

C.垓下被围时

D.西屠咸阳前

5.诗歌《北方》的作者是()。

A.郭沫若

B.闻一多

C.余光中

D.艾青

6.下列诗歌属徐志摩创作的是()。

A.《死水》

B.《一句话》

C.《我爱这土地》

D.《再别康桥》

7.下列《氓》中的诗句,反喻女主人公内心痛苦的是()。

A.桑之未落,其叶沃若

B.于嗟鸠兮,无食桑葚

C.淇水汤汤,渐车帷裳

D.淇则有岸,隰则有泮

B

8.“青莲居士”是著名诗人()的号。

A.陶渊明

B.杜甫

C.李清照

D.李白

9.展示湘西边地风情和人情美、人性美的小说是()。

A.《八骏图》

B.《边城》

C.《湘行散记》

D.《湘西》

10.《古诗十九首》最早见于()。

A.《玉台新咏》

B.《宋书》

C.《文选》

D.《乐府诗集》

11.诗风“沉郁顿挫”的诗人是()。

B.李白

C.杜甫

D.李商隐

12.《氓》的女主人公是一位()。

A.弃妇

B.思妇

C.寡妇

D.少女

13.下列作品是“朦胧诗人”创作的有()。

14.李煜是()。

A.晚唐词人

B.西蜀词人

C.后唐词人

D.南唐词人

15.中国现代文学史上第一篇白话短篇小说是()。

A.《阿Q正传》

B.《狂人日记》

C.《药》

D.《故乡》

16.()是产生于我国南方的最早的一部浪漫主义诗歌总集。

A.短歌行

B.再别康桥

C.致橡

D.树楚辞

17.繁漪这个人物出现在()。

A.鲁迅的《狂人日记》中

B.曹禺的《雷雨》中

C.老舍的《茶馆》中

D.张爱玲的《金锁记》中

18.《论语》在表达上的主要特点是()。

A.长于论辩、说服力强

B.善用比喻、论证严密

C.文字简炼、内涵深刻

D.笔力雄健、气势充沛

19.李商隐《无题》中运用比兴手法抒情写意的诗句是()。

A.相见时难别亦难

B.蜡炬成灰泪始干

C.晓镜但愁云鬓改

D.夜吟应觉月光寒

20.冰心散文的代表作是()。

A.《朝花夕拾》

B.《画梦录》

C.《寄小读者》

D.《湘西散记》

二、多选题(共3道试题,共18分)

1.新写实小说的主要作家有()等。

A.刘震云

B.刘恒

C.池莉

D.方方

6分

ABCD

2.小剧场戏剧的影响悄然渗透于全国各地,导引人们在话剧出现危机、大剧场的演出不甚景气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观、演距离,进行小规模的探索和实验,来实现话剧自身的突破与提高,招引观众重新回到剧场,对中国的话剧演出市场起到了不小的推动作用。

代表人物()。

A.戴望舒

B.林兆华

C.牟森

D.孟京辉

BCD

3.豪放派词代表词人有()等。

A.曹禺

B.苏轼

C.辛弃疾

D.夏衍

BC

三、判断题(共14道试题,共42分)

1.“新写实小说”的创作特点主要表现在:

创作方法虽仍以写实为主,但特别注重对现实生活“原生态”的还原,强调作品中所呈现的现实生活应有一种毛茸茸的原生状态的感觉;

主题意蕴更多的是表现现实的荒诞、丑恶、灰暗与无奈,大多采用客观化的叙述态度,提倡作家应“退出小说”、“零度介入”,即有意采用一种缺乏价值判断的冷漠叙述等。

A.错误

B.正确

3分

2.唐传奇除部分记述神灵鬼怪外,大量记载人间的各种世态,人物有上层的,也有下层的,反映面较过去远为广阔,生活气息也较为浓厚。

3.司马迁的《报任安书》中阐述了自己对于《史记》的理解:

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

4.初唐四杰:

初唐文学家王勃、杨炯、卢照邻、骆宾王的合称。

5.小剧场戏剧运动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洲,是西方戏剧反商业化、积极实验和探索的产物。

6.现代诗派是在自由主义文学思潮激荡下,自觉追求“纯诗”艺术美的一个诗歌流派,得名于1932年5月施蛰存创办的《现代》杂志。

7.三幕话剧雷雨不仅是曹禺的代表作之一,更是现代话剧成熟的标志。

8.豪放派词的特点为创作视野较为广阔,气象恢弘雄放,喜用诗文的手法、句法写词,语词宏博,用事较多,不拘守音律,在题材、风格、用调及创作手法等与婉约派多不相同,故称之为豪放词。

9.山水诗源于南朝(宋)谢灵运,田园诗源于晋代陶渊明,以唐代王维、孟浩然为代表。

这类诗以描写自然风光、农村景物以及安逸恬淡的隐居生活见长。

10.新写实小说是80年代前期最为引人注目的文学现象,是“新写实小说”思潮的崛起。

11.莫听穿林打叶声,何妨吟啸且徐行。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

一蓑烟雨任平生。

料峭春风吹酒醒,微冷。

山头斜照却相迎。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12.讲史家的话本称作剧本,主讲历史故事,篇幅较长。

13.南朝宋代刘义庆的《世说新语》是志人小说的代表作。

14.小说家的话本称小说,多为短篇故事。

以下内容可以删除:

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

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

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

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

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

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

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

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

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

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

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

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

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

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

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

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

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

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

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

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

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

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

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

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

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

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

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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