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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经审核的未弥补亏损前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2015年度该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多少万元?

本题考核亏损弥补、税收优惠、税额计算三个方面。

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二[60-(40-20门X25%=10(万元);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11.7X10%=8.83(万元)。

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规定: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

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

度结转抵免。

4.A创业投资企业2015年1月1日向乙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A企业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其中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3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60万元,已经计入管理费用。

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试计算A企业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解】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000X5%。

=15(万元)

v60X60%=36(万元),所以税前只能扣除15万元,应纳税调增=60-15=45(万元)。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A企业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800+45-1000X70%X25%=36.25(万元)。

5.某企业2013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

A国分支机构分回的税后利润为4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分回的税后利润为21万元,在B国已缴纳所得税9万元。

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

要求:

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来源于A国的应纳税所得额=40/(1-20%)=50(万元)

来源于B国的应纳税所得额=21+9=30(万元)

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50X25%=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30X25%=7.5(万元)

在A国已经缴纳所得税=50X20%=1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高于扣除限额7.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1.5

万元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3)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二(100+50+30)X25%-10-7.5=27.5(万元)。

6.某居民企业2006年至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如下表:

该企业2006年至2013年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多少万元?

2006年亏损60万元,亏损弥补期从2007年至2011年,亏损于2009年弥补完毕;

2008年亏损弥补期从2009年至2013年,2009年的盈利40万元先弥补2006年的剩余亏损20万元,余额20万元弥补2008年亏损,2010年弥补20万元,余下的40万元用2011年所得弥补,2011年所

得补亏后为20万元

2006年至2013年共计应纳企业所得税=[(60-40)+100+120]X25%=60(万元)。

7.某市一家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3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600万元;

(2)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万元;

(3)运输部取得不含税运费收入20万元;

(4)招待所取得营业收入24万元;

(5)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

万元;

(6)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

(7)购进原材料共计3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51万元;

支付购料运输费用共计23万元(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税费合计数。

(1)应缴纳的增值税=600X17%+20X11%-8.5-51-23X11%=42.17(万元)

(2)应缴纳的营业税=24X5%=1.2(万元)

(3)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2.17+1.2)X

(7%+3%+2%=5.20(万元)

(4)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税费合计=1.2+5.20=6.40(万元)。

8.

(1)某企业2013年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当月开始建造),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6%,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该厂房于当年10月31日竣工结算并投入使用,计算该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直接扣除的利息费用为多少万元?

(2)若该企业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5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当月开始建造),借款期限

1年,当年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33.75万元,该厂房于当年10月31日竣工结算并投入使用,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6%,计算该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利息支出形成的纳税调整增加额多少万元?

(3)若该企业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5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当月开始建造),借款期限1年,当年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33.75万元全部计入财务费用,该厂房于当年10月

31日竣工结算并投入使用,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6%,计算该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

时,利息支出形成的纳税调整增加额多少万元?

(1)税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22.5+9X2=5(万元)

【提示】固定资产建造期间发生的利息,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可计入当期损益,在发生当期扣除。

(2)税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500X6沧12X2=5(万元)

企业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33.75宁9X2=7.5(万元)

利息支出形成的纳税调整增加额=7.5-5=2.5(万元)。

(3)税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500X6%^12X2=5(万元)

利息支出形成的纳税调整增加额=33.75-5=28.75(万元)

即:

会计处理不正确形成纳税调整增加额=33.75-9X7=26.25(万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资本化)

税会差异形成的纳税调整=7.5-5=2.5(万元)

【提示】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财务处理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会计处理错误,应将其调整后计税。

9.

(1)某服装厂2013年销售服装取得收入3000万元,发生现金折扣100万元;

转让技术使用权取得收入200万元;

发生广告费支出50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40万元。

该企

业2013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金额为多少?

(2)若本年销售费用共计2500万元,则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销售费用是多少?

(3)若该企业2014年销售货物取得收入500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2500万元,其中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600万元,本年利润80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该企业2014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形成的纳税调整。

3该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销售费用。

4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二(3000+200)X15%=48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500+40=540(万元)

超标准金额=540-480=6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2)若本年销售费用共计2500万元,则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销售费用=2500-60=2440

(万元)。

【提示】超标的广宣费可以跨年结转

结转年度可扣除的广宣费二本年发生数+结转数冬标准数

超标的广宣费不仅影响发生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也影响结转年度所得额。

(3)

①2014年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5000X15%=750(万元)。

实际发生数60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另外,将上年结转未扣除的60万元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在本年扣除。

本年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600+60=660(万元)。

②2014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形成的纳税调整减少额60万元

③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销售费用=2500+60=2560(万元)。

④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二(800-60)X25%=185(万元)。

10.假定某企业(位于市区)2013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万元,与收入配比的成本2100万元,全年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共计600万元,以成本为45万元、公允价60万元的自产产品进行公益性捐赠。

该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013年度该企业应

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公益性捐赠支出=45+60X17%=55.2(万元)

会计利润=3000+20+40-2100-600-55.2=304.8(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304.8X12%=36.58(万元)V55.2万元

视同销售所得=60-45-60X17%X(7%+3%=13.98(万元)

公益性捐赠超标调增=55.2-36.58=18.62(万元)

国债利息免税,纳税调减,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4.8-20+18.62)+13.98]X25%=79.35(万元)。

11.某居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取得商品销售收入5500万元,转让固定资产的净收益50万元,投资收益80万元;

发生商品销售成本2200万元,税金及附加12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1900万元,管理费用96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7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70X15%=25.5(万元)。

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发现2016年该企业存在如下问题:

(1)12月购进一台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企业将该设备购买价款30万元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

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全部在当月销售,相关成本已结转。

(2)管理费用中含业务招待费80万元。

(3)销售费用中含广告费800万元,业务宣传费300万元。

(4)财务费用中含支付给银行的借款利息60万元(借款金额1000万元,期限1年);

支付给关联方借款利息60万元(借款金额1000万元,期限1年),已知关联方的权益性投资为400万元,此项交易活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该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

(5)营业外支出中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灾区捐款65万元,因违反合同约定支付

给其他企业违约金30万元,因违反工商管理规定被工商局处以罚款5万元。

(6)投资收益中含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

从境外A国子公司分回税后收益45万元,

A国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20%从境外B国子公司分回税后投资收益25万元,B国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10%。

(7)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全年实发合理的工资总额为400万元,实际拨缴的工会经

费6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居民企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

(2)计算该居民企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金额。

(3)计算该居民企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

(4)计算该居民企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

(5)该居民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工资总额、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6)计算该居民企业2016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该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8)计算该居民企业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1=5500X5%。

=27.5(万元),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2二实

际发生额的60%=80X60%=48(万元)〉27.5万元,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27.5

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5500X15%=825(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800+300=1100(万元)>825万元,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为825万元。

(3)支付给银行的60万元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0+1000X

100%=6%。

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1000+400=2.5>2,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

出=400X2X6%=48(万元)。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60+48=108(万元)。

(4)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分期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当月购进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所以2016年不需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所以不能一次性在成

本中列支,利润总额要调增30万元。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70+30)X12%=24

万元),实际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65万元>24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24万元。

因违反合同约定支付给其他企业的违约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违反工商管理规定被工商局处以的罚款,属于行政性质的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100-65+24-5=54(万元)。

(5)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00X2%=8(万元),实际拨缴的6万元没有超过限额,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

额=400X14%=56(万元)V实际发生的6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5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56=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00X8%=32(万元)〉实际发生的

15万元,不需要调整。

工资总额、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提示】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限额内予以扣除。

(6)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该居民企业2016年度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70+30(+80-27.5)+(1100-825)+(60-48)+(100-54)+4-10-45-25=509.5(万元)。

(7)境外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45+(1-20%)X15%=8.44(万元),实际在A国缴纳的税额=45+(1-20%)X20%=11.25(万元),由于在境外A国实际缴纳的税额超过了抵免限额,所以可以全额抵免,不需要在我国补税;

境外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25+(1-10%)X15%=4.17

(万元),实际在B国缴纳的税额=25+(1-10%)X10%=2.78(万元),需要在我国补税=4.17-2.78=1.39(万元)。

该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1.39万元。

(8)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

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30X10%=3(万元)

该居民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509.5X15%+1.39-3-25.5=49.32(万元)。

12.某市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当年销售摩托车,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000万元,对应的销售成本为3200万元。

(2)将自产摩托车用于对外投资,该批摩托车不含税市场价100万元,成本40万元。

(3)当年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万元、增值税510万元。

(4)2月购入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设备,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5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

企业将该设备购置支出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

已知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全部在当年销售,相关成本已结转。

该企业设备净残值率规定为10%,设备折旧年限按照税法规定最低

折旧年限计算。

80万元。

业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

企业债券利息120万

8)当年发生销售费用13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1230万元

9)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元,地方政府债券利息80万元,

元。

10)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工资总额800万元(含残疾职工工资50万元),

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8万元。

11)当年发生营业外支出共计120万元,其中税收滞纳金12万元、未经核定的准备

金支出30万元、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向贫困地区捐款78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

摩托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摩托车最高价与平均价相等,相关

发票均已通过税务机关认定并准予抵扣。

上述技术转让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包括在企业成本、费用中

(1)计算当年该企业共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

(2)计算当年该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

(3)计算当年技术转让所得应纳税调整的金额。

(4)计算当年管理费用应纳税调整的金额。

(5)计算当年广告费应纳税调整的金额。

(6)计算当年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纳税调整的金额。

(7)计算当年该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当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应缴纳增值税二(8000+100)X17%-510=867(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二(8000+100)x10%=810(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二(867+810)X(7%+3%+2)=201.24(万元)

该企业当年共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

=867+810+201.24=1878.24(万元)

(2)企业购进生产设备,应按照规定计算折旧分期扣除,不能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

当年

应扣除的折旧=50X(1-10%)-10-12X10=3.75(万元),应调增会计利润=50-3.75=46.25

(万元)

当年该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

=8000+100-3200-40+46.25+800-100-500-200-1300+100+80+120-120-810-201.24=2775.01

【提示】在计算会计利润时,不能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当年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00+(800-100-500)X50%=600(万元)

(4)①企业幵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幵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加计5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X

50%=60(万元)

2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实际发生额的60%=80X60%=48(万元),销售(营业)

收入的5%=(8000+100)X5%=40.5(万元),48万元〉40.5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0.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40.5=39.5(万元)管理费用共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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