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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逊于1887年发表的《行政研究》一文往往被看作是美国公共行政研究的起点,虽然有许多学者持不同的看法。

而韦伯的地位则在于其对官僚制理论的研究。

威尔逊和韦伯的理论,实际上构成了美国甚至世界公共行政思想主流的基础。

根据奥斯特罗姆教授的概括,威尔逊的理论预设是任何政府体制内部都有一个权力中心;

权力越分散就越不负责任。

他认为政治与行政泾渭分明,各个政府奠定的政治原则可以各不相同,但良好行政的原则在任何政府体制中都是非常相同的。

良好行政的体制是等级秩序化的,人员分等级,接受政府核心部门首脑的政治领导。

各级行政人员均为技术上训练有素的公务员。

行政组织的完善是由等级秩序化的、经过职业培训的公务员实现的。

威尔逊理论范式所包含的基本定理有八条:

1.在任何政府中总是存在一个占支配地位的权力中心;

一个社会的政府为单一的权力中心所控制。

2.权力越分散,它就越不负责任;

或者换言之,权力越一元化,它就会受到来自更为负责的单一权力中心的指导。

3.宪法结构界定和决定该中心构成,并确立与立法和行政控制有关的政治结构。

每个民主政府的体制都把人民的代表提高到绝对主权的位置。

4.政治领域设定行政的任务,但行政的领域在政治的适当范围之外。

5.就行政的功能来说,所有现代政府具有极相似的结构。

6.经职业化训练的公务员等级序列的完善为“良好”行政提供了结构条件。

7.等级制组织的完善会使效率最大化,在此效率尺度为花费最少的钱和做最少的努力。

8.上文界定的“良好”行政是人类文明的现代化和人类福利的提高之必要的条件。

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与威尔逊的行政理论非常一致。

在韦伯看来,官僚制是现代文明所内含的维持法律、经济和技术理性的必要条件或者组织手段。

行政的理性依靠的是等级关系的结构。

准确、速度、知识、连续性、灵活、统一、严格服从、摩擦少、成本低,是严格的官僚制行政的特性。

官僚机构内的人员行事不涉及爱憎、不针对个人。

现代文明的进步和官僚制的完善,是携手并进的。

美国公共行政学者在威尔逊理论的基础上,阐发了许多著名的行政学原则,如命令统一、控制幅度、命令链条、职能部门化、单一权威首脑指导下属行政单位等,都被假定为具有普遍效力的行政安排。

这些学者认为,强化政府就是提高行政首长的权威和权力。

权威无限的机构优于权威有限的机构,管得多优于管得少。

集权的解决方案优于权威分散于多种决策结构的方案。

这些公共行政的传统理论本身并不是没有遭遇挑战。

实际上,马克斯·

韦伯只是把官僚制当作一种理想状态。

在他看来,官僚制组织的完善,必然使人们进入“铁的牢笼”。

“哪里彻底实现了行政的官僚化,哪里所确立的权力关系的类型实际上是不可摧毁的。

”要对付发达的官僚机器,一般的个人、官僚机构中的官员以及掌握最高权力的统治者实际上都是无能为力的。

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韦伯从来没有解决官僚制充分发展之后所引起的问题。

他只是指出,官僚制的支配地位依靠的是垄断信息、掩饰真相、阻碍雄心勃勃官员之间的竞争,以及垄断社会中存在的职业专家的权能。

显然,这一切并非是现代人所向往的。

在公共行政思想史上,古立克的组织理论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

他认为,高度专业化和劳动分工协作需要组织。

他提出了同质性的原则,认为把两种或者更多种异质的职能联在一起,会混合生产要素,从而阻碍、损害净社会生产从而牺牲行政的技术效率。

比如一个教育项目如果与法律执行项目相混合,就会受到损害。

同样,公共福利行政也应该与警察行政相分离。

“政治”与“行政”是异质的职能,不能混合在行政结构内,否则就会产生非效率。

文森特认为,古立克的同质性原则对威尔逊行政理论构成了挑战,因为这意味着“通过完善等级组织并不必然得到以最低成本完成工作计算的行政效率。

在某些情况下,等级制组织会违反同质性原则,并损害行政效率。

”根据同质性原则建立的政府机构数量往往多于行政首长所能够协调的机构数量。

给行政首长配备分管副职或助手,可以局部解决问题。

在等级制之外,发展其他类型的组织结构,如丛林结构(JungleGym),使政府组织像控股公司那样,也是解决同质性原则与控制幅度原则之矛盾的选择。

但是,这种做法实际上隐然地否定了威尔逊行政理论的核心原则。

系统地对传统公共行政理论提出挑战的是诺贝尔奖获得者赫伯特·

西蒙。

西蒙认为,“效率标准指在给定资源条件下取得最大结果的选择”。

哪里产出得到了具体说明,效率标准确定何种组织形式最好。

他根据这一效率标准评价了传统行政原则,认为这些原则并不必然是正确的。

提高专业化水平并不必然提高效率。

只有在给定有效资源条件下改善绩效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才有助于效率提高。

同样命令统一原则也应该从这个角度去看。

总之,等级组织的完善并不一定就是效率。

传统公共行政原则相互之间存在的矛盾以及因此而引发的挑战表明,传统公共行政本身存在着范式危机。

通过放松传统范式的基本原则,可以局部缓和范式危机,但要在根本上解决范式危机,必须超越传统的范式。

文森特·

奥斯特罗姆认为,当代美国政治经济学家的努力,实际上为解决传统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提供了思想基础。

二、公共选择的视角

自50年代开始,美国许多政治经济学家开始关心公共部门制度安排与经济绩效的关系。

这些学者的特色,一是把个人当作基本的分析单位;

二是运用外部效应、共同财产和公益物品理论来界定与公共行政有关的事物结构;

三是分析不同组织或者不同决策安排在公益物品和服务产出方面的结果;

四是根据其产出是否符合效率标准或者其他绩效尺度来评估这些结果。

他们的基本假设是,“如果要增加社群个人的福利潜力,追求最优化策略的自利的个人要求适当的决策规则或者决策安排来处理不同结构的事物。

没有任何单一形式的组织是‘适合于’所有情形的。

相反,任何组织安排都会产生有限范围的所喜望的结果。

每个组织安排都有局限性。

如果这些局限性占上风,那么制度缺陷和失败就会显现出来。

”这些政治经济学家分析的结论是,个人自由选择在公共领域会导致公共事物的悲剧。

官僚制组织是替代个人选择安排的决策安排。

它可以通过命令机制约束个人的选择自由。

由于缺乏竞争,官僚制组织有可能导致效率低下的问题。

因此,“尽管官僚制组织在与控制外部效应、管理共同财产或者提供公益物品有关的任何企业或者机构组织里起着重要的制度作用。

这种组织形式依然有严重的制度缺陷和失败的条件。

优化的公共企业结构要考虑用户偏好和生产经济的多样性、供求关系、一种使用模式可能阻碍其他使用模式的关系。

非常巨大的官僚制会

(1)对不同的需求的反应会日益变得毫无区别,

(2)对预定为受益者的人所引起的成本会越来越高,(3)无法根据需求分配供给,(4)无法采取行动阻止一种用途阻碍其他用途,使公益物品受侵蚀,(5)日益变得易于犯错,不可控制,公共行动剧烈地偏离于有关公共目的和目标的言辞,(6)最后导致补救性的行动是恶化而不是缓解问题。

在大型官僚制产生制度缺陷和失败的情况下提出的问题要求重新考查应用于公共企业的决策规则。

如果要克服公共事物悲剧所内含的问题,要避免充分发展的官僚制的病理,就要为集体或公共企业构思另外的制度安排。

在特定情况下,官僚制企业也可以是有效的。

如图洛克认为,如果

(1)一个官僚制组织直接向有关的利益社群负责,并为其行动,

(2)提供共用物品的成本由选民按其各自的收益比例或者根据某一平等分配的比较性的规则来资助,(3)公用设施使用的界限和条件,经有关社群考查理性设计用以提高其共同福利,那么“官僚自由企业”并不一定是一种恶。

发展自主治理的公共企业,同样不能充分地解决共同财产资源或者公益物品的问题。

因为官僚制公共企业依然存在着制度缺陷或失败的问题。

首先,一个公共企业可能对其范围之外的其他人产生外部效应,必须要有限制和控制这些效应的手段。

其次,共同财产或者公益物品在可用的和不同用途之间的共用性或者相互依赖性的关键要素方面可以具有各不相同的外形和规模。

比如水资源体制反映了与许多不同用途之间相互依赖有关的大量问题。

各种用水之间的相互依赖可能与土地使用、能源供给系统、交通系统以及诸如此类的事有关。

但每一种用途都可以涉及相互依赖,这样就要根据其自己的绩效分别考查特定服务的供给。

第三,当发生冲突时,就有必要有制度设施来处理冲突,并寻求解决方案来阻止公共事物的悲剧在某一新的相互依赖水平发生。

奥斯特罗姆认为,构造多组织安排,可以作为第四种制度安排和机制,来解决机构内的冲突。

而曼瑟尔·

奥尔森则认为:

“只有存在多层次的政府,以及更多数量的政府,才能避免管辖界限之间以及集体物品界限之间的大量的鸿沟。

从国际组织到最小规模的政府,每一类制度都有其理由。

能够有助于解释在同样的背景中都需要集权的政府单位和分散的政府单位,这也是当前取向的优点”政治经济学家所设计的这些解决方案与古典公共行政传统所建议的方案有很大的不同。

在他们看来,官僚制组织仅仅是其中的一种解决方案,除此之外,个人选择、官僚制自由企业以及多组织安排,都是可选择的方案。

这四种方案可以同时使用,并且通过适当的选择充分利用各个方案的优势,形成某种类似于微观经济学中所说的消费者均衡状态。

三、民主制行政理论

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在美国建国时期,就产生了与官僚制行政相对的民主制行政的理论。

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等人写作的《联邦党人文集》就阐发了交叠管辖的政府体制。

这一政府体制中所有的政府单位都根据自治原则设计。

根据奥斯特罗姆的概括,这些自治原则有如下九条:

1.政府的界限和条件源于人民确立和变更这些界限和条件的权利。

2.人民确立和变更政府界限和条件的权利通过根据非常规的决策规则才能采取行动的立宪决策程序得以表达。

这些决策规则的要求比制定普通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

3.宪法或者宪章中所说明的政府的界限和条件在法律上约束行使政府权力的人,并且不能被这些政府权威所改变。

4.宪法或者宪政中说明的政府的界限和条件根据共同利益和限制权力的原则分配采取行动的权力。

对公共官员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力进行限制,把这些限制与个人权利联系起来,个人权利为个人采取行动反对公共当局篡权确立了宪法理由。

5.每个政府单位对特定的选民采取行动,并对单个的人行使管辖。

负责立法或者执行行动的主要政府官员的选择以选民的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为基础。

6.每个政府的内部结构设计得集体结构在各种各样的职位或决策结构之间分配。

所有重要的决定都经共同委员会考虑,共同委员会成员由社群成员选举。

如果宪法性法律规则要有效对付行使政府权力的人,在任何政府单位中不同的决策结构之间分散配置权力是一个必要的条件。

7.配置在较大政府单位中不同决策结构的权力要分散,这样每一项权力都能对分配给其他结构的权力行使潜在的否决权。

因此,集体行动取决于共存多数的运作,决策结构的成员通过不同的任职年限、代议模式以及不同规模的选民与其选民发生联系。

8.每个政府单位的法律和政治能力相对于其他政府单位的法律和政治能力是有限的。

每个人都是若干政府单位的选民成员。

地方和州级官员将对全国问题采取行动;

全国级官员则对州和地方问题采取行动。

如果较小单位的政府领域不足以考虑相互依赖事件之间的共同利益,那么就要诉诸次较大单位的政府,以保证适当级别的决策。

9.政府单位之间管辖权的冲突,对公共权威行使的宪政约束的冲突,以及公共服务供给的冲突,都在普通法律法院面前接受司法救济。

奥斯特罗姆指出,《联邦党人文集》所讨论的自治原则提供了一种行政体制,它彻底地植根于复杂的民主决策结构。

它就是民主制的行政,与官僚制行政相对。

在民主制行政中,官僚制行政内部的普遍的等级序列条件可以放松,如果公共行政组织得服务于特定的选民,如果大众控制、立法监督和司法救济的机制成为官僚控制机制的替代品。

民主制行政程序必然依靠可作用于任何公共企业经营的民主控制机制。

那么,民主制行政在美国的实践情况到底如何呢?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对它进行了高度的评价,“在美国,各州行使的权力不如欧洲条理分明和富于教育指导作用,但却大于欧洲的百倍。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使它的人民最终对社会福利做出如此大的贡献。

我还不知道哪个民族设立的学校有如此之多和如此有效,其建筑的教堂有如此适合于居民的需要,其修筑的乡间公路有保养得如此完好。

因此,不必到美国去找外观上的一致性和持久性,去找对细节的详尽安排以及行政手续的完善规定;

我们在那里看到的,是一个确实有点粗犷,但却充满强大力量的权力机构,一幅时常发生意外,但却充满活力和进取精神的生活图景。

”与此相对照,他却批评了法国官僚制行政的实践。

认为法国的集权行政只是构成了障碍,而不是采取行动。

中央集权国家的公民与其说是他所不熟悉计划中的依附性的行为者,不如说是消极的旁观者。

中央集权行政的完善,会导致无幸福的安宁、无进步的产业、无力的稳定以及无德的公共秩序。

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公民对它们生活的社群的利益漠不关心。

因此,托克维尔认为,“超君主型的行政”与共和制混合只能是一种短命的怪物。

奥斯特罗姆的结论是,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的《联邦党人文集》以及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阐述了民主制行政理论。

美国建国的实验是以民主制行政理论为基础的。

通过交叠管辖和权力分散的体制,民主制行政获得了一种稳定的形式,从而提供了一种公共行政组织的替代结构。

但是,就是这样一种理论,却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展的公共行政主流传统所拒绝了。

这一拒绝实际上导致了本世纪众多行政改革努力均以失败而告终,也是美国政府在最近几十年里宪法危机不断的思想根源。

四、两种选择的权衡

威尔逊拒绝了民主制行政的基本理论,这一拒绝蕴含着认可托马斯·

霍布斯主权政治理论。

霍布斯主权政治理论的逻辑是,缺乏某种高级的权力,人的自然状况是战争状态,每个人潜在地易受其他每个人的暴力袭击。

为了享受真正的和平,人们必须准备选择,并根据不损害他人的原则来协议处理相互关系。

这些协议需要命令权力来实施,因为“契约,没有刀剑,就只是一纸空文”。

根据霍布斯的理论,如果存在一个社会,就必然存在一个法律体系。

存在一个法律体系,就必然存在唯一的法律渊源。

既然法律的存在取决于是否得到实施,那么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就只有一个终极的权威源泉。

因此,霍布斯认为要把立法、行政和协调机关统一在单一的主权者之手,主权者在所有政府权力方面具有终极的权威。

他假定,统一的主权者行使统一的权力,是维持合法且稳定的国度的必要条件。

这样的主权者是法律的源泉,其他人不可能使它向法治负责。

因此,主权者高于法律。

和平的代价是服从绝对主权者的权威。

在霍布斯的国度里,服从是良好行政的重要品德。

霍布斯的主权理论和《联邦党人文集》所提出的限权宪法的理论在许多理论预设方面是类似的,但是它们对政治不平等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解决办法,它们由此分道扬镳。

霍布斯承认绝对的不平等,认为这是任何国家组织必要且充分的条件,国家必须有一个命令的权力!

如果国家要维持和平与稳定,就必须有一个单中心的权威,它能够行使绝对的主权。

和平的代价是服从;

主权是高于法律的。

但是《联邦党人文集》却关心人类社会是否能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建立政府体制,它能够运用宪法性法律对行使政府专有权的人实施制约。

政治不平等的条件并不一定是绝对的,而是维持共同认可的法律规则之可实施性的唯一充分的条件。

权力可以在若干政府机关之间分配和安排,其方式是每一个机关对其他机关构成制约。

通过把个人的利益与政府机关的宪政权威联系在一起,野心就可以用来对抗野心。

当互利产生收益时,协议就会占据上锋。

当某些人以牺牲他人来谋求利益时,冲突就会产生。

政治结构只是一个压缩冲突的方法,而审慎的思考则持续到人类的理性能够找到新的和已得以改进了的解决方案为止。

美国宪政体制是这样一个努力,通过统治者本身服从法律的规则体系来钳制利维坦。

霍布斯的主权理论和《联邦党人文集》的限权宪法理论在逻辑上都是严密的,在实践上也各有各的适用之处。

对于这两种理论的选择,必定根据选择所包含的机会成本来判断选择的优劣。

因为选择既包括收益,也包括成本。

每个选择都有其代价。

据此,文森特·

奥斯特罗姆认为,“威尔逊的行政理论对高度集权的单中心决策结构的政治体制有意义。

他的理论对理解和改革法国、普鲁士或者其他具有类似结构特色的政治体制可能是适当的。

相反,我们不能认为威尔逊的理论可应用于高度多中心的政治体制,它在实质上具有管辖交叠、权威分散的特色。

因此,我们就不得不拒绝威尔逊的这一观点了,即对所有类似的政府而言,只有一种良好行政的规则。

我们也考虑这一可能性,即美国的实验代表了在民主制行政体制发展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性的出发点。

民主制行政作为一种一般的公共行政,可以作为官僚制行政的替代类型,与官僚制行政相并列。

奥斯特罗姆认为,现代政治经济学家以及早期民主理论家的著作中生长出来的范式内含有民主制行政科学,其基本定理可以概括如下:

1行使政府专有权的人与其同胞公民一样,前者不见得比后者更可能腐败或者更不可能腐败。

2.宪法的结构在一群人中分配决策权能;

民主宪法界定个人的专有权和不同政府机关专有权所内含的权威,这样每一方的权能都为其他各方的权能所制约。

在民主社会确立和变更组织安排的任务要看作是立宪选择的问题。

3.对于行善是必要的权力,即政治权威的行使,会被某些人所篡用,他们抓住机会,利用这样的权力来谋求私利,损害他人,除非政治权威是分立的,不同的权威组织得可以相互制约和控制。

4.公益物品和服务依靠为各种组别的决策制定者所作出的决策,每个集体企业在政治上的可行性依靠的是所有各个决策结构持续地作出有益的决策。

公共行政在政治的范围之内。

5.形形色色的组织安排可以用作提供不同的公益物品和服务。

这些组织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多组织安排得以协调,它们包括互利性的贸易和协议、竞争性的对抗、裁定冲突以及有限等级的命令权力。

6.经过专业训练的公务人员对单一权力中心负责,这种等级秩序的完备,会削弱大型行政体制对公民对许多形形色色的公益物品的种种偏好作出反应的能力,也会削弱其应付各种环境条件的能力。

7.对单中心权力负责的等级组织的完备,不会使效率最大化,在此效率是指时间、精力和资源花费最少。

8.在任何政府中权力分散在具有多种否决权能的各种决策中心,发展其程度各不相同的多元的、交叠的政府机构,对于维持稳定的、在变化迅速的条件下能增进人类福利的政治秩序是必要的条件。

奥斯特罗姆认为,“民主制行政理论并不排斥官僚制行政理论。

但是接受民主制行政理论,的确意味着拒绝这一观点,即官僚制行政理论对于所有类似的政府都是唯一良好行政的理论。

”他进一步问道:

“存在两种公共行政理论,对于美国公共行政的学者和实践者提出了严重的问题。

对于美国公共行政的实践来说,什么理论和分析模式是适当的呢?

对此,奥斯特罗姆的回答是:

“在为不断发生的战争所困扰的世界中,霍布斯设想的宪法适合于军事国家的有效运转,霍布斯是对的。

但……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的设想也是正确的,人类社会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良好政府,在此宪政规则能够在具有实质性分权和交叠管辖特色的政治体制中得以实施。

这样的宪政体制能够使民主制行政持续地成为普遍的公共行政形式,与官僚制行政相对。

不断战争的威胁通过适当地利用联邦组织原则能够得到潜在的解决。

五、宪法危机的根源

自尼克松水门事件开始,到里根的伊朗门事件,到1998年还有沸沸扬扬的克林顿拉链门事件,美国行政权力中心总统的丑闻接连不断。

奥斯特罗姆认为,这些事件虽然被作为丑闻报道,但是这些丑闻的背后却意味着美国立宪政府的宪法危机。

因为这些丑闻都涉及美国行政权力的滥用问题。

而行政权力之所以能够有机会被总统滥用,原因在于1939年和1949年行政重组法强化了美国总统的权力,从而使三权分立制衡的政府或者威尔逊所说的“国会制政府”变成了通常所称的“总统制政府”。

在这种情况下,总统的指示变成了有效的法律,执行总统指示有时甚至高于执行法律,法治为人治所挤兑。

总统的权力大得超出总统的能力。

这时,更多的权力实际上意味着更少的也就是更不可能实现的责任。

在这一进程中,立法机关因为行政立法而被架空,司法权力因为行政司法也出现了司法缺位的情况。

立法和司法部门不再对行政部门构成宪法所要求的制衡。

奥斯特罗姆认为,由于总统权力的扩张以及美国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现在美国的公共行政学者和实践者、出版界、公共利益集团、大多数老百姓都这样认为,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求助于华盛顿得以解决,而这种看法在很大程度上又进一步强化了全国政府扩大权力的趋向。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各种各样的努力,如通过宪法修正程序在根本上变革美国的宪法。

当然,修补宪法是不够的,除了司法审查之外,还需要设计其他平衡机制。

而对于公共行政学者和实践者来说,则有必要重新考虑思考公共问题之思维方式的理论基础。

“管理不是民主社会公共行政研究的适当的基础。

在人类社会中,没有立宪秩序和法治,就不存在负责的公共行政体制。

”因此,官僚制组织原则为基础的制度分析是不够的。

官僚制组织的实践有其代价,民主制行政的选择也并不是需要代价,它同样需要努力。

但一系列的努力中,对于行政学者来说,则是在思想上深入思考公共行政的思想基础。

六、治道变革的实践

《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于1973年首次由亚拉巴马大学出版社出版,1974年出版修正版,1989年出版第二版。

就在该书首次出版之后若干年,西方各国政府陆续开始了以治道变革为特征的行政改革浪潮。

对西方国家来说,治道变革意味着如下若干方面的变革:

一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公共选择虽然在实践上依然偏向于更多的政府,但更多的市场、更小而有效的政府已经成为西方各国乃至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识,并继续成为90年代世界各国政府改革的指导思想。

二是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的改革在美国等国家转化为一场重塑政府运动,虽然在削减社会福利支出方面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在有的国家甚至有些回潮,但是在放松管制、公共领域引进市场机制、建立公共领域的内部市场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三是强化信息技术运用的实践变成了一场重理政府运动,80年代强调采用信息技术,90年代开始强调利用信息技术来改革原有的工作程序、组织等结构方面的问题。

四是90年代各国政府都开始重视政策制定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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