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祖远副部长在全国海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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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祖远副部长在全国海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Word格式.docx

  一、过去一年,全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刚才,功臣同志作了题为《科学创新,规范管理,提高能力,促进海事工作全面快速协调发展》的工作报告,我完全赞同。

自2005年10月全国海事工作会议以来,在国务院和部党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大力支持,经过在座同志们和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全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是全国海事一家人、水上监管一盘棋的理念深入人心,海事监管的工作合力和作用于水上交通安全的效果逐步显现,管理思路也在调整,“结对子”工作也基本完成。

  二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四落实的工作有进展,河南、江西、贵州、四川等地地方海事机构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分工职责进一步明确,水上安全工作协调机制逐步建立。

全国绝大多数地区针对各自实际,先后出台了本地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安全工作逐步走向法治化。

  三是继续坚持“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坚持长效管理”的工作思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平、能力稳步提升。

  四是规范企业进入市场许可,依法审查并严把安全资质关的意识和工作力度明显加强。

  五是加强了应急体系建设,协助地方政府制定并发布了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搜救工作普遍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六是加强廉政建设和纠风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河南省交通厅及时查处驻马店等地个别人员违法违规发放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行为,深入整顿、理顺了本省管理体制;

江苏省交通厅针对苏州吴江出现的违规设站乱收费问题,及时查处、整改,避免了事态进一步扩大,力度非常大。

  各地交通部门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队伍作风有所好转,服务意识有所增强,充分展示了交通是负责任的行业、负责任的部门的良好形象。

总之,一年来,在我国外向型经济特点日益明显、水上交通发展迅速的情况下,全国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继续保持总体稳定,重大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同比继续稳中有降,及时、有效地处置了多起重大事故和险情,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社会的认同和肯定。

2005年9月至2006年8月,全国水上运输船舶共发生事故468件,死亡381人,沉船275艘,直接经济损失4.3亿元,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3%、20%、9.8%、5.6%,四项指标全面下降。

   同志们,尽管取得这些成绩殊为不易,值得表扬,但安全管理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居安思危、不懈努力,这既是党中央国务院部党组的殷切期待,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愿望,更是我们在面临复杂形势下的客观要求。

从全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宏观层面看,过去一年来工作压力很大,在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还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需要我们积极应对、努力解决。

一是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发展依然还不平衡。

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在非水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装备、经费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

安全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

如贵州谈到的“航道低等级、船舶低质量、船员低素质、监管低手段”问题。

二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为了生计和发展需要,在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必要的安全知识下,参与或从事水上高风险活动的情况依然存在。

特别是群众搭乘非客运船舶休闲旅游、农用船非法载客等。

三是船员总体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的情况日益凸显。

四是在个别地区还时有发生执法主体不清晰、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标准不一致的“三不”现象。

极少数执法人员在办理签证、船舶安全检查、体系审核等业务时,还有“吃、拿、卡、要、报”的行为,部门作风和行业风气还需要下功夫继续整顿。

五是极端天气现象频繁,次生事故伤亡严重。

六是油口进口量非常大,监管隐患不少。

七是海事人员素质亟待提高,水平参差不齐。

另外,海事内部机关人员与一线人员配备不合理,机关人浮于事。

这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正是我们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机遇期,胡锦涛总书记在3月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就安全生产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安全发展的内涵;

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关于“两加强、两提高”的重要批示,以及华建敏国务委员在2006年海上联合搜救演习时的重要讲话,显示出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对水上安全工作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为我们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总之,尽管我们在一年来的工作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不能懈怠,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争取在“十一五”期间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科学统筹、创新发展新时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9月4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工作。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了重要讲话。

他强调,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江泽民文选》,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认识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使我们的一切工作和方针政策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切实把他们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

温总理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改革攻坚任务艰巨,对外开放面临新形势。

这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主要原因在于体制机制不完善,特别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

只有加快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当前要着重在转变政府职能,防止滥用权力,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三个方面下功夫。

特别要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

改进公共服务,着力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

这对我们交通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执行力和公信力,既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更是需要在工作实践中贯彻落实的问题。

  经过长期实践,我们已经认识到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初步分析掌握了一些基本规律。

可以这样说,正是从系统管理学的观点出发,在对水上交通安全基本规律的认识的基础上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包括实施水监体制改革、开展水上交通安全运输管理年活动、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船舶、重点时段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加强了监督管理、推行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分工、督促和协助县乡政府落实责任制。

也正是在这样基础上,及时提出并深入实践“全国海事一家人、水上监管一盘棋”新理念,处理好行业的安全管理和海事执法监督关系等等。

使得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十五”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才有了一些可圈可点的成绩。

这些思维进化和实践成果本身,就是我们科学统筹、创新发展的上升过程,今后也必将是我们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又快又好的水上交通安全服务的发展进程。

所以,借此机会,我想重点谈谈如何科学统筹、创新发展新时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供同志们在工作中参考。

  一是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首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特别是海事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掌握交通安全的规律,重点抓好预防预控,做到有预案有措施有落实,严把安全资格的准入关和安全生产的监督关。

全力打造责任链,编织安全网,创新综合治理新方法;

其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省部协议精神和职责分工,及时、准确、全面行使好各自事权,形成交通行业各相关机构整体的工作合力,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巩固业已形成并不断强化“政府统一领导,交通部门综合管理,海事机构依法监管,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企业安全自律,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格局和机制。

关于综合治理的问题,不仅是各个部门各司其职的问题,更是一个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建立长效机制的问题。

第三,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预防预控和综合治理,仍然需要强调重点,兼顾其他,特别是要继续坚持“专项治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坚持长效管理”的原则,在继续突出“四区一线”水域、“四客一危”船舶的同时,要重视“四季三节”重点时段,要根据不同季节特点,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就全国而言,春季要重点防雾、夏季要重点防台、秋季要重点防火、冬季要重点防风、“五一”、“十一”和春节等三个黄金周是群众集中出行的高峰时段,要重点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等重、特大事故;

还要加强“四船一链”重要环节监管,也就是要加强船公司、船舶、船员和船长的日常管理,其中船公司是主体、船舶是基础、船员是重点、船长是关键,要将这四者通过安全管理体系这条链条连接在一起。

这些都是近年来工作实践中摸索出的规律性认识。

  关于安全管理“四船”的问题,表面看是船公司主体的问题,其实与我们管理理念和工作导向有很大的关系。

我们政府和监管部门不能“无事抢着管,有事躲着跑”,不能让“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守法不如违法”的现象在行业中蔓延。

要加强宏观调控,政策引导,诚信管理,要让遵纪守法、安全诚信的公司快速发展。

在这个问题上,尤其要关注如何处理好中小船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是继续深化水上交通安全的治理活动。

从全国范围看,“四区一线”、“四客一危”、“四船一链”、“四季三节”依然是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的重要因素,今年四川广安“3.15”非法渡运事故以及多起客船搁浅和碰撞事故,说明我们工作方向和重点是对的,这些安全隐患不除,水上交通永无安宁之日。

对于这些共性的问题,各相关地区、部门要切实抓紧抓好,而在一些地区过去常见的船舶超载、非法载客等情况,尽管经过努力有所好转,但必须防止出现反弹,尤其是要避免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

从各个地区看,除了上述共性的问题外,可能还有一些个性化的问题,比如漂流的安全管理问题、游艇的安全管理问题、休闲旅游的安全管理问题等等,对于这些特殊问题,我们要会同有关部门向政府反映,积极提出意见、建议,一方面要纳入规范管理,另一方面要制止不安全行为。

  当然,我们现在开展的一些专项整治难度很大,比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难度比较大,但是,办法总比困难多,是否可以研究将渡运纳入公共交通管理,由政府财政予以扶持?

资金问题是解决渡运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提高群众渡运安全意识、渡工操作技能和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也同样重要。

另外,有些单位认为这几年专项整治太多了。

我国当前生产力水平仍然较低,水上交通事故隐患还大量存在,为解决突出问题而开展的专项治理在目前情况下还是一个非常重要、有效的手段。

实践证明,专项治理对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实际上,无论行业的安全管理,还是海事执法监督,日常的工作,特别是在现场工作本来就是安全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开展某一项专项治理,无非是在日常工作中更需要大家关注或更侧重于工作的方面。

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们的工作常规化程度不高,还是要继续坚持“专项治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坚持长效管理”和以治理船公司和船员为主转变为对船公司、船员和海事监管机构共同治理的原则。

  我这里,重点讲一下对挂靠船舶的船公司的安全管理问题,本来实施公司化经营会更有利于安全管理,但结果并不完全是这样,一些船公司存在“挂而不管”的现象,一些挂靠船舶也有“靠而不理”的情况,船公司、船舶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近年来,挂靠船舶事故有增加的趋势。

因此,我们要坚持把好市场准入关和行政许可后的安全监管,对安全管理混乱的企业,要及时处理,该清除出市场的,要予以清除;

对那些不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管理公司,尤其是事故频发的公司、船舶,要认真分析原因,实行综合治理。

  同志们,各地实际情况确有不同,甚至差异很大,所以,除了部里统一部署的专项治理外,可能还需要你们自行或联合开展一些有针对性的“自选动作”,集中解决本地区或区域性问题。

我这里强调一下,海事局领导要深入基层,中层干部也要下基层,探索安全管理的新方法。

我希望各地区各部门按月或按季度开展本地区部门安全形势风险评估,通过这种办法,筛选梳理出影响本地区本部门安全形势稳定的重要因素,需要开展集中整治的开展集中整治,甚至联合有关地区和相关部门联合整治;

需要在工作中强调或侧重的,要指导、督促下级组织在工作中落实。

  三是继续加大水上交通安全投入。

各省厅以及地方海事机构要继续认真落实好水上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备和经费,特别是安全管理经费要及时、足额到位,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向政府汇报,争取得到本级财政预算支持。

要按照国务院领导“两加强、两提高”批示的要求,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应急反应能力建设,加快内河巡航搜救一体化建设进度。

在经济欠发达、非水网地区,对水上安全管理机构的安全投入应更倾向于提高现场监管能力。

要继续开展“结对子”活动,互帮互助、共同提高。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海事机构要协助政府落实水上交通公共安全投入,特别是加大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宣传力度,及时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项,对港航业主兴建港口码头开辟航道锚地,要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督促业主配套建设安全管理设施,配备必要的监管手段。

  部机关有关部门、部海事局要重点加强信息化建设力度,合力打造一个便捷沟通和及时共享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平台,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四是规范行为,依法办事,抓好工作落实。

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的法规体系既有旧的规定不适应,新的规定不到位,也有新的情况缺规范的问题,总的来看是相对滞后的。

所以,首先要及时进行规章制度的立、改、废。

对一些上位法要加快修订和促进出台,如《海上交通安全法》、《船员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条例》、《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等等,以更适应形势发展和依法行政的需要。

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将好的经验和有效的做法,通过地方立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予以固化。

其次,对于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跟踪研究,在事权范围内,该介入处理的要介入处理;

在事权范围之外的,要及时报告。

第三,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法行为、标准的一致性,缩小区域同类违章处罚的差异。

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能着海事制服去从事非海事执法活动,更不能从事规费收取或从事经营性活动。

要进一步加快“一卡通”的推广应用,这是“三个海事”的建设需要。

第三,要适时检验和不断完善水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做好与当地政府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接轨工作。

特别是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要明确并强化设在当地海事局的海(水)上搜救中心的协调作用。

第四,在建立健全法规体系的工作中,要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群众的参与权,充分调动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务必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更好的操作性。

第五,开展综合执法改革试点的地区,要处理好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资格和执法程序合法的问题,防止出现行政执法越位、错位和缺位的情况。

  做好水上安全工作,关键靠落实,必须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把每个环节和步骤做好做实,才能避免风险积聚乃至发生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部下发了《关于在交通系统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提出新措施新要求。

如何确保能让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海事将这些措施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落到实处呢?

我看还是需要借鉴先进的管理方法,建立起一个闭环管理系统。

建议各省厅、各级海事机构,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督察活动。

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协助、配合各地各部门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同时也可以为部里收集和反馈一些重要的基层信息和工作情况。

  五是协调关系,优质服务,树立交通良好形象。

要在深刻理解“全国海事一家人、水上监管一盘棋”新理念的基础上,在工作的方式方法上有创新求突破见成效。

对目前还存在个别地区与相邻地区执法特别是处罚不一致的情况,收费不统一,少数地区在本辖区内也存在明显的执法尺度不一等问题,请大家回去后查一查、理一理,原则上要按照去年下发的《关于全国海事一家人、水上监管一盘棋的指导意见》去处理。

特别是要立即纠正由于收费不统一带来降低标准、异地登记等问题,如果政府降低标准,则放宽了适航要求,安全技术状况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安全隐患就会再次突出,这不是政府应有或者说是应该的服务。

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好地方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

  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离不开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的支持。

要协调好海事部门与其他交通部门关系,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交通部门要注意发挥海事作用,形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服务社会公共安全的合力。

各级交通海事部门要向当地政府多请示多汇报,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将交通行业的意志转化为地方政府的共识,将交通行业的行为转化为地方政府的行为,把海事监管要求转化为一线船员、监管人员的自觉行动,要把我们的工作变为社会的共识,地方政府的肯定,得到群众的承认,要切实加大宣传交通、宣传海事力度,把宣传交通宣传海事与宣传政府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树立起政府交通部门良好形象。

  同志们,再过几天就是国庆假期,会后大家都将忙于组织节前安全工作,希望大家把工作做得更细、更实、更好。

同时,我谨向在座各位,并委托大家,向工作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广大干部职工表达诚挚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

让我们以辛勤的工作和丰硕的成果,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平安和谐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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