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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查管理、查制度。

查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台帐等;

d.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查事故隐患必须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2.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形式;

a.日常安全检查

a.生产岗位的组长和生产工人应严格覆行交接班检查制度及巡回检查制度;

b.非生产岗位的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c.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或则成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解决。

B.定期安全检查、季节性检查;

是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a.春季安全检查;

以雪雨季节安全用电、防火开工前安全教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防雷击为重点;

b.夏季安全措施;

以防暑降温、防汛、雨季生产用电、宿舍安全用电为重点;

c.秋季安全检查;

以人员更换的安全教育、安全用电、防火工作为重点;

d.冬季安全检查;

以防寒保暖、防冻防滑、放一氧化碳中毒、防火、宿舍安全用电为重点。

3.节假日安全检查

a.节假日前后以防止职工纪律松散,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措施的交底、安全工作的安排、布属等综合情况进行检查。

b.专业性检查;

是为了调查了解某项专业性安全问题的技术状况所进行的排查。

每年对电气、焊接、起重与运输机械等进行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可靠性的专项检查。

c.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4.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的填写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案

5.各级检查组织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反馈给负责任部门主管安领导,责成去落实整改,不得拖延。

6.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要做到“三定、一限”,即;

”定人、定措施、定整改方案和限定整改时间”。

7.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还应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8对发现的重大隐患项目,要建立报告制度,写出书面情况报主管领导批复。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仓库、材料厂防火管理

1.物资部长为仓库、料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仓库、料场保管员应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和保管业务知识,掌握消防器材操作,使用方法,做好本岗的防火工作。

3.物品入库前应当先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隐患方可入库。

4.仓库内严禁使用电炉子或其他电热器,不能使用火炉取暖。

5.仓库、料场应有明显的防火标志,消防器材配置合理并防止明显、便于取用地点。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安装电气照明时,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

2.氧气瓶、液化罐、乙炔气瓶和油桶等,不能靠近火源存放,夏季使用或储存时,应采取防晒措施。

3.使用汽油清洗机器零件时,必须隔绝明火,用过的废油,应放在桶内妥善的保管,不得随意泼洒。

油棉纱、油摸布应置于带盖的铁桶内及时清理。

4.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人、使用人应当熟悉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做好每日安全检查,掌握消防器在的使用方法,做好本岗的防火工作。

三、火源管理

1.严禁在高压线、仓库、导热油炉、变电室附近明火作业。

2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炉火附近堆放或烘烤易燃、可燃物品,炉火烟囱不得直接架在木制窗户和油毡板棚上。

3.严禁在维修车间、仓库、变电室、化验室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用电暖炉

四、电源管理

1.架设电气线路,安装和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需由考试合格的电工承担,按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合理安装。

2.使用电加热器及各种电气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3.临时用电的线路架设应按固定用电的规范设置,电源线赢家设在暗器、电源线应架设在安全部位,以免碰砸、碾压或挂断。

4.严禁使用电炉及各种电热器具取暖、做饭。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更不能使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

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不得超过安全负荷。

5.对电线、电气设备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的短路、打火、发热或绝缘不良的情况,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严禁使用电炉及各种电热器具取暖、做饭。

五、工人放火管理

1.工人进场应先接受防火、防爆的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工作。

2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队长负责人全面的负责该队的防火安全工作,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的防火安全。

3.队长应当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防火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4.严谨工人无证驾驶和操作电工、电气焊等工作

六、消防措施、器材管理

1.主管部室负责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检查、维护、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谨遮挡、填压、挪用。

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于明显部位,便于取用,周围不得堆放杂物,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做好夏季防晒、冬季防冻措施。

3.教育的主要内容

?

宣传防火任务、方针。

以宣传“消防法”为中心,使用干部职工提高防火意识。

教育职工掌握防火措施,懂得灭火常识;

了解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和一旦发生险情对国家和个人造成危害的严重性。

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岗位负责制,按规章制度操作,严格值守堵塞漏洞提高警惕严防坏人纵火、破坏。

七、防火检查

1.公司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每月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重点防火季节,组织全面检查。

2.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应有详细记载,逐条研究整改措施。

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应当制定临时安全措施,直至整改完成。

九、奖惩制度

1.为了保证“消防法”的落实和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奖惩制度,做到奖惩分明。

2.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给与适当的表扬和奖励

模范执行《消防法》,彻底落实本规定,在防火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本岗消防业务熟练,积极参加防火演练,经考核成绩优秀者;

在灭火战斗中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和集体;

3.对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其情节给以相应的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消防法》,不安本规定及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听劝阻或造成损失的;

挪用、破坏消防器材的,影响灭火工作的;

对消防工作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对火险隐患有能力整改而拖延不改;

因而造成火灾的责任者。

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伤亡事故或职业病,实现安全生产额基础,是安全管理工作中首要的基础工作。

因为只有全职工增强了安全意识,掌握了安全技术知识,增强了“自我防护”能力,才能实现安全生产。

1.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⑴.安全思想教育;

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教育,法制教育,劳动纪律和安全态度教育。

其目的在于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增强法律观念,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

⑵.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包括一般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即职工必备的一般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即专业与各工种必须的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如果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需进行专门的训练,并且要经过当地政府的劳动部门考核发给专业的操作证。

对于从事新技术、新操作方法、新装备、新材料或调换工人的操作岗位,都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新专业培训,使其掌握新的操作技术和安全技术知识。

⑶安全规章制度教育;

着重学习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安全规程、规定。

2.安全教育形式;

⑴新进厂职工(特别是新工人)的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部室、生产作业班组);

⑵工人条换岗位的进行“换岗安全教育”;

⑶对离岗时间较长(休假、病休)又重返岗位的人员进行“复岗安全教育”;

⑷对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举办的安全知识培训;

⑸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⑹使用其他各种教育形式;

3.公司要严格按照以上的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对本单位的员工和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到没有经过安全教育的员工不分配上岗

篇二:

11砖厂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

1、组建兼职防火机构,购置防火用品,完善消防设施。

2、聘请当地消防官兵授课,掌握防火、灭火常识,授课时间每年不少于1次,课时不少于5学时。

3、每月自检1次,查出隐患,及时整改。

4、防火器材完好、齐备,干式灭火器定期更换。

5、现有工业厂房、住宅均为简易木骨架,油毛毡屋顶结构。

冬季防火重点为取暖和线路防火,电工每月检查一次线路,老化线路和不合格接点,不合格开关,不稳定负荷,进行彻底更换或取消。

6、调度会要将防火列入汇报议题,兼职防火部门派代表参加调度会,并汇报防火工作。

7、防火工作由专职安全员分管。

8、防火工作列入企业安全奖罚。

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直接领导本企业安全机构开展工作,厂长应负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落实措施。

2、领导编制砖厂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使用安全技术经费,并认真组织落实。

3、组织编制、审定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组织领导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检查工作。

5、制定砖厂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6、对本单位所存在的重大不安全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分析研究,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7、砖厂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指挥救灾,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召请就近救护队。

8、组织本单位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主持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坚持班前安全活动,经常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自保能力,教育工人注意环境安全,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的隐患。

3、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不冒险蛮干。

4、做好对本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报告有关部门或领导。

5、认真做好本班组新进场人员的进场教育和岗位教育工作。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后,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并采取临时处理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政策、法规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落实本厂的安全生产要求,负责本厂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检查、督促隐患整改的具体工作。

2、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安全工作,协助班组做好班前安全布置,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

3、组织开展本班组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做好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和建议。

4、负责对本厂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及教育档案的管理工作;

对刚进厂的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工作。

5、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发现的违章行为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纠正;

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人员,并及时汇报;

待隐患排除后,才允许恢复作业。

6、检查督促班组人员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各种防护用品,消防器材。

7、熟悉本厂疏散通道情况,督促职工熟悉、了解避灾紧急线路。

8、发生事故在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本厂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操作规程,反对“三违反”行为,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

2、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3、每班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安全装置、电气设备等完好情况,防止漏电触电事故和其它伤害发生;

检查作业面上人安全情况,做好防水、防坍塌、防陷落的措施;

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4、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5、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6、主动维护、保持砖厂作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安全装置的完好;

严禁擅自移动、拆除、解除各种安全设施、安生装置;

作业中需要临时移动、拆除、解除各种安全设施、安全装置时,必须报告厂长批准,并由安全员到场监督执行。

7、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篇三:

砖厂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一篇规章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让职工在岗前、岗中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必须的安全知识和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具备相当水平的安全危害识别能力、事故隐患整改能力和安全自防能力,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以及有关安全法律、政策的要求编制的。

第二章:

安全教育管理规程

第三条:

职工必须接受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72小时。

第一级安全教育是矿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2小时;

第二级安全教育是工区(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

第三级安全教育是班组(队)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6小时,并建立三级教育档案。

第四条:

职工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后,必须进行安全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对不及格者可进行再教育,再考核合格后可上岗。

第五条:

做好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1、各班组必须在安排工作时把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技术要求向职工讲透,班组(队)长安排工作也同样,并有记录。

2、各班组必须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学习活动,对参加人员、学习时间和内容要求记录在案。

3、对违章作业人员必须做到三级再教育工作,否则不准上岗作业,建立再教育档案。

4、各班组必须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寓教活动。

5、各班组必须对特级要害岗位操作工。

每周进行一次操作技术规程和操作责任感安全教育,并要求记录在案。

第三章:

责任和违章处理

第六条:

矿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班组(队)级安全教育由职工所在班组长负责、未做到扣罚责任班组100元/人次的工资,由此导致发生的安全事故从重处罚责任班组责任人。

第七条:

未贯彻落实岗中安全教育规程的责任班组扣罚50元/次的工资。

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从重处罚责任班组负责人。

第八条:

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不准安排上岗,违者按违章指挥处理,并处以1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九条:

职工接受安全再教育期间不享受上班待遇,采掘对自负安全再教育费用。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由本厂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厂所有职工。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班组负责人。

班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的规定。

及时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和分析,从中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将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事故调查及处理:

调查事故现场和事故情况,其中包括必要的技术鉴定或试验、原因分析、填写事故报告、提出改进物质技术和工作的措施方案。

2、事故统计及分析,从工程技术上、管理上和教育上,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厂。

第四条各班组必须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伤亡事故的划分

第五条在册职工为了生产有关的活动,由于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或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包括急性中毒事故),都应该作为因工伤亡,并加以统计。

第六条事故分为四种: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

2、轻伤(含休工一个工作日)。

3、重伤:

按劳动部重伤事故范围划分。

4、死亡。

第七条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如下五类:

1、轻伤;

2、重伤;

3、死亡;

4、重大伤亡,指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一次死亡虽不足十人但死亡、重伤

总数在十人以上者。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得知情况后必须立即报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厂长,时间在当班下班前(重伤、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将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原因)用电话快速报厂长。

第十条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经过调查、填写职工重伤、死亡事故报告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15天,重大伤亡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报告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

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负责组织调查,分工如下:

1、轻伤、重伤事故、由于厂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有关人员以及班组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轻伤事故(休工超过一个月工作日),由班组组织分析登记,按规定上报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于次月2日前上报矿长。

2、死亡事故、由厂长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在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厂长应成立调查组,并组织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并按时上报。

第十五条在事故调查中,在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

1、责任事故:

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

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的领域技术问题。

3、破坏事故:

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程序:

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事故现场、事故前的情况,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提出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第十七条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

受伤害的人员娄,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2、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环境,气候等;

3、事故经济损失;

4、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内容,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等;

5、受伤害人员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

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训练与安全教育等;

6、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安全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防止事故措施及管理办法等;

7、事故现场的实测图和照片。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所在班组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损失;

2、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地破坏和随意清理。

第十九条在事故调查时,应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调查,填入调查报告书上报。

1、事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其项目如下:

1)医疗费(包括营养费)护理、陪人费;

2)因工负伤休工工资;

3)伤残补助,抚恤金;

4)事故善后处理是有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费等;

5)事故间接损失等费。

第五章事故责任分析

第二十条查清事故情况后,应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其目的使事故责任者,安全部门和职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凡是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负责有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规程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因而造成重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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