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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案Word文件下载.docx

(一)《安全生产法》

本法律自2002年制定,填补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法律空白,于2014年8月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包括5个方面:

(1)要求劳动合同载明安全事项的权利

(2)知情权和建议权

(3)批评、检举、控告和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等权利

(4)紧急撤离权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享有的有关赔偿权利

2.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3个方面: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劳动法》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等。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三)《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修改方案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四)《刑法》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如下: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职业病防治法》

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相关文件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该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故意犯罪的;

②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企业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要安装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技术装备;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要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要保护煤矿工人权益,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下井补贴标准,提高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

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

要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加快变“招工”为“招生”,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国家安监总局规章及文件

(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优先录用技工学校或者中专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②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③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一般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

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二)《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而制定的。

《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版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是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定规程。

(三)《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该规定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主要内容包括7个方面:

①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③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④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⑤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⑥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⑦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四)《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2部分组成。

安全标志(MA标志)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

(五)《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第一节煤矿井下作业特点

一、煤矿作业环境特殊

1.井下作业场所空间较小2.作业场所没有自然采光,噪声超标3.井下环境湿度较大

4.环境温度较高5.劳动强度大

二、煤矿生产系统复杂

三、煤矿生产设备多

四、煤矿事故诱发因素多样 

1.煤矿灾害因素多,致灾机理复杂。

矿井瓦斯、矿尘、水、火、冲击地压及有毒有害气体(五大灾害)经常威胁着煤矿安全生产,甚至引起重大安全事故。

2.如果安全管理不到位,设备、物料处于不安全状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也是造成人为事故的重要因素

第二节井下从业人员入井须知

一、入井须知

(一)入井前的准备

新工人入井前必须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须在老工人的带领下熟悉井下工作环境,掌握本工种技能,四个月后方能独立作业;

其他人员也须按规定每年复训,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并须取得合格证。

井下作业人员都应配备矿灯、自救器、绝缘靴、毛巾、矿工帽、工作服等完备的井下作业防护装备。

工人入井前,需要休息好,注意饮食,精力充沛。

1.井下作业人员应知、应会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矿井概况

(3)本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质量标准

(4)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各种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及避灾路线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

(6)自救器、避难硐室、压风自救装置、救生舱等的使用

(7)矿井安全设施、报警系统、信号、安全标志

2.开好班前会

3.入井前严禁喝酒

4.严禁携带烟卷、火柴、打火机及其它引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

5.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6.严禁携带非防爆手机、随身听等电子产品下

7.严禁不能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及其他重症病患者入井。

8.入井前要穿好工作服,穿好胶靴(鞋),需要带手套的作业人员还应戴好手套,它可保护手部免受伤害,脖子上围一条毛巾,在有淋水地区工作或湿时凿岩、喷雾洒水的工作地点的人员还应穿好雨衣。

9.戴好矿工帽

10.拴好皮带。

矿灯的灯盒、自救器都串在皮带上并拴在腰部,松紧适当。

11.领取矿灯

12.领取自救器

13.领取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14.携带好工具。

刃具、尖锐的工具必须用护套包好,防止乘车或行走时碰伤他人。

15.自觉接受入井前的检身

(二)井下乘车安全

1.乘罐笼入井须知

乘坐罐笼上下井时,要遵守乘坐罐笼的有关规定,服从有关人员的指挥,排队按次序上下。

进入罐笼后,要关好罐笼门帘,身体任何部位、工具、材料等伸出罐笼。

罐笼运行时要站稳扶牢,不准向井筒内抛任何东西,以免发生危险。

没有得到井口检身人员、管理人员和把钩人员的许可,不准擅自乘罐和随便司发信号停罐或开罐。

任何人不准超员乘罐。

装运材料和矿车的罐笼一律不准乘人,运送人员的罐笼必须专用,不许人料混运。

乘吊桶上、下井时,要拴好保险带,严禁坐在吊桶边缘上,要等吊桶停稳,井盖门关好后,才能上、下吊桶。

2.乘坐斜巷人车须知

必须在有明显标志,光线充足的专用人车车站或侯车平台上、下车。

乘车时必须遵守乘车规定,听从跟车人员指挥。

在乘车地点依照先后次序等车,待人车停稳后,得到把钩工许可方可上车。

上车后不得挤占跟车人位置,应在跟车人座位后依次坐好,座位满员后,不准挤乘,门口不得站人扒乘。

乘车人应将随身携带的工具物品放稳妥,不能随意靠在车窗座位上,更不能露出窗外。

发出开车信号后,不准上下车,更不准在人车行驶途中扒上跳下。

3.乘坐架空乘人装置须知

必须在专门的乘人地点乘坐,人员乘坐要保持一定距离,间距要大于5米。

乘车人在运行途中要坐稳,手要抓牢,脚要蹬在踏板上。

不要乱摆动身体,防止引起吊杆摆动,造成吊干与牵引钢丝绳脱钩,摔伤乘人。

携带的工具不能垂直于运行方向放在腿上,应一手抓吊杆,一手拿住工具。

设备运行中乘人不得用手脚触碰巷帮、巷底及临近的其它物品,避免意外挂伤。

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严禁与上下班人员同时乘坐。

应在设有保护装置的专门下人地点下人。

4.乘坐平巷人车须知

乘坐平巷人车入井的人员必须听从人车管理人员的指挥,在人车站按先后次序上车,不准拥挤。

在人车已发出开车信号时不准上下车。

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在人车运行时身体的任何部位和所携带的工具等物品都不可露出车外。

人车在行驶中和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严禁在机车头上或扒蹬在车厢连接处。

严禁超员乘车。

除专职人员外,任何人不准乱发停开车信号。

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三)井下行走注意事项

1.在大巷行走时要走人行道,不准在轨道上行走。

车辆通过时,要停止前进,靠帮躲避,或进入躲避硐暂避,待车辆过后再走。

横穿轨道时要注意左右瞭望,发现有车辆运行时,要停止前进,做到人给车让路。

2.在井下通过有人作业的巷道时,必须事先联系,经作业人员允许并停止作业后方可通过。

3.在井下不准扒乘各种材料车、矸石和煤车,以免发生车辆伤害事故。

4.在井下行走要精力集中,注意观察前后、上下、左右。

以防碰伤、刮伤、摔伤和顶板落石砸伤。

5.无论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是否开动,都不准在上面行走。

不准触摸运行中的钢丝绳、牵引链及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位。

6.严禁进入设有栅栏和挂有警告标志的巷道和硐室内。

7.在绞车道行走时,需事先经把钩工允许,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原则,严禁蹬钩扒车。

8.在井下架线电机车巷行走穿越轨道时,携带的长工具要用手拿好,不要扛在肩上,以免触碰架空线,造成触电。

9.通过风门时,一定要注意随手把风门关好,不准同时打开相邻的两道风门,以免造成风流短路。

10.在急倾斜煤层采区上(下)山行走时,要走人行上山手要抓好扶牢,不要把电缆当扶手。

前后两人要保持一定间距,工具要拿好,以免滑落击伤后(前)面的行人。

11.在采区平巷行走时,要注意看清前方道路,防止掉进煤仓、溜煤眼。

12.溜煤眼和下料眼严禁行人,不要在溜煤眼的放煤口停留。

13.在回采工作面行走时,不要靠煤帮走,以免遇到冒顶片帮。

不要在溜煤槽、运输机上行走。

不要在未支护的空顶处停留,不要进入采空区。

14.在机采工作面行走时,要注意避开采煤机滚筒和牵引链,防止碰伤。

在炮采工作面行走时,要注意爆破信号,听从爆破工或警戒人员的指挥。

15.在薄煤层采煤工作面行走时,要戴好安全帽,弯腰缓行,防止碰伤。

16.在机掘工作面附近行走时,要注意来往车辆,避开掘进机装岩机、矿车。

不要在掘进机的悬臂下停留。

不要进入未支护的空顶区。

在炮掘工作面附近行走时,要注意爆破信号,听从爆破工或警戒人员的指挥。

17.井下休息时,要选择通风良好的安全地方,防止冒顶、片帮或过往车辆伤害,严禁进入盲巷和采空区。

二、井下信号

1.运输系统中常见的信号是红绿灯和电铃,用以指挥和联系提升运输,并兼作安全警告信号。

通常红灯表示危险,见到红灯就要停下,绿灯表示安全,可以通过。

电铃的不同节奏和声响,表示不同的信号。

2.爆破工用口哨发出的爆破信号。

3.瓦斯报警断电仪在瓦斯浓度超限时发出报警信号。

4.机车行驶时发出铃声信号。

5.设备启动停止时发出联络信号。

6.人力推车时推车工发出的信号。

7.井下发生灾害时发出报警信号。

入井人员要爱护信号设施,要熟悉和掌握经常接触和使用的信号,在工作、休息、行走时,都有时时刻刻注意信号的变化,听从信号指挥,不可粗心、侥幸和冒险。

三、井下安全标志

我国通用的矿山安全标志按其使用功能可分为五类(禁止标志;

警告标志;

指令标志;

路标、铭牌、提示标志;

指导标志)共60种。

1.禁止标志:

禁止或制止人们某种行为的标志

2.警告标志:

警告人们可能发生某种危险的标志

3.指令标志:

指示人们必须遵守某种规定的标志

4.路标、铭牌、提示标志:

告诉人们目标、方向、地点的标志

5.指导标志:

提高人们思想意识的标志

安全标志是矿山安全设施的组成部分,每一位从业人员都应该熟悉它,并应保护好安全标志。

第三节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班组管理

班组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基层组织,实现班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是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推进煤矿企业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1.班组组织建设

(1)班组的组织体系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班组定员标准,保证班组安全生产基本配置,实行现场“限员挂牌”制,严格控制作业人数,严禁超定员生产。

(2)选好班组长

(3)制定、落实班组成员工种岗位责任制

2.班组现场安全管理

班组现场安全管理的重点是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三大规程”、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落实班组安全生产权益。

3.教育培训

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是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专业素质的重要手段。

煤矿企业要结合班组实际,制定班组员工培训计划,除了集中培训外,还可采取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每季一评的形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

同时利用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以师傅带徒弟等方式,强化员工应知应会教育,增强员工安全工作的能力,提高班组员工安全工作的整体素质。

4.班组安全文化

二、规范作业

(一)规范作业

1.井下从业人员规范作业基本要求

(1)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生产工艺、认真学习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下简称“三大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严禁违反劳动纪律,从而确保工作质量。

(3)必须保障身心健康,严禁精神状态不佳、身体不适或带病上岗。

(4)必须了解作业地点和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严禁冒险作业。

(5)必须正确使用和爱护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严禁使用损坏或失效的设备、设施。

(6)必须遵守安全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严禁隐患未排除仍然继续作业。

2.大力推行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为内容的岗位规范。

3.规范作业的四化要求:

(1)管理精细化

(2)行为规范化

(3)操作程序化

(4)质量标准化

(二)反对“三违”

1.“三违”的含义

“三违”是指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任何人违反了其中的一项,就被称之为“三违”人员。

2.“三违”心理的表现

影响安全行为的“三违”心理因素主要有:

麻痹大意,习惯心理,蛮干心理,侥幸心理,厌倦心理,唯心心理,急躁情绪,懒惰心理,无知心理,马虎心理,逆反心理,慌张心理,恐惧心理,随意心理,悲观情绪,盲目乐观情绪等方面。

三、隐患排查

1.隐患的概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隐患排查方法

隐患排查是指通过系统的危险预知、安全检查等方法,查找生产工艺过程中的隐患并制定措施进行排除的过程。

包括定期排查、现场排查、岗位排查、监督举报等形式。

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1.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与分级

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包括以下11个部分;

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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