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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管理程序.docx

适航指令管理程序

1概述与适用范围

1.1本程序阐述了适航指令的接收、录入、评估、处理和实施控制的管理程序。

1.2本程序适用于飞机维修工程部工程部、发动机管理中心、质量部、生产计划部、航空器材部。

1.3程序属性

■CCAR121

□CCAR145航线

□CCAR145定检/部件

2依据文件

2.1CCAR-39“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2.2AP-39-01“适航指令的颁发和管理”。

2.3《维修工程管理手册》“适航指令处理”。

3术语和定义

3.1CAD: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管理部门颁发的适航指令。

3.2AD:

由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

4要求

4.1所需的人员岗位

4.1.1工程工程师、维修方案工程师、适航性资料管理人员、工程处经理、维修计划处经理。

4.1.2动力工程师、动力工程处经理、性能管理处经理。

4.1.3质保工程师。

4.1.4生产计划工程师、附件监控工程师。

4.1.5航材计划人员、航材送修人员。

4.2职责

4.2.1工程部:

a)负责适航指令(AD)的接收、录入;

b)负责适航指令(CAD)的接收、录入;

c)负责除动力专业外的适航指令(AD/CAD)的适用性评估、执行方案制定;

d)负责除动力专业外的执行方案的发布。

4.2.2发动机管理中心:

a)负责动力专业适航指令(AD/CAD)的适用性评估、执行方案制定;

b)负责动力专业执行方案的发布。

4.2.3质量部:

负责适航指令(CAD)的监控、监督实施和实施记录的存档。

4.2.4生产计划部:

负责适航指令相关技术文件执行的生产准备和计划安排。

4.2.5航空器材部:

负责适航指令相关技术文件执行的航材准备。

5规定

5.1适航指令必须在其期限内按指令规定的方法完成。

5.2如因特殊原因,适航指令(CAD)无法按期完成,需按“适航项目延期、豁免申请程序”向局方申请延期、豁免或等效方法,在获文件形式批准后按批准的方法、时限执行。

5.3适航指令的评估、审核和批准都是在ARMS系统“适航指令评估”模块中进行。

5.4执行适航指令(AD/CAD)的工程指令、技术通告和工作单卡上必须明确注明与该指令相关。

在指令颁发前完成的相关工作单卡,经评估不需增加工作的,在ARMS系统中进行适航指令(AD/CAD)相关标识。

5.5适航指令的分类:

为便于管理,将适航指令分为飞机、发动机和附件三类:

a)飞机:

适航指令说明中适用于飞机的,或依据飞机制造厂服务通告的;

b)发动机:

适航指令说明中适用于发动机,或依据发动机制造厂的服务通告,包括发动机的航线可拆换部件,但不包括快速发动机更换件(QEC);

c)附件:

适航指令说明中适用于飞机附件厂家的部件。

5.6在适航指令的评估和处理过程中,如出现相关联的AD和CAD之间内容或要求存有差异,以CAD为准。

5.7设置ARMS相应的安全权限,确保适航指令管理和控制参数不能被修改,且系统将在每年六月提示相关责任工程师和主管工程师完成上述设置参数的核实确认工作。

5.8当AD/CAD适用于某一按照MEL可以不工作的设备项目时,不能因此而来回避或者延迟AD/CAD的符合性,如确实需要延迟对AD/CAD的符合性则按照AD/CAD延迟申请批准。

6程序

6.1适航指令的接收和清单校对

适航性资料管理人员

6.1.1每个工作日接收737、757、787、MULT类型的飞机、发动机和部附件的适航指令(CAD)。

接收适航指令(CAD)的方法包括:

a)通过传真,接收局方颁发的适航指令(CAD);

b)从网站上下载适航指令(CAD)文档;

c)如果接收的联系信息发生改变,通知初始适航管理部门。

6.1.2在接收的当天,将接收的所有适航指令(CAD)的名称、编号、修正案号、参考文件、适用机型/附件件号/发动机型号、颁发/生效/收到日期等内容录入ARMS系统,同时上传适航指令(CAD)电子文档。

6.1.3每两周下载一次适航指令双周清单,与ARMS中已录入适航指令(CAD)进行核对,并在该清单上注明接收、适用和录入情况,对缺项在当天进行补接收。

6.1.4每个工作日接收来自FAA的适航指令(AD),其方法包括:

a)在FAA网站上订阅适用的适航指令(AD),并通过邮件接收;

b)接收局方转发的适航指令(AD)。

6.1.5在接收的当天,将接收的所有适航指令(AD)的名称、编号、修正案号、参考文件、适用机型/附件件号/发动机型号、颁发/生效/收到日期等基本信息录入ARMS中,同时上传适航指令(AD)电子文档。

6.1.6每两周下载一次BIWEEKLY适航指令(AD)清单,与ARMS中已录入适航指令(AD)进行核对,对缺项当天进行补充接收。

工程工程师

6.1.7节假日期间,由工程处晚班值班工程师监控局方发来的紧急适航指令纸质传真件及FAA发来的紧急适航指令(AD)电子邮件。

收到时通知适航性资料管理人员,同时通知相关专业工程师完成评估。

适航性资料管理人员

6.1.8节假日期间,接到通知后,将接收到的紧急适航指令(AD/CAD)录入系统。

6.2适航指令的分析评估

工程工程师、动力工程师

6.2.1根据适航指令(AD/CAD)完成时限不同,按照以下要求的时限,完成所分配的适航指令(AD/CAD)的评估:

a)紧急适航指令在收到的当天完成;

b)距生效日期一个月以内的,从接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c)距生效日期一个月以上两个月内的,从接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d)距生效日期两个月以上的,从接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e)如果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在确保该适航指令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前提下,申请新的评估期限,并报处经理批准后,延长至新的评估期限。

6.2.2在评估复杂和重要的适航指令(AD/CAD)时,责任工程师应召集专业内或跨专业的工程师研讨,以确保评估分析的进度、质量和水平。

6.2.3在评估中若需采用满足适航指令的符合性替代方案(AMOC),需经工程评估确定采纳,并按程序“适航项目延期申请程序”报局方审批后方可发布实施,并在ARMS系统中记录AMOC申请和批准相关信息。

6.2.4分析评估适航指令(AD/CAD)时,应逐段进行。

6.2.5在ARMS系统“适航指令评估”模块中,填写评估记录,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适航指令编号及版本号;

b)适航指令类别,指飞机、发动机和附件;

c)适用对象,指飞机型号、机号、部附件型号、批号/序号等;

d)公司机队被影响对象,部附件包含装机使用和所有其他非装机使用中的部附件;

e)ATA章节;

f)适用性结论及不适用理由;

g)相关的适航指令(AD/CAD)、服务通告(SB)和手册资料等;(仅对机队适用的适航指令);

h)具体工作要求及类别;(仅对机队适用的适航指令);

i)时限要求。

(仅对机队适用的适航指令)。

6.3适航指令执行方案的制定

工程工程师、动力工程师

6.3.1评估完成后,在五个工作日之内或确保能在适航指令规定期限前完成指令的时间内,制定执行方案,编制相应的工程技术文件。

6.3.2如自飞机/发动机/附件出厂20年内,需要完成检查或改装工作,则必须颁发工程技术文件:

a)根据需要在ARMS系统中设置工程文件的类别:

工程指令(EO)或技术通告(TB)或工作单卡,以及文件颁发的时限;

b)工程指令(EO)、技术通告(TB)和工作单卡上必须体现适航指令所载适用厦航机队的全部各种时限要求与内容;

c)文件颁发中的时限,应确保能在该指令完成期限前完成指令工作。

6.3.3如要求的时限超出自飞机/发动机/附件出厂20年或超出某些飞机/发动机/附件退出厦航机队(退租、出售、报废等)的期限,可暂不采取相应措施,但应在ARMS系统中根据指令的完成期限设置预警值,预警值至少早于完成期限1个C检或5000FC,确保该指令能正确执行。

6.4适航指令(AD/CAD)评估的批准。

工程主任工程师、动力主任工程师或以上人员

6.4.1在责任工程师完成评估并填写评估记录单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

工程主管工程师、动力主管工程师或以上人员

6.4.2校核完成后,在两个工作日完成工程评估的技术审批。

工程部主管、发动机管理中心主管

6.4.3完成评估的批准。

6.5适航指令执行方案的发布

工程工程师

在适航指令评估批准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或确保能在适航指令(AD/CAD)规定期限前完成指令的时间内,完成适航指令执行方案的工程技术文件的发布。

6.6适航指令的执行

维修方案工程师

6.6.1按照工程技术文件(TB/CB)的要求,完成相关维修方案的修订。

生产计划工程师

6.6.2按照工程技术文件(EO/TB/CB)的要求,完成相关的生产准备和安排。

6.6.3在安排工作过程中,如出现无法按时完成需要申请延期的情况,按程序“适航项目延期申请程序”要求时限提出申请。

附件监控工程师

6.6.4按照工程技术文件(EO/TB/CB)的要求,控制装机航材完成适航指令。

航材送修人员

6.6.5按照工程技术文件(EO/TB/CB)的要求,控制航材送修、库存件改装和库存隔离管理。

航材检验人员

6.6.6在相关航材送修改装回来入库检验时,将相关航材完成的改装情况录入航材管理系统。

工程工程师、动力工程师

6.6.7如果适航指令要求修订《飞行手册》/《使用手册》或装货限制等需要其它相关部门完成的相应工作,在评估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制定相关技术通告(TB)。

各维修单位

6.6.8按生产计划部下发的工作单卡或工程指令(EO)要求执行适航指令(AD/CAD)相关的工作,并完成执行情况的ARMS数据录入。

授权检验人员

6.6.9对相关工作单卡或工程指令(EO)实施检验。

工程工程师、动力工程师

6.6.10当适航指令的相关工作完成后,完成适航指令(CAD)执行记录单并记录在ARMS系统中。

6.6.11在ARMS系统“适航指令评估”模块中,建立一份适航指令执行记录单,包括以下内容:

a)适用的适航指令编号;

b)涉及的系统或部件;

c)ATA章节号;

d)工程指令编号;

e)执行的时间;

f)维修工作名称;

g)执行的单位。

6.7适航指令的监督

质保工程师

6.7.1对适航指令(CAD)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当适航指令(CAD)在评估、下发、执行过程中未得到及时处理时质量部质保处发适航指令告警通知单,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改正。

告警范围包括:

a)适航指令接收后在手册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评估分析;

b)引进飞机一个月后,适航指令完成情况仍未被纳入控制系统;

c)适用的适航指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d)其他。

6.7.2在ARMS系统内建立一份适航指令执行控制单,至少包括适用的适航指令编号、本公司机队涉及的飞机号和库存部件的件号/序号、适航指令的执行期限、每一航空器/库存部件完成适航指令的时间、维修方案修改的时间(如有)、适航指令执行信息的反馈时间和质量部告警记录等内容。

6.8适航指令的延期、豁免和替代方案申请。

适航指令的延期、豁免和等效替代方案申请按照程序“适航项目延期、豁免申请程序”执行。

6.9新引进飞机和退役飞机的适航指令处理

6.9.1针对新引进的飞机,应在自飞机到达厦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该飞机纳入适航指令控制系统,具体工作包括:

适航性资料管理人员

a)查阅飞机随机资料,将该型飞机所有的适航指令(AD/CAD)的录入到ARMS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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