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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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6-18

编辑:

潘睿

苏安监〔2012〕153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宣传,促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督查检查、企业负责人培训、下发告知通知等形式,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精神宣传传达到企业,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质量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具体审查要求,严格审查标准。

对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审查。

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依规范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各环节工作和相关许可文书的制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许可工作。

三、严格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基础工作

各市安监局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本地区企业分布和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管辖分工。

各地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台账,按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要进一步充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队伍,加强专家队伍的管理,严格要求,保证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省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中,省安监局直接负责安全审查的,通过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网上公开运行系统网上申报,同时将书面材料报省安监局。

省安监局委托市安监局审查的,由市安监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审查后,将有关材料报省安监局。

2012年7月1日前,已完成前一阶段许可的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仍由原许可部门完成后续许可工作直至建设项目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自2012年7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受理、审查,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管辖分工和要求办理。

各地在《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问题或疑问的,请及时与省安监局联系沟通。

附: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ar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建建设项目,主要指新建、迁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原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更新技术、工艺和变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对在役的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在原址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的;

(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的;

(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

(四)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五)未列入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

第三条建设项目所在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应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安全审查。

未经安全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其内容和规模,应当与由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一致。

同期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将建设项目分拆后分别申请安全审查。

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依据《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附件1),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设区市的;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除国家和省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以外,市安监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分别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市安监局负责:

(一)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三)省安监局委托实施的。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省、市、县安监局,统称为许可部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第

(一)、

(二)项的安全审查,省安监局委托各市安监局组织实施。

市安监局可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安监局组织实施,具体委托事项由各市安监局确定、公布,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项目,不得委托。

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安全审查的市安监局或县级安监局(以下简称受委托部门),在受委托范围内,以省安监局或市安监局的名义组织实施安全审查,其审查结果由省安监局或市安监局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四)、(五)项安全审查,由省安监局负责实施;

(二)市安监局确定的由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第

(一)、

(二)项安全审查,由市安监局负责实施;

(三)市安监局确定的由县级安监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市安监局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县级安监局负责实施。

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各级安监局,统称为审查部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组织进行安全条件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评价细则》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逐项分析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

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审查部门提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同时提交电子版一份,下同)。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附件3);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工艺技术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还应当出具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审查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即时告知建设单位;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审查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部门出具的以上许可文书,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审查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技术性材料进行审查。

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与建设单位和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单位无直接利益相关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应派人参加专家审查会议,但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二条组织专家组审查,一般采用集中审查的方式。

专家组应当按照要求,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技术性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审查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组织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提请专家组长或专家组对整改情况逐项核实确认,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审查部门在组织审查过程中,需要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审查部门应当根据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和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组织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审查结论。

第十四条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受委托部门应当于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许可部门:

(一)受委托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文件(附件2);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

(三)建设单位申请文件、资料电子版;

(四)受委托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审查意见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查表(附件6)。

第十五条许可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应当自审查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单位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两年。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对不予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申请。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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