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规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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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规范适用于华能国际所属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运行人员、检修人员。
本规范同样适用于外包工程中从事外包工作业各级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华能集团《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华能集团《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间接方式的作业:
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2.一级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区是指厂内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在一级动火区域内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动火作业称一级动火作业,以下区域为一级动火工作票使用范围:
1)油区、油码头、油管路及设备:
油区围栏内油管道设备,即:
油区、供油泵房、卸油泵房、污油池、油管道及其油管道连接的吹扫蒸汽管、有污油的沟道、油管道沟、油加热器等设备;
2)锅炉燃油系统的油管道、阀门及其连接的表计等设备;
3)油浸式变压器本体及附件、各类油箱、油缸本体动火;
4)汽机油系统、油罐、油箱、供回油管道、污油管5米以内;
5)高压厂变、高压备变和主变本体大修时5米以内;
6)氢区:
距离氢冷发电机组、氢管道阀门、法兰及氢瓶周围10米内,以及排氢管道口附近;
制、储氢站及氢库10米以内;
氢气管路2米以内;
有明显“氢区”标志的区域;
7)电解海水制氯:
电解海水制氯系统,即:
制氯厂房内设备及外部2个次氯酸钠储存罐10米内;
8)危险化学品库、氧气和乙炔站等动火;
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煤粉管道等动火;
10)脱硫吸收塔内设备焊接动火;
11)涂刷防腐材料的箱体、罐、烟道及其他密闭容器内动火。
一级动火票审批人为厂级领导、安监部门和消防保卫部门。
3.3.二级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在二级动火区域内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动火作业称二级动火作业,以下区域为二级动火工作票使用范围:
1)油区以外5米内的动火作业;
2)距油管路、阀门、连接表计等设备5米以内;
3)废油箱及其管道系统;
4)距氢气管道2米以外,10米以内的动火作业;
5)与系统能用盲板隔开的燃油、控制油、润滑油管道的动火;
6)升压站、6KV、400V开关室、煤场、煤仓、煤控室、灰控室、脱硫控制室等;
7)制粉系统、输煤系统的落煤斗、滚轴筛、碎煤机、输煤皮带上方等动火;
8)其它或易燃物上方及附近;
9)电缆上方等动火;
10)控制室、计算机机房、通讯机房、、档案室、仓库、车库、6kV配电室、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夹层及电缆隧道、柴油发电机房;
11)脱硫吸收塔内设备打磨;
12)其它防火重点区域。
二级动火票审批人为动火部门领导和消防保卫部门
4.职责
4.1.动火安全措施票审批人安全职责
4.1.1.工作的必要性。
4.1.2.工作是否安全。
4.1.3.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1.4.必须到现场核实动火方案和现场情况,符合动火条件后方可审批。
4.2.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安全职责
4.2.1.工作的必要性。
4.2.2.工作是否安全。
4.2.3.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
4.2.4.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4.3.动火安全措施票许可人安全职责
4.3.1.工作是否安全。
4.3.2.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必要时进行补充,协助开展危害识别。
4.3.3.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4.3.4.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现场安全措施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4.3.5.向工作负责人正确地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等危险。
4.3.6.动火完工后,负责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并在《动火安全措施票》上签字终结。
4.3.7.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措施票》不相符、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任何异常情况时,有权拒绝许可。
4.4.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安全职责
4.4.1.安全正确地组织动火作业。
4.4.2.进行动火前的检查(见附录A动火作业检查表)
4.4.3.完成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4.4.4.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4.4.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4.4.6.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4.4.7.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5.消防监护人安全职责
4.5.1.消防监护人指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消防人员。
4.5.2.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4.5.3.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4.5.4.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或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5.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不得离开现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4.5.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并在60分钟后在《动火安全措施票》上签字终结。
4.5.7.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熟练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4.5.8.发现有违反《动火安全措施票》、动火作业程序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必要时停止作业,并通知动火审批人
4.6.动火执行人安全职责
4.6.1.动火执行人员应经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4.6.2.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许可的动火安全措施票。
4.6.3.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4.6.4.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动火。
4.6.5.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
4.6.6.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4.6.7.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6.8.在进行电焊作业时严格执行“十不焊”:
1)不是电焊工不能焊;
2)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
3)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不能焊;
4)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
5)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桶、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谷物草壳、沥青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等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
7)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
8)焊接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
9)在禁火区内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不能焊;
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不能焊
5.流程与风险分析
5.1.管理流程图
一级动火作业流程图见附图1;
二级动火作业流程图见附图2
5.2.风险控制点
本标准的风险控制点:
动火范围及动火作业级别确定、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执行安全措施、动火过程安全监护、动火作业结束后的检查和清理
5.3.风险分析
5.3.1.动火作业定级不准确,动火票安全措施存在漏洞导致火灾或爆炸
5.3.2.动火工作票审批不严格或无票作业导致火灾或爆炸;
动火票安全措施在执行中存在失误,动火区域没有被可靠隔离导致火灾或爆炸;
5.3.3.动火负责人与监护人管理松懈,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动火执行人的违章作业、动火票过期、作业中随意扩大动火范围等导致火灾或爆炸;
5.3.4.动火结束后动火负责人和监护人未检查好现场和遗留火种导致火灾或爆炸。
6.管理内容与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在一级、二级动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
在抢险过程中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6.1.2.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6.1.3.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有关人员密切配合,进行作业危害分析,识别危险点、制定动火工作方案及控制措施、应急预案,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动火安全措施票》内。
6.1.4.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
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措施票》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严禁与安全作业程序和《动火安全措施票》不符的动火。
6.1.5.动火结束后动火负责人和监护人必须检查现场,做到不遗留任何火种。
动火工作人或负责人或执行人或监护人应在现场留守2小时以上,防止死灰复燃发生火灾事故。
6.2.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6.2.1.需要动火时,由工作负责人按动火等级申请和履行《动火安全措施票》制度。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以后动火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一级动火,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6.2.2.外包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要求,由电厂设备或区域责任部门的工作负责人按动火等级申请和履行外包动火安全相关规定。
6.2.3.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实地了解动火作业所涵盖的工作内容,否则作业不能得到批准。
申请人应准备好《动火安全措施票》、《工作票》和《动火安全措施票》(见附表1和2)以及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1)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2)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3)风险评估结果;
4)动火作业程序;
5)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6)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7)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
8)其他相关资料。
6.3.动火作业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
6.3.1.申请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负责人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作业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动火安全措施票》内。
6.3.2.作业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业过程中火灾和爆炸的潜在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2)受影响的区域,包括临近的其他作业和人员、周围环境、系统管线、罐、容器、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等;
3)作业设备、机具;
4)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验及能力;
5)需何种个人防护装备;
6)设备隔离及上锁、挂签、测试;
7)防火、用电安全及消防设施;
8)如何设置安全警戒,通风,确定疏散路线;
9)班与班之间的工作、责任交接事项、交叉作业(当前工作状态、安全要求、动火票审核等);
10)是否应通知上一级管理层、其他相关区域/部门。
6.4.系统隔离与检测
6.4.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
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动火;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6.4.2.与动火作业直接有关的阀门必须上锁、挂签、测试;
需动火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相关阀门的控制必须由动火单位人员操作。
6.4.3.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6.4.4.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液体或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6.4.5.在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距动火点10m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6.4.6.凡需要动火的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动火安全措施票》中,分析单附在《动火安全措施票》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体积百分数)为合格;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体积百分数)为合格。
6.4.7.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6.4.6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6.4.8.气体检测点或采取的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在动火过程中,如出现紧急或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动火,重新检测。
6.4.9.作业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动火作业创造条件。
6.5.涉及其它特种作业
动火作业涉及其它特种作业的,除执行电厂特种作业相关安全管理标准外,还应遵守以下内容:
6.5.1.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要求
6.5.1.1.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质的受限空间内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除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6.5.1.2.所有可能影响该受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6.5.2.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6.5.2.1.高处动火作业应设置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如现场条件不具备条件则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经相关专业人员确认。
6.5.2.2.高处动火作业应配备防落物设施,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或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
6.5.2.3.在架空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挂安全带(建议全身式)。
6.5.2.4.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6.5.3.动火作业中的挖掘作业要求
6.5.3.1.挖掘作业必须进行作业危害分析。
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
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6.5.3.2.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人员逃生。
6.5.3.3.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6.5.4.带压动火作业要求
6.5.4.1.带压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动火作业。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的环境下进行带压动火作业。
特殊情况下需要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6.5.4.2.带压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6.5.4.3.带压动火作业应使系统保持正压,禁止负压动火作业。
6.5.5.动火安全措施票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作业许可的时间限定。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6.6.动火的现场监护
6.6.1.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均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6.6.2.一级动火作业,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消防队按防火预案作好应急准备工作。
6.6.3.二级动火作业,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队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6.6.4.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6.6.5.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6.6.6.下列区域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从严原则掌握。
6.6.6.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6.6.6.2.在燃油、润滑油、油冷却变压器设备、系统上进行明火作业,应执行下列基本安全措施:
1)动火现场鼻嗅无浓重的油气感觉,用测量仪鉴定可燃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之内,必要时加强通风,降低浓度。
2)要动火的设备、管道,必须用蒸气冲洗,时间不少于2小时,必要时可灌水,用碱水清洗或旧棉布揩清。
3)做好动火设备或管道的隔离措施,将通向油源即运行设备的管路系统隔绝,并在非动火侧用堵板封堵断开,管口或容器开口通大气,在动火管路内注满泡沫。
如有特殊困难应保持两个串联门隔绝,并有一侧与大气相通,与大气相通的开口处禁止站人,以防爆炸气浪伤人。
4)明火作业周围应无易燃物品,地面油迹要揩清,备好足够的消防器材。
5)正在卸油时,严禁在近旁动火。
6)直接与油区通的管系,如无可靠的隔绝,严禁进行电、火焊作业。
6.6.7.在制氢站、有氢气的设备、管路系统及附近5米范围内的明火作业,应执行下列基本安全措施。
6.6.7.1.在制氢站需明火作业时,制氢设备全停,制氢设备与管道内氢气全部排空,室内加强通风并用测量仪鉴定四周空气中的含氢气浓度在安全范围以内,否则严禁动火。
6.6.7.2.在有氢气的设备、管路系统上需明火作业时,设备与管道全停,设备与管道内氢气全部排空并与大气相通,并用测量仪鉴定设备与管道内外的空气中含氢浓度在安全范围以内,否则严禁动火。
6.6.7.3.在有氢气的设备、管路系统附近5米范围内需明火作业时,应用测量仪鉴定动火周围空气中的含氢气浓度在安全范围以内,必要时加强通风,保证空气中氢气浓度在安全范围以内始可动火。
6.6.7.4.制氢室内的阀门管道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严禁明火烘烤解冻。
6.6.8.油区、有氢气区电、火焊作业有关注意事项:
6.6.8.1.油区、有氢气区电、火焊作业,电焊机、气焊设备应尽量停放在安全区域或经动火批准人批准同意的地点,乙炔、氧气瓶应各自远离动火地点10米以上。
6.6.8.2.电、火焊设备应完好无损,气瓶减压阀及皮管应无泄漏,电焊夹钳线与接线外表绝缘完好,不允许有铜线露出。
6.6.8.3.接地线不允许利用设备管道作接地回路,或利用角铁、元钢等作接地回路,应就近与焊接工件相连且接触良好,防止火花产生。
并应将两端管道连接处拆开后,用绝缘垫隔开。
6.6.8.4.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6.7.动火安全措施票终止
6.7.1.安监部门和专职安全员、消防各级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存在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终止《动火安全措施票》,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6.8.动火安全措施票许可期限及终结
6.8.1.《动火安全措施票》是动火现场的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
《动火安全措施票》只限一处一次使用。
一级动火安全措施票许可有效时间不超过24小时,二级动火安全措施票许可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
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经签字确认方可动火。
6.8.2.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违章、安全措施未落实、发生事故等,双方有责任随时停止作业、取消许可,并通知相关方。
《动火安全措施票》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要重新申请《动火安全措施票》。
取消动火作业应由提出人和批准人在《动火安全措施票》正本上签字。
6.8.3.在作业过程中,如果在动火安全措施票许可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作业,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
6.8.4.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整理、清扫、检查现场,做到不留任何火种。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和消防监护人在《动火安全措施票》上签字,终结动火作业。
6.9.动火安全措施票管理
6.9.1.动火安全措施票一式三联,一份存运行部门;
一份工作负责人保存,随身携带;
另一份存消防部门。
6.9.2.工作结束后,《动火安全措施票》由工作负责人交本部门存档,保存一年。
7.检查与考核
7.1.本规范执行情况由华能国际所属企业安监部门进行检查和考核。
7.2.考核标准执行华能国际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范》中的有关部分。
8.相关/支持性文件
SHEOP-013《作业危害分析和风险控制规范》
SHEOP-023《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范》
SHEOH-006《呼吸防护管理规范》
SHEOS-020《工作票管理规范》
SHEOS-023《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管理规范》
SHEOS-024《高处作业管理规范》
SHEOS-025《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