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仓单质押运作模式的法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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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仓单质押运作模式的法律分析
物流企业仓单质押运作模式的法律分析
仓单质押业务是物流企业与银行合作开展的物流金融服务。
本文从物流公司的角度介绍了仓单质押业务的运作模式,并对该业务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促进物流仓单质押业务在法律框架内的良性发展,减少和避免法律风险。
物流;仓单质押;法律分析
仓单是仓储物流企业接受货主的委托,将货物收存入库以后向存货人开具的说明存货情况的存单。
仓单不仅是提取委托仓储物的证明文件,也可以作为仓储物品的转让证明,同时仓单还可以作为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3条规定: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则是以权利为质押的标的,而不是动产,其他内涵与动产质押基本相同。
以仓单作担保是一种以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为标的的担保,属于权利质押。
目前物流企业充分运用仓单质押功能与银行合作开展新型物流金融服务,仓单质押比较适应我国目前企业融资难、银行放贷难的市场现状,能够较好地解决银行和企业之间的矛盾。
它通过物流仓储企业作为第三方担保人,有效地规避了金融风险。
目前一些大型的物流企业如中储与十几家金融机构联合,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仓单质押业务。
1物流仓单质押的具体运作模式
在实践中,仓单质押业务模式主要有:
现有存货质押贷款、异地仓库监管质押贷款、买方信贷、综合授信等。
1.1现有存货质押贷款
现有存货质押贷款是指货主企业把质押品存储在物流公司的仓库中,然后凭借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质押品的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向客户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
1.2异地仓库监管质押贷款
异地仓库监管质押贷款是在仓单质押的基本模式上,对地理位置的一种拓展。
物流公司根据客户不同,或利用遍布全国的仓储网络,或整合社会仓库资源,甚至是客户自身的仓库,就近进行质押监管,这一过程中物流公司受银行委托,对贷款企业存放在物流公司认可的仓库、货场、码头的货物进行监管,并对监管质押货物开具仓单,贷款企业将物流公司开出的仓单质押给银行,银行审核后对贷款企业发放贷款。
这种方式极大地降低了客户的质押成本。
1.3买方信贷或保兑仓
买方信贷(保兑仓)是银行以客户与厂家(供货方)签订贸易合同的金额为依据,为客户提供专项用于向合同的厂家(供货方)支付货款的融资授信方式。
它是针对买卖合同的买方要买的未来货物进行仓单质押,其特点是先票后货,即银行在客户(买方)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收票人为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按银行指定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由物流公司签发仓单,然后将仓单质押给银行。
保兑仓业务有效地放大了仓单质押业务量,更大程度上满足客户对资金的需求,银行资金的安全性也得到了有效保障,这是一种买方、卖方(生产企业)、银行、物流公司四方共赢的合作。
1.4质押贷款统一授信
统一授信就是银行把贷款额度直接授权给物流公司,再由物流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条件进行质押贷款和最终结算。
物流公司代替银行向客户融资,开展质押业务,获取利差。
物流公司向银行按企业信用担保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信用担保,并直接利用这些信贷额度向相关企业提供灵活的质押贷款业务,银行则基本上不参与质押贷款项目的具体运作。
2仓单质押运作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2.1仓单质押业务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仓单质押业务中存在三个当事人:
物流公司、银行和货主企业。
在仓单质押的法律关系中,物流公司属于保证人的角色。
物流公司作为银行的保证人,负有向银行保证协助监管的责任;银行担当质权人的角色,银行根据企业的质押物总价值向企业发放贷款并委托物流公司对质押物进行监管;货主企业担当出质人的角色,企业向银行提供仓单或动产质押,通过物流企业的担保作用,获取银行贷款。
2.2仓单质押业务的法律关系
在上述四种仓单质押业务的模式中,现有存货质押贷款模式的法律关系是最基本的,保兑仓业务的法律关系是最为复杂的,下面以该两种模式来分析仓单质押业务的法律关系。
2.2.1仓单质押业务的基本法律关系
物流公司、银行和货主企业之间存在着三个法律关系:
(1)银行与物流公司的保证合同关系。
(2)物流公司与货主企业之间的仓储合同关系。
物流公司是保管人,货主企业是存货人。
(3)银行与货主企业之间的以质押为担保的借款合同关系。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银行是贷款人和质权人,货主企业是借款人和出质人。
具体法律操作程序为:
货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签订《仓储协议》;同时仓储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
货主按照约定数量送货到指定的仓库,物流仓储企业接到通知后,经验货确认后开立仓单;货主当场对仓单作质押背书,由仓库签章后,货主将仓单交付银行并提出仓单质押贷款申请。
银行审核后,签署贷款合同和仓单质押合同,按照仓单价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货主在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2.2.2保兑仓质押业务中的特殊法律关系
保兑仓质押业务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共存在着四个法律关系:
(1)买方(未来货主企业,经销商)与卖方(供应商,生产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2)银行与物流公司的保证合同关系。
物流公司作为银行的保证人,监管货主企业在仓库中存储货物的种类、品种和数量等,并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
(3)买方、卖方与银行之间的以仓单质押担保的银行承兑汇票关系(保兑仓协议)。
银行是汇票付款人和质权人,买方是借款人和出质人,卖方是回购担保人。
(4)买方与物流公司之间的仓储合同关系,物流公司是保管人,买方是存货人。
保兑仓质押业务是一个动态的质押业务,其具体法律操作程序如下:
物流公司与银行要签订保兑仓业务质押监管协议(相当于保证协议),经销商与生产商签订买卖合同后,经销商和生产商即可向银行申请签订保兑仓协议,银行审查生产商的资信状况和回购能力,并与生产商签订回购及质量保证协议;在保兑仓协议中,规定由经销商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银行向经销商开出以生产商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生产商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向银行指定的物流公司发货,银行凭经销商存入的保证金签发等额的《提货通知书》,经销商持《提货通知书》向物流公司提货;经销商实现销售,货款回笼追加保证金从物流公司的仓库提货,如此循环操作,直至足额交付保证金,到期兑付银行承兑汇票。
3物流仓单质押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
3.1注意仓单与出货单、存货单的区别
仓单是质押贷款和提货的凭证,是可转让的有价证券,也是物权凭证,是仓单质押业务开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
但目前我国出现了形式不一的仓单,使仓单的管理具有较大难度。
有的物流公司收取质押物时,并没有开具有效的仓单,而是使用存货单或入库单。
由于我国法律上对提取货物时是否必须是存货人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各物流企业遵循各自的规定,有的认单不认人,有的认单还要认人,仓单的操作风险隐藏在无律管理中。
因此,物流企业在开具仓单时一定要按照标准的仓单格式签发,以保证仓单的有效性。
3.2注意仓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问题
仓单是具有流通性的,物流公司在出货过程中只需确定仓单的真实性,不需确认仓单项下的货物是否属于仓单持有人。
因此仓单质押一般不需考虑货物所有权问题。
但在保兑仓质押业务中,由于企业方面是涉及买方和卖方两个企业,为了买方信贷的方便,货物所有权的问题还应该明确,主要是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要明确货物一旦进入物流公司的仓库,所有权即应转移给买方。
这样能够使物流公司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作为质押担保的价值体现在仓储物上,如果仓储物发生了灭失,则作为质权人银行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同样对物流公司的担保信誉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在仓单质押中物流公司要注意仓单项下货物的风险问题,可以要求货主企业对仓储物向指定的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货物的保险,确保仓储货物出现损毁时,保险公司可以赔偿。
3.3明确出质人、质权人、监管人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
物流公司仓单质押业务涉及多方主体,仓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在各主体间进行流动,很可能产生所有权纠纷;加之该业务开展时间较短,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可以遵循,也没有行业性指导文件可以依据,因此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各方主体应尽可能地完善相关的法律合同文本,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将法律风险降低到最小。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注意货物的验收确认、货物出质、质押货物的置换和解除监管等关键环节的控制。
特别是物流公司要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督管理。
物流公司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要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对货物的保管负责,如有丢失或损坏由物流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履行对银行的承诺,物流公司要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管,保证仓单与货物货单一致,手续完备,货物完好无损。
3.4注意非法质押问题
物流公司同银行之间可能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或信息滞后,会导致双方决策的失误,造成质押商品的监管风险。
特别是异地仓库监管,潜藏着更大的风险,一是同一商品出现两个仓单,被重复质押,二是质押商品被非法挪用,都会使债权人银行的质权落空。
物流公司作为银行的保证人,要切实履行好监管的责任。
4结束语
在国外仓单质押已经成为企业与银行融通资金的重要手段,也是仓储业增值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我国仓单质押是近几年物流企业发展的新型物流金融服务项目,在实践中一直是摸索着向前走,没有任何经验可言。
物流企业仓单质押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法律制度上都还不够完善,而仓单质押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又很多,因此可能产生不少法律风险及纠纷,如果仓储物流企业能处理好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并能够有效地防范以上风险,仓单质押业务会有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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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耀明.银行法律实务报告[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
16-17.
钢材贸易项下仓单质押贷款初步研究
1、钢材贸易商必须将其主要结算账户开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主要目的是便于了解及掌控钢材贸易商资金流情况。
2、钢材贸易商必须定期提供会计报表和钢材出入库明细表,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应当定期结合报表和明细表至仓库现场核对最低库存钢材数。
3、在联合监管协议中,必须明确担保公司和仓库企业的最低库存责任,必须约定当库存钢材价值(以每日钢材种类平均市场价为准)低于最低库存时,钢材贸易商不得提货,仓库企业不得允许任何人或单位提货的责任。
浅析仓单质押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融资难,难在哪?
缺少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是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
《物权法》自生效以来,应收账款、仓单等权利质押担保方式重新获得市场的青睐,被视为银企合作的“新途径”。
但以现实案例拷问实际操作效果,其中包含的相关法律问题似有必要重新思考和检讨一番。
现有操作模式的法律漏洞——谁负有验货义务
在仓单(本文不涉及期货交易中的标准仓单)质押担保融资业务中,一般的操作模式是,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方持有的由仓储公司签发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借款人与仓储公司三方签订仓储货物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
仓储协议中对仓储公司的义务一般规定为:
仓储公司应在存储期间对仓单项下的货物负责保管;未经银行同意,仓储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出质人对仓单的任何挂失、更改、注销等申请;只有经银行签发的解除监管的仓单释放通知书方可给出质人发货。
【案例一】在一起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中,当银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