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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科健2004年的年度报告,截止2004年12月31日,中科健合并资产总额为人民币477,821,666.27元,合并负债总额为1,731,898,997.02元,合并净资产为-1,254,077,330.75元;

2004年度亏损1,519,769,711.96元;

对外担保达175,982.65万元,涉及诉讼73,916.50万元;

部分资产和资金帐户被查封、冻结。

中科健目前已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危机,对金融债权的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中科健的危机已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和银行的高度关注,在深圳银行业同业公会的积极倡仪和协调下,21家债权银行决定统一行动。

经过细致的调研和分析,21家债权银行决定以银团债务重组的方式解决中科健及其关联公司的债务问题,并于近期共同签署了《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银团重组债权银行间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银团框架协议》”)。

及此同时,中科健拟积极进行资产重组和业务整合,争取在2005年下半年全面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实现扭亏为盈的经营目标。

二、整体重组思路

(一)根据《银团框架协议》,本次债务重组的基本原则为:

1、将中科健及其22家关联公司进行拆分,组成中科健、深圳新智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智雄集团”)两大集团进行银团重组。

2、中科健继续承担其自身原有银行负债并负责偿还,原有银行贷款担保方式保持不变;

中科健继续承担自己原有对中科健非关联公司的担保或负债。

3、由深圳科健集团有限公司(中科健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科健集团”)、深圳智雄电子有限公司(中科健第二大股东,以下简称“智雄电子”)、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科健营销有限公司、深圳市全网通讯公司、江苏中科健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杭州中科健销售公司、深圳市金珠南方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力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四联河南分公司、南京长恒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健科通讯有限公司、沈阳科健新通讯电子销售有限公司、南京长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中桥百合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全网公司、昆明科健电子有限公司、宁波科健销售公司、上海科健电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郑州科健销售公司、青岛海科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计22家中科健关联公司(下称“22家公司”)组建新智雄集团,统一对上述公司资产进行处置及整合,并组织偿还上公司所欠银行债务。

4、新智雄集团所属的22家关联公司原有的银行借款担保方式,相应调整为新智雄集团以资产抵押、股权质押或第三方上市公司担保。

(二)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我们提出“以债务重组为先导、资产处置和公司重组相结合”的整体重组思路:

1、在银团内部建立良好、有效的协调、决策机制及运作规则,统一而妥善地处理中科健债务重组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以适当、便捷的方式依法拆分中科健及其关联公司,组建新智雄集团,合理地重整中科健及新智雄集团的债权债务关系;

3、通过多种担保置换方式解除中科健约13亿元的关联担保责任,为中科健后续资产重组和发展奠定基础;

4、通过对关联公司资产的积极处置,尽快回收资金,偿还银行债务;

5、通过后续资产重组,使中科健能尽快发展和盈利,从而使银团债权问题得到最终解决。

三、债务重组方案

根据上述基本原则和重组思路,我们认为本次债务重组的具体内容为:

(一)签署重组框架协议

在最终确定中科健及22家关联公司重组方案后,银团统一委托一家牵头行作为签约主体,及中科健(同时受其他22家关联公司的委托)签署一份关于债权人(银团)及债务人(中科健及22家关联公司)之间的《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银团债务重组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重组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中科健继续承担其对原有银行的直接负债,该等负债的原担保方式维持不变;

中科健继续履行对非关联公司的担保;

银团有权对中科健的资金、财产和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管。

在此基础上,银团承诺对中科健的直接负债进行更新(包括展期、转化等,下同),中科健保证原担保人继续按照银团的要求提供担保,并承诺按照更新后的贷款期限偿还银团债务,银团及中科健签订相关的贷款债权更新协议和监管协议。

2、中科健统一安排、协调22家关联公司股东的工作,负责组建新智雄集团。

新智雄集团组建后,由新智雄集团统一承接22家关联公司及中科健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依法进行冲抵;

中科健应承诺:

在银团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前,不得向新智雄主张行使冲抵后的剩余债权。

3、在新智雄集团的统筹安排和协调之下,以新智雄集团及22家关联公司自身的资产、股权和其他第三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等,置换中科健原为22家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

4、分别组成“中科健贷款银团”和“新智雄贷款银团”,统一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对全部贷款进行统一管理和清收,中科健、新智雄集团及22家关联公司承诺将依照协议规定对两大银团统一履行偿债义务,同时接受两大银团的监管,偿还资金全部汇入两大银团统一设立的“偿债资金帐户”,由银团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5、22家关联公司不可撤销地委托新智雄集团统一对其资产进行处置,所得资金用于偿还银团债务。

5、中科健、新智雄集团及22家关联公司均承诺接受银团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的监管,并承担配合义务。

(二)组建新智雄集团

就上述重组方案,首先需要解决新智雄集团的设立及如何对22家关联公司进行股权重组的问题。

由于我们目前尚不清楚每一家公司的股权结构,我们仅基于所掌握的有限信息提出我们初步的建议及分析,以供有关各方作进一步讨论。

1、新智雄集团的设立方式

(1)通常情况下,组建新智雄集团可以采取“权益出资”和“现金出资”两种方式:

权益出资是指由22家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分别以其持有22家关联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直接设立新智雄集团。

现金出资是指由22家关联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先以部分资金出资成立新智雄集团,再由新智雄集团分别向22家关联公司的股东收购其股权。

(2)目前《公司法》并未具体规定“权益出资”的方式,虽然在实践中已有先例,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行标准并不一致,并且,权益出资需要对拟投入的股权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出资的依据;

根据我们目前的判断,22家关联公司绝大部分的净资产可能为负数,在此情况下,权益出资很难得以实现;

另外,22家关联公司的股东情况亦可能千差万别。

因此,我们不建议采取“权益出资”的方式组建新智雄集团。

(3)我们建议采取现金出资的方式设立新智雄集团。

由22家关联公司的最终控制人以现金出资设立新智雄集团。

新智雄集团设立后,分别及22家关联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象征性的价格(比如人民币1元),向22家关联公司的股东收购该22家公司的股权。

我们认为,由于不涉及国有资产,在取得22家关联公司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新智雄集团以象征性的价格进行收购不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

此外,就新智雄集团而言,其对外投资即为其实施收购所付出的成本价格,亦不会违反《公司法》有关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

2、股权重组架构

根据中科健的2004年度报告及其他公开信息资料,22家关联公司中,科健集团、智雄电子分别持有中科健29.01%、26.75%的法人股,为中科健第一、第二大股东,南京长恒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南京合纵投资有限公司40.91%的股权,而南京合纵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科健集团99%的股权。

(如下图所示)

中科健股权结构

51%49%

40.91%

99%100%

29.01%26.75%

中科健

鉴于上述情况,就组建新智雄集团,我们提出以下两种方案,以供进一步讨论和分析:

(1)22家关联公司统一重组入新智雄集团

该方案是指设立新智雄集团后,新智雄集团向22家关联公司(包括中科健的直接和间接股东-科健集团、智雄电子和南京长恒)的股东收购全部22家关联公司的股权,所有22家关联公司全部纳入新智雄集团范围内,新智雄集团通过科健集团和智雄电子间接拥有对中科健的权益。

如下图所示:

新智雄集团

该方案有以下几方面因素需要考虑:

a)根据该重组方案,重组完成后,22家关联公司全部成为新智雄集团的下属公司,新智雄集团设立后收购科健集团及智雄电子而导致中科健的控股权发生变化(比例超过30%),应当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但根据《上市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的规定,由于新智雄集团收购科健集团、智雄电子是因中科健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的收购行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约收购的豁免申请。

b)此方案考虑了《银团框架协议》的要求,即将22家关联公司组建为新智雄集团。

但在这个架构下,中科健属于新智雄集团的间接子公司,其股权未及新智雄集团完全分开,未来仍可能发生股权或债务纠纷。

c)此外,股东变更需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程序较为复杂,而且股东变更后可能也会影响到下一步中科健的后续重组(如引入新股东等)。

(2)除中科健股东以外的其他公司重组入新智雄集团

该方案是指设立新智雄集团后,新智雄集团仅向19家公司(不包括中科健的直接和间接股东-科健集团、智雄电子和南京长恒)的股东收购该19家公司的股权。

除中科健股权外,科健集团、智雄电子及南京长恒持有的其他关联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也应转让给新智雄集团。

19家公司纳入新智雄集团内,中科健的股权架构不发生变更,重组完成后,新智雄集团及中科健不存在股权关联关系。

新智雄集团中科健

29.01%26.75%

*注:

除其他19家公司外,还应包括科健集团、智雄电子及南京长恒持有或拥有的、除中科健股权以外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或资产。

a)根据该方案,中科健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发生任何变更,不需要履行要约收购的豁免申请,程序便捷。

b)此方案中,重组完成后,新智雄集团及中科健拆分为两部分,没有股权关联关系,中科健的自有负债及其对非关联方的担保不变;

对于中科健为科健集团、智雄电子及南京长恒的担保,由该三家公司自行以其资产、股权或其他第三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予以置换;

对于中科健为其他19家公司提供的担保,由新智雄集团安排以19家公司的资产、股权或其他第三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予以置换。

此方案中,新智雄集团及中科健拆分为两部分,各自按照《银团框架协议》的规定进行债务重组和担保置换。

但由于科健集团、智雄电子及南京长恒未纳入新智雄集团,中科健及该三家公司存在交叉担保情况,需要考虑具体的处置办法。

是否也由新智雄集团统一作出安排;

该三公司是否也可以为新智雄集团下属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该三公司其他债权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会及于该三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科健的股权从而影响到中科健的重组和银团贷款的偿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3、由于22家关联公司分布在全国不同地区,其股东及股权结构可能比较复杂,股权重组过程中,应由中科健及其最终控制人负责统一安排、协调各公司股东的工作,以保证新智雄集团的设立及收购。

(三)中科健的贷款更新手续和监管协议

银团及中科健和签订相关的贷款更新协议,暂缓中科健的偿还义务,使中科健能获得业务重组和资产重组的机会。

银团及中科健和新智雄集团签订监管协议,对中科健的资金、财产和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管,避免中科健和新智雄进行损害银团利益的行为。

(四)关联公司贷款的担保置换

银团在确认新智雄集团为关联公司所安排的资产抵押、股权质押或其他第三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由原债务人(关联公司)、银团、原担保人(中科健)及新担保人签订有关的担保置换协议,完成担保置换工作。

(五)新智雄集团的资产处置和贷款偿还

根据《重组框架协议》,银团及新智雄集团签订有关的资产处置、重组及贷款偿还协议,主要内容为:

1、新智雄公司列示22家关联公司的可处置资产清单,并承诺按照该协议规定的程序,在银团及中介机构的监管下依法处置全部资产,妥善处理及其他非银团债权人的关系,确保银团可回收债权的最大化实现。

2、由银团制定新智雄集团及22家关联公司资产处置的工作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

各类资产的处置程序、银团对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管权利等。

新智雄集团承诺按照该办法进行资产处置。

(六)其他非银团债务的处理

鉴于中科健和新智雄集团(原22家关联公司)尚存在大量的非银团债务,虽然中科健已经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协调及非银团债权人的关系,但因非银团债权人不受《银团框架协议》的约束,依然存在非银团债权人行使权利、影响银团债权实现的风险。

故此银团也应促使中科健及重大非银团债权人进行协调,并在必要时采取诉讼和非诉讼等有效措施,保全财产,消除上述风险。

(七)“郝建学系”关联公司的架构及其影响

1、通过中科健2004年度报告及其他公开资料,我们关注到,作为中科健的关联公司,郝建学系的关联公司对整个重组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有限的公开资料我们了解到,作为中科健的董事长,郝建学先生亦通过两家境外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AngloExpressGroupLimited及AllAboutInvestmentLimited)持有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易通控股(EzcomHoldingsLimited,香港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312)52.59%的股权,并且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易通新技术)在2004年以前及中科健之间存在大量关联交易。

郝建学系中科健

52.59%

代理采购

100%

产品分销

易通控股曾及中科健签订合作协议,易通控股为中科健在海外进行采购,同时利用其销售网络为中科健销售手机产品,目前易通控股及中科健之间仍然存在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帐款。

2、我们注意到郝建学控制的易通控股作为一间香港上市公司,其资产状况、利润情况均较为平稳,资产负债率较低;

郝建学系及中科健虽无任何股权关联关系,但上述关联交易的存在使我们认为对中科健和新智雄集团的债务重组也应考虑易通控股的因素。

3、如果上述关联交易为非正常关联交易,我们建议可以考虑:

(1)由易通控股的股东提供担保;

(2)将易通控股的股权转让给新智雄集团,并纳入资产处置范围;

(3)以郝建学系关联公司的其他资产偿债。

四、后续资产重组设想

根据我们的设想,中科健的后续资产重组可能涉及以下方面:

(一)股权收购

1、银团作为中科健的债权人,参及并主导中科健引入新投资者的洽谈。

在银团的参及和主导之下,新投资者完成收购科健集团、智雄电子持有中科健的股权,同时,银团及新投资人就中科健的资金偿还作出相应安排(如有必要)。

2、如新投资者拟收购中科健的股权超过30%,新投资者及中科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的义务,并完成新投资者的入主手续。

(二)新投资者对中科健进行后续资产重组

新投资者通过注资、资产置换、资产处置等方式,盘活中科健的资产,以使中科健产生自身造血功能,可持续经营,逐渐偿还银团的欠款。

(三)股权分置改革的影响

目前上市公司正在推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虽然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最终操作指引尚未正式出台,但在重组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股权分置改革政策可能对后续资产重组产生的影响,包括新投资者对流通股东对价的支付等。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由于我们对中科健后续资产重组计划不了解,我们无法提出更为详尽的方案。

但我们关注到中科健在2004年年报中披露了业务重组计划,我们强调银团应当关注业务重组计划的可行性、业务重组计划能否及资产重组计划相适应,中科健能否重新走上发展的道路,以保障银团贷款最终得以逐步偿还。

2、银团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新增对中科健的贷款,但我们认为必须以中科健的业务重组和资产重组顺利进行,中科健的基本面根本好转为前提,避免新增贷款出现新的风险。

第二部分法律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若晟典获聘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晟典首先将协助银团尽快确定债务重组方案,以及本项目的总体工作流程。

之后,随着债务重组工作的全面展开,晟典将在银团的统一领导下,主要就以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对中科健及其关联公司和郝建学系关联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首要任务,就是尽快对中科健、22家关联公司和郝建学系关联公司的现状进行详细核查,重点掌握该等企业目前的有效资产状况。

尽职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核查公司的设立、股权变更、合法存续及对外投资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验资报告、章程及历次注册资本或股东变更的相关资料等;

2、核查有关的资产情况,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知识产权、生产设备等,以及是否存在股权质押、资产抵押及被查封、冻结等情况;

3、核查有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批准、许可;

4、核查至今尚未履行完毕的有关重大合同,包括有关的融资合同、购销合同、担保合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合同及其他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5、核查有关公司的纳税情况,包括是否已经足额申报和缴纳税款、是否存在被追缴欠税的可能等;

6、核查有关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行政处罚及诉讼、仲裁事项,并评估该等事项对中科健和新智雄集团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

7、审核有关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关联交易、应收帐款、负债及或有负债等;

8、核查有关公司的员工及其劳动保护情况。

为完成上述尽职调查工作,晟典除核查有关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外,亦会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必要的查询,力求全面彻底地掌握有关公司的真实情况。

二、设计重组方案、参及重组谈判、起草重组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1、根据《银团框架协议》及尽职调查结果,在充分考虑中科健及关联公司的实际情况下,设计并拟定银团债务重组方案;

2、参及重组有关的谈判活动,就谈判策略提供建议;

3、出席及重组有关的银团内部协调会议;

4、就重组谈判活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拟订备忘录,并向有关各方传阅;

5、就重组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

6、代表银团就重组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及中科健的其他非银行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和磋商;

7、草拟、修改、审查银团及重组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各类往来函件或其他法律文书;

8、起草有关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及之相配套的法律文件;

9、起草重组有关的其他法律文件,包括银团及其他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议、备忘录或承诺函等文件。

三、新智雄集团组建及关联公司股权重组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服务

1、协助设计并确定组建新智雄集团及关联公司股权重组的有关方案,并提供法律分析意见;

2、根据银团的授权,参及方案的具体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结合关联公司重组入新智雄集团的资产、负债、诉讼(资产冻结)、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状况,协助设计并确定中科健关联担保置换方案及债务偿还方案;

4、草拟、修改、审查需要由银团成员单位就重组事宜出具的有关文件;

5、根据银团的授权,协助处理重组过程中银团及其他非关联公司债权人的关系;

6、应银团要求,为新智雄集团组建及关联公司股权重组事项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四、新智雄集团资产处置中的相关法律服务

新智雄集团资产处置是指新智雄集团及其22个关联公司自行处置其资产,不包括由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处置其资产。

资产处置的主要手段包括:

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追收债权、债权转让和股权转让、租赁、资产打包处置、资产价值提升后转让等,晟典在各类资产处置中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如下:

1、拍卖、变卖

(1)审查拍卖机构的选聘是否符合银团的有关规定;

(2)审查拍卖程序是否合法;

(3)积极推动拍卖工作的进行,积极跟踪拍卖款项的回收;

(4)在出现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时及时向银团反映并根据银团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2、以物抵债

(1)抵债标的的权属调查;

(2)抵债协议的草拟修改和审查;

(3)相关过户手续的协助办理。

3、追收债权

(1)及债务人进行协商,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3)跟踪回收款的偿还工作;

(4)在中科健或新智雄集团怠于行使债权情况下,代理银团行使代位权。

4、债权转让及股权转让

(1)受让人资信审查;

(2)转让协议的草拟修改和审查;

(3)对债务人进行通知;

(4)办理过户手续;

(5)跟踪转让款项的回收。

5、租赁

(1)承租人资信审查;

(2)租赁协议的草拟修改和审查;

(3)跟踪租金的回收。

6、资产打包处置

(1)资产的清理和分类;

(2)资产信息的披露;

(3)及投资者的谈判;

(4)资产转让协议的草拟、修改、审查;

(5)资产转让的程序控制;

(6)资产交割;

(7)后续配合工作;

(8)转让款项的回收。

7、资产价值提升后转让

利用部分资产及他人建立合资公司,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合作,挖掘资产潜力,在资产升值后再行转让,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主要包括:

(1)合作对象的资信审查;

(2)合作客体(如合资公司)的经营监管;

(3)合作协议、后续资产转让协议的草拟、修改、审查;

(4)参及合作和转让中的谈判;

(5)转让价款的回收。

五、诉讼事务中的相关法律服务

1、就银团成员作为原告起诉中科健的诉讼案件,接受银团成员的委托,办理诉讼执行程序中的中止和解事项;

2、就银团成员作为原告起诉新智雄集团下属公司的诉讼案件,接受银团成员的委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积极推进诉讼执行进度或者办理中止、和解等事务;

3、就其他债权人起诉中科健或新智雄集团下属公司的诉讼案件,根据银团的要求,协助银团或中科健、新智雄集团参及诉讼或及原告协调;

4、就中科健、新智雄集团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受银团的委托,对案件的进展状况进行监督,以防止出现放弃权利、损害银团利益的情形,同时协助中科健、新智雄集团进行诉讼;

5、对中科健、新智雄集团的债权状况进行分析,就中科健、新智雄集团通过诉讼方式追讨债务的可行性提供意见,并协助中科健、新智雄集团进行诉讼、执行。

六、后续资产重组事务中的相关法律服务

1、协助银团设计或审查后续重组方案;

2、对参及中科健后续重组工作的投资者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主体资格、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资信及行业地位等;

3、协助银团参及后续重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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