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6997181 上传时间:2022-11-27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9.7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

第三章变更设计的程序和分工

第四章变更设计工程费用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1条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凡对已经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增、减,称为变更设计。

为适应基建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变更设计的管理,明确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成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变更,应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变更设计的范围:

设计单位自交出施工图至工程竣工期间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按本办定变更设计。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与改建铁路、增建第二线(含电气化及铁路枢纽)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有关铁路工业建设项目和独立特大桥,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执行。

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4条变更设计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影响投资大小等情况,分为Ⅰ、Ⅱ、Ⅲ类。

第5条Ⅰ类变更设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部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等鉴定意见;

(2)虽未变更鉴定意见而一次变更设计影响投资达200万元以上者。

第6条Ⅱ类变更设计:

凡未改变鉴定意见,仅变更个别重点工程或个别地段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方案,技术比较复杂,或需要补充勘测资料;

或虽不属于上述范围而一次变更设计影响投资在10万元至200万元(含10万及200万元)者,属于Ⅱ类变更设计。

主要有:

(1)线路平面、纵断面局部改变,涉及车站、桥梁、隧道、复杂路基个别设计者;

(2)桥梁式样、跨度、孔数、基础类型改变,以及桥梁基础(不包括明挖基础)尺寸或深度改变或明挖基础尺寸、深度改变且需补充地质、水文资料者;

(3)大中桥导流建筑物、防护工程改变者;

(4)桥涵的增加或减少;

以及涵洞式样、孔数的变更;

(5)立交桥式样、跨度、孔数、基础类型改变者;

(6)桥梁结构材料的规格、数量(不包括圬工种类)的变更;

(7)隧道洞口位置改移在5.0米以上,或洞门式样变更者;

(8)隧道衬砌材料变更,衬砌类型(如直墙与曲墙、复合衬砌与普通衬砌等)的变更,衬砌断面连续变更在10米及其以上以及衬砌内防水、排水形式(含防水材料不包括排水设施位置)的变更;

(9)增减明洞或明洞长度改变在5.0米以上或明洞断面变更者;

(10)隧道运营通风或辅助工程的变更;

(11)隧道道床类型的变更;

(12)路堑改隧道或隧道改路堑,路堤改旱桥或旱桥改路堤者;

(13)增减或变更路基个别设计者;

(14)增减或变更挡土墙或其他重大加固防护设计者;

(15)变更重大的改河、改沟工程设计,以及变更冲刷防护工程基础埋置深度及类型者;

(16)分界点位置的少量移动,以及站场内不涉及车站规模的局部变更者;

(17)变更车站生产、生活区主要环境布置,以及变更车站主要排水、道路设计者;

(18)机务、车辆段在不改变总平面布置及工艺流程的情况下,个别车间位置及部分生产管路变更;

(19)变更给水的取水形式、机械类型、水质处理方案者;

(20)变更给排水构筑物的位置、容量、高度、结构、材料及基础类型,影响主体结构及原设计应力者;

(21)变更排水方案,影响排水管网平面布置及水力条件者,变更污水处理工艺、处理深度及场地位置者;

(22)变更给排水干管路影响管线整体布置者;

(23)变更房屋结构及基础类型,以及变更房屋基础埋置深度(非特殊土的条形明挖基础除外)者;

(24)变更大型噪声治理设施,工业废渣堆置、处理方式;

(25)变更通信设计的一般技术条件,如供电方式、非干线电缆程式、干线电缆的局部设计方案、局部通讯网、复杂地形的局部电缆径路,以及有控制性的长途杆路经由等;

(26)变更信号设备的布置、制式、数量及结线方式者;

(27)改变发、变、配电站(所)位置,变更局部一、二次结线方式和主要设备,变更复杂的生产厂房车间和1500人以上站舍的动力照明供电方案,发电机配电变压器容量和控制结线、改变电力线路主要材料和2公里以上径路以及与地方供电部门电源接引方式变动者;

(28)改变牵引变电所位置,变更牵引供电110KV侧结线局部方案,一、二次主要设备以及变更牵引变电所值班或操作方式者;

(29)变更接触网的平面布置和工区的位置,支持设备,绝缘子,隔离开关和避雷器类型者;

(30)变更大型建筑的接触网悬挂结构形式者;

(31)变更机务段、供电段电器试验设备的规格、数量和位置者;

(32)其他不属于Ⅰ、Ⅲ两类变更设计者。

第7条Ⅲ类变更设计:

凡变更技术简单以及次要工程设计且不降低技术条件、使用条件和效能,一次变更设计影响投资在10万元以下者属于Ⅲ类变更设计。

(1)区间线路平面、纵断面局部改变,不牵涉车站、桥梁、隧道、复杂路基个别设计,且不降低原设计的线路标准者;

(2)桥涵明挖基础尺寸或深度需要改变,而不需补充地质、水文资料者;

(3)大中桥导流建筑物、防护工程的局部变更,但不变更类型者,以及小桥涵防、排、附属工程的改变;

(4)涵洞孔径、长度及流水面标高的变更;

(5)小桥、涵洞位置变更而不需补充地质、水文资料,以及桥涵圬工种类的变更;

(6)改移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道路设计的变更,长度在2公里以内,不涉及桥梁、隧道、复杂路基个别设计者;

(7)隧道洞口位置改移在5.0米及以内,能改善洞口仰坡、边坡的条件而不变更洞门式样,以及隧道洞门增减台阶不改变受力条件者;

(8)变更隧道同类型(直墙、曲墙、复合衬砌等)衬砌断面连续在10米以内,或局部变更边墙基础深度,变更避人、车洞位置及水沟、电缆槽位置或坡度者;

(9)一般路基开挖后,结合实际情况变更边坡坡率,能保证路基稳定者;

(10)增减一般边坡加固防护工程,以及变更其式样、断面、基础深度、长度者;

(11)变更一般改河、改沟(包括天沟、侧沟、排水沟、截水沟、吊沟、灌溉渠)设计者;

(12)站内联络线、走行线等平面及纵断面的局部变更,但不影响技术标准及站场布置者;

(13)变更车站生产、生活区的环境布置,而不影响整体布置,以及变更车站一般排水、道路设计者;

(14)机务、车辆段的个别股道位置或长度较小变更,不影响标准、整体布置者;

(15)变更机械设备局部安装布置者;

(16)变更给排水支管不影响使用寿命、维修和水力条件者;

(17)变更给排水管路配件及一般的附属设备,而不降低使用效果及原设计标准者;

(18)变更较小生产房屋和生活房屋位置和其相应的配套工程而不影响整体布置且不需补充地质资料者;

(19)变更房屋结构的材料规格,而不降低结构强度者;

(20)变更房屋非特殊土的条形明挖基础埋置深度者;

(21)变更消烟除尘设备类型、形式者;

(22)非干线电缆敷设方式的变更,气压告警器位置局部移动,无人增音站内电缆固定方式的变更,分歧电缆的局部变更,干线电缆一般地线位置变更;

(23)变更通信设备安装的细部结构,变更一般设备布置、排列,变更长机室中间配线架端子板的用途及试验架盘向;

(24)地区及站场通信线路径路的局部变更,短段非主干地区电缆的芯线对数变更,电缆引入口位置的变更,段级以下室内布线的变更,旅客广播扬声器位置的变更,音频选号电话分机编号的调整及通话柱位置的变更;

(25)变更信号设备的位置、管线径路、器材规格,但不降低设备作用效能,变更结配线不影响主要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者;

(26)高低压线路经路小于2公里的局部改变,一般房屋照明图修改,供电所内一、二次配线方式的变动(不影响主要结构和性能);

(27)变更牵引变电所设备的联结与安装的有关材料者;

(28)接触网平面布置的个别变动,个别支柱的类型及装配,横卧板数量的变动;

(29)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建筑、供电段增减个别设备配件的数量和改变规格者;

(30)变更暖通空调设备但不影响布置及设计能力,变更暖通及其他生产管路系统个别走向及管径,但不变更系统型式者;

(31)拆迁工程中的拆迁建筑、改移道路、迁移通信线路、电力线路等各项工程数量以及征地数量的变更;

(32)其他简单的设计变更。

第8条两类变更设计同时发生,或变更设计引起后序专业的修改,在计算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额时,均应计算在内。

第9条变更设计对类别的划分如各方意见不一致时,涉及Ⅰ类变更设计范围的由部鉴定批准单位确认,Ⅱ、Ⅲ类变更设计由原设计单位确定。

第10条各类变更设计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情况及变更供应的可能,以及本工程和相关后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避免造成设备、材料的积压或工期延误,工程废弃等。

第11条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技术经济比较资料,经其主管部门(相当局级)审查同意,提交原设计单位研究,并由原设计单位与建设、施工及有关单位协商后,报部鉴定批准单位,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附送。

经部批准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变更设计,并按规定审查后送建设、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12条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技术经济比较资料,经其主管部门(处级)审查同意后,提交原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对变更意见进行研究并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其相当于处一级的总工程师、总体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定。

如意见不一致时,由原设计单位报请其主管单位(局级)的总工程师裁定。

Ⅱ类变更设计由原设计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审查后送建设、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13条Ⅲ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及必要的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后决定,变更设计由施工单位负责,经处一级施工单位的总工程师审查后,交付施工。

同时抄送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

第14条为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设计,设计单位应派人常驻现场配合施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通力协作,按规定权限,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开展设计。

Ⅲ类变更设计,处一级施工单位有权设计。

第15条变更设计应考虑对后序专业的影响,后序专业施工图尚未交付施工时,应商设计单位同意后,将变更设计内容纳入施工设计,如后序专业施工图已交付,视后序专业文件受影响情况,分别按所属类别变更设计。

第16条同一工点中Ⅰ、Ⅱ类的任何一类与Ⅲ类变更设计同时发生时,其变更设计的程序和分工,分别按Ⅰ、Ⅱ类办理。

第17条各类变更设计批准单位应以正式文件批复,Ⅱ、Ⅲ类变更设计也可以变更设计通知单(附必要的设计图表,格式见附件)通知有关单位,不另发文。

第18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通力协作,在审查变更设计时,认真贯彻精打细算、节约投资的精神,共同控制好投资规模。

第19条各类变更设计工程费用的处理:

Ⅰ类变更设计,由原设计单位在变更设计时附送费用增减额,报部审批。

Ⅱ、Ⅲ类变更设计,在变更设计时附送费用增减额,建设单位应逐项核实登记。

其费用应严格控制,在预备费中解决。

变更设计费用增减的计算,必须按原批准概算的编制原则、定额、计费标准、工料价格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Ⅰ类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费纳入费用增减额,一并报部审批。

Ⅱ、Ⅲ类变更设计不再另列勘察设计费。

第20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74)交铁基字78号文公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21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附件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