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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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TY-MYTD-1b

 

太原茂业天地项目

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

施工合同

 

工程地点:

太原市亲贤北街与体育路交叉口

发展商:

山西茂业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

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

2010年2月

合同书内容

一、协议书

1.工程概况

2.工程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4.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6.协议书词语

7.现场因素

8.合同声明

9.特别条款

10.合同生效

二、通用条款

1.定义

2.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次序

3.工程变更的计价办法

4.结算管理

5.工程款的支付

6.双方的人员配备

7.发展商责任

8.承包方责任

9.工程进度计划

10.质量与检验

11.现场管理

12.工程分包管理

13.材料设备

14.工程变更

15.工程备案、验收移交与结算

16.工程保修

17.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8.不可抗力

19.违约、争议的解决方式

20.合同解除

21.履约保证书

22.其他

 

三、专用条款

1.图纸

2.工程变更的计价办法

3.结算管理

4.工程款支付

5.发展商/承包方

6.承包方责任

7.工程延误

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工程保修

10.违约

11.履约保证书

12.其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协议书

发展商:

山西茂业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商”)

承包方:

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

为进一步明确发展商及承包方的责任,保障发展商与承包方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a工程名称:

太原茂业天地项目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

b工程地点:

太原市亲贤北街与体育路交叉口。

c工程内容:

太原茂业天地项目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根据发展商提供的招标资料及2009年9

月山西省建筑设计院设计的《太原茂业天地项目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新修改方案图》等的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一期基坑支护施工现场场地平整、淤泥清运、基坑支护、场地降水及排水、基坑监测及验收等全部工作;桩基工程施工,包括钻孔灌注桩及桩机进出场及场内移动、成孔、清孔、护壁、泥浆制作及运输、钢筋笼制作安装、桩身砼浇筑及养护等;截桩头等。

二、工程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a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工期、包环境保护、包职业健康、包临时设施、包工程质量、包夜间施工、包措施费(因解决现场施工用水用电问题、泥浆外运、施工便道、砼泵车和手推车输送等所有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措施费用)、包管理费、包配合检测、包验收、包基坑沉降监测、包保修、包承包方所有税收和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监督部门收取的费用等全部费用包括在工程暂定总造价内。

b承包范围:

根据发展商提供的方案图及相关技术要求,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基坑支护施工现场场地平整、淤泥清运、基坑支护、场地排水、基坑监测及工程桩施工、钻孔灌注桩、工程桩施工质量检验检测、施工期间配合发包方提供相应的服务、验收等全部工作施工及服务,并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

详细的施工范围须参阅施工图纸及合同相关条款,承包方不能拒绝执行完成全部工程而需执行的在上面遗漏的工作;并且发展商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对承包方的承包范围作出调整(包括增减),承包方不能因此而对发展商提出任何经济索赔。

三、合同工期

a开工日期:

2010年1月15日,

b竣工日期:

2010年4月30日,并经发展商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c、总工期:

100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a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合格工程

b本工程质量目标为:

确保优良样板工程;

如果施工图纸及/或发展商的要求及/或本设计工料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要求与国家的施工验收、标准之间有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承包方应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准施工。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肆仟玖佰叁拾陆万零玖佰伍拾元捌角玖分,即¥49360950.89元(小写)。

综合包干单价详见“合同工程量清单”。

(i)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

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包质量、包工期、包环境保护、包职业健康、包夜间施工、包临时设施搭设费、包安全与文明施工、场内机械移位费、机械钻孔成空孔费、机具进出场费、设备及材料的保管费、风险费、措施费、税金及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监督部门收取的费用等为完成对应单位项目所需一切费用。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单价不得作出调整。

(ii)工程量计算:

依据本工程施工方案图及发展商签认的施工范围,参照合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在进行本承包工程之前,承包方已充分视察及/或了解了施工现场环境、现场作业条件、发展商之工程管理制度等,并且在报价之中已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的影响。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方以上述原因而提出的任何之索赔将不会被发展商接受。

  承包方的资质及施工技术力量获合理信赖,因此,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原因所造成或引致的任何路面损坏、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等结构性破坏、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任何变形等均由承包方负责协调处置并全额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费用。

八、承包方须根据本合同进行及完成全部工程,自土建总包方进场之日起,土建总包方将统一协调管理施工现场,承包方须在各方面均须达到发展商及土建总包方合同内容之要求,并遵循发展商及土建总包方正确之指示。

当收到总包方的指示时,承包方可要求土建总包方以书面说明本合同授权他发出该指示的条件,土建总包方须立刻答复。

若承包方跟着执行该指示(而合同任何一方,在作出此行动前,未有以书面要求对方明确土建总包方说明的条件是否是按本合同要求授权他发出该指示),则该指示将在本合同各方面都被视为获土建总包方说明的条件授权而发出的。

九、特别条款:

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公平、公正性,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承包方(包括承包方的施工人员、送货员、业务代表和派驻发展商的促销员、销售代表以及其他涉及业务往来的承包方人员等)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向发展商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馈赠(包括但不限于:

红包、现金、礼品、赠品、样品、购物卡、娱乐票卷,各种名义的回扣,给某个员工的特别折扣,承包方付费的旅行、餐饮、娱乐、健身等形式)。

否则,承包方须向发展商支付人民币拾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展商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同样,如发展商员工向承包方提出任何索贿要求,承包方可以向发展商举报。

举报受理电话:

2、、;

传真:

7;

举报受理邮箱:

举报受理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4003号世界金融中心A座39楼茂业集团审计监察部

邮编:

518001。

十、合同的生效

a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b合同订立地点:

太原市体育路58号阳光大厦1309室山西茂业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本部

c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发展商:

(公章)承包方:

(公章)

法定注册地址:

法定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二、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展商与承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

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展商:

指在协议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方以及取得该当

事方资格的合法继承方。

1.4承包方:

指在协议中约定,被发展商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方以及取得该当

事方资格的合法继承方。

1.5.设计单位:

指发展商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图纸:

由发展商提供或承包方提供并经发展商书面批准,满足工程设计、制作、施工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7.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8.通知、同意、批准、公函及工程变更:

除另有说明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公函或工程变更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

1.9.天:

指日历天。

1.10不可抗力: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所指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1本工程:

指发展商根据本合同委托给承包方施工的工程。

1.12合同价款:

指发展商与承包方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发展商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及承包方应协助发展商完成的其它工作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工程变更:

指发展商作出的或承包方提出的经发展商书面盖章认可的对本工程设计施工图及招标文件的施工内容、项目及/或施工范围的增减或调整从而导致合同总价的调整(增加或减少)的书面文件。

2.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次序

2.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参照解释次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发展商公函、工程变更单等;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招议标文件及会议纪要、施工图纸;

7)发展商接受的投标文件;

8)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19.2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2.2.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本工程制作、施工及验收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及/或标准,存在多个标准的,应同时符合所有标准。

国家规范及/或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承包方应按发展商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展商、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进口材料国内无相关标准的,按出口国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2.3.图纸

2.3.1.发展商于合同签订后按合同专用条款要求的日期及图纸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并要求承包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发展商、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2.3.2.如发展商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承包方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14日之前向发展商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展商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时间。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展商进行提示。

2.3.3.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展商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3.4.承包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合同履行,在未经发展商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第三方。

3工程变更的计价办法

3.1合同清单中有相适应的项目按合同清单中相适应的项目之单价套用;

3.2合同清单中有类似的项目,则参照类似项目进行计价;

3.3如无相适应项目,又无类似项目,则承包方应提前向发展商申报单价,发展商参照市场合理价格水平的原则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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