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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烂熟于心。

律师在法庭演讲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辩护演讲,就要对起诉书进行悉心研究。

律师在法庭上所作的辩护演讲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所作的控告演讲,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发。

不论何种演说,一般都可能遭到对方的反驳,所以法庭演讲常常是唇枪舌剑的争辩,要经过反复争辩才见分晓。

在辩论中牢牢掌握主动权、不仅使对方无懈可击,而且能“寻机破敌”。

如果律师对案情掌握不准,那么在法庭辩

护或控告中就会被对方打出破绽,甚至被驳得理屈词穷,张口结舌。

②不离准绳。

律师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讲,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语言要准确,既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不着边际。

衡量法庭上演讲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滔滔不绝”,而是“一针见血”。

③抓住重点。

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须选择演讲的“主攻方向”。

如果是进行刑事辩护演讲,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下述某一方面作为辩护的重点:

第一,从认定事实方面进行演讲。

如果起诉书对被告提出的根据与事实全部不符,可以作无罪辩护;

如果部分不符,可以作减轻罪责的辩护,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补充调查。

第二,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

如果起诉书所认定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不符(例如:

过失杀人起诉为故意杀人)均可提出辩护。

第三,从适用刑罚方面进行辩护,根据法律和被告犯罪的事实,考虑在适用刑罚和量刑上是否恰当,如果法庭对被告判处的刑罚过重,可以作减轻刑罚的辩护,或者根据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悔改等表现和情节,作出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

④讲究分寸。

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客观的表述,讲事实不言过其实,讲法律不言过其辞,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象。

律师在法庭上所讲的话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

⑤灵活变通。

即在演讲时不要机械死板地拿着辩护辞或上诉状“照本宣科”。

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是由多方面当事人参加的活动,而且案件往往是复杂的,律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或范围内做好演讲准备,对案情的认识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律师对案情产生新的了解和认识,甚至在双方辩论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观点和意见。

因此,律师必须当机立断,在演讲中改变或修正原来的观点,如果缺乏必要的灵活变通,演讲是不会成功的。

⑥注意辞令。

律师既要善于使用词汇、又要防止故意卖弄词藻。

质朴的语言是最美的语言,华而不实的演讲往往令人生厌,这里关键是遣词造句必须严格服从表达内容的需要。

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出口成章,语言必须精练、紧凑、鲜明、生动,要尽量使每一个词句都成为辩护辞整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此外还要注意吐词清晰、声音和谐、快慢适度。

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免罗嗦。

法庭辩论的主要特征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主持下的法庭上,由诉讼双方根据法律与事实,就案件的关键性问题及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等问题,面对面地直接进行论述、争辩和反驳的一种司法口语表达。

这种口语表达,在遵循法律规定和依据事实的前提下,除了具有以下特征:

①预防性。

辩论的双方,在参加法律辩论之前,都必须做好思想上、材料上和口语表达的充分准备。

尤其是公诉人和辩论人,辩论前都要依法查阅卷宗、讯问或会见被告人和进行必要的调查,撰写好公诉和辩护词,一般还经过本部门集体讨论,准备好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的回答。

所谓“九备一说”,说的就是事先九分准备,在法庭上的直接口语仅仅是一分而已。

②临庭性。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在特殊的场合,面对着特殊的对象,在特殊的气氛中,辩论双方面对面地阐述、争论、反驳,面对面地向审判庭提出各自的请求和主张。

③职责性。

辩论的双方各有法定的明确职责,如公诉人的职责是揭露、证实被告人犯罪并请求依法予以惩处,辩护人的职责是辩驳、辩护;

公诉人不得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人不可代替公诉人对被告进行控诉。

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可逾越。

④均等性。

法律规定,辩论双方的口语表达机会是均等的,允许公诉方发一次言,也允许辩护方发一次言(一方有两人派一人发言);

一方发言时对方不得打断。

⑤敏捷性。

辩论双方既要事先准备好反驳对方的意见,也要进行临庭体现出来的现实的言词争辩,后一种敏捷性的要求更高。

敏捷性主要体现在对对方反驳的话听得清,思维能准确抓住症结,并迅速作出回答,而且言辞中肯、流畅、声音响亮。

作为法庭辩论的一方,如没有那种“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的足够思想准备,并能作出相应的辩驳反应,往往会在辩论中失利。

⑥攻守性。

社会主义法庭出庭辩论的双方都是为了协助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准确的定罪量刑,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双方都处于守势,同时又都处于攻势地位。

某一点上公诉方处守势,辩护方处攻势,在另一点上则相反。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人的起诉书和公诉词无懈可击,辩护方无法进攻,就只得采取守势,要求审判长依法处置了。

如果公诉方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有误、适用法律条款不当、不符合法律程序,辩护方就有较多的进攻机会了。

双方攻守的机会是均等的,攻守的最终目的是共同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

⑦流畅性。

流畅,首先是顺理成章,即论述和反驳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诸要素必须齐全,论点统帅论据,论据支持论点,论证方法恰当,具有逻辑性。

流畅,还体现在使用通俗明了的法律言辞,口齿清楚,语言连贯而清晰。

法庭辩论的一般技巧辩论双方共同的一般技巧,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有下列几种:

①善于争取主动。

争取主动是辩论制胜的关键。

其技巧有二:

一是辩论前善于设题,就是为对方设想可能要进行辩论的题目,设题一般在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程序等六个方面考虑,善于设题就首先取得主动。

二是善于出击,即在阐明自己观点的同时,敏锐地发现对方的漏洞和错误,抓住症结进攻,使对方陷于被动。

②善于把开头话说好。

常见的方法有三:

一是借他人之口开头,如借审判人员之口,被告人之口,用他们的话,用法庭调查的某一情节作为辩论的开头,然后展开辩论。

二是提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使对方的错漏暴露得一清二楚,接着以此为靶子开展辩论。

三是针对辩论的症结开门见山地开头,就是针对对方的基本见解,进行直截了断的反驳。

③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

辩论者要善于把自己在办案过程中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并经过反复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明白、具体,包括重要细节在内。

由于材料确凿,潜力就大,使人产生坚信不疑的感觉,对辩论制胜特别有利。

④善于引用法律条款。

要求辩论者不仅对每一条法律序码说得出来,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项也要背得出,并要掌握其内函和实质,以及与相关条款的内在联系,进而阐明这些条款与本案事实准确无误的关系。

做到了这几点,就能在辩论中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比较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

⑤善于发现“靶子”。

要认真听取对方的发言,善于抓住对方一段话的主旨,抓住这段话的漏洞,抓住这段话与他前面的话、与证人的话、与被害人的话的矛盾。

这样就能发现“靶子”,针锋相对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对方失去辩论的锐气和主动权,收到较理想的辩论效果。

⑥善于拒绝多余的辩论。

在辩论中如出现对方在枝节问题上揪住不放或死不认帐的情况,可以采取拒绝辩论的作法:

如对对方纠缠的问题是已经阐明的问题,只需点明已在前面讲过不再重复;

如果对方揪住枝节问题不放,可以严正指出:

“所提出问题根本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与量刑”;

如果被告人在清楚的事实和确定的证据面前死不认帐,律师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不再为其辩护,公诉人可以声明公诉发言到此结束,使辩论嘎然而止,干脆有力。

⑦善于顾此顾彼。

当对方一次性提出较多问题而且每个问题都与定性量刑有关时,辩论者只宜回答每个问题的重点,不要详加阐述,以给自己留下思考的余地;

对方若再就一两个问题追问,再就这一两个问题作具体答复;

如果对方提出问题很多,关键性的只有一两个,可只就这一两个问题作答,声明其他问题“暂且不答”,不宜把话讲死;

如果是集团性的刑事案件,若干被告人都有各自的辩护人,这一辩护人的辩护发言,不可把罪责往另一辩护人的被告头上推,更不宜当庭出现辩护人之间的争执,要紧紧围绕被告人的事实进行辩护。

⑧善于补救失误。

法庭辩论是严肃的,要求尽可能不说不适当的话,要求不说不该说的错话,但是,说漏了嘴、讲错了话的现象毕竟不可能完全避免。

遇到这种情况,可采取以下方法补救:

一是对已说出的非根本性的不适当的话,可在下一轮发言中说得周全些,亦可在休庭时向对方作解释;

二是说了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错话,必须立即予以更正,可以说:

“审判长,请允许我更完整地、更准确地说明我刚才的发言……”这是法庭认错的委婉方式,另一方不必再去纠缠;

三是说了不该说的话,如有辱对方人格的话,应尽快转换口气,尽量弥补,并在庭审后主动向对方赔礼道歉。

⑨善于放松情绪。

有经验的辩论者善于用理智控制感情,始终保持放松的情绪,而紧张对辩论是极不利的。

如何放松?

首先要做到不被对方的言辞所激怒,情绪自始至终要放松;

其次要坚持用适中的语速,以语速去抑制激动,第三要说清发言中的序码号,造成适当的语段间隙,既可使说出的话条理清晰,又可以控制情绪。

⑩善于利用语速快慢和声调高低。

辩论中的口语表达,应以中速为宜,但也应当有所变化。

作结论可以用稍慢的语速,略高的声调,以取得一种斩钉截铁、字字千钧的表达效果;

向对方连续反诘的时候,可以逐渐加快语速,使对方在快速回答中露出破绽或出现失误,以便取得反击的机会。

声调宜清晰洪亮,注意抑扬顿挫,但不能高声喊叫,也不宜象演戏似的“忘却自我进入角色”。

辩护口语表达十五忌法庭辩论的维护一方口语表达,切忌以下15种作法:

①忌鼓动性和煽动性;

②忌变成政治报告或学术报告;

③忌不熟——案情不熟,法律条款不熟,司法口语表达方法不熟;

④忌辩护人进入被告人“角色”;

⑤忌无话找话辩;

⑥忌抓辫子、戴帽子、打棍子;

⑦忌讽刺挖苦对方;

⑧忌用排比性的修辞手法组织言辞;

⑨忌将阴私细节、保密材料捅出去;

⑩忌随意为被告人请功摆好;

⑾忌重复被告人的脏话、黑话;

⑿忌已知的不说、新知的穷;

不知的乱说;

⒀忌手舞足蹈;

⒁忌尖着嗓门叫或蚊子似的只发出嗡嗡之声;

⒂忌违背法律、不顾事实地狡辩或诡辩。

公诉方口语表达的主要技巧公诉方指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请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检察人员一方。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口语表达技巧是为提起公诉的目的服务的,这种表达技巧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庭前设题,有备无患。

公诉人在参加法庭辩护之前,就本案有关问题,预防辩护人可能提出反驳的情节或问题而事先设计好题目和答题要点。

设题方法一般有:

第一,纵向设题,即按公诉词表达的顺序(事实、证据、理由、结论)设题;

第二,横向设题,就犯罪要件、证据、认罪态度和准备适用法条等方面设起;

第三,重点设题,根据本案辩论的焦点抓住一两个关键问题(如定一罪还是二罪,此罪还是彼罪,是否属于自首等)设题。

②预料必辩,先发制人。

公诉人在公诉词中,把辩护人可能会竭力反驳的问题(如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等),主动地巧妙地带过,把话讲在辩护人的前头,使辩护人处于被动地位。

③步步推论,环环紧扣。

公诉人就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从事理上、法理上,紧紧扣住犯罪构成要件,一步步地加以推论,顺理成章地得出被告人构成犯罪及应受到刑事处罚的必然结论,同时使犯罪事实与适用法条紧紧相扣;

让辩护人无言可辩。

④唇枪舌剑,直破要害。

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用故意颠倒事实、纯客观归罪、蓄意夸大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等手法所进行的反诘,公诉人严密组织言辞,对准反诘的症结加以反击,使其在铁的事实、证据和不容置疑的法律面前无言以对。

⑤理出头绪,点面结合。

公诉人以冷静的头脑、清晰的思维,敏捷地捕捉住对方辩护的众多问题的核心,从速加以分析,重点进行解剖,驳倒其核心观点后,其他关连的问题略加提及就迎刃而解了。

⑥言词铿锵,以理驭情。

当被告人的罪行引起群情激愤的时候,或当辩护人的言词把在场人激烈的时候,公诉人不附和群众的情绪波动,切实做到以理智驾驭感情,始终以确凿而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处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通过斩钉截铁、铿锵有力的法言法语,用义正辞严的语调,体现公诉人的立场、观点和态度,有理有利有节地进行反驳,以达到公诉人之目的。

⑦重大分岐,跟踪辩理。

在一审法庭审理时,因公诉人辩论失利,而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机关代表,针对一审辩论双方口语的原则分岐(如定性上、一罪数罪上、量刑上等),跟踪加以辩论,以求达到对此案的公正合理的处理。

由于跟踪反驳的对象,不仅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而且主要是一审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因此反驳时要尽量使用法言法语,针对性地摆明事实,举出证据,说清道理,表明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上执法必严,重大原则分歧不让步的鲜明立场。

⑧利用矛盾,破中有立。

某些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或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提出抗诉,在二审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充分利用一审所判与被告人犯罪主要事实之间的矛盾,上诉与抗诉在犯罪事实或定罪量刑上的分歧,被告人与其辩护人说法的不统一等,巧妙的组织抗诉词的内容,一针见血地点出多种矛盾,使一审不当之处,上诉人错误之处,辩护人辩驳难以置信之处,得以纠正,从而达到司法口语表达的目的。

⑨阐明事理,嘎然而止。

在法庭辩论时,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清楚,7个要素都详加揭露了,证人多人出庭作证。

出示证据已经被告人和证人辨证无误,但被告人就是死不认帐,辩护人仍作种种狡辩,这时公诉人可就犯罪事实的关键之点再次用直接证据予以证实,并斩钉截铁地声明:

“我的辩论发言到此结束!

”让合议庭去合议决定。

⑩肩挑双职,婉转纠正。

在法庭辩论时,公诉人负有双重职责:

既是国家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人。

当辩护人的言辞离开法律与事实,发表不利于本案正常审理的煽动性的“法庭演说”时,公诉人应立即以法律监督机关代表人的身份,建议审判长阻止辩护人的“法庭演说”,回到法庭辩论的正确轨道上来。

⑾推出数据,釜底抽薪。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用数据说话,从根本上解决本案主要问题的论争,获得辩论的效果。

公诉人运用这一方法,有两个前提,一是对本案定性准确,二是运用的数据可靠、计算方法科学。

常用的数据包括被告人年龄、犯罪人数、犯罪事实中实物数、现金数、行为动作数,引用法条序号等。

⑿当庭借话,立即反驳。

公诉人当庭借用他人言词中对公诉人反驳对方有用的原话,立即组织在自己发表的言词里,反击对方的诘问或阐明自己的观点。

借用的原话包括审判人员宣读材料的原话、被告人的原话、证人的原话等。

⒀结枝末节,不予置辩。

在法庭辩论中,在定性上、事实上、证据上、适用法律上、量刑上、辩护人已无话可辩,仅就某个具体细节或认罪态度上作些常规性的维护,这时公诉人可以少辩或不辩,因为公诉口语表达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公诉方在法庭辩论时的注意事项“5不”:

不错辩、不乱辩、不强辩、更不可诡辩。

“5答”:

①对案件定性有分歧的要答辩;

②对证据确凿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要答辩;

③对歪曲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有损四项基本原则的,决不让步,必须答辩;

④把客观现象说成犯罪主因的,必须澄清,予以答辩;

⑤要求从轻、减轻的理由不充分、不适当的,要据理依法予以答辩。

”5不答”:

①与本案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问题,不予以答辩;

②起诉书和公诉词已经阐明,辩护人再提出来的,不予答辩;

③双方在定罪量刑的原则问题并无分歧,对无关大局的细枝末节问题,不予答辩;

④理论性学术的问题,不宜在法庭上答辩;

⑤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指出根据,不予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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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雪阅读:

人次

在非正规的聚会当中,人们的言谈不大受约束,所以往往会碰到一些不太好回答的放肆的提问。

诸如:

“你为什么和老婆离婚?

”“听说你一年能赚上亿元?

”“哎,xxx和xxx好上了,你知道吗?

”等等,对于这一类的问题,你照直回答吧,周围还有很多对此话题并不感兴趣面对你别的方面感兴趣的人。

不回答吧,似乎又不够礼貌。

遇到这种情况,你完全可以避实就虚,巧设疑问,再解疑团。

如第一个问题:

”你可以立刻反问他;

“你怎么知道我离婚了?

”这样对方总得说出一个人名来,你可乘机抓住这个名字大做文章,说道,“这个家伙最会传播这7类消息,我从他那里也听了些家庭如何,如何的,也不知他从那里搜集来的,其实我跟他压根不太熟……话题就这样被引开了,说到最后一句:

“你相信这样的人说的话吗?

”回答第二个问题较为简单,你完全可以避其锋芒,以虚击实。

“你说我一年能赚上亿,还有人说我一月就赚上亿呢!

”在这里,说话人没有直接反驳对方的提问,而是列举了一个很显然夸大的数字,用嘲讽的口吻把二者作比较,来证明前句问话的失实之处。

根据以上例子,我们把在一般性聚会场台中的说话艺术作个归纳,总结出几条原则。

1、巧妙利用现场的联想,使自己话题更突出、更鲜明。

某国大选结束后,新当选的总理在人群中发表演说,突然,意外的情况出现了,这位总理因腹痛难忍,满头大汗,竟无法说完正说的语句,于是医生立即赶来急救,周围的人群心中笼上了一层阴影,这位他们维护、拥戴的新总理身体状况这么糟,怎么胜任他的工作呢?

过了一会,这位总理又精神抖擞地返回人群,人们正在窃窃私语着,只见他很快扫视了人群一眼,镇定自若他说:

“我们的国家就像我的身体一样,刚刚经历了一场深刻的危机,但是现在好了,危机已经过去,希望就在前头。

”语言一落,全场为之欢呼,人们的情绪一下子又变得热烈激动。

借助环境中的各种现象,或根据随时出现的情况,加以联想,乘势发挥,会使自己的讲话主题更突出,论证有力。

2、运用悬念吸引人心,增强效果有一次;

江南才子唐伯虎去参加一富翁为其老母亲举办的寿宴,富翁求他画幅图并题上字,于是唐伯虎挥毫而成一幅《蟠桃献寿》图,并随口吟出了题诗:

“这个婆娘不是人”第一句出口,满宾客皆惊立而起。

“九夭仙子下凡尘”唐伯虎吟出第二句,众宾客乃释怀而坐。

“儿孙个个都是贼”第三句使富翁一家怒形于色。

“偷得蟠桃奉至亲”满座宾客才长长嘘口气,随即赞叹不绝。

富有也兴奋异常,连连道谢。

悬念的运用,目的在于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如果唐伯虎不使用悬念,而象大多数人祝寿一样说些长命百岁、万寿无疆之类的话,有谁会要听呢,恐怕也就根本达不到他刚才的说话效果了。

3、润物细无声,影响他人唤起共鸣老蒋在临憧被捉住后,周恩来来到了西安,受王曲军官训练团的邀请,作了次非正式的讲话。

军官团学员大声问周恩来:

“蒋介石丧权辱国,罪大恶极,为什么还不杀?

”其他人员也议论纷纷:

“不杀蒋,后患无穷!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周恩来等大家把话说完,才大声说道:

“要杀,很容易,一枪就行了!

”接着说:

“我们红军有位将军,叫徐海东,他全家36口人,35口叫蒋介石杀害了,难道给蒋一枪,就能报了全家血海深仇吗?

全国四万万人,蒋介石死了,再若来个刘介石,宋介石,你们杀得完吗?

”“何况我们是共产党人,对共产党员来讲,永远是民族和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

”就这样,周恩来用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无形中化解了王曲军校官员怨愤,制止了一场骚乱,说服了他们。

..在一般性聚会场所说话艺术责任编辑:

苏格拉底(约公元前469~前399),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

青少年时期,苏格拉底就饱读诗书,靠自学成为一名很有学问的人。

苏格拉底一生致力于哲学研究和社会活动,引导人们认识、追求美德。

向苏格拉底求学的人很多,但他在传播自己的思想观点时从不说教,而是采用双方辩论的方式,在一问一答中不断揭露对方的矛盾,迫使对方承认错误,并引导对方得出正确结论。

请看苏格拉底与一个名叫尤苏戴莫斯的青年进行的关于“什么是善行”的辩论:

苏格拉底(以下简称苏):

请问你知道什么是善行什么是恶行吗?

尤苏戴莫斯(以下简称尤):

当然知道。

苏:

那么我问你,虚伪、欺骗、偷盗、奴役他人是善行还是恶行?

尤:

这些行为自然都是恶行了。

可是,如果一位将军战胜并奴役了危害自己祖国的敌人,这是恶行吗?

不是。

如果这个将军在作战时欺骗了敌人,并偷走了敌人的作战物资,这是恶行吗?

你刚才讲欺骗、奴役和偷盗都是恶行,怎么现在又认为不是呢?

我的意思是对朋友、亲人实施上述行为的话是恶行,而你列举的情况都是针对敌人的。

好吧,那么我们就专门讨论一下对自己人的问题。

如果一个将军率军作战时被敌人包围,士兵们因伤亡、困乏而丧失了作战的勇气。

将军欺骗他们说:

“援军即将到来,我们来个里应外合将敌人一举歼灭吧”从而鼓起士兵的勇气,赢得了战争的胜利,请问这是善行还是恶行?

我想这是善行。

如果一个孩子生病需要吃药而又嫌药太苦不肯吃,他父亲欺骗他说药很好吃,哄他吃了,孩子很快恢复了健康。

父亲这种行为是善行还是恶行?

是善行。

如果有人发现他的朋友绝望得想自杀,就偷走了朋友藏在忱头下的刀,这是善行还是恶行?

你刚才说对敌人的行为,即便是欺骗、奴役、偷盗也不是恶行,这种行为也只能对敌人,对自己人的话是恶行。

那现在这几种情况都是对自己人,你怎么认为它们都是善行呢?

哎呀,我已经不知道什么是善行、什么是恶行了。

苏格拉底于是告诉他,善行、恶行在不同的语境里有不同的含义,任何概念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只有通过学习拥有知识,才能对此做出准确的判断。

尤苏戴莫斯信服地接受了苏格拉底的观点。

在上面的辩论中,苏格拉底先让对方亮出观点,然后不断从不同方面提出问题攻击对方的疏漏之处,使对方陷入矛盾之中,并迫使他承认自己无知,在问答中又逐步启发对方思考、认识问题,最后引导其掌握明晰的概念,从而达到自己辩论的目的。

苏格拉底的这种方法无论从辩论角度还是从教学角度来看,现在仍不失其积极的借鉴意义。

..苏格拉底话善恶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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