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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内发生的殴打、捆绑、凌辱人格、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性虐待等对人身体、心理、性造成伤害的不道德的、违法的行为。
根据暴力行为侵害的部位来分,家庭暴力表现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第一,身体暴力。
包括杀害、拳打脚踢、使用凶器等对身体各个部位的伤害甚至威胁生命的行为。
施暴者采用的暴力手段常有殴打、砍手、刻眼、割鼻、烟头烫、柴油烧、灌农药、泼硫酸、捆绑等。
施暴者通常为成年男子,受害者一般为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其中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最为严重、最为普遍。
第二,精神暴力。
指以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造成家人的内心恐惧和思想压力,具体的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一是施暴者任意剥夺或限制家人的人身自由,使其形成一定的思想压力和恐惧感,比如关禁闭;
二是施暴者常以侮辱、咒骂、讽刺或以轻蔑、歧视等手段从精神上折磨家庭其他成员;
三是施暴者明知自己某种行为会伤害家庭成员而故意实施该行为,如婚外性行为、转移家庭共同财产等缺乏家庭责任感的行为,造成对对方的精神打击;
四是施暴者利用自己的金钱和地位,挑动别人,对受害人故意找茬,以增加其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等等。
第三,性暴力。
指伤害女性性器官,强迫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婚姻内性暴力和婚姻外性暴力两种。
家庭暴力的特点
第一,行为的私密性。
家庭暴力是静悄悄的暴力,具有私密性。
一是家庭成员之间具有血缘关系或姻缘关系,这两种关系具有排他性和封闭性,使外人和社会很少能知道家庭内幕;
二是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使家庭暴力不能轻易为外人所知;
三是家庭外部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的私事,不愿介入。
第二,现象的普遍性。
家庭暴力现象全世界非常普遍,我们打开报纸、电视,不时有暴力案件被报道和播出。
第三,原因的复杂性。
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历史原因、文化原因、经济原因、个人心理原因等。
第四,形式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行为人在客观上对其家庭成员使用暴力,使受害人身体、心理、性受到伤害。
第五,时间的持续性。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私密性,社会监督调控力量的缺乏,施暴者会在家庭中肆无忌惮地大施淫威,持续地实施家庭暴力。
第六,后果的严重性。
由于暴力形式和频率的不同,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可能在受害者身上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只要发生了肉体暴力或感情与心理虐待,造成的后果就非常严重,感情上的阴影,特别是那种自感无用的自卑和心理惧怕的情绪可能会持续很长的时间,造成严重的影响。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国在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后,法律上人人平等。
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
但家长制的残余还在一些家庭中存在并发挥作用。
它剥夺了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严重影响到家人的感情,家庭的稳定。
据《中国妇女报》调查显示我国目前也有%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有%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如打耳光、揪头发、拳打脚踢。
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事件也有%的家庭存在。
特别是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比较普遍。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及伦理成因
家庭暴力的危害
第一,暴力行为违背了人道原则,影响了受害人身心健康。
人道原则要求尊重人,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关心人,关心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
可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不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把对方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任其骑来任其打,随意猜疑,限制对方行动,不尊重对方的自由,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尊重对方的价值,不关心对方的生活。
一些施暴者将家人赶出家门,让其挨饿受冻,也有些施暴者侮辱、咒骂、讽刺或以轻蔑、歧视等手段从精神上折磨家人,诸如此类,给家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痛苦。
第二,暴力行为违背了自主原则,阻碍人的全面发展。
自主原则就是当事人有意志自由,能自由的为自己的行为作主,自由地决定自己的事情。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常要家人顺从依附,剥夺他们的自主权,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多种,诸如限制或剥夺妇女、孩子人身自由,干涉妇女的行动,这种行为就违背了自主原则。
阻碍了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暴力行为违背平等原则,影响到和睦家庭关系的建立。
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家庭道德的一条重要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表现在夫妻平等,在家庭中,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丈夫和妻子都有尊重对方个性的义务。
夫妻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体谅、相互照顾,这是夫妻平等相爱的体现;
其次表现在亲子之间平等。
亲子之间平等是指父母用民主的方式教导子女,尊重子女,支持他们走向社会,追求自己的理想生活,从而赢得子女发自内心的敬爱。
子女应尊重父母,自觉接受父母的帮助和教育,从而获得父母发自内心的慈爱。
家庭暴力使许多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紧张,使许多夫妻感情破裂,亲子关系疏远,恶化了家人的生存环境,影响到和睦家庭关系的建立。
第四,暴力行为违背了社会责任原则,诱发犯罪率的增高,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社会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都对家庭负有道德责任,反对将个人幸福建立在别人痛苦之上。
社会责任原则不仅体现在夫妻双方的相互责任,还体现在双方对子女要担负起抚养成人、教育成才的责任,对方的父母及未成年的兄弟姐妹都负有赡养、扶持等责任。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任性、自私、心胸狭隘、自制能力差,虐待、遗弃、伤害、折磨受害人,恶化家庭环境,有害于家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后代的健康成长,影响家庭的稳定,诱发离异的增多。
家庭暴力的伦理成因
第一,道德文化的变迁。
中国虽然已经走向了工业社会,但几千年小农经济的价值观念,传统的家长制还残存在部分人的头脑中。
表现在一是大男子主义。
即指男主人在家庭中唯我独尊,独断专行,作风霸道;
二是束缚虐待家庭成员。
大男子主义导致对家庭成员人格的轻视,形成男尊女卑的非正常家庭人际关系。
第二,功利化趋势的增强。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人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投入激烈的竞争中,人们或忙于埋头挣钱,而忽视亲情,造成关系的紧张,或因下岗使供养家庭能力下降可能引起家庭矛盾,给家庭成员造成伤害。
功利主义的入侵,削弱了家庭成员之间应有的关怀、照顾、协调,使家庭相互支撑、相互帮助、同甘共苦、同舟共济的利他主义道德力量弱化,过分的权利势必伤害其他的家庭成员。
第三,道德调控机制的弱化。
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经济转型时期,一部分人由有组织人转化为无组织的人,组织性的削弱意味着有序性降低,无序性增加,由于行为缺少约束,对于那些品德不高的人来说就可能采取暴力手段处理家庭矛盾、家庭纠纷,而单位都对此不闻不问,使得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不断升级引发家庭暴力。
另一方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四,施暴者与受害者不健康心理。
不健康的心理引起甚至纵容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一是弱者心理。
传统的性别教育中“男强女弱”的性别定势在当今社会仍是教育的主流,也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制造了女性易于被害的心理定势;
二是猜疑心理。
家庭成员间没有进行平等交流,缺少应有的信任,在家庭中他们是孤独的。
所以他们在社会上一旦失去既得权力和地位,他们就会疑神疑鬼,担心自己在家中的权力和地位也将失去,此时就产生一种反常的心态,企图用暴力巩固自己在家中唯我独尊的地位,导致家庭矛盾的加剧。
还有可能是由于自己对婚姻没有信心,看到对方开朗、活泼、爱好广泛、喜欢社交,结婚以后,就极力约束爱人,力图改变对方的这种性格,以防配偶的不忠。
有的爱人与异性接触多了,便怀疑有作风问题,用盯梢、设陷阱、拷问等种种不正当方式考验和检验妻子,使其处在精神和肉体的折磨之中;
三是厌恶心理。
因情感外倾导致的厌旧心理易于引发对配偶的无端指责、苛刻挑剔、漫骂殴打。
由于“重男轻女”而讨厌自己的女儿,也可能导致暴力;
四是隐忍心理。
许多受害者怕被人讥笑或蔑视,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掩饰和开脱,从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姑息、纵容了暴力行为;
五是习惯心理。
传统观念认为:
“棍棒底下出人才”,“打是亲,骂是爱”,“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等。
由于这种习惯的心理使施暴者感觉不到压力。
三、防治家庭暴力的伦理对策
树立遏制家庭暴力的正确意识
由于历史沉积,人们的头脑中仍然积淀着一些陈腐的思想,要消除家庭暴力,就必须首先树立几种正确的意识。
第一,平等意识。
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是平等的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
以平等、民主、温和、文明的方式来解决家庭矛盾,避免矛盾的升级,树立任何人均无特权的观念,创造轻松和谐、温馨、关爱的家庭氛围。
第二,法律意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创建良好的守法、执法环境。
这要求家庭成员必须多层次多角度地学习法律知识,并将法律精神渗透到家庭的各个层面,树立尊重家庭成员各项权利的法律意识。
第三,保护意识。
从社会来看,维权部门应增强维权意识,保障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司法部门也应增强职业敏感性和积极性。
从主体来看,家庭成员应自尊、自立、自强、自爱。
加强现代家庭伦理道德建设
家庭伦理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社会公德在家庭领域的具体表现,同时又以特定的内容影响社会公德。
同时它对职业道德、个人的品德的形成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如果不能解决家庭伦理道德问题,社会公德建设就缺少基础,职业道德就缺乏动力,个人品德的培养就会缺少养分。
家庭伦理道德也是维系家庭和谐、幸福的主要精神支柱,是社会安定团结、健康发展的保障,是个体道德化的摇篮。
第一,夫妻平等相待,共同承担义务和责任。
在现代社会,夫妻关系已日益成为家庭关系的轴心,夫妻之间的婚姻质量已日益上升为家庭生活质量的决定性因素。
家庭稳定是建立在夫妻平等互爱的基础上的,夫妻是事业上的同志,生活中的伴侣,在家庭生活中必须首先做到平等相待,这是建立美满婚姻关系的关键。
平等相待是指夫妻双方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不把对方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和寻欢作乐的玩物,不随意猜疑和限制对方的自由。
既不能搞男尊女卑,也不能纵容女方骑在男人头上作威作福。
夫妻平等还指双方在履行责任和义务上同心协力,平等互助,共同面对人生的艰辛和坎坷,共同承担生活的重负。
第二,尊老爱幼。
尊老就是尊敬老人,关心爱护老人,赡养待奉老人。
赡养老人包括给老人提供必需的,宽裕的物质生活条件,衣食住行全面考虑。
单纯的物质赡养不足谓孝,更重要的是在尊亲敬老的过程中,能始终如一地和颜悦色,任劳任怨。
在实践上,尊重、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
儿女应视老人的情况,合理安排娱乐活动,注意老人的心理情感,尊重老人的志向和意愿,为老人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爱幼就是父母抚养、教育儿女,重视子女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意志的磨炼。
父母要给孩子留下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积极的上进心,强烈的求知欲,善良勤劳的品德,吃苦耐劳的精神,健康的人格,以及自立、自强、自爱的优良品质,这将是儿女终生受用的东西。
第三,勤俭持家,自强不息。
贫困是家庭暴力的滥觞。
为了满足家庭的基本需要,为了提高家庭成员的物质生活水平,家庭成员应勤俭持家。
勤就是勤劳、勤奋、勤勉,就是尽力地,不断地去做,坚持不懈地为一种追求而奋斗;
俭就是俭朴、俭约、节制。
在生活上历行俭朴,注重节约,不被各种物质欲望所引诱,不被腐朽思想所腐蚀。
自强就是自己努力,发奋图强,面对挫折,顽强拼搏,不怨天尤人,不知难就退。
在遭受屈辱的情形下,自己仍要改变自己的愤怒和怨恨的情绪,压抑自己的感情而自我坚强,保持自己的美好品德而坚定不移。
加强社会道德调控,发挥社会救助功能
任何一个社会都只有在一定秩序中才能正常运转。
为了能将各个社会成员的行为尽可能纳入社会直接需要的秩序范围内,以保证社会各个生活领域的正常运转,社会或社会某一组织或群体要运用社会力量影响、约束和规定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这一手段和过程就叫社会调控。
具体说来,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有法律、道德、社会舆论、风俗。
社会道德调控可以规范个体的道德行为,制约个体道德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塑造个体道德人格。
加强道德调控,主要依靠风俗习惯、社会舆论、道德榜样。
家庭暴力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外国,都有漫长的历史,人们对此都已习以为常,这种习俗已经不适合甚至严重阻碍现存社会的发展。
因此,社会只有克服和消除这种有害于社会的旧习俗,倡导和树立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新习俗,来实现对个体行为的调控。
社会舆论也是道德调控制的一种手段,社会舆论就是众人对某社会现象、个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赞扬和谴责,它是影响个体的思想和行为的强大力量,是社会道德调控的重要载体,它通过向行为主体传递关于其行为的价值信息,使行为主体了解自己行为的善恶后果,通过赞美或谴责所形成的精神力量,使行为主体接受外来的善恶裁决和准则命令,从而继续坚持或改变自己的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向。
防治家庭暴力必须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促进人们自觉地抵制和克服旧道德舆论的影响,树立“家庭暴力,人人喊打”的意识。
树立道德榜样也可以遏制家庭暴力。
道德榜样靠自身的高尚品质而得到公认,它不是要人们服从,而是使人们心悦诚服地效法。
要防治家庭暴力,社会可以给人们树立家庭美德的道德榜样,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中自觉不自觉地向榜样看齐。
在调控之外,社会应强化约束机制,采取具体救助措施,及时地给受害人以帮助。
开辟家庭暴力热线,及时了解案情,及时进行调解,防止家庭暴力升级,力求消除矛盾。
社区也应设立专门部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
走“以德治暴”和“依法治暴”相结合的制暴之路
道德天然的弱点是其规范的软弱性、程序上的不严格性、适应上的弹性。
道德规范仅凭自身,不借助法律,难以形成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特别是在非道德行为猖獗肆虐的地方,道德很难依靠自身力量克服。
所以防治家庭暴力还要借助法律的手段。
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但此项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建议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惩治家庭暴力的单行法规,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人身权利在家庭中不受侵犯。
结束语
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发生的一种使用强制力量,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并对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强暴行为。
不管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人类所共同面临的问题。
消除家庭暴力一方面要加强家庭道德伦理建设,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社会救助机制,促进和谐家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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