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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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万千瓦以上大型火电厂。

  2.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

  3.天然气输气管道及配套工程。

  4.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

  (三)城市基础设施。

  1.日供水5万吨以上的水厂。

  2.日处理5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厂。

  3.日处理300吨以上垃圾处理厂。

  4.日供气8万立方米以上燃气供气厂。

  5.四车道以上和长20公里以上的环城公路。

  (四)农业基础设施。

  1.国家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工程、西江干流防洪工程。

  2.日供水利能力6万吨以上的管道、渠道及泵站工程。

  3.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水利枢纽工程。

  4.中央直属粮库和自治区重点粮库。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报批

  

(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先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经审核逐级报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二)建设单位在向自治区计委报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附具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在自治区计委或转报国家计委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建设单位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优先保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

  (四)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年期满,如需继续作临时用地的,由用地单位继续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年期满,如需继续占用的,由用地单位继续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五)建设用地有关方案的编制报批。

  1.项目用地跨地市的,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和督促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在同一地市内跨县(市)的,由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和督促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建设项目用地有林地的,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参与方案的编制工作。

  2.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用地方案和说明书,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需要转报国家批准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

  (六)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时限与监督。

  1.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编制各种方案和说明书,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2.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核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

  3.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超过受理审批时限时,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超时原因。

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解决。

  三、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按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为加快征地拆迁工作,体现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优惠照顾,凡征地补偿倍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取其低限,以县(市)为单位发布执行各类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用地单位可根据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全区统一的补偿倍数,计算建设用地所在县(市)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具体被征用地块的补偿标准由县(市)依法确定。

  

(二)被征用地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确定。

  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统计数据,制定全区各县市的水田、菜地、鱼(藕)塘,按各县(市、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6倍补偿。

  3.征用前已有收益的用材林地、薪炭林地,按所在县(市)旱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4倍补偿,经济林地按旱地5倍补偿,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按旱地9倍补偿。

未有收益的,根据长势按旱地2倍补偿。

  4.轮歇地、人工牧草地,按所在县(市)旱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3倍补偿。

  5.荒草地、荒山、荒地及其他土地按所在县(市)旱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1倍补偿。

  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用集体同类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70%补偿。

  四、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占用集体土地的每亩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情况分档确定。

  

(一)征用前人均耕地在0.8亩以上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5倍补偿。

  

(二)征用前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上、0.8亩以下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7倍补偿。

  (三)征用前人均耕地0.45亩以上、0.6亩以下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9倍补偿。

  (四)征用前人均耕地在0.37亩以上、0.45亩以下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11倍补偿。

  (五)征用前人均耕地在0.33亩以上、0.37亩以下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耕地在0.33亩以上、0.37亩以下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13倍补偿。

  (六)征用前人均耕地在0.33亩以下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地的14倍补偿。

  前款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征用园地、林地等有收益的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基数的4倍补偿;

征用鱼塘(藕塘)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5倍补偿;

轮歇地、人工牧草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基数的2倍补偿;

征用荒山、荒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使用国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用集体同类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的70%补偿。

  被征用地的农业人口需要异地安置的,按有关移民安置规定办理。

五、建设用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其青苗补偿费按一倍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林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成熟林每亩补偿350元至400元,未成熟林每亩补偿600元至750元,幼林、新造林每亩补偿150元至200元。

  2.郁闭度0.2元以上的薪炭林、灌木林,每亩补偿250元至300元。

  3.疏林,按当地市场木材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补偿。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补偿1000元至1300元。

  5.经济林,尚未投产或投产不足3年的,按重置价格补偿;

投产3年以上的,按被征、占用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至2倍补偿。

  6.苗圃,完全不能移植栽种的苗木,按重置价格补偿;

能出圃栽种的苗木,按当地市场苗木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的30%至40%补偿。

科研用林木,按科研林及设施的重置价格补偿。

  (三)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电力、电讯、广播、有线电视、自来水管等设施及各类坟墓,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四)各类学校用房、水利渠道、水井等设施,由建设单位按拆迁时的标准回建。

  (五)施工临时占用地,有收益的,每占用一年按所占土地种类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1倍补偿。

没有收益的,按每亩每年200元补偿。

  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者未办理法定建设审批手续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六、耕地开垦及开垦费标准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所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二)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水田8500元/亩、旱地50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将耕地开垦费划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专户,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三)开垦耕地计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拟订,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

  七、建设用地费用减免

  

(一)征地管理费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全区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210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70%收取。

采用全包征地方式,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按2.1%收取;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1000亩以下、非耕地2000亩以下,按2.8%收取。

不收取不可预见费。

  征地管理费按前款规定收取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确保完成征地工作。

  

(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后,建设单位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森林植被恢复。

建设单位按以下标准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1.郁闭度0.2以上的一般造林和天然林每亩补偿180元,疏林每亩补偿50元至100元。

  2.工程林,速丰林(包括用材林)及苗圃地,每亩补偿250元至400元。

  3.经济林,每亩补偿400元至1000元。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补偿800元。

  八、征地拆迁实行县(市)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制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占用土地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费用实行包干。

由建设用地单位与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方式,签订协议。

  

(二)建设单位应有专门机构或人员配合项目用地的征用拆迁过程中所需完成的现场工作。

占用土地的单位按照标准将各种补偿费的总额按进度分期拨付给包干负责的县(市)人民政府。

在征地拆迁资料向建设单位移交后,全部付清。

  (三)包干范围:

  1.设计用地红线范围内征用的各类土地以及临时用地等一切工程用地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必须按规定足额用于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

  3.青苗补偿费(含经济作物补偿费)。

  4.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坟墓迁移等补偿。

  5.电力、电讯、广播、有线电视和自来水管管线等设施的搬迁补偿。

  6.各类学校用房、水利渠道、水井等设施的拆迁回建补偿。

  补偿费用及安置补助费只能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由于施工不当,额外占用土地的,损及作物或损坏房屋等设施的,不在包干范围。

由责任单位负责处理。

  本办法自2000年8月3日起施行。

自治区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桂发改法规[2005]1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桂政发[2000]39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2002—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自2005年5月24日起施行。

2002年6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统计局《关于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

的通知》(桂计法规[2002]274号)自2005年5月24日起终止执行。

重大水利、水电项目有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专项规划的,标准另定。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国土厅

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统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

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

一、2002年至2004年全区各县、市、区的水田、旱地(糖料蔗地其他)、菜地、果园、鱼塘的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

单位:

元/亩

市、县、区

水田旱地(糖料蔗地其他)菜地园地鱼塘备注

类南宁市辖区、柳州市辖区、桂林市辖区、梧州市辖区、北海市辖区、钦州市辖区、贵港市辖区、玉林市辖区、武鸣县、柳江县、柳城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平乐县、荔浦县、苍梧县、藤县、岑溪市、合浦县、灵山县、浦北县、平南县、桂平市、兴业县、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北流市、横县、八步区、宜州市、田阳县。

7831、南宁市辖区、柳州市辖区、桂林市辖区和梧州市辖区的产值基数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能超过10%。

2、土地(耕地)三年平均产值基数是平均标准,已经包含土地(耕地)的复种、套种、间种和立体种养等综合利用情况。

类阳朔县、临桂县、永福县、资源县、灌阳县、恭城县、蒙山县、防城港市辖区、上思县、东兴市、凭祥市、宾阳县、上林县、隆安县、扶绥县、江州区、宁明县、龙州县、合山市、鹿寨县、象州县、武宣县、兴宾区、昭平县、钟山县、富川县、右江区、田东县、平果县、金城江区。

10691031907231323333353

类龙胜县、马山县、大新县、天等县、融安县、三江县、融水县、金秀县、忻城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县、西林县、罗城县、环江县、南丹县、天峨县、凤山县、东兰县、巴马县、都安县、大化县。

915815841190017672847

说明:

经济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按同类市、县、区园地产值基数标准执行。

二、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物类型单位补偿标准

一、农村房屋

1、混合(砖)结构元/平方米400

2、砖(石)木结构元/平方米280

3、其他结构

(1)木结构元/平方米180

(2)泥墙瓦面元/平方米150

(3)泥墙草面元/平方米100

(4)其他元/平方米80

二、电力设施

1、220伏送配线路万元/公里

2、380伏送配电线路万元/公里

3、1万伏输电线路万元/公里

4、迁移变压器元/千伏安300

三、电信设施

1、市内电缆工程

(1)架空100对万元/公里

(2)管道200对万元/公里

(3)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万元/公里

2、光缆线路

(1)架空12芯万元/公里3

(2)直埋24芯万元/公里

四、水利设施

1、水柜、水池(200立方米以下)元/立方米140-200

2、水井元/眼1000—1700

五、其他设施

1、沼气池元/立方米300

2、坟墓元/座400-500

3、晒场元/平方米50

4、围墙元/米50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一)城市(镇)房屋拆迁的补偿。

按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广播电视线路的补偿。

参照同类的电信线路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三)具有相当规模、内容复杂或补偿投资较大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按专项设施迁建补偿。

其迁建设计应以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为原则,概算投资以不突破迁建成本为限并适当考虑旧物利用。

(四)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比照本标准同类项目的补偿标准或按照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由项目业主与被拆迁物主协商确定。

四、宅基地的补偿。

(一)需要回建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由业主提供相当的回建宅基地。

(二)不需要回建的,由业主按《2002年至2004年全区各市、县、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的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中的其他旱地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五、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被征用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情况、依照本标准制订具体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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