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精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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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2以上。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外伤性脑脓肿。
)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外伤性尿崩症。
)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轻伤一级)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以上。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2以上;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2以上。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脑挫(裂)伤;
颅内出血;
慢性颅内血肿;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外伤性脑积水;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
外伤性脑梗死;
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以上。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19以上;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2以上。
)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2以上。
)颅骨骨折。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轻微伤)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头皮擦伤面积502以上;
头皮挫伤;
头皮下血肿。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面部、耳廓损伤521重伤一级)容貌毁损(重度)。
522重伤二级)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2以上。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以上。
)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容貌毁损(轻度)。
523轻伤一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以上;
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2以上;
多块面积累计702以上。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2以上。
)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一侧眼睑中度外翻;
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
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以上。
)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一侧鼻泪管断裂;
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轻伤二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以上;
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以上。
)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以上。
)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2以上。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2以上。
)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眼睑缺损。
)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以上。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鼻骨粉碎性骨折;
双侧鼻骨骨折;
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
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
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舌缺损。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颧骨骨折。
525轻微伤)面部软组织创。
)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2以上;
面部软组织挫伤;
面部划伤40以上。
)眶内壁骨折。
)眼部挫伤;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耳廓创。
)鼻骨骨折;
鼻出血。
)上颌骨额突骨折。
)口腔粘膜破损;
舌损伤。
)牙齿脱落或者缺损;
牙槽突骨折;
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听器听力损伤531重伤一级)双耳听力障碍(≥91)。
532重伤二级)一耳听力障碍(≥91)。
)一耳听力障碍(≥81),另一耳听力障碍(≥41)。
)一耳听力障碍(≥81),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障碍(≥61)。
)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轻伤一级)双耳听力障碍(≥41)。
)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轻伤二级)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听骨骨折或者脱位;
听骨链固定。
)一耳听力障碍(≥41)。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轻微伤)外伤性鼓膜穿孔。
)鼓室积血。
)外伤后听力减退。
视器视力损伤541重伤一级)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篇二: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了解更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知识推荐点击:
人身伤残鉴定频道)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全文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本标准参考的有关标准有: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等。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司法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参加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科学信息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四川大学基础医学和法医学院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南华大学医学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吴军、朱广友、范利华、刘爱阳、张力、周伟、舒永康、邓振华、肖明松、邱胜冬、邹志虹、熊平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18667-2019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总则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
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
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22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
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23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
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3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
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
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34损伤程度评定341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411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3412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342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3421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3422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
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
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343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35损伤程度评定时机351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52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53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
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54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
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36鉴定人条件361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7鉴定人权利371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372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
373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74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375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
38鉴定人义务381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382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机关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83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保守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
384妥善保管委托鉴定的有关材料。
4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41重伤一级411原发性脑干损伤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412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或者伴去皮质状态413损伤遗留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414损伤遗留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碍415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重度运动障碍416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赖,社会功能损害(极重度),言语功能丧失,持续6个月42重伤二级421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422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423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424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425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426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427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428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429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1-34)之间,日常生活明显依赖,社会功能损害(重度),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持续6个月4210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经常出现危险或者冲动行为,对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篇三:
2019年最新人身伤害鉴定标准2019年最新人身伤害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9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6341-2019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3、术语和定义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总则41鉴定原则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
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5、损伤程度分级51颅脑、脊髓损伤511重伤一级)植物生存状态。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2以上;
)脑挫(裂)伤;
颅内出血;
慢性颅内血肿;
)外伤性脑积水;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
外伤性脑梗死;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19以上;
)头皮擦伤面积502以上;
头皮挫伤;
52面部、耳廓损伤521重伤一级)容貌毁损(重度)。
)面部块状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