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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职责边界文档格式.docx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报材料后,分别由主管税务部门(中心税务所、直属征收局)和分局组织对减免税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案头审核。

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由主管税务部门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二)税务约谈。

案头审核中发现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有关资料等问题的,由主管税务部门约谈纳税人。

(三)实地核实。

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由主管税务部门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

(四)专项抽查。

由分局组织,对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情况进行复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案头审核

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移交主管税务部门;

主管税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资料审核工作。

(二)税务约谈

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因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三)实地核实

对疑点企业进行实地核实,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进行反馈,经后续管理核实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启动纠错撤销机制。

实地核实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参加。

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告知纳税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工作人员对被检查人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发现纳税人有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四)专项抽查

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和督查考核等工作,由分局每年组织人员,按照不少于30%的抽查率,对税收减免事项进行复核,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启动纠错撤销机制。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发现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取消有关纳税人的税收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评估复核制度

为提升纳税评估工作质效,防范执法风险,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实施纳税评估的税务机关及相关人员。

(一)纳税评估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文书资料是否按规定制作,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二)发现的税收风险点是否全部核实,是否对税收风险点反映的问题进行说明、举证,税收风险点排除理由是否真实、合法、合理;

(三)纳税评估结论是否符合规定,适用依据是否恰当、税款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四)需移交(或转交)其他部门处理的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移交(或转交);

(五)应当进行复核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随机抽查与专项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纳入复核的纳税评估事项。

重点对税收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的纳税评估事项进行复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纳税评估复核工作采取以案头审核为主、实地核查为辅的形式进行。

案头审核发现纳税评估结论存在明显问题且无法核实的,可以通过实地核查进行查证。

实地核查应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拟定评估复核方案,下发评估复核通知。

(二)组织实施评估复核。

对同一纳税评估事项原则上只复核一次。

复核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遵循回避原则。

税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骨干人才成立复核小组,必要时可进行交叉复核。

(三)纳税评估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人员需制作《纳税评估复核报告》。

(四)经复核发现纳税评估事项存在问题的,纳税评估实施单位应在收到《纳税评估复核报告》30日内向组织复核的单位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复核人员根据复核情况,制作《纳税评估复核报告》,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同原结论。

纳税评估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税收风险点全部排除,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合理,纳税评估结论适当等。

(二)补正结论。

纳税评估档案资料不齐全,税收风险点未能全部排除,复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新的税收风险点,纳税评估结论不符合相关规定,税款金额计算错误等。

(三)重新评估。

纳税评估程序不符合规定,多数税收风险点未进行核实,税收风险点排除理由明显错误等。

(四)需移交(或转交)。

纳税评估事项需要移交(或转交)其他部门处理而未移交(或转交)。

(三)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特制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制度。

一、范围和标准

1、上级机关督办或批办的案件;

2、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抗税,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案件;

3、在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区地税局认为需要组织查处的其他案件。

二、查处程序

严格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稽查工作规程》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依法定程序移送公安机关。

三、责任追究

查办案件实行工作责任制。

查办机关主要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分管稽查的领导承担监管责任;

稽查局局长承担执行责任;

稽查局分管案件的领导和具体查办部门负责人以及承办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查办案件重要线索、证据不及时调查收集,或者故意隐瞒案情,转移、藏匿、毁灭证据,或者因工作懈怠、泄露案情致使相关证据被转移、藏匿、毁灭,或者相关财产被转移、藏匿,或者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为认真做好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和税政法规的信用等级综合评定与动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信用级别(A、B、C、D四个等级)后,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需要调整等级的纳税人。

对确定纳税信用级别后,由区级地方税务局实施动态管理的纳税人,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有如下税收违法情况的,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

(二)发生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等行为的;

(四)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五)其他涉税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根据税务检查等报告与决定,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对评价年度内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按照规定的权限与流程进行调整。

四、监督检查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将评定结果或者调整结果告知相关纳税人,并按权限予以公告。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地税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适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山东省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山东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执行。

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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