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规章制度汇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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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15

20.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17

21.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登记制度………………………………17

22.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制度……………………………18

第四部分行政管理制度

23.会议制度……………………………………………………19

24.保密制度……………………………………………………20

25.学习培训制度………………………………………………20

26.文件处理制度………………………………………………21

27.宣传制度……………………………………………………22

28.考勤制度……………………………………………………23

29.印章使用管理制度…………………………………………24

30.物资、器材管理制度………………………………………24

31.执法人员工作守则…………………………………………25

32.执法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25

33.执法人员队容风纪制度……………………………………27

34.大队禁酒令…………………………………………………28

35.依法行政“八要求”………………………………………28

第五部分执法工作监察机制

36.执法监察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定…………………………29

37、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30

38.重大违法行为处罚案件处置规则…………………………31

39.安全生产执法激励与约束办法……………………………32

40.执法监察工作动态监管办法………………………………36

41.安全监管与执法监察内部协调运行规定…………………37

42.重大节日、重要时期、敏感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38

43.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制度……………………………………38

44行政执法考评制度…………………………………………38

45执法监察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54

1.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三定方案主要职责:

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受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受县安监局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1.1对所辖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纠正其违法行为。

1.2依法对中介机构在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3按照上级和县局的部署和要求,参与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

1.4负责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移交案件的核查及行政处罚工作。

1.5受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参与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的答复和检举、控告的调查处理工作。

1.6负责上级行政机关交办、下级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的办理工作。

1.7负责监督、指导各镇(办事处)、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的行政执法工作。

1.8完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综合室工作职责

2.1负责大队各类会议的组织安排,编写会议记录、纪要。

2.2负责草拟大队执法工作计划及其总结,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

2.3负责文件、信函、报刊的收发、传阅、征订和印鉴、文档的管理使用。

2.4负责大队各项制度的拟定、实施和考核工作。

2.5负责督促、检查大队办公会决定和大队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2.6负责大队考勤工作。

2.7负责大队宣传和信息报道工作。

2.8负责与局有关科室衔接以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2.9负责大队固定资产和物资、器材的管理工作。

2.10负责大队集体活动的组织工作。

2.11负责对外接待工作。

2.12协助局法制工作机构办理复议、应诉工作。

2.13负责案卷管理和上报、备案工作。

2.14负责有关执法数据的统计工作。

2.15完成大队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监察中队工作职责

3.1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3.2监督检查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3.3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资格情况。

3.4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3.5完成大队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部分岗位工作职责

4.大队长岗位职责

4.1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对局党组负责。

4.2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3抓好队伍思想、组织建设和行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4.4抓好业务建设,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执法监察质量,创出一流业绩。

4.5提出各项工作计划及工作发展规划方案,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完成县局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

4.6定期主持召开队务会议、大队全体人员会议和大队案件审理会议,传达上级指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大队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4.7负责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以及投诉、举报等特殊案件的批办工作。

4.8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定期向县局党组汇报工作情况。

4.9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5.副大队长岗位职责

5.1在大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大队长负责,协助大队长抓好分管的各项工作。

5.2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5.3做好对中队工作人员的方针、政策、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抓好队伍建设和行风廉政建设。

5.4根据分工范围,提出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对分管范围的工作任务,及时督促、检查完成情况,保证工作质量。

5.5树立全局观念,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协作,工作到位、主动补位、不越位。

5.6及时总结分管工作情况,定期向大队长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5.7完成大队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6.中队长岗位职责

6.1在副大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副大队长负责,协助副大队长抓好分管的各项工作。

6.2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6.3做好对工作人员的方针、政策、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抓好队伍建设和行风廉政建设。

6.4根据分工范围,提出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6.5及时总结分管工作情况,定期向副大队长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7.案件审理员岗位职责

7.1在副大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副大队长负责。

7.2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7.3严格遵守工作程序、规范、纪律和岗位职责,按分工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7.4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由裁量权规定,负责对执法组提报案件的初审工作,并向副大队长报告初审情况。

7.5参与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应诉工作。

7.6督促相关监察组对违法行为纠正情况进行复查。

7.7及时向副大队长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7.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执法监察员岗位职责

8.1在监察中队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监察中队长负责人。

8.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8.3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8.4依法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和当场处罚,保证工作质量。

8.5负责案卷材料整理,做好提交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8.6注意收集有关信息,不断寻找和扩大案源,积极主动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8.7及时向执法监察中队中队长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8.8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监察大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8.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立案制度

9.1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立案查处。

9.2立案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执法人员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经中队长同意后,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大队领导审核,经局长批准,批准之日即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

9.3上级安监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和投诉、举报的案件,由大队领导指定执法人员办理立案手续。

9.4对急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9.5严禁违反法定程序,不经立案直接对当事人实施处罚。

10.取证制度

10.1调查取证,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和及时的原则。

10.2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按规定的程序查清事实,掌握合法有效的证据。

10.3现场取证时,执法人员要事先作好取证提纲和调查取证方案,确保调查取证质量和效果。

10.4调查取证时,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10.5所取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并经过质证核实,方可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复制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出处,原件持有者或存放处,并经当事人核对无疑后、鉴字或盖章,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和定案的依据。

11.审理制度

11.1凡是上报县局案审委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进行审理。

11.2副大队长负责案件的初步审理工作,案件承办执法人员填写《案件呈批表》后,将案卷材料交给副大队长初审,对照法律法规审查案件的合理合法性,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案件承办人员根据审理意见,进一步修改或补正相关材料。

无补充意见的由副大队长报告大队长开会讨论。

11.3大队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室(以下简称案审室),主要负责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

案审室主任由分管执法工作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副大队长、中队长及执法人员组成。

案审室会议由副大队长召集并主持,副大队长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案审委会议,可以委托中队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11.4案审室审理处罚案件,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对案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处罚是否适当。

11.5案审室审理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执法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二)副大队长汇报案件初步审查情况;

(三)案审室成员提问、讨论、发表个人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提交局案审委审理。

11.6案件争议较大、形不成决定的,可以暂时中止审议,在案件承办执法人员进行重新调查或补充证据后,重新提交案审室审议。

12.案件执行制度

12.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以后,必须严格履行执行程序,所涉处罚种类必须全部执行完毕。

12.2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承办人应积极准备材料应诉。

12.3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未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的,案件承办人应依法进行催缴,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2.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大队(局)负责人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12.5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12.6当事人缴纳罚款必须按指定银行、指定帐户缴纳,实行收支分离,严禁案件承办人直接接收现金,缴款发票按规定存档。

13.备案程序制度

13.1执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按规定的时限结案归档,并按有关规定逐级备案。

13.2简易程序案件: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2日内报所在执法组组长,3日内报大队,5日内报县局综合科备案。

13.3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以下的处罚,办案执法组应当在案件完结后,将案卷报大队副大队长,由副大队长统一报县局法规科备案。

13.4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采掘设备价值2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在案件完结后,直接报县局法规科和市局备案。

13.5投诉举报案件办结后,应在告之投诉举报人后,报副大队长和局相关科室备案。

14.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制度

14.1用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统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统筹兼顾、与时俱进的原则。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制度,严格依法实施执法监察。

14.2按照《三定方案》的职责要求,大队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受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14.3要合理确定执法对象,明确执法频率,大队每年初编制执法工作计划,各执法组每月编制检查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14.4确定执法检查内容,依据国家总局24号令规定的十九个方面的重点检查内容,按照市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将检查内容按照行业进行优化和细化,形成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执法检查标准,执法人员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时,应依表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执法检查日志》中,并以此为依据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14.5执法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执法证件。

14.6执法检查中(投诉举报),发现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立案查处。

14.7执法检查使用国家局统一制式的法律文书,表述准确,填写规范,并妥善保管,归档管理。

14.8执法监察活动,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做到文明执法、依法执法。

14.9执法人员应遵守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和错案发生。

15.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15.1大队日常办理的案件卷宗的存档实行统一管理。

15.2实行专柜专用存放,按着案卷类别、行业类别、年度类别和起始序号科学编排和存放,便于查找。

15.3移交和出借案卷,必须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认真验收和核实,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核查纠正。

15.4严格落实档案保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出借、复制、销毁、损坏和丢失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管理安全。

15.5案卷的移交、销毁、丢失等,必须注明原因和依据。

15.6执法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期限执行。

15.7查阅档案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15.8查阅档案时,不得擅自进行涂改、拆散、抽取、增添和污损档案材料。

16.案件办理时限制度

16.1当场处罚

(1)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对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5日内报大队和局机关备案。

(2)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在24小时内交局财务人员。

16.2立案审批

(1)自行查办的案件应先立案后调查取证,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应当立案的,一并办理立案手续,并及时查办。

16.3调查取证

(1)一般案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提交副大队长审查。

(2)复杂案件应经大队长批准后在10日内调查完毕,并提交副大队长审查。

(3经审查认为需要补证或者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列明补证或者核实事项,相关执法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证、核实完毕。

16.4审理与报批

(1)经大队审理认为案件不成立的,经审批人批准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案手续。

(2)经大队审理认为案件成立的,经审批人批准后,履行处罚程序。

(3)对经大队审理认为案件需要由县局审批的,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局综合科审核。

16.5告知与听证

(1)经调查取证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2)当事人对告知意见无异议的,应在告知时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呈批、审理及审批程序。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经调查核实或者听证,认为需要重新审理的,按规定进行审理、告知和下达正式处罚决定;

不需要重新审理的,在调查核实或听证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正式处罚决定。

16.7送达与执行

(1)一般程序案件应在形成处罚决定后3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行政处罚决定应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执行完毕。

(3)经复议、诉讼后案件发生变更的,自收到复议决定或者判决之日起10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被撤销的,自收到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或者提起上诉。

(4)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应在期满后3个月后向法院申请,办理强制执行手续。

16.8结案

(1)依职权启动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结;

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2)案件应办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整理案卷,办理结案归档手续。

(3)经审查、审理、调查核实或者听证,认为案件不成立的,应当办理结案手续。

(4)需要向上级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反馈的,应当在办理结案手续的同时向上级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反馈。

17.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7.1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及有关人员依法正确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7.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或者过失原因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执法主体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证据失实、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有失公正,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7.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7.4过错责任追究由监察大队会同局纪检组负责进行。

1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①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②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③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⑤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⑥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⑦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17.6因行政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过错,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17.7经审核或者批准后出现的过错,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致使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17.8经行政案件审理组织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审理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成员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见的成员除外。

17.9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过错,原办案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来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的过错,由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17.10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导致过错的,法定技术鉴定部门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7.11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因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②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③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

④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⑤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⑥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⑦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17.12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年奖励工资,年底考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①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②因不可抗拒力使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③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④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17.13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①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过错的;

②过错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③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过错的;

④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17.1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监察大队会同局纪检组根据过错事实、过错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以及主观过错和产生的后果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18.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18.1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发现当事人与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8.2当事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其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提出执法回避申请。

经查证属实的,由大队办公会决定通知相关执法人员回避。

18.3被通知执法回避的人员不得干预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18.4执法回避应当排除各种法外因素的干预和影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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