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资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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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简介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
6、公司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质量检测设备清单及采购发票复印件、公司办公地点租赁合同
7、企业安全生产、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册、人员资料
1、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养老保险人员名单和凭证复印件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基本情况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表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
一、申请报告
关于申请主项: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增项:
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建筑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武汉市建委:
武汉兆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由某某出资组建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南分局于年月日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万元,注册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本企业下设有工程部、财务部、市场部、综合部等部门。
公司位于,现公司已租赁和自购了各种专业机械设备及聘用了多名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我们特申请主项: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增项:
建筑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恳请审批为盼!
特此报告
1、企业简介
企业简介
经武汉市汉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万元,注册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司位于,现公司租赁和自购了各种专业机械及检测设备台。
公司现已聘用各种资深历厚的专业技术人才。
公司是以房建工程为主,土石方、建筑装修、环保工程等为辅。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武汉兆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某某三方共同出资,设立武汉兆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环保工程、室内装饰工程、绿化工程、土方工程。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
实收资本万元。
第七条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股东姓名和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熊刚287.2万元40%2012年8月10日之前缴足。
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会决议;
第十二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实际控股人支配的被担保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股东会:
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单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举熊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卷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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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