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集团水电管理实施办法及奖罚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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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每年五月和十月分别开展节水、节能宣传周活动,及时总结交流节能先进经验,在广大职工中树立起“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
第二条生活用水管理
一、无论使用自来水或自备井水的单位均执行本章规定。
二、凡直接与自来水公司结算水费的单位,其生活和施工、生产用水均按某市节水办公室下达的用水指标进行管理。
用水指标下达后应严格按计划指标用水进行考核;
由其他单位间接供水的,共用水指标由所供单位分配、考核。
三、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用水指标的分解、考核。
按时查表,准确记录,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用水节超情况逐项填表上报。
四、加强用水的计量管理,各单位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表,上水管已进户的要求安装户用水表,使用户外公共水管的要安装栋表,生活与施工用水要分别装表计量。
五、对居民和在京居住超过两个月的临时住户,一律实行计量收费,不得单位包费和变相包费。
六、加强对供水、节水、计量设施器具的管理,分工专人定期检查、维修,公共用水部位,落实专人监督使用、报修,杜绝水的滴、漏、跑、冒现象。
七、冬季、室外和平房住户水管要做好保温防冻工作,不得用长流水的方法防止水冻结。
八、广泛采用各种节水器具设施,如浴室淋浴开关、厕所卫生洁具、冲洗机械车辆等都要使用节水型器具。
九、对自来水公司托收的水费、市节水办转的加价费等。
各级财会人员应与能源管理业务人员进行核对,确认无误方能交付。
第三条生活用电管理
一、凡变压器在315千伏安及以上工业用电单位和600千伏安以上的非工业用电单位,均由市计划考核;
其余由区计划考核。
各单位要按月查表,做好原始记录,每月5日前将上月用电节超报表报公司节能办公室。
二、加强用电的计量管理。
住户要安装户表,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装表,满足计量收费要求,并保证电表完好率达100%。
三、居民、在京居住超过两个月的临时住户,住单间的单身职工均按电表计量收费,不得单位包费和变相包费。
四、任何人不准擅自拆动、起封电表,不得窃电,不得人为损坏供电、节电设施。
五、用电设施安装合理,一个开关控制一盏灯,灯头数量按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增加。
不准开长明灯和使用超标准大灯泡(办公室每盏功率不超过60瓦,宿舍不超过40瓦,食堂操作间不超过100瓦,其他公共场所不超过25瓦)。
六、广泛使用节电设施。
楼房的楼道、公共卫生间等照明灯要安装声光控开关。
第四条施工生产用水管理
一、各项目经理部在开工前,须到公司节能办公室对新开工地水源情况备案登记,按规定办理临时用水指标。
二、凡施工用水由甲方提供并与甲方结算的,临时用水指标则由甲方办理,并考核;
凡水费直接与自来水公司结算的,临时用水指标由施工单位向公司节能办书面申请,公司节能办协助办理临时用水指标,并考核。
三、各新开工程水电费用一律不得使用无承付托收方式,必须全部采用支票结算付费。
四、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水分别安表计量,多栋号同时施工的要分栋装表计量考核。
五、施工现场用水设施的出水口,一律要用截门或水龙头控制,胶管末端不得采用回折止流。
水管衔接处要拧紧、绑牢,防止滴漏。
六、冲洗机械车辆要注意节约用水,有条件的用节水枪,并将冲洗搅拌用水回收沉淀,再用于洇砖、防尘,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七、在砼养生,砌体工程洇砖、人工拌合砂浆时,作业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妥善控制,不得让水任其流淌。
八、在施工现场的供水部位或醒目位置,要设立节水标志、标语,提醒大家时刻注意节约用水。
九、各施工现场节能主管业务人员,按生产、生活或分栋号做好用水、节水指标的分解、考核,做好原始记录,并于每月五日前向公司节能办报送上月用水节超统计表。
第五条施工生产用电管理
一、施工现场临时施工用电由甲方负责办理用电手续。
二、各施工现场、生产车间都要按规定安装电表,施工生产、生活分别计量。
做好考核工作,每月五日前将节超报表上报节能办公室。
三、工业生产单位要坚持地区周休日,安排好作业班次,尽量减少高峰时间用电,做好“消峰填谷”工作,提高用电负荷率。
四、对施工现场、生产车间的机械设备,做到随用随开,人离机停,防止空载运转。
五、施工现场和生产车间要合理设置照明灯数量与功率,操作场所、车床做到人走灯熄。
库区和施工场地照明灯要根据需要开关,杜绝昼夜长明灯。
六、加强用电设施的技术改造,各单位根据设备耗电情况,制定计划,逐步改造、淘汰耗电高的设备。
七、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各种机具要安装漏电保安器,对用电、节电设备,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保证无故障运行,安全用电。
第六条附则
一、违反以上规定,按《水电管理奖罚实施细则》处罚。
二、本办法如与以前下发文件有抵触的,均执行本办法。
解释权归属公司节能办。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水电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水电管理奖罚细则
第一条总则
一、水电管理的奖励与处罚的目的是,促进水电管理工作,调动广大职工节能的积极性,杜绝违章浪费,节约能源。
二、奖励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单相奖励从节约价值中按规定比例提取。
三、对于管理不善造成违章浪费的单位及个人,按规定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在公司范围内通报。
四、水电管理的奖励与处罚,由公司节能办公室组织执行。
收取的罚款和加价费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并建立“能源管理基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和专项业务费开支,收取的罚款用于综合奖励。
第二条奖励提取的比例和权限
一、节能综合奖,用于奖励在水、电管理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及个人。
每年评比一次,被评为公司级先进单位奖励300-1000;
被评为总公司级和市级先进单位公司奖励1000-1500元;
被评为公司级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奖励100-200元;
被评为总公司级和市级的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公司奖励300-500元。
二、节能单项奖,是指单项能源消耗低于计划指标,从所节约费用中按第三规定提奖,作为奖励基金,单位再按基金的60%提取奖金,奖给做出贡献的班组或个人,剩余部分纳入“能源管理基金”。
三、节能单项奖提取的比例
(一)节水奖励:
各用水单位根据上级计划指标,按六个考核期进行考核提奖。
使用自来水的按节水金额的40%提取奖励基金;
使用自备井水的按节水金额的50%提取奖励基金。
计算公式:
奖励基金=水费单价×
(计划量一实用量)×
提取百分比(节电以此类推)。
(二)节电奖励:
对各计划单位实行按月考核,每半年提奖一次,奖励基金提取按节电金额的20%。
(三)为节约水、电进行技术改造,搞综合利用等有突出成绩的个人,经公司能源管理委员会评审,依据贡献大小可一次性奖励50-100元。
四、以上奖金可列入成本。
第三条节能综合奖由公司节能办公室推荐,公司能源管理委员会审批;
节能单项奖励基金的提取,由用能单位申报,公司节能办公室负责核批,申报或审批均应以财务进帐数据为依据。
第四条节能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
一、先进单位的评比条件。
(一)主管领导重视,节能管理机构健全,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能源政策。
认真执行某市、总公司和公司节能的各项规定。
(二)节能管理人员工作主动、认真,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各项基础资料真实、规范。
各种统计报表齐全、准确,上报及时。
建立收支台帐,费用收支要与财务进帐数相符。
(三)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节能措施得力,广泛采用节能器具,基本消灭能源浪费现象,完成上级下达的节约指标。
(四)各种计量仪表配备齐全,完好率达100%,并按表计量供料、收费,彻底取消水电包费制。
(五)上级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时基本没有违章、浪费现象,每季度节能检查平均得分在90分以上。
(六)本单位坚持自查评比制度,查后有简报(黑板报),每季在公司等报有节能报导。
二、能源管理先进工作者和节能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一)先进工作者: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上级的各项能源政策及管理规定,节能意识强,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大力推广使用节能器具,在能源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
本单位在历次检查中平均达90分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节能先进个人:
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和完成生产任务。
节能意识强,积极参与节能管能工作,在节能或监督用能制止浪费现象中有突出成绩的个人。
第五条处罚标准和对象
一、单位主管领导对节能工作不重视,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管理混乱,浪费严重。
弄虚作假不认真执行报表制度的单位,对不按规定进行各用能部位查表计量,并逾期未及时向公司报表的,每缺表漏报一份,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主管领导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六条生活用水违章的处罚
一、因用水设施失修失养造成跑水、漏水的每处处以50-100元罚款,并限期修复。
二、单位卫生洁具、阀门、水龙头出现滴、漏、长流水的每处处以20-30元罚款。
如设备损坏已报修理部门,而没及时修复的,由修理部门负责交付罚款。
三、居民用水设备有滴、漏的每处处以10元至30元罚款,已向修理部门申报未修的,由责任者交付罚款。
四、单位浴室淋浴器没安装节水型开关的每个处以50元罚款,并限期安装。
对已安装又折掉的加倍处罚。
五、因没安齐水表影响计量收费的,除限期安表外每安一户,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已安齐水表没施行计量收费的,加倍处罚。
六、擅自拆动水表,私接表外管线。
人为损坏水表或节水设施的除赔偿两倍设施费外并处以100元罚款。
七、单位增加生产任务或基建项目,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下达指标单位申请临时用水指标,逾期不报者造成超计划用水按规定收取加价费。
八、单位管理不善造成超计划用水,超用部分按以下档次收取加价费。
超计划用水在10%以下加价1倍;
超用量在10-19%加价2倍;
超用量在20-29%加价3倍;
超用量在30-39%加价4倍;
超用量在40%及以上超用部分加价5倍。
高峰期(5-8月)同等情况加价费分别为平时的3倍。
九、冲洗汽车机械设备等用水无节水措施的,每处罚款100元至300元。
第七条生活用电违章处罚
一、长明灯者,每盏处以30元罚款,超规定使用大灯泡者在300瓦以内(含300瓦)每盏处以30元罚款,在300瓦以上每盏处50元罚款。
二、私自接线随意增加灯头和用电设备,用电设施安装不合理的每处处以20元罚款。
三、居民生活用电未按表计量收费,实行用电包费制的,每包费一户处100-200元罚款,并追究领导责任。
四、对擅自拆动启封电表,采用各种形式偷电取巧者,人为损坏节电设施的,一经发现除赔偿两倍的设施费外,并处以200元罚款。
五、不认真执行用电月报制度,记录不真实,弄虚作假,无原始记录者,一经查出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者并通报批评。
第八条施工生产用水、用电违章处理
一、新开工地要在入场前按规定装齐计量水电表,工程开工后仍未装齐水电表,不能满足计量要求的,每缺表一块罚款200-500元。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或工程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500-1000元罚款。
三、因建筑施工挖断公共供水管线或违章占压公共供水管线造成跑水的,以及占压水表井至使不能及时查表计量的,按情节轻重,处50-500元罚款。
四、对外埠施工队生活区,使用水电不按规定收取水电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并限期改正。
五、施工现场出水口,没有水龙头控制,敞开流水,或用回折止流的每个出水口处以50元罚款。
六、施工用水和冲洗机械车辆等专用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漏水、跑水的每处处以30-100元罚款。
七、施工现场用水阀门、水龙头等设施有滴水、漏水的,每个滴漏点处以30-100元罚款,报而未修的由维修部门承担罚款。
八、冬季防寒措施不力,造成管道冻裂跑水的,因长流水防冻结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200元罚款,并限期修复。
九、施工现场,生活场所照明用电,发现长明灯,每盏处以50元罚款。
十、施工现场各种机具应做到人离机停,不得带电空转,一经发现每处处以30-100元罚款。
第九条附则
一、以上能源因超计划所发生的加价费,可计入生产成本。
因违章或浪费被罚款不得计入成本。
对个人罚款一律由个人承担,按罚款单规定日期交齐。
对逾期不交的单位由内部银行直接划拨,对逾期不交的个人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二、对违章浪费屡教不改的人员,累计罚款3次者,下浮一级工资。
三、对用能违章浪费严重的单位(一次罚款5人以上或罚款金额2000元以上),除对当事人罚款外,并对其主管领导处以罚款金额10%的罚款,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