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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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六条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为:

自律与服务。

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辖区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

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单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服务。

  一、自律

(一)建立自律机制。

建立健全以自律公约为基础、自律检查为依托、自律惩戒为手段、后续监控为保障的全程、长效的自律管理机制,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制定自律公约。

根据会员单位需要或接受辽宁保监局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保险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承诺和行为公约等自律公约体系,并督促会员共同遵守。

(三)开展自律检查。

依照自律公约或辽宁保监局的委托,以组织协会秘书处人员、抽调会员单位相关人员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等方式,对会员单位开展经常性的自律检查。

(四)实施自律惩戒。

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经济处罚、提请辽宁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

(五)履行其他自律职责。

根据辽宁保监局的授权或委托,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执业、流动和奖惩等进行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为会员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会员单位诚信评级和评比,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开展诚信检查和监督,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服务

(一)参与决策论证。

代表保险业参与事关保险业改革发展和行业利益的政府部门和辽宁保监局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协调改善保险业政策环境。

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辽宁保监局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业内外关系。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解矛盾,增进理解,建立和谐共赢的业内关系;

协调保险业与政府部门、保险消费者、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沟通,增进合作,有效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及时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

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

及时向辽宁保监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认真做好辽宁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组织推动各项交流。

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协会之间、国内外保险业以及其他行业之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

建立会员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反映业内动态,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并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发布;

建立健全行业基础数据库,不断提高协会的信息化服务水平。

(五)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

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适时进行舆论引导。

整合行业宣传资源,制定行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沟通协调新闻媒体,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宣传保险业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六)完成辽宁保监局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协会组织框架

第七条保险行业协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基本组织架构。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每届任期2年。

一、会员大会。

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单位派代表参加。

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任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可以连选连任。

可以选举成立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当然的常务理事人选,其他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不少于1次会议。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研究决定和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规划,行业自律服务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

(五)决定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六)决定协会重要财务事项;

(七)组织、监督、指导秘书处履行工作职责以及对理事会决议的有效落实;

(八)制定协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九)组织完成协会其它重要事项。

三、专业委员会。

为促进专业领域发展,行业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工作委员会。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接受行业协会的统一领导。

会员单位可以根据性质和需要,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

专业领域的发展和规范事项由专业委员会研究,专业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选举产生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行使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职权。

主任委员和委员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向会长负责。

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交由行业协会秘书处办理。

四、秘书处。

秘书处是协助理事会履行工作职责的日常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理事会拟定和实施协会工作规划、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

(二)协助理事会协调管理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

(三)代表行业协会接受民政部门的登记管理;

(四)代表行业协会接受辽宁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委托事项;

(五)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经民政部门和辽宁保监局批准,行业协会可以研究建立以提供自律服务为目标,隶属于行业协会的代表处或专业分支机构,为会员单位提供自律服务。

第四章协会人员管理

第八条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职的基本条件,参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相应职级执行,具体条件如下:

一、会长。

行业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

会长、副会长人选可以是辽宁保监局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会长须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经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

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经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也可以设专职会长。

专职会长为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未设专职会长的行业协会,其秘书长为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

副会长协助会长履行职责,一般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和行业协会秘书长兼任。

兼职的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会长职务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代理会长接任,副会长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副会长接任,代理会长和新增补的副会长任期至本届理事会任期结束。

  会长必须在保险业工作3年以上,担任当地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

副会长必须在保险业工作2年以上,担任当地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

秘书长为当然的副会长人选。

会长、副会长要热心协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在业内富有一定威望,且1年内未受到监管机关对其本人或所在机构本级的行政处罚。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组织理事会成员履行理事会职责;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组织研究行业发展规划、解决当地保险市场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五)领导秘书处工作;

(六)决定聘任、聘用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

(七)签发行业协会重要文件;

(八)审批协会重要财务收支事项;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秘书长。

秘书长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人选可以由辽宁保监局提名;

也可以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

还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

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3届。

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5年以上,3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

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可再续任一届。

对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可对其予以免职或撤换;

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理事会应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改选秘书长。

秘书长的职责为: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秘书处实施理事会决议和授权事项;

(三)组织拟定协会自律、服务的重要规章和制度;

(四)制定秘书处内部规章,实施内部管理,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五)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六)提出秘书处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聘用意见;

三、秘书处工作人员。

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以社会招聘为主,选聘各类专职人员。

新入专职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因工作需要,可以在行业内选拔优秀专职人员。

协会秘书处不得接收会员单位不称职、辞退或下岗人员。

第五章协会会员管理

第九条保险行业协会会员一般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指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市场中的其他经营性企业。

会员按照《章程》,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一、会员享有的权利:

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可以要求参加协会活动以及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等。

二、会员须履行的义务:

积极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支持协会工作,执行章程和决议,及时足额交纳会费,遇有重大问题选派懂业务、能决策的人员参加议事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在辽宁地区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性企业应积极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加入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地市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行使相应职能的保险机构应加入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均是由各自会员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独立的保险社团组织,没有隶属关系。

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辽宁省行业协会依据辽宁保监局授权,负责协调、管理和指导全省性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一、研究制定全行业自律和服务标准,并督促各市行业协会和省公司会员执行;

二、对各地市行业协会自律和服务进行督促、评价和指导,建立省市联动的自律服务工作机制;

三、组织研究和解决事关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政策协调;

五、拟定和组织实施全省保险业对外宣传工作规划,组织推动全省性保险常规宣传和大型宣传活动;

六、对各行业协会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全行业争先创优活动,为全省行业协会提供沟通交流平台;

七、承办辽宁保监局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协会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保险行业协会按照《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岗位设置和财务人员工作规则,依法合规组织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保险行业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事项获取收入等途径筹措经费。

协会经费收支情况要保持高度透明,每年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向会员单位报告,并定期向辽宁保监局报送会计报表。

其中,接受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报知辽宁保监局,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一、经费额度核定。

经费额度的核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创造条件。

二、会费收取和使用。

会员单位必须按标准及时交纳会费。

会费收取原则上要以支定收,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据此确定会费收取的具体标准,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会费收取应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可采用固定标准,也可根据业务规模确定收取比例。

各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种收取方法,也可将几种方法结合使用。

对于拖欠或拒交会费的会员,可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确保会费按时到位。

会费收取的具体办法以及拖欠会费的惩罚措施由理事会研究确定,并列入协会章程或单独制定规定。

三、大型活动经费。

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费可单独筹集,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

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由行业协会代为管理,定期向会员通报收支情况。

四、有偿服务收入。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

服务收入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充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将全部收入用于协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五、工资及福利。

行业协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和行业实际,参照本地保险行业或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水平,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会员单位选派人员工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相应人员工资标准发放。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辽宁保监局依法对辖区内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对行业协会的登记、注册、年审、换届、改选、章程修改等进行初审,对按照章程选举出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进行审查同意,对组团出国访问事项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辽宁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行业协会的成立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组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其登记注册后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辽宁保监局通过秘书处对行业协会工作进行管理、授权和委托。

秘书处应自觉接受辽宁保监局的管理,及时请示汇报工作,认真落实授权和委托事项,通过履行自律和服务职责,充分发挥辅助政府监管的重要作用。

第十八条各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应建立协会向辽宁保监局的工作报告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告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履行自律、服务职能的重大决策和工作动态,以及协会机构改革、人事变动等内部管理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辽宁保监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各保险行业协会及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委托或授权协会委托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对协会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协会秘书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辽宁保监局可以根据考核和审计结果,对未能有效履行工作职责且出现严重后果或审计中发现存在违纪行为的任期未满会长、秘书长,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必要的调整要求。

第二十条辽宁保监局根据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对行业协会财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辽宁保监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原《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实施办法》(辽保监发[2007]2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印发行业协会管理办法通知

抄报单位:

中国保监会。

内部发送:

各位局长,机关各处室、各保险监管联络员。

编录:

赵丽校对:

单鹏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办公室二OO八年五月八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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