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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人材优先发展】坚持人材优先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打造创新人材高地,实现人材发展规模、质量和结构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人材发展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

第五条【市场导向】人材工作应当突出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人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人材管理部门简政放权,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

第六条【扩大人材开放】扩大人材开放,实行加倍踊跃、加倍开放、加倍有效的人材政策,充分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人材资源,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第七条【编制人材发展专项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人材发展专项计划,并将人材发展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

产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项计划和各类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材发展指标作为重要内容。

第八条【人材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省、市、县(市、区)应当设立人材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中长期人材发展计划和重大人材政策,推动人材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二)研究部署年度人材工作,协调推动重大人材工程和重点人材工作,协调解决人材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有关人材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人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材发展有关工作和本行业系统内的人材队伍建设。

第九条【综合主管部门职责】省、市、县(市、区)应当设立或明确人材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材工作和各类人材队伍建设进行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催促检查;

(二)组织实施人材发展增进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

(三)按期对人材发展增进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进行评估,按照评估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四)推动各支人材队伍建设和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人材发展;

(五)具体落实本级人材工作领导小组的其他部署和决定。

第十条【社会力量参与】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人民集体和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服务各类人材,开展相关领域的人材工作。

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材培训机构、中介机构和从事国际人材交流的民间机构等社会组织,为人材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第十一条【考核督查】县级以上人材工作机构负责实施人材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资金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材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人材优先投入,用于人材引进、培育、鼓励、服务、保障等方面,支持人材创新创业。

第十三条【人材管理改革实验区】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圳前海合作区、珠海横琴新区共建粤港澳人材合作示范区,发挥其作为全国人材管理改革实验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鼓励有条件的地域创建省人材发展改革实验区,踊跃探索、先行先试,为深化人材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造可复制、可推行的经验。

第二章人材培育与开发

第十四条【人材培育开发原则】人材培育与开发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升综合素质和技术技术水平为核心,注重创新创业能力培育,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培育造就规模大、素质高、结构优、效能好的人材队伍。

第十五条【发挥教育培育人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到我省合作建设特色学科、学校和研究平台。

支持高水平大学、高水平理工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推动省市共建本科高等学校。

第十六条【增强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形成大科学装置集群。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国家、省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设立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高水平的科技功效转化和技术孵化基地,成立创新联盟和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一路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及联合开展科研攻关,联合培育研究生,推动产学研结合。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依法享受入口科技研发设备或教学科研用品免税政策,采购入口仪器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七条【增强创新型科技人材培育开发】实施广东省高层次人材特殊支持计划,重点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培育一批杰出人材、领军人材和青年拔尖人材。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自主选择科研方向、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增强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带动新兴学科、发展高新产业的科技领军人材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等需要长期积累领域的优秀人材,可以给予十年以上的稳定支持。

第十八条【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材培育开发】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成立常态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材培训机制,选送省内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重大人材工程创业人材到国内外学习培训,培育优秀企业家和职业领导人人材队伍。

第十九条【增强技术技术人材培育开发】鼓励建设高水平职业院校和技师学院,支持设立技术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成立实训平台,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增强校企合作,培育技术技术人材队伍。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独立、联合开办职业院校,或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就业等服务。

本省开展“南粤技术能手奖”评选表彰和职业技术竞赛。

支持企业自主评定聘用首席技师。

支持用人单位引进中华技术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术大赛优胜奖以上取得者,和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

第二十条【增强乡村振兴人材培育开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大政策扶持和鼓励力度,成立和完善乡村振兴人材教育培训体系,培育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人材和农村基层管理人材、种养能手、农人企业家。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市、县共建培训基地,开展各类新型职业农人培训,与农业企业共建研究院,选派农业科技人员到农村一线服务。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第二十一条【增强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人材开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强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工作、政法、知识产权、防震减灾、宣传思想文化等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人材培育开发。

第二十二条【增强现代产业人材培育开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预测产业人材需求,统筹产业发展和人材培育开发计划,推动人材工程项目与产业发展相衔接,培育现代产业人材队伍。

第二十三条【增强青年人材培育开发】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施的各类人材工程应当设立青年人材项目;

实施对博士、博士后人材普惠性支持政策,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工作站建设,培育中青年拔尖人材。

本省实施青年优秀科研人材国际培育计划,资助优秀博士、博士后到国外(境外)开展博士后研究、短时间培训、学术交流、访问深造、合作研究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增强粤东西北人材培育开发】省人民政府和本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对粤东西北地域各类人材的培育,通太短时间业务培训、中长期专业培训、继续教育、访问深造、跟班学习、实践训练、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提升粤东西北地域人材专业知识和技术技术水平。

第三章人材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五条【人材引进与流动原则】人材引进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重点面向海外,增强精准引才,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性科技人材;

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注重柔性引才。

成立人材跨所有制、跨区域、跨行业流动机制,增进人材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提高人材利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实施引才计划】本省实施珠江人材计划,在全世界范围内大力引进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材、高端企业经营管理人材、高端金融人材、博士和博士后人材,和其他紧缺急需人材。

对引进战略科学家和具有颠覆性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材引进计划,实行人材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拓宽引才渠道】人材工作相关部门应当按期发布人材需求目录,发挥用人单位的引才主体作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培育和引进猎头机构,举行各类国际人材交流会和高新技术功效交易会;

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人材引进,拓宽人材引进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后资助等办法,支持海外人材工作站、驻外机构、华人社团、行业协会、欧美同窗会等推荐海外人材。

第二十八条【增强柔性引才】支持高层次人材来粤短时间工作服务,短时间来粤工作的外国专家,免办工作许可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核心技术攻关项目,面向全世界有奖征集原创思想和解决方案。

支持企业在国(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分支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海外人材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第二十九条【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材,在申请永久居留、延长居留期限、办理人材签证、出入境、过境免签、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畅通人材流动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层次人材、急需紧缺人材优先落户制度,简化人材及家眷落户程序,推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材跨地域、跨行业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支持科技人员创业兼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离岗或兼职开办科技型企业;

离岗创业的期限以三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期间保留原有身份和职称。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可以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取得报酬。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和技术技术人材担任兼职教师或兼职研究员。

第三十二条【深化粤港澳人材合作交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联合开展招才引智和技术攻关,联合申报国家重点项目,联合推动科研功效转化,增强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衔接,增进人材往来便利化和跨境交流合作。

支持港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与我省企事业单位一路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培育高水平科研机构和新型智库。

鼓励具有港澳职业资格的金融、计划、设计、建筑、会计、教育、医疗等专业人材在我省应聘执业。

支持港澳青年人材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我省就业创业。

第三十三条【引导人材向粤东西北流动】本省实施粤东西北地域人材发展帮扶计划,支持粤东西北地域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紧缺拔尖人材、博士和博士后青年人材,培育高层次、高技术人材和其他紧缺急需人材。

提高艰苦职位和基层一线人材保障水平,增强智力帮扶,引导人材向粤东西北地域和基层一线流动。

第四章人材评价与鼓励

第三十四条【人材评价与鼓励原则】人材评价应当突出道德评价,以能力、实绩、贡献为导向,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行业协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分类成立表现不同职业、不同职位、不同层次人材特点的人材评价机制。

人材鼓励应当实行表现荣誉的精神鼓励和表现知识价值的物质鼓励相结合,给予创新领军人材更大的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动权、技术线路决策权,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材创新创业活力,充分尊重和实现人材价值。

第三十五条【完善人材工程项目人材评选机制】人材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人材工程项目评选人材机制,注重用人单位评价、市场评价、同行评价和社会评价,成立人材动态考评调控机制和对非共识性人材的评价机制,成立评审专家评价责任和信用制度。

人材工程项目评审工作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人材评价,可以授权行业协(学)会、行业领军企业和新型科研机构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材。

第三十六条【完善科技创新团队评价办法】人材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科技创新团队评价办法,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材(团队),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功效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

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材(团队),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冲破、功效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

第三十七条【科学设置人材评价周期】人材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不同类型人材成长发展规律,科学设置评价考核周期,注重进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时间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材、青年人材等评价考核周期,鼓励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

第三十八条【职称制度改革】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可以自主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组建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库、开展职称评审、颁发职称证书。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成立完善对外籍人材、港澳台人材、引进的高层次人材和急需紧缺人材的职称评审办法。

第三十九条【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清理减少准入类职业资格并严格管理,推动水平类评价职业资格社会化管理;

推动职业资格与职称制度衔接,推动技术人材与专业技术人材的职业资格贯通,符合条件的高技术人材可以申请评定工程技术员以上相应等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十条【人材荣誉和奖励】本省设立“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经报批可以制定人材荣誉和奖励政策,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材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奖励。

鼓励以有突出贡献的人材命名实验室、学院、奖项、道路、公园等,营造尊重人材、尊重创造的良好气氛。

第四十一条【提高科研项目人力资源本钱费用支出比例】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本钱费用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

鼓励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功效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度。

第四十二条【给予人材更大经费支配权】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调剂直接费用部份预算,项目负责人可按照科研活动实际自行调剂材料费支出明细。

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利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节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利用。

第四十三条【加大人材股权薪酬鼓励力度】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鼓励方式,激发人材创新创业活力。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首席科学家、首席研究员、首席工程师等专业职位,给予其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引进或聘用高层次人材。

第四十四条【增进科技功效转化】除事关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肯定科技功效的利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行政主管部门再也不审批或备案。

科技功效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让转化。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功效以股分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待分红或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人材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人材服务与保障原则】成立健全人材综合服务保障体系,提高人材服务专业化、信息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营造尊重人材、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孕育创新、支持创业的工作环境,生态优美、后顾无忧的生活环境,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人文环境,依法依规、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第四十六条【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培育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成立知识产权鉴定和评议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和扶持机制,防控知识产权风险。

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和仲裁机构,成立海内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依法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人材住房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人材住房保障政策,通过提供购房补助、租房补助、贷款贴息或新建、购买、租赁、配建人材公寓等多种方式,解决高层次人材住房问题。

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将辖区内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材纳入人材公寓统筹范围。

在我省工作的国(境)外人材,符合条件的,可以享有购房资格、按揭贷款、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权益。

第四十八条【优化人材公共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人材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人材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为高层次人材提供线上线下一站式服务。

符合条件的人材可以申领人材优粤卡,凭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社会保险、医疗、停居留和出入境、金融、交通等方面享受便利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为人材入户、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等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四十九条【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进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骨干企业,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材,增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第五十条【增强创业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园和创新创业基地,打造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全孵化育成服务链,举行创新创业大赛,提供创新创业咨询、辅导、培训等服务,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功效、人材、项目到我省落地转化及产业化。

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可以由政府财政性资金给予补助。

第五十一条【人材金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人材创新创业基金,成立人材创投联盟,通过股权投资、贷款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项目后补助等方式,增强人材金融服务,拓宽人材创业融资渠道,加速科研功效转化。

第五十二条【放权松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人材管理服务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规范人材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给予用人单位人、财、物更多自主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人材工程入选人材退出机制】人材工程实施平台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对人材工程入选专家或团队实施退出管理,退出专家或团队主动提出放弃入选资格,报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主动退出;

未能履行合同的,视情节轻重,可以予以劝退;

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或违背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取消入选资格。

拟退出专家或团队可向人材工程实施平台单位提出复议申请。

入选专家或团队退出相关人材工程后,取消相关称号,再也不享受相应工作生活待遇,取得的资助应视合同履行情况部份或全数收回。

第五十四条【考核与法律责任】人材工程项目实施平台单位应当对入选项目组织开展中期考核和结题验收考核。

对中期考核或结题验收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视情况进行整改或终止项目。

终止项目的,视合同履行情况收回部份或全数财政资助资金;

视情节严重,可以取消用人单位一至三年申报重大人材工程项目资格。

用人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荣誉、奖励或资助资金的,由政策实施部门或审批部门取消其取得的荣誉、奖励,追回其所取得的资助资金,相关信息记入人材信用记录,并取消用人单位或个人五年申报重大人材工程项目资格;

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主管部门法律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更正;

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行政问责;

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二)违规收取费用、摊派财物;

(三)强制或变相强制人材提供赞助或捐赠;

(四)违法利用支持人材发展的资助资金;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侵害人材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免责条款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权责一致的原则,制定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制度。

对财政资金支持的人材发展相关项目,未取得预期功效或效益,实施主体已经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免于追究实施主体相关责任。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推动人材发展进程中,工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因功效转化后续价钱发生转变造成损失,其负责人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负责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不影响继续推动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免责条款之二】在推动人材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或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或为推动改革的无心过失,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减轻或免予追究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不违背法律,符合规定;

(二)个人和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歹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救济条款】单位或个人受到责任追究或被负面评价,以为依照本条例应当免责的,可以向问责决定机关、申述处置机关提出申辩、申请复核或申述。

有关机关应当受理,以为符合本决定免责规定的,撤销追究责任的决定或负面评价。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授权性条款】本条例中所涉及支持、补助、资助、奖励等具体办法,由省、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材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2018年月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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