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淋验收规范参考Word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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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消防水泵接台器安装

1.5.1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组装应按接口、本体、联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制阀的顺序进行。

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使消防用水能从消防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

1.5.2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5.2.1应安装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行驶地段;

1.5.2.2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并在附近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固定标志;

1.5.2.3地上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与消火栓区别的固定标志;

1.5.2.4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度宜为1.1m;

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1.5.3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1.5.4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的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5.4.1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的地方设置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时,其井壁宜采用Mu7.5级砖、M5.0级水泥砂浆砌筑;

1.5.4.2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的地方设置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时,其井壁宜采用Mu7.5级砖、M7.5级水泥砂浆砌筑,且井壁内、外表面应采用1∶2水泥砂浆抹面,并应掺有防水剂,其抹面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抹面高度应高出最高地下水位250mm。

当管道穿过井壁时,管道与井壁间的间隙宜采用粘土填塞密实,并应采用M7.5级水泥砂浆抹面,抹面厚度不应小于50mm。

2管网及系统组件安装

2.1管网安装

2.1.1管网安装前应校直管子,并应清除管子内部的杂物;

安装时应随时清除已安装管道内部的杂物。

2.1.2在具有腐蚀性的场所安装管网前,应按设计要求对管子、管件等进行防腐处理。

2.1.3管网安装,当管子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时,应采用螺纹连接;

当管子公称直径大于100mm时,可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连接后,均不得减小管道的通水横断面面积。

2.1.4螺纹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2.1.4.1管子宜采用机械切割,切割面不得有飞边、毛刺;

管子螺纹密封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基本尺寸要求》、《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管路旋入端螺纹尺寸系列》的有关规定;

2.1.4.2当管道变径时,宜采用异径接头;

在管道弯头处不得采用补芯;

当需要采用补芯时,三通上可用1个,四通上不应超过2个;

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管道不宜采用活接头;

2.1.4.3螺纹连接的密封填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

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

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

2.1.5焊接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1.6管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要求时,管道的中心线与梁、柱、楼板等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1.6的规定。

管道的中心线与粱、柱、楼板最小距离 

 

表2.1.6

公称直径(mm)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距离(mm)

60

2.1.7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1.7.1管道应固定牢固;

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2.1.7的规定;

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 

表2.1.7

250

300

距离(m)

3.5

4.0

4.5

5.0

6.0

6.0

6.5

7.0

8.0

9.5

11.0

12.0

2.1.7.2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型式、材质、加工尺寸及焊接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7.3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装位置不应妨碍喷头的喷水效果;

管道支架、吊架与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

与末端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750mm;

2.1.7.4配水支管上每一直管段、相邻两喷头之间的管段设置的吊架均不宜少于1个;

当喷头之间距离小于1.8m时,可隔段设置吊架,但吊架的间距不宜大于3.6m;

2.1.7.5当管子的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50mm时,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设置防晃支架不应少于1个;

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2.1.7.6竖直安装的配水干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其安装位置距地面或楼面的距离宜为1.5~1.8m。

2.1.8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短管。

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体厚度,或应高出楼面或地面50mm;

管道的焊接环缝不得位于套管内。

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2.1.9管道横向安装宜设0.002~0.005的坡度,且应坡向排水管;

当局部区域难以利用排水管将水排净时,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

当喷头数量小于或等于5只时,可在管道低凹处加设阀门;

当喷头数量大于5只时,宜装设带阀门的排水管。

2.1.10配水干管、配水管应做红色或红、黄色环圈标志。

2.1.11管网在安装中断时,应将管道的敞口封闭。

2.2喷头安装

2.2.1喷头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2.2.2喷头安装时宜采用专用的弯头、三通。

2.2.3喷头安装时,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2.2.4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

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

2.2.5当喷头的公称直径小于10mm时,应在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安装过滤器。

2.2.6安装在易受机械损伤处的喷头,应加设喷头防护罩。

喷头溅水盘高于梁底、通风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离 

表2.2.8

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的水平距离(mm)

喷头溅水盘高于梁底、通风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离(mm)

300~600

600~750

75

750~900

900~1050

1050~1200

1200~1350

180

1350~1500

230

1500~1680

280

1680~1830

360

2.2.7喷头安装时,溅水盘与吊顶、门、窗、洞口或墙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2.2.8当喷头溅水盘高于附近梁底或高于宽度小于1.2m的通风管道腹面时,喷头溅水盘高于梁底、通风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离应符合表2.2.8的规定。

2.2.9当通风管道宽度大于1.2m时,喷头应安装在其腹面以下部位。

2.2.10当喷头安装在不到顶的隔断附近时,喷头与隔断的水平距离和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2.2.10的规定。

喷头与隔断的水平距离和最小垂直距离 

表2.2.10

水平距离(mm)

225

375

450

600

750

>

900

最小垂直距离(mm)

236

313

336

2.3报警阀组安装

2.3.1报警阀组的安装应先安装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然后应再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

水源控制阀、报警阀与配水干管的连接,应使水流方向一致。

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要求时,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1.2m;

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安装报警阀组的室内地面应有排水设施。

2.3.2报警阀组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3.2.1压力表应安装在报警阀上便于观测的位置;

2.3.2.2排水管和试验阀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2.3.2.3水源控制阀安装应便于操作,且应有明显开闭标志和可靠的锁定设施。

2.3.3湿式报警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3.3.1应使报警阀前后的管道中能顺利充满水;

压力波动时,水力警铃不应发生误报答。

2.3.3.2报警水流通路上的过滤器应安装在延迟器前,而且是便于排渣操作的位置。

2.3.4干式报警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3.4.1应安装在不发生冰冻的场所;

2.3.4.2安装完成后,应向报警阀气室注入高度为50~100mm的清水;

2.3.4.3充气连接管接口应在报警阀气室充注水位以上部位,且充气连接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5mm;

止回阀、截止阀应安装在充气连接管上;

2.3.4.4气源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3.4.5安全排气阀应安装在气源与报警阀之间,且应靠近报警阀;

2.3.4.6加速排气装置应安装在靠近报警阀的位置,且应有防止水进入加速排气装置的措施;

2.3.4.7低气压预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配水干管一侧;

2.3.4.8下列部位应安装压力表:

(1)报警阀充水一侧和充气一侧;

(2)空气压缩机的气泵和储气罐上;

(3)加速排气装置上。

2.3.5雨淋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3.5.1电动开启、传导管开启或手动开启的雨淋阀组,其传导管的安装应按湿式系统有关要求进行;

开启控制装置的安装应安全可靠。

2.3.5.2预作用系统雨淋阀组后的管道若需充气,其安装应按干式报警阀组有关要求进行;

2.3.5.3雨淋阀组的观测仪表和操作阀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观测和操作;

2.3.5.4雨淋阀组手动开启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在发生火灾时应能安全开启和便于操作;

2.3.5.5压力表应安装在雨淋阀的水源一侧。

2.4其他组件安装

2.4.1水力警铃应安装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且应安装检修、测试用的阀门。

水力警铃和报警阀的连接应采用镀锌钢管,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15mm时,其长度不应大于6m;

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20mm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0m;

安装后的水力警铃启动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2.4.2水流指示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4.2.1水流指示器的安装应在管道试压和冲洗合格后进行,水流指示器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2.4.2.2水流指示器应竖直安装在水平管道上侧,其动作方向应和水流方向一致;

安装后的水流指示器浆片、膜片应动作灵活,不应与管壁发生碰擦。

2.4.3信号阀应安装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与水流指示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2.4.4排气阀的安装应在系统管网试压和冲洗合格后进行;

排气阀应安装在配水干管顶部、配水管的末端,且应确保无渗漏。

2.4.5控制阀的规格、型号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方向应正确,控制阀内应清洁、无堵塞、无渗漏;

主要控制阀应加设启闭标志;

隐蔽处的控制阀应在明显处设有指示其位置的标志。

2.4.6节流装置应安装在公称直径不小于50mm的水平管段上;

减压孔板应安装在管道内水流转弯处下游一侧的直管上,且与转弯处的距离不应小于管子公称直径的2倍。

2.4.7压力开关应竖直安装在通往水力警铃的管道上,且不应在安装中拆装改动。

2.4.8末端试水装置宜安装在系统管网末端或分区管网末端。

3系统试压和冲洗

3.1一般规定

3.1.1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3.1.2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宜用水进行。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做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3.1.3系统试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3.1.3.1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础、支墩等经复查符合设计及公司要求;

3.1.3.2试压用的压力表不少于2只;

精度不应低于1.5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值的1.5~2倍;

3.1.3.3试压冲洗方案已经批准;

3.1.3.4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拆除;

加设的临时盲板应具有突出于法兰的边耳,且应做明显标志,并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3.1.4系统试压过程中,当出现泄漏时,应停止试压,并应放空管网中的试验介质,消除缺陷后,重新再试。

3.1.5系统试压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所有临时盲板及试验用的管道,并应与记录核对无误,且应按本公司标准规范附录A的格式填写记录并报公司审核。

3.1.6管网冲洗应在试压合格后分段进行。

冲洗顺序应先室外,后室内;

先地下,后地上;

室内部分的冲洗应按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顺序进行。

3.1.7管网冲洗宜用水进行。

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

止回阀和报警阀等应拆除,冲洗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复位。

3.1.8冲洗前,应对管道支架、吊架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1.9对不能经受冲洗的设备和冲洗后可能存留脏物、杂物的管段,应进行清理、

3.1.10冲洗直径大于100mm的管道时,应对其焊缝、死角和底部进行敲打,但不得损伤管道。

3.1.11管网冲洗合格后,应按本公司标准规范附录B的格式填写记录并报公司审核

3.1.12水压试验和水冲洗宜采用生活用水进行,不得使用海水或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水。

3.2水压试验

3.2.1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10℃,当低于10℃时,水压试验应采取防冻措施。

3.2.2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并不应低于1.4MPa;

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大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该工作压力加0.4MPa。

3.2.3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

对管网注水时,应将管网内的空气排净,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60min,目测管网应无泄漏和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

3.2.4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

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24h,应无泄漏。

3.2.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源干管、进户管和室内埋地管道应在回填前单独的或与系统一起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

3.3气压试验

3.3.1气压试验的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

3.3.2气压严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0.28MPa,且稳压24h,压力降不应大于0.01MPa。

4系统调试

4.1一般规定

4.1.1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

4.1.2系统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4.1.2.1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已储备设计要求的水量:

4.1.2.2系统供电正常;

4.1.2.3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水位、气压符合设计要求;

4.1.2.4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已充满水;

干式、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的气压符合设计要求;

阀门均无泄漏;

4.1.2.5与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工作状态。

4.2调试内容和要求

4.2.1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4.2.1.1水源测试;

4.2.1.2消防水泵调试;

4.2.1.3稳压泵调试;

4.2.1.4报警阀调试;

4.2.1.5排水装置调试;

4.2.1.6联动试验。

4.2.2水源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4.2.2.1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箱的容积、设置高度及消防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4.2.2.2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供水能力,并通过移动式消防水泵做供水试验进行验证。

4.2.3消防水泵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4.2.3.1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5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4.2.3.2以备用电源切换时,消防水泵应在1.5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4.2.4稳压泵调试时,模拟设计启动条件,稳压泵应立即启动;

当达到系统设计压力时,稳压泵应自动停止运行。

4.2.5报警阀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4.2.5.1湿式报警阀调试时,在其试水装置处放水,报警阀应及时动作;

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信号,水流指示器应输出报警电信号,压力开关应接通电路报警,并应启动消防水泵;

4.2.5.2干式报警阀调试时,开启系统试验阀,报警阀的启动时间、启动点压力、水流到试验装置出口所需时间,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2.5.3干湿式报警阀调试时,当差动型报警阀上室和管网的空气压力降至供水压力的1/8以下时,试水装置应能连续出水,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信号。

4.2.6排水装置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4.2.6.1开启排水装置的主排水阀,应按系统最大设计灭火水量做排水试验,并使压力达到稳定;

4.2.6.2试验过程中,从系统排出的水应全部从室内排水系统排走。

4.2.7联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并按公司标准规范附录C的格式填写记录并报公司审核

4.2.7.1采用专用测试仪表或其它方式,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种探测器输入模拟火灾信号,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2.7.2启动一只喷头或以0.94~1.5L/s的流量从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和消防水泵等应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信号。

5维护管理

5.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具有管理、检测、维护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

维护管理工作,可按本公司标准规范附录E的格式填写记录并报公司审核

5.0.2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5.0.3维护管理人员每天应对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组进行外观检查,并应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

5.0.4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

5.0.5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

同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并应每月对该措施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

5.0.6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水应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

更换前,负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应向领导报告,并报告当地消防监督部门。

5.0.7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

每天应检查设置储水设备的房间,保持室温不低于5℃。

5.0.8每两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5.0.9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5.0.10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周启动运转一次。

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月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

5.0.11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应作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5.0.12每个季度应对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供水试验,验证系统的供水能力。

5.0.13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

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5.0.14室外阀门井中,进水管上的控制阀门应每个季度检查一次,核实其处于全开启状态。

5.0.15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应每月检查一次,井应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

5.0.16每两个月应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

5.0.17每月应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

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应及时清除。

更换或安装喷头均应使用专用扳手。

5.0.18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个。

5.0.1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5.0.20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贮存物安放位置、堆存高度的改变,影响到系统功能而需要进行修改时,应在修改前报经公司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方能对系统作相应的修改。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榆林市加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

榆林市加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各项目部

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

毕彦颐

2008年7月1日

(注:

文件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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